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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8月修订《安全生产法》编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解读
包含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修改前后对照,内容全面详尽、解读通俗实用
学习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了解立法原意必备图书
内容简介
安全生产法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部重要法律。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安全生产法作了修改完善,修改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配合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帮助读者准确把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意和各项内容,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各项规定,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参与安全生产法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了本书,供大家学习参考。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滕炜任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副主任刘左军任副主编,解读且通俗易懂。
本书正文部分每一条文皆附有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相关规定,附录部分附有修改决定、草案说明、草案审议报告、修改意见、修改前后对照等内容,在准确、详尽地阐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意和相关内容的同时,方便读者查阅、学习并把握法律修改的全过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工会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三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精彩书摘
依据本法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本条第2款中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的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指除本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对其部门职责划分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这就是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仅仅是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也承担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分工。例如,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工业、通讯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负责民爆器材的行业及其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管管理;交通运输部行使原铁道部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承担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水利部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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