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科讲义:朝阳法科讲义(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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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清,陈颐 编,吴一鸣 校,翁敬棠,陈滋镐,吴炳枞 等 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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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8120556
版次:1
商品编码:11550169
包装:精装
丛书名: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科讲义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10-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685
字数:1063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科讲义:朝阳法科讲义(第四卷)》系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律讲义之一种,包括五个部分:民法总则、债权通则、债权各论、民律物权编、民法亲属编。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科讲义:朝阳法科讲义(第四卷)》是朝阳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材。该书的点校出版对于民国时期法律教材的整理与保存意义十分重大。

目录

朝阳法科讲义总目
总序何勤华
品读朝阳(代序) 李秀清
例言
初版序 汪有龄
再版序 夏勤
五版序 夏勤
六版序 夏勤
点校凡例
客从何处来?(点校前言) 吴一鸣
民法总则 余棨昌讲述
民法债权总则 何基鸿编述
债权各论 吴炳枞讲
民律物权编 朱学曾讲述
民法亲属编 陈滋镐述 王选疏
民法继承编 翁敬棠述 王选疏
附录:朝阳大学法科讲义选用版本说明

精彩书摘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科讲义:朝阳法科讲义(第四卷)》:
  第一,向连带债务人之一人请求给付者,对于他债务人亦生效力(第四百八十六条)。盖向各债务人须一一为给付之请求,乃能发生效力,则法律上所以认连带债务之标的不能达到也。
  第二,债权人对于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有迟延时,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第四百八十七条)。盖恐债权人故意拒绝清偿,致债务人所负之债务迟迟不能消灭也。
  第三,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向债权人清偿时,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其为提存及代物清偿者亦同(第四百八十八条)。盖以此时尚不发生效力,则债权人得受两次清偿,与连带债务之本质相反也。
  第四,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对于债权人有债权而有抵销时,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第四百八十九条)。盖以抵销为清偿之简便方法,应与清偿无异。
  第五,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与债权人有更改契约时,他债务人亦免其债务(第四百九十条)。盖以债务更改时,当事人之意思系以新给付代为债权标的之给付,债权人之已得满足与清偿无异,对于他债务人之权利无再为保有之必要也。
  第六,向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免除其债务者,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但债权人对于他债务人无消灭其债务之意思者,则为例外,扣去免偿债务人所负部分之债权额,亦得向他债务人请求给付(第四百九十一条)。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免除其债务时,对于他债务人发生如何之效力,有二种极端之学说及立法例。依甲种言之,向一债务人之免除,对于他债务人不生何等之效力。然欲贯澈此理论,免除之标的至必不能达到。依乙种言之,向一债务人之免除,债务关系全行消灭。然此又明明反乎债权人之意思。故《草案》从近世多数立法例,采用折衷主义。
  第七,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与债权人混同者,就其债务人所负部分,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一项)。连带债务人之一人虽与债权人混同,而其影响不及于他债务人之债务,是为原则。故德国民律规定,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之混同,对于他债务人不生效力。然苟拘守此原则,则混同之结果不惟混同人与清偿人须为二重之授受,且清偿人亦难免不受意外之损失。故《草案》规定,就其债务人所负部分,为他债务人利益,亦生效力。
  第八,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时效已完成者,就其债务人所负部分,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第四百九十二条二项)。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时效完成,其影响不及于他债务人之债务,亦为原则。然苟拘守此原则,则他债务人势必向债权人或已受时效利益之债务人行使求偿权,非不便利,即不公平。故《草案》规定,就其债务人所负部分,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第二项连带债务人相互间之效力(对内效力)
  连带债务人相互之关系依各债务人相互之特约而定。若无特约订定者,则以平等比例担负义务(第四百九十四条)。此盖以各债务人共同担负债务,既无特约订定,自可推定各债务人就其债务关系有同等之利害也。
  ……
清末民初法制嬗变与思想交锋:一窥近代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的学术撷英 本书系一套宏大的史料汇编与学术研究的结晶,旨在深度剖析中国社会在晚清至民国初年这一剧烈动荡时期,法律制度如何经历从传统向现代的艰难转型。本书所收录的文献与论述,聚焦于国家权力结构的重塑、新旧法律思想的激烈碰撞,以及司法实践领域所发生的深刻变革。它并非简单罗列法规条文,而是致力于还原一个复杂而生动的历史现场,探究法律现代化背后蕴含的社会动因与文化张力。 第一卷:旧制瓦解与新律初探 本卷主要梳理清末修律运动的早期阶段及其思想基础。重点收录了光绪年间,如张之洞、沈家本等人对西方法律体系,特别是大陆法系,进行初步引进、翻译和研习的原始文献。这些材料详尽展示了中国知识分子群体,在“救亡图存”的时代背景下,如何认识到传统“礼法结合”体系的局限性,并开始以国家法和刑法典为核心,构建近代法律框架的初步尝试。 具体内容包括:对《大清刑律修订草案》的早期草稿及其修订过程的考辨,分析其如何在中西法律规范之间进行妥协与取舍;对当时外交领域因治外法权问题而引发的法律改革呼声的考察;以及对早期法学教育机构(如京师同文馆法律科)的课程设置和教材的披露,揭示了第一代中国法律精英的知识谱系。这一阶段的资料尤为珍贵,它标志着中国法律思想从“以儒治国”向“以法治国”的观念转变的初始萌芽与挣扎。 第二卷:体制构建与权力重组 随着预备立宪进程的加速,国家层面的法律体制构建成为核心议题。本卷侧重于中央与地方司法权力的划分,以及近代司法机关的设立与运作情况。详细呈现了清政府为建立独立、近代化的法院系统所做的努力,包括对审判厅、检察制度的初步设想和试验。 收录的史料涵盖了中央政府关于司法行政权与审判权的职权划分的谕旨和会议记录。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本卷深入探讨了“咨议局”和“资政院”在法律制定和监督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揭示了在君主立宪的框架下,政治权力对法律规范制定的干预和影响。此外,对地方上如“保甲制度”的残余与近代警察制度的试验性结合,反映了在基层治理层面,传统与现代法律工具的并存与冲突。 第三卷:民事领域的新旧拉锯战 民事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和家庭伦理的核心领域,是法律现代化中最具文化敏感性的部分。本卷专题研究了合同法、亲属继承法等领域所面临的挑战。清末修律团队在起草《大国民律草案》(民律草案)的过程中,如何在尊重传统宗法制度(如父权、夫权)与引入西方契约自由、财产私有等观念之间进行艰难的平衡。 本书收录了大量关于土地所有权争议、契约纠纷的判例分析,以及对传统“理藩院”和地方士绅在民事调解中作用的消亡过程的记录。通过对比民律草案与既有《大清民律草例》的差异,读者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律观念的变迁是如何渗透到家庭结构和商业实践的细微之处。这一部分资料,是理解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生活转型的关键钥匙。 第四卷:革命浪潮下的法律变迁与学府精神 本书的第四卷聚焦于辛亥革命爆发后至民国初建时期的法律真空与迅速重建。这一时期,法律实践呈现出极度的碎片化和地方化特征。各省军政府纷纷颁布过渡性法令,力图以革命的名义迅速取代旧的法律秩序。 本卷特别关注了以北京、上海、广州为中心的法学思潮的分野。收录了大量关于临时约法、约法草案的讨论记录,这些文件集中体现了不同政治派别对“主权在民”原则在法律上如何落实的深刻分歧。此外,本卷也涵盖了当时法律教育的实践层面,特别是新兴法政学堂的教学方法、师资构成以及所倡导的法律理念,如何服务于新生共和政体的建设需求。这些史料展现了在国家权力尚未稳固之时,法律人如何在意识形态的漩涡中,努力锚定现代法治的航向。 总结 整套丛刊资料翔实,考证严谨,不仅是法制史研究者不可或缺的工具书,也是对中国近代化进程、国家转型经验有志之士的深度阅读材料。它提供了一个多维度的视角,审视法律作为一种工具,如何在内忧外患的压力下,承载起一个古老帝国迈向现代国家的历史使命。本书所汇集的史料,共同描绘了一幅由旧衙门到新法院、由儒家伦理到科学法治的宏大画卷,其价值在于其原始性、全面性以及对时代精神的深刻捕捉。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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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对民国时期的知识分子群体充满敬意,而《朝阳法科讲义(第四卷)》这本书,让我得以窥见他们思想世界的一角。这不仅仅是一部法律史料,更像是一份承载着时代印记的学术答卷。它以一种严谨又不失温度的方式,呈现了那个时代法学教育的精华。我尤其欣赏其中对一些具体法律问题的分析,以及对当时社会现实的观察。这些内容虽然写于过去,却能引发我对当下法治建设的深刻思考。书中的语言风格,虽然带有那个时代的印记,却也十分清晰易懂,丝毫不会让人感到晦涩。我感觉自己仿佛穿越回了那个充满挑战与希望的年代,与那些先贤们一同探讨法律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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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这本《朝阳法科讲义(第四卷)》之前,我对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体系了解得非常零散,很多概念和制度都是模模糊糊的。这套丛刊的出现,简直就是一场及时雨。这第四卷尤其让我眼前一亮,它以一种更加细致和深入的方式,剖析了那个时期法律思想的流变和制度的构建。我特别关注其中关于“法治”概念在当时语境下的理解,以及具体到某些法律条文的制定过程和背后的考量。这种从宏观到微观的梳理,让我对那个时代的法制建设有了更清晰的认知。我发现,很多在今天看来理所当然的法律原则,在当时却是经过了激烈的争论和反复的探索才得以确立的。这本书不仅仅是史料的汇集,更是一种思想的传承,它让我看到了中国法治道路的艰辛与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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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我拿到《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科讲义(第四卷)》的时候,内心是有些忐忑的。毕竟,“讲义”二字,总让人联想到课堂上的枯燥和理论的空泛。但事实证明,我的担忧是多余的。这卷书以一种出乎意料的清晰和系统性,向我展示了朝阳法科在特定时期内的教学内容和学术观点。它不是那种晦涩难懂的学术专著,而是以一种更贴近实践、更侧重基础的方式,为读者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知识框架。我特别欣赏其中对一些基础法律概念的阐释,以及对当时社会现实的关照。这些内容即使放到今天,依然具有相当的启发性。它让我看到了那个时代法律教育的努力方向,以及知识分子的责任担当。阅读过程中,我仿佛能听到老师在讲台上循循善诱的声音,看到学生们在灯下奋笔疾书的身影。这种沉浸式的阅读体验,让我深深着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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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对近代中国法制发展感兴趣的普通读者,《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科讲义(第四卷)》的出现,无疑为我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我曾尝试阅读过一些零散的民国法律文献,但总觉得缺乏系统性。这套丛刊,尤其是这第四卷,恰好弥补了我的遗憾。它以一种非常接地气的方式,将深奥的法律理论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紧密结合起来。我并非法律专业出身,但阅读这本书的过程却十分流畅,作者的讲解清晰易懂,逻辑性也很强。我尤其对书中关于司法实践的案例分析颇感兴趣,这让我能够更直观地理解法律是如何在那个时代发挥作用的。这本书不仅提升了我对近代中国法制的认知,也让我更加理解了法律背后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评分

这套《朝阳法科讲义》我可是期待了很久,收到书的时候简直是欣喜若狂。翻开这第四卷,一股浓郁的学术气息扑面而来,纸张泛黄,带着些许年代感,仿佛让我穿越回了那个风起云涌的时代。作为一名对清末民国法律史略有研究的爱好者,我一直苦于史料的零散和不系统,而这套丛刊的出现,无疑填补了这一巨大的空白。朝阳法科,这个名字本身就自带历史的厚重感,让人不由得联想到那个时代一群有识之士,在国家危难之际,试图用法律启蒙民智、挽救危局的艰难而光荣的历程。我尤其对其中涉及的民事立法、刑事改革以及司法制度的演变部分抱有浓厚的兴趣,它们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堆砌,更是那个时代社会变迁、思想碰撞的生动写照。我迫不及待地想深入其中,去探寻那些尘封的历史细节,去理解那些先贤们在那个动荡年代所做的努力与探索,这对于我理解当下中国的法治进程,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参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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