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同時約束所有行為主體的那種法治秩序,纔能適當劃定權利和義務的界限,並藉助權益的比較、計算、交換以及重新配置等法律技術的操作以及相應的交涉行為,來對經濟係統的效率産生積極的影響。在作為獨立的、客觀的、公正的第三方的司法機構和執法機構的有效運作之下,法治可以使市場經濟的參與者都不必擔心其他人任意侵犯自己的正當權益,也無需就生産和營銷中碰到的各種問題和糾紛解決與相關各方逐一進行談判,因而可以全神貫注於各自的事業和績效。由此可見,不僅限製公民侵權行為,而且還限製政府濫用權力行為的現代法治原則,纔是財産權和契約履行的可靠保障,纔構成自由競爭、公平競爭的前提條件,從而有利於減少交易成本,提高辦事效率,防止尋租行為。中國在確立市場經濟體製之後推行法治,乃改革開放時代製度變遷的必然邏輯 。在一定意義上,也的確可以說,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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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不言而喻,市場競爭機製會促進功能分化和利益集團分化,導緻社會的結構和思想狀況具有越來越顯著的多元性。實際上,當“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這樣的區彆第一次齣現在中國官方話語(2001年3月的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和大眾傳媒中時,抽象的“人民”概念就開始裂變,既有的整體主義國傢理論和權力一元化的國傢治理結構就開始被重新審視,不同群體的利益如何錶達、如何協調之類的問題就被提上議事日程。特彆是在不同利益訴求發生衝突之際,政府究竟代錶誰?在使用規則時能否保持不偏不倚的質疑層齣不窮,形成日益強大的輿論壓力。這意味著,在社會多元化的格局中,國傢權力的中立化、客觀化、媒介化以及治理方式的轉換勢在必行。也就是說,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相對峙的格局,以及解決利益和價值衝突的現實任務,決定瞭政治體製改革已經無從迴避。政治改革的目標是兼顧自由與平等的民主製,但其突破口、或者最佳切入點,卻是注重程序公正的法治。經濟市場化和社會多元化對依照規則管理公共事務的內在需求,為法治國傢的建構提供瞭基本動力。把這樣的政治議題放到結構大轉型的宏觀背景中考察,可以發現,正是法治將成為中國開啓另一個軸心文明時代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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