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確立瞭案例指導製度,意在規範判案水平參差不齊的各地法院廣受詬病的同案不同判等不公平現象,但統一法律適用並不容易做到。本套叢書正是為瞭判案公平、公正的目的所撰寫。本書作者收集瞭幾十起婚姻傢庭糾紛疑難案例,通過對案例的法律適用、裁判思路等的分析、研究,提煉、總結瞭一般婚姻傢庭糾紛案件的裁判要旨。
《婚姻傢庭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編排閤理,以專題形式分門彆類闡述;內容翔實、豐富,婚姻傢庭糾紛的復雜特徵在本書中經剖析,已得到歸納和梳理;重點突齣、得當,提煉瞭裁判要旨和規則適用,讀者可一目瞭然,方便選取自己需要的內容。
以案例指導實踐,這是我國審判製度改革的必由之路,是司法實踐實現公平、公正的正確之選。
內容簡介
《法官裁判智慧叢書:婚姻傢庭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從最高法院指導性裁判的角度,以婚姻傢庭糾紛為基礎,將實踐中常見的裁判理念和方法作為整本《法官裁判智慧叢書:婚姻傢庭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的前半部分,後部分以實踐中發生的比較有代錶性、疑難性、指導性的案例提煉規則,輔以審理要覽,落筆於規則適用。
《法官裁判智慧叢書:婚姻傢庭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主要內容包括: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裁判精要、彩禮返還糾紛裁判精要、婚姻關係解除裁判精要、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確定、離婚案件的舉證規則、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特殊人員離婚等。
《法官裁判智慧叢書:婚姻傢庭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作者為最高法院業務庭的法官,從最高院審判指導性業務的角度寫作《法官裁判智慧叢書:婚姻傢庭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會對下級法院有業務指導作用,對廣大律師也有一定的指導藉鑒作用,因此,此類用書在司法實務用書方麵具有一定的市場。
作者簡介
王林清,男,山東煙颱人。先後畢業於煙颱大學、北京大學和中國政法大學,分彆獲法學學士學位、民法學碩士學位和商法學博士學位。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學博士後、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後,係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政法係統第一位雙博士後。現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從事民商事審判與研究工作,曾負責起草製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和(四)。兼任北京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學術成果:專著《證券法理論與司法適用: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熱點問題研究》《新保險法裁判百例精析》《新保險法實施以來熱點問題適用研究》;閤著《新公司法實施以來熱點問題適用研究》(第一作者);編著《勞動法典型案例評析》;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釋義》等;發錶學術論文四十餘篇。2010年中國法學會部級研究重點課題“構建我國和諧勞動關係法律問題研究”主持人。
楊心忠,男,山東蓬萊人,民商法學碩士,現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法官。與人閤著《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問題裁判標準》《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疑難問題解答與裁判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公司捲)》等作品。在《人民司法》《法律適用》《判解研究》等法學刊物上發錶論文十餘篇。
趙蕾,女,山東萊州人,民商法學碩士。現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參與撰寫《離婚糾紛法律精解判例分析與訴訟指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司法解釋(三)、清算紀要理解與適用》等作品。在《中國審判》《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等法學刊物,發錶論文多篇。
目錄
第一部分 婚姻傢庭糾紛裁判精要
身份編
第一章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裁判精要
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界定
二、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彆
三、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
四、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區彆
五、違法婚姻的請求權行使和法律後果
六、程序瑕疵並不必然導緻雙方婚姻關係無效
第二章 彩禮返還糾紛裁判精要
一、彩禮的認定
二、彩禮範圍的界定
三、彩禮返還糾紛當事人的確定
四、彩禮返還訴訟不應該與離婚訴訟一並審理
五、彩禮返還規則
六、彩禮返還應當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第三章 婚姻關係解除裁判精要
一、訴前離婚協議效力的認定
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
三、傢庭暴力的認定
四、不得提齣離婚的情形
五、“無性婚姻”裁判精要
六、生育權糾紛的處理
財産編
第四章 傢庭財産的基本原理
一、傢庭財産權的類型及法律淵源
二、物權製度與傢庭財産權
三、知識産權與傢庭財産權
四、傢庭債權債務處置規則
五、傢庭財産權析産規則
六、股權與傢庭共有財産權
七、股東優先權與傢庭共有權的競爭
八、非公司股權與傢庭共有權
九、股票類資産與傢庭財産權
第五章 夫妻財産的認定和分割
一、夫妻約定財産製
二、婚內共同財産分割
三、夫妻一方財産婚後收益處理
四、夫妻一方將房産約定為另一方所有的效力認定
五、夫妻一方將房産約定為雙方所有的法律適用
六、夫妻財産製契約違約責任的法律適用
七、婚內財産分割協議可否視為夫妻財産製契約
第六章 婚姻糾紛涉及知識産權的處理
一、知識産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産的認定
二、離婚案件中分割知識産權的前提條件
三、離婚案件中分割知識産權的原則
四、離婚案件中知識産權的具體分割措施
五、離婚案件中涉及知識産權産生的財産性收益的處理
第七章 婚姻糾紛涉及證券投資及其收益的處理
一、股票、債券、基金
二、股票期權
第八章 婚姻糾紛涉及保險産品及其收益的處理
一、離婚中保險類糾紛的界定
二、離婚案件中保險問題處理的基本原則
三、離婚中的財産保險問題的處理
四、離婚中人身保險問題的處理
五、離婚中的社會保險問題處理
第九章 婚姻糾紛涉及企業財産份額及其收益的處理
一、公司股權的分割
二、獨資企業的分割
三、閤夥企業的分割
第十章 婚姻糾紛中共同債務的處理
一、夫妻共同債務內涵的界定
二、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區分
三、夫妻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後的追償權
四、夫妻一方違法債務的承擔
五、夫妻一方侵權責任的承擔
六、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定性
七、為逃避債務約定由個人承擔債務對債權人的效力認定
八、分居期間債務的認定
第十一章 非婚同居財産糾紛的處理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
二、非婚同居財産歸屬的一般規則
三、非婚同居財産關係的內部效力認定
四、非婚同居財産關係的外部效力認定
五、婚外異性同居分手協議的效力認定
房産編
第十二章 公産房處理裁判精要
一、公産房的界定
二、公産房處理裁判精要
三、公産房處理法律實務
四、特殊公産房——高乾房和軍産房的處理
第十三章 房改房處理裁判精要
一、房改房內涵界定
二、夫妻一方承租的房改房的離婚處理規則
三、以父母名義參加房改房的離婚處理規則
四、集資、閤作、有償分配等形式的房改房的離婚處理規則
第十四章 經濟適用房與兩限房處理裁判精要
一、經濟適用房與兩限房內涵界定
二、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的經濟適用房和兩限房的分割
第十五章 小産權房處理裁判精要
一、小産權房內涵界定
二、小産權房處理裁判精要
第十六章 拆遷安置房處理裁判精要
一、拆遷安置房內涵界定
二、拆遷安置房處理裁判精要
第十七章 按揭貸款房産處理裁判精要
一、房屋按揭內涵界定
二、婚前按揭房産的權屬認定標準與分割規則
三、婚前按揭房産增值部分的權屬認定與分割規則
四、父母為子女齣資購買的按揭房屋的分割
第十八章 宅基地使用權及之上房屋處理裁判精要
一、宅基地使用權及之上房屋內涵界定
二、宅基地使用權及之上房屋在婚姻傢庭方麵的規範
三、宅基地使用權及之上房屋的處理
第十九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處理裁判精要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內涵界定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婚姻傢庭方麵的規範
三、土地補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處理
第二十章 夫妻共有房屋單方處分裁判精要
一、問題的提齣
二、司法解釋規範的背景及其目的
三、不動産善意取得中的無權處分
四、司法解釋的適用
五、司法解釋適用選擇的價值考量
傢庭編
第二十一章 親子關係確認糾紛裁判精要
一、適用主體的限製
二、“必要證據”之理解
三、“可以推定”之理解
四、推定錯誤的救濟方式
五、受欺騙撫養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返還及精神損害賠償
六、人工授精子女的親子關係認定
第二十二章 撫養糾紛裁判精要
一、離婚子女撫養的確定
二、經濟條件並非確定子女撫養的決定性因寨
三、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
四、不解除婚姻關係情形下子女撫養費的處理
五、成年子女能否追索之前未付的撫養費
第二十三章 贍養糾紛裁判精要
一、《婚姻法》第28條“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情形認定
二、贍養義務的轉讓
第二十四章 探望權及監護權糾紛裁判精要
一、探望權的行使
二、離婚案件中探望權判決的作齣
三、祖父母是否是探望權的權利主體
四、監護人和監護職責的確定
第二十五章 婚姻傢庭侵權糾紛裁判精要
一、配偶權侵權的認定
二、配偶權侵權之損害事實和主觀過錯的界定
三、親權侵權的認定
四、侵害親權的責任承擔
五、親屬權侵權的認定
六、侵害親屬權的責任承擔
七、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界定
八、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主體認定
九、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提起時間的認定
十、登記離婚後損害賠償訴請的提起
十一、特殊情形下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認定
十二、被告作為無過錯方提齣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不構成反訴
繼承編
第二十六章 繼承製度與析産規則
一、正確分析遺産與他人共有財産
二、正確認知各類繼承法律關係的效力層級
三、遺産分割前應當尊重繼承人及其他遺産繼受人的意思錶示
四、繼承所附加的適格條件及法律義務必須得到執行
五、正確處理好幾種特殊的繼承法律關係
第二十七章 法定繼承糾紛裁判精要
一、轉繼承與代位繼承
二、繼承開始的確定規則
三、代位繼承規則
四、不同財産製下的轉繼承的處理
五、胎兒的繼承規則
六、盡瞭主要贍養義務的被繼承人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的確定
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可繼承性
第二十八章 遺囑繼承糾紛裁判精要
一、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二、遺囑的效力
三、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代理閤同的確認
四、“打印遺囑”的效力
第二十九章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裁判精要
一、繼承的放棄
二、繼承中的債務清償
三、繼承的放棄與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第三十章 遺贈及遺贈扶養糾紛裁判精要
一、遺囑繼承、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的關係
二、遺贈失效的認定
三、受遺贈人“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的起算點
四、遺贈和死因贈與的區分
五、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認定
六、遺贈扶養協議的解除
訴訟程序編
第三十一章 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確定
一、一般離婚案件的管轄
二、特殊人員離婚案件的管轄
第三十二章 離婚案件的舉證規則
一、離婚訴訟中的非法取證問題
二、證人證言問題
三、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四、舉證責任問題
第三十三章 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
一、公告離婚案件裁判精要
二、解除婚姻關係再審案件裁判精要
三、離婚案件中人身權的執行
第三十四章 特殊人員離婚
一、少數民族離婚案件裁判精要
二、涉外婚姻傢庭案件裁判精要
第二部分 婚姻傢庭糾紛裁判規則適用
第三十五章 與身份相關的糾紛與裁判
規則1【戶口婚姻】以轉移戶口為目的締結閤同的無效並不必然導緻婚姻關係無效。
規則2【血親婚姻】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結婚的,婚姻關係無效。
規則3【婚姻登記瑕疵】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未撤銷婚姻登記的,僅以婚姻登記瑕疵為由申請宣告婚姻關係無效的,不符閤《婚姻法》第10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婚姻關係有效。
規則4【同性戀人】同性戀人並未上升為法律認可的“婚姻關係”。在社會思潮及立法未發生重大變化之前,將同性戀人的關係定義為一種較為特殊的同性朋友關係較為穩妥。
規則5【忠誠協議】夫妻忠誠協議體現瞭意思自治原則,是對《婚姻法》第4條的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化,具有法律效力,應予支持。
規則6【代孕協議】代孕協議不受法律保護,一旦藉腹生子的雙方發生爭議或者齣現反悔的情況,就不能按協議約定解決問題,隻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處理。
規則7【陪嫁與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同居時女方帶來的“陪嫁”應視為女方的個人財産,雙方解除同居關係時男方應予返還;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亦應予以支持。
規則8【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純粹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該贈與財産未成為同居生活的共同財産,當事人不能結婚時,贈與人無正當理由請求返還所贈財産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規則9【分居離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一方要求離婚並不同意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雙方離婚。
規則10【生育糾紛】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緻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規則11【無性婚姻】雖然性功能障礙不屬於《婚姻法》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但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以無性婚姻為由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支持。
第三十六章 與財産相關的糾紛與裁判
規則12【財産分割協議】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産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産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規則13【乘人之危】協議離婚後以乘人之危為由要求重新分割財産,不應得到支持。
規則14【情侶欠條】“情侶欠條”不能簡單地歸結為藉款糾紛,也不能想當然地認為是感情之債。除瞭原、被告的證據外,應主動審查藉款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和能力等,最終作齣符閤舉證規則、接近客觀事實的推理和判斷。
規則15【夫妻藉款】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藉款不當然成為夫妻共同債務。
規則16【藉款債務】如果債權人沒有證據證明夫妻一方藉款是用於傢庭共同生活的情況下,上述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夫妻另一方不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規則17【租金收益】婚姻結束當時尚未取得的租金收益(預期收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規則18【復婚財産】夫妻離婚後,同居一段時間再復婚的,隻要同居符閤事實婚姻構成條件,期間所得財産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
規則19【復婚與共同財産】原已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産,在復婚以後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另外約定的,應屬於婚前個人財産,不再納入夫妻共同財産重新分割。
規則20【物權變動】物之所有權是否變動,不能僅以物權變動之結果(如動産交付、不動産登記等)為判斷標準。
規則21【汽車搖號】在婚姻繼承官司中,根據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時,小客車易主,指標跟著一並轉移,在此轉移過程中,無須再重新搖號。
規則22【肇事債務】肇事人交通事故犯罪行為所産生的賠償之債,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並在離婚時由雙方分擔。
規則23【房屋歸子女繼承協議】“房屋歸子女繼承”的離婚協議中的房屋仍屬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産,並非子女的個人財産,不産生財産處分效力。
規則24【個人債務】無證據證明發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規則25【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應以“為夫妻共同利益”為前提。
規則26【夫妻債務推定】將夫妻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均無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産。
規則27【夫妻共同債務舉證】夫妻雙方均抗辯為舉債一方個人債務的情形下,由夫妻雙方共同舉證;在舉債一方抗辯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下,由其承擔舉證責任。
規則28【離婚幫助】離婚時,如一方生活睏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産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規則29【離婚贈與】離婚贈與具有特殊性,理應在維持贈與人的正常生活的情況下履行該贈與。
規則30【贈與撤銷】夫妻雙方將共有財産贈與他人後,如夫妻一方在贈與閤同訂立時存在意思錶示瑕疵,意思錶示瑕疵一方可訴請法院撤銷該贈與。
規則31【一方贈與】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産贈與第三人的,可根據贈與財産的性質,認定一方對共同財産中屬於自己的部分享有處分權,該部分財産的贈與有效。
規則32【父母贈與】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贈與的動産,則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産,隻有一方提供證據證明該動産僅是對一方個人的贈與,方可阻卻對方參與對該動産的分配。
規則33【知識産權分割】在確認知識産權期待利益歸屬於知識産權權利人所有的基礎上,必須閤理補償夫妻另一方的傢務勞動貢獻和喪失職業發展機會的損失。
規則34【保險收益】個人婚前購買保險,雖然保險收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但屬於自然增值的投資收益,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産。
規則35【保險分割】不同的保險品種在離婚案件中適用不同的分割規則。
規則36【保費分割】在保險費由夫妻共同財産支付的情況下,離婚時應當給對方一定的份額。
規則37【保險金分割】對於保險金的分割,應當審查保險金的性質,按照相關規則探查該保險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規則38【證券分割】夫妻一方投入有價證券賬戶中的資金來源於父母或朋友,或代他人理財的,該部分財産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規則39【股票分割】股票雖係個人婚前購買,但由於股票在交易過程中與資金存在相互轉換的形式,個人財産如果已經與共同財産發生混閤,則應當依照開庭之日的市值,按資金投入比例確定分割點。
規則40【股權轉讓】第三人基於對股權經工商登記的信任購買夫妻一方轉讓的股權,推定為善意,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第三人與轉讓股權的夫妻一方有惡意串通行為。
規則41【股權分割】夫妻一方的股權,離婚時能夠轉讓或分割給對方,需遵循《公司法》關於股權嚮公司以外的人轉讓的規定,即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放棄優先購買權。
規則42【獨資企業分割】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産時,應當按照哪方願意經營該企業,從而分彆處理。
規則43【閤夥企業分割】對沒有析産的閤夥企業,在離婚案件中通常不作處理,待析産後另案處理或另案解決。
規則44【同居財産】同居財産應適用分彆財産製。非婚同居的共同財産僅包括“共同勞動所得、共同齣資和為共同生活需要購置的財産”。
規則45【同居幫助金】同居關係中同居一方給付另一方的經濟幫助金與夫妻間扶養義務的性質不同。
規則46【同居與共同財産】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主張同居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産是共同財産的,應當證明該財産係雙方共同齣資,否則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産。
規則47【婚外同居】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的當事人與“第三者”簽訂的分手協議、補償協議、贈與閤同等,因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為不法約定之契約,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七章 與房産相關的糾紛與裁判
規則48【婚前按揭房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還貸,不動産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雙方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規則49【拆遷安置房分割】婚前房産轉化的拆遷安置房包含“物”與“人”雙重因素,係由個人財産與夫妻共同財産組成,雙方均應分得適當份額。
規則50【宅基地上的房屋分割】夫妻一方為居民時,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對宅基地上的房屋分割條款的約定應當有效,但法院認定為有效後對其條款可變通執行。
規則51【土地補償款】土地補償款是專屬於人身性質的財産,因此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産。
規則52【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土地承包期內,婦女離婚或者喪偶,發包方不得收迴其原承包地,該婦女應當適當分得土地承包權。
規則53【居住權】對居住權的裁判,應符閤法律對公平正義的要求,同時體現對當事人意思的保護,並注重對弱者生存的救濟保障。
規則54【共有房産擅自處分】共同財産在夫妻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産的,一般認定為無效。
第三十八章 與傢庭相關的糾紛與裁判
規則55【子女親生推定】當事人一方不能僅憑一些初步證據證明存在婚外戀的事實,便隨意地推定子女非其親生。
規則56【不利推定原則】不能提供相反證據且拒絕配閤親子鑒定的,可適用不利推定原則。
規則57【親子關係推定的舉證】當事人請求確認親子關係應提供必要證據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綜閤審查原告舉證、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並考慮未成年人利益的基礎上,推定親子關係存在。
規則58【收養登記與成立】未辦收養登記的,應當認定該收養關係未成立。
規則59【收養登記與監護】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不能成為離婚時拒絕監護的理由。
規則60【人工授精】人工授精而生的子女與婚生子女同等對待,夫妻雙方均有撫養子女的義務,離婚後男方仍應支付撫養費。
規則61【撫養費賠償】侵權發生後齣生的嬰兒,有權就未齣生期間其撫養人受到的侵害主張撫養費賠償。
規則62【欺詐性撫養】欺詐性撫養侵害瞭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財産權和人格權,應對其承擔侵權民事賠償責任。
規則63【撫養費的放棄】父母離婚時放棄撫養費的約定有效。
規則64【贍養順位】同一順位有多個贍養人時,各贍養人按份履行贍養義務;履行瞭經濟供養義務的贍養人,有權嚮其他贍養人求償。
規則65【法定贍養】子女對父母有法定的贍養義務,當然包括保障父母的居住權,即子女有義務為父母提供適宜的居住條件,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規則66【婚內保證賠償】婚內保證賠償是對方以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行為人違背真實意思所為,應屬無效行為。
規則67【離婚損害賠償】一方實施傢庭暴力,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規則68【離婚損害賠償與侵權賠償】離婚損害賠償並不是純粹的侵權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不能代替或排斥夫妻間的一切侵權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章 與繼承相關的糾紛與裁判
規則69【公有住房繼承】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繼承,但是應受到一定的限製,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繼承,而是一種“準繼承”。
規則70【房屋繼承侵權】繼承人因繼承取得繼承份額內的房屋所有權,但其不能因這部分權利的取得,認為被繼承人生前的房屋所有權共有登記侵犯瞭其閤法權益。
規則71【遺産繼承】拆遷協議中約定的履行標的為將新建造的房産置換給權利人,該債權為財産性權利,可以作為遺産繼承。
規則72【繼承權實現】遺産未分割且繼承人未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此時繼承已經完畢、繼承權已經實現。其後的房屋遺産權屬糾紛是物權糾紛而非繼承權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規則73【遺囑要件】不符閤法定形式要件的遺囑並不必然無效。
規則74【代書遺囑】形式有缺陷的代書遺囑未必無效。
規則75【公證遺囑】公證遺囑不能撤銷民事協議中的處分行為,遺囑人的後一配偶雖不是傢事協議的當事人,但依我國善良風俗,可繼受取得遺囑人前一配偶的意定居住權。
規則76【遺囑變更】遺囑人生前可變更、撤銷其原來所立遺囑。當遺囑人死亡,遺囑生效,遺囑繼承人隻能接受繼承或放棄繼承,而不能撤銷、變更已生效的遺囑。
第四十章 與訴訟程序相關的糾紛與裁判
規則77【訴訟主體】女方父母不是婚約財産糾紛案的訴訟主體。
規則78【訴訟時效中斷】當事人子女提供的證言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規則79【婚姻登記審查】在離婚登記行政案件中,法院對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行為的閤法性審查遵循形式審查標準,但對離婚登記行為是否具有最終確定性應進行實質審查。
規則80【撫養再審】對於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當事人對調解書中所確定的子女撫養問題(包括撫養關係和撫育費)申請再審的,應予駁迴。
規則81【彩禮返還終結執行】判決返還彩禮後原被告又結婚的,應裁定終結執行。
第三部分 婚姻傢庭糾紛常用規範性法律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乾問題的意見
精彩書摘
《法官裁判智慧叢書:婚姻傢庭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
婚姻關係解除,也稱為離婚,是指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係身份的法律行為。離婚的意義,在於夫妻雙方在其生存期間通過法律行為消滅既存的婚姻關係。因此,離婚的意義錶現在兩個方麵:一方麵,消滅瞭配偶之間的內部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不再受其拘束,恢復瞭無婚姻關係的狀態,消滅瞭配偶權的對內權利義務;另一方麵,則是消滅瞭婚姻關係的對世性,也就是消滅瞭婚姻關係當事人配偶權的對外權利義務。
一、訴前離婚協議效力的認定
訴前離婚協議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離婚這一法律事實的齣現為條件,就解除婚姻關係以及子女撫養權歸屬、財産分割等事項達成意思錶示一緻的協議。為瞭準確錶達夫妻雙方的意思,保護當事人的閤法權益,訴前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産分割部分一般錶述為:如果雙方協議離婚,夫妻雙方或一方的財産作如下分割,等等。夫妻雙方在登記離婚時,必須提交就此類相關事項達成一緻的協議。然而現實中,往往存在夫妻雙方在達成離婚協議後,有一方反悔,另一方轉而嚮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手段達成離婚的情況。但是,在此類離婚訴訟中,一方如拿齣離婚訴訟前達成的離婚協議,該協議能否作為人民法院分割夫妻雙方共同財産的依據,在審判實務界和學界仍存在較大爭議,人民法院對訴前離婚協議的效力認識也有不同看法,而由此導緻爭議,甚至齣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一)實務爭點
關於訴前離婚協議的效力,在審判實務中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是雙方已經協議離婚,一方反悔,另一方請求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分割共同財産。此種情況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第9條已有明確的適用依據。二是一方起訴要求離婚,自己或另一方拿齣離婚協議,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協議上的約定對共同財産進行分割,而另一方不同意。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作為支撐,有部分省市法院齣颱《審判業務指導意見》作為規定,且主要分為兩種意見:
(1)在主張離婚登記前,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拘束力,除非協議本身缺乏法律上的生效要件。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若乾問題的討論紀要(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男女雙方在離婚訴訟前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産分割的約定,是以雙方協議離婚作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瞭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産分割等方麵做齣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未生效,對雙方當事人不産生法律拘束力,其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産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但是這並不妨礙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將之作為子女撫養、財産分割的參考。”
(2)主張離婚登記前,離婚協議無拘束力。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婚姻傢庭糾紛若乾問題的意見》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或者分居期間達成的財産分割協議,當事人無證據證明其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可變更的法定情形,或者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應認定協議對雙方有拘束力。如果財産分割協議以離婚為前提條件,而雙方未離婚的,應允許當事人反悔。”這與審判機關的“指導意見”截然相反,“同案不同判”的現象自然無從避免。
(二)裁判思路
筆者認為,離婚協議從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應當適用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原則。但因為婚姻法本身屬於親屬法中的一種,涉及人身與身份關係,因而離婚協議的效力應當兼顧身份法律關係的特殊性。
1.離婚協議是混閤型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以意思錶示作為要素,離婚協議究竟是一個還是多個法律行為,應考察其要錶達的意思究竟是一個還是多個。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協議包括夫妻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以及分割財産的內容,部分離婚協議還會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債務的分割、離婚的補償等內容,將分彆産生不同的法律後果。因此,筆者認為,將離婚協議作為多個法律行為的混閤更為恰當,即離婚協議本身是數個法律行為的混閤,其産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僅僅隻有一個。
2.離婚協議中的數個法律行為在效力上互有關聯
所謂附隨行為,是指以形成的行為作為前提,附隨某種行為而為的法律行為,如有關夫妻共同財産如何分割的約定、債務如何承擔等。離婚協議中既有形成的身份法律行為,即解除夫妻婚姻關係的約定,也有附隨的法律行為,如承擔未成年子女撫養關係的約定、財産分割的約定等。因此,訴前離婚協議中關於解除婚姻關係的約定屬於對身份法律關係的協議,應當適用一般民事法律關係的理論,如主體適格、意思錶示真實、內容閤法等有效條件;而離婚時的財産分割協議雖然以財産作為內容,但其在效力上具有特殊性,是否生效取決於所附隨的形成行為是否生效。如果“離婚”這一形成行為不生效,則財産分割的規定也不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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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