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李如林出席座谈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北京市律协会长张学兵、北京市律协副会长张小炜、北京市律协副会长张薇、北京市律协监事长张卫华、北京市律协秘书长高鹏、北京市律协原会长李大进、天津市律协会长韩刚、河北省律协副会长齐明亮、山西省律协会长高剑生、内蒙古自治区律协会长巴布、辽宁省律协会长潘公明、吉林省律协会长迟日大、上海市律协会长盛雷鸣、江苏省律协会长薛济民、浙江省律协会长章靖忠、福建省律协会长郑新芝、江西省律协会长方世扬、山东省律协会长苏波、河南省律协会长王京宝、湖北省律协会长岳琴舫、湖南省律协会长李德文、广东省律协会长欧永良、海南省律协会长廖晖、重庆市律协会长韩德云、四川省律协会长刘守民、贵州省律协会长包洪臣、云南省律协会长万立、陕西省律协会长赵黎明、甘肃省律协会长赵荣春、青海省律协会长刘伯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协会长桑云,以及最高检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评分但在中国,“阻碍”没有成为现实,相反是集体工资谈判还太少 楼部长显然是把他提到的这种阻碍是当作现实存在的,“2007年是一个拐点。从这一年开始,工资的增长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2007年在讨论《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实施。” 然而正如央视财经评论员刘戈所指出的,“谁都知道,在中国一部法律颁布和它被认真的执行,中间至少隔着一个孙悟空筋斗的距离。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并不比《环境保护法》执行的更好,而如果按照同样的思路,按照法律的制定而不是执行来考量的话,我们能得出的结论是——《环境保护法》才是导致中国有可能掉入中等收入陷阱的真正原因。那里面对环保的规定是多么严苛啊,会让企业提高多少成本啊!在这样严苛的法律约束下,怎么会有雾霾在穹顶之下产生呢?” 刘戈随之提出疑问,“《劳动合同法》被严格执行了吗?时至今日,除了在深圳等少数地方如沃尔玛等企业尝试过集体薪酬谈判,我没有听说过任何一个中国著名企业有过哪怕是走过场式的集体薪酬谈判,行业薪酬谈判更是闻所未闻。我也很少听到有哪一家格执行劳动合同而导致经营破产的新闻。” 事实上,当初劳动合同法这些条款制定的时候,之所以显得超前,正是考虑到中国工人自主空间较小,少有能团结起来争取自身权益的情况。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的利益比较容易受到侵害。在经济学家华生看来,这就是为什么《劳动合同法》中会有潜在的、倾向劳动者的一面。这种法律偏向,有一定的合理成分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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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真实自然。 曹建明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鲜明提出“法治工作队伍”概念,明确指出律师队伍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强调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正如各位律师所言,近年来,检察机关在重视律师权益保障上,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我们也清醒认识到,与法治要求相比,与律师期待相比,有的地方检察院和检察人员还存在司法观念陈旧,对律师介入诉讼活动有抵触心理,对律师是职业共同体的认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不仅影响诉讼过程和办案质量,而且损害检察机关的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评分曹建明强调,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和不足,最高检将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出四项重点举措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一是集中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针对人民群众最关注、反映最强烈的执行办案不规范不严格、限制律师权利等突出司法“顽疾”,开展集中整治,进一步健全规范司法的各项制度机制,带动和促进司法规范化水平全面提升。二是健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的保障机制。针对律师普遍关心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从制度机制上明确和细化相关规定保证律师合法执业权利,同时,研究建立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纠正机制和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进一步深化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的检务公开,构建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辩护与代理预约、重要案件信息公开等四大平台;进一步深化针对律师的检务公开,加强律师接待窗口建设,畅通律师接待渠道,规范律师接待流程,健全及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方便律师参与诉讼。四是健全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认真履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对司法机关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强化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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