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精品係列教材:知識産權法(第三版)

中國政法大學精品係列教材:知識産權法(第三版)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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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曉青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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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3


圖書介紹


齣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
ISBN:9787562058946
版次:3
商品編碼:11666028
包裝:平裝
叢書名: 中國政法大學精品係列教材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536
字數:726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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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內容簡介

  《中國政法大學精品係列教材:知識産權法(第三版)》主要內容包括:知識産權法總論,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其他知識産權,知識産權的國際保護等。

作者簡介

  馮曉青,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知識産權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法國傢重點學科學術帶頭人,中國政法大學無形資産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知識産權管理交叉學科規劃項目負責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後,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UBC)法學院訪問學者;兼任中國知識産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知識産權研究會學術顧問委員會委員兼常務理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專傢委員會委員、中國審判研究會知識産權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律協知識産權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天馳洪範律師事務所律師,以及Chinese-European Arbitration Center、北京仲裁委員會、深圳仲裁委員會、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等。著有《知識産權法學》、《知識産權法哲學》、《知識産權法利益平衡理論》、《企業知識産權戰略》(“十一五”、“十二五”國傢級規劃教材)、《企業知識産權管理》、《技術創新與企業知識産權戰略》等個人學術專著14部,主編《知識産權法專題判解與學理研究叢書》(1冊)等著作與教材30部(其中英國英文版一部)。在Journal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of the USA (SSCI),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中國法學》、《新華文摘》等國內外核心專業刊物上發錶知識産權論文一百餘篇。主持國傢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和一般項目各1項,承擔國傢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國傢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等國傢級重要項目十多項。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纔支持計劃和首屆中國政法大學優秀中青年教師培養支持計劃,並獲得第二屆“全國傑齣中青年法學傢”提名奬、國傢知識産權戰略專傢庫專傢、首批國傢知識産權專傢庫專傢、首批“全國知識産權領軍人纔”、“首屆北京知識産權十位有影響力人物”等榮譽。舉辦學術網站“馮曉青知識産權網”。

目錄

第一編 知識産權法總論
第一章 知識産權引論
第一節 知識産權的概念與範圍
第二節 知識産權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第三節 知識産權的屬性與特徵
第二章 知識産權保護的産生及在當代的發展
第一節 知識産權保護的産生
第二節 知識産權保護的發展階段
第三節 當代知識産權保護的主要特點
第四節 知識産權製度發展的新趨勢
第三章 知識産權的侵害與法律救濟
第一節 知識産權侵權行為及其界定
第二節 知識産權侵權行為的法律救濟
第四章 知識産權法概述
第一節 知識産權法的概念、特徵與調整對象
第二節 知識産權法的適用範圍
第三節 知識産權法的地位和淵源
第五章 我國知識産權法概論
第一節 我國知識産權法的沿革
第二節 我國知識産權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我國知識産權製度的特點及其發展趨勢
第六章 知識産權製度宗旨與價值構造
第一節 知識産權製度宗旨
第二節 知識産權製度的價值構造
本編拓展閱讀書目

第二編 著作權法
第七章 著作權法概述
第一節 著作權與著作權法的概念
第二節 著作權製度的起源與發展
第三節 我國著作權製度的産生與發展
第八章 著作權客體
第一節 作品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第二節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第三節 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第九章 著作權的主體
第一節 著作權主體概述
第二節 不同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第十章 著作權的內容
第一節 著作權內容概述
第二節 著作權中的人身權
第三節 著作權中的財産權
第十一章 相關權
第一節 相關權概述
第二節 齣版者版式設計專有權及相關權利
第三節 錶演者權
第四節 音像製作者權
第五節 廣播電視組織權
第十二章 著作權的利用與限製
第一節 著作權的利用
第二節 著作權的限製
第十三章 著作權集體管理
第一節 著作權集體管理概述
第二節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製度

第三編 專利法
第四編 商標法
第五編 其他知識産權
第六編 知識産權的國際保護
本編拓展閱讀書目
附錄一 知識産權重要名詞、術語及中英文對照
附錄二 主要知識産權國際公約名稱中英文對照
附錄三 主要參考案例

精彩書摘

  《中國政法大學精品係列教材:知識産權法(第三版)》:
  三、刑事責任
  當侵犯知識産權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時,對侵權行為人即應以侵犯知識産權罪追究刑事責任。從我國刑事立法對各種類型的知識産權犯罪的規定看,知識産權犯罪可以被概括為行為人以營利或其他非法利益為目的,嚴重違反知識産權管理法規,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識産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且銷售金額、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一)知識産權刑事保護的必要性
  針對一些嚴重侵犯知識産權的行為,世界上很多國傢立法都規定瞭刑事製裁措施與刑事訴訟程序。知識産權刑事保護的必要性在於以下幾方麵:
  1.知識産權的核心在於對權利人控製他人利用其知識産品的保護,這種保護隻有通過法律途徑,依靠國傢強製力纔能根本實現。現實中,不法分子利用知識産權作為無形財産不能被權利人直接“占有”其客體——知識産品這一特點,采取隱蔽手段非法利用權利人的知識産品,而權利人卻難以通過自己的力量排除他人的這種侵害。完備的立法是知識産權成果得以保護的基礎和前提,而刑法保護是最有強製力也是最後的法律保障。正如法國思想傢盧梭所指齣的:“刑法在根本上與其說是一種特殊法,還不如說是一切法律的製裁力量。”
  2.知識産權在當代已成為一種獲得競爭優勢的競爭性資源,知識産權侵權在相當程度上錶現為一種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知識産權保護則是維護公平競爭的重要手段。從客觀上看,知識産權侵權行為不僅僅是對權利人私人權益的侵害,而且也是對社會公共利益、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生産力發展機製的破壞。當這種行為的情節嚴重、具有社會危害性時,就不能單純依靠民事手段和行政處理的方法加以解決,而必須由刑罰介入。也就是說,當侵犯知識産權的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時,它就成為刑法規製的對象,侵權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知識産權刑事保護的條件
  盡管在當代知識産權犯罪愈演愈烈的情況下,知識産權刑事保護具有很強的必要性,但刑罰介入知識産權保護仍然存在一個適當的調控度,即什麼性質的知識産權侵權行為纔能適用刑罰,以及適用何種刑罰。前者涉及知識産權刑事保護的廣度問題,對此應注意兩點:危害行為必須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一危害行為具有刑罰的必要性。換言之,隻有侵害行為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運用行政的、民事的手段均無法有效地調控時,方可動用刑罰手段。
  (三)知識産權刑事保護的方式
  知識産權首先而且最實在地體現為一種財産權利,這種權利的存在及保護是一種客觀經濟要求,任何國傢的經濟發展到一定的程度,都會有這種要求。然而,盡管刑法是各國公認的保護這種財産權利的不可或缺的方麵,但各國對知識産權犯罪的規定有不同特色,大體有列舉式與概括式兩種立法體例。列舉式對各類具體的知識産權犯罪行為作齣列舉,使人一目瞭然,如德國、英國、意大利等國在有關立法中詳細列舉瞭應承擔刑事責任的知識産權犯罪行為。概括式則不明確指齣哪些行為是知識産權犯罪,而是僅對構成犯罪的知識産權侵權行為作齣原則性的規定,其具體類型往往藉助於立法或司法解釋。應該說,兩者立法體例各有其優缺點。
  國際法涉及知識産權犯罪的刑事製裁,最主要的是TRIPs協議。TRIPs協議第61條規定,成員至少應製裁假冒商標或剽竊著作權作品的犯罪,其適用條件是非法使用人主觀上齣於故意,並且侵權使用達到一定的商業規模。關於刑事製裁措施,TRIPs協議第61條規定,成員應提供刑事訴訟程序和刑事處罰,可采取的法律補救措施應包括足以起到威懾作用的監禁或罰款,其處罰程序應與對具有相應嚴重性的罪行法律補救措施的處罰程序相一緻,在適當的條件中,可采取的措施還應包括充公、沒收或銷毀侵權物品,以及任何其主要用途是用來進行上述犯罪行為的材料和設備。TRIPs協議的這些規定自然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具有約束力。
  (四)我國對知識産權的刑事保護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1997年修訂之前,對知識産權犯罪的規定主要見於單行知識産權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侵犯知識産權犯罪的補充規定之中。具體地說,1980年1月1日施行的《刑法》隻規定假冒商標罪,1985年4月1日施行的《專利法》增設瞭假冒專利罪;1993年2月22日頒行的《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完善瞭侵犯注冊商標權的犯罪的規定;1994年7月5日頒行的《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補充規定》,開瞭新中國著作權刑事法律保護的先河。這些刑事規範的實施,大大提高瞭我國知識産權保護水準與力度。
  然而,我國對知識産權的刑事立法整體上呈現齣保守、被動的態勢。刑事立法規定存在的漏洞較多,不能適應懲治侵犯知識産權犯罪的需要。而且,司法界對知識産權犯罪刑事處罰的觀念遠不如有形財産犯罪,以至知識産權犯罪真正受到刑事處罰的隻占其中的一小部分,絕大部分案件一般隻作為民事案件處理。
  隨著我國知識産權犯罪總體呈增長趨勢,重特大案件增多,犯罪後果嚴重,損失巨大,法人犯罪、共同犯罪突齣等情況的齣現,完善知識産權刑事保護製度就被提上瞭日程。1997年3月14日修訂通過的《刑法》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明確規定瞭知識産權犯罪,該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七節規定瞭侵犯知識産權罪的七個罪名: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製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這統一瞭我國以前的知識産權刑事立法,結束瞭其零散、不係統的局麵,進一步完善瞭我國知識産權刑事保護製度。這對於充分保護知識産權人的閤法權益,促進我國科技、經濟、文化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值得進一步指齣的是,為瞭更有效地打擊侵犯知識産權的犯罪行為,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知識産權刑事司法解釋》),對各類知識産權犯罪的認定作瞭具體規定,並適當降低瞭侵犯知識産權犯罪的刑事製裁門檻。另外,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又發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知識産權刑事司法解釋(二)》),對知識産權犯罪及處理作齣瞭新規定,規定侵犯知識産權犯罪具有下列情形者一般不適用緩刑:①因侵犯知識産權被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産權構成犯罪;②不具悔罪錶現;③拒不交齣違法所得;④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該司法解釋還規定,對於侵犯知識産權犯罪,法院應綜閤考慮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和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1倍以下確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直接嚮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傢利益的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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