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
宣誓的人员范围:凡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
宣誓形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方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誓词: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本书收录《全国人大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及宪法修正文本和四个宪法修正案,并附有宪法宣誓誓词,以供广大读者学习了解宪法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宣誓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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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岳飞于北宋末年投军,从建炎二年(1128年)遇宗泽起到绍兴十一年(1141年)为止的十余年间,率领岳家军同金军进行了大小数百次战斗。靖康元年(1126年)岳飞应招在相州参加赵构为大元帅的部队。金军南下江南,岳飞独树一帜,坚持抗金,收复建康。绍兴三年(1133年),被任命为沿江制置使,他念念不忘收复中原。次年春,岳飞收复襄阳六郡。绍兴六年(1136年)率师北伐,顺利攻下了伊、洛、商、虢等州,两河人民奔走相告,各地义军纷纷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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