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3
有瞭思想者,纔有理想國!
《西方百年學術經典:社會契約論》是盧梭的代錶作,書中主權在民的思想,是現代民主製度的基石,深刻地影響瞭逐步廢除歐洲君主絕對權力的運動和18世紀末北美殖民地擺脫英帝國統治、建立民主製度的鬥爭。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及兩國的憲法均體現瞭《社會契約論》的民主思想。被稱為近代民主政治的奠基之作。
在《社會契約論》中康德找到瞭自己的道德啓濛,即“自由是人所特有的”這一原則。所有狂飆突進時期的德國天纔人物,從先驅者萊辛和赫爾德開始,直到歌德和席勒……都是盧梭的崇拜者。
——羅曼·羅蘭
《社會契約論》,又譯《民約論》,是盧梭重要的政治學著作。盧梭在書中提齣瞭“主權在民”的思想,奠定瞭近現代民主政治製度的基石。盧梭認為人生來是自由平等的,一個理想的社會應建立在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之上,政府隻是人民集閤體的代言人,並不擁有主權,一旦政府濫權,人民就有權推翻它。《社會契約論》一問世,即在在歐洲引起巨大震動,成為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號角和福音書,《人權宣言》與法國憲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盧梭思想的産物,美國的《獨立宣言》及憲法亦深受其影響。
讓-雅剋·盧梭(1712—1778),法國著名啓濛思想傢、哲學傢、教育傢、文學傢,18世紀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先驅,啓濛運動代錶人物之一,被譽為“現代民主政體之父”。盧梭堅持“自然神論”的哲學觀點,強調人性本善;堅持社會契約論,主張建立資産階級的“理性王國”;主張自由平等,提齣“天賦人權”,反對專製、壓迫;主張改革教育內容和方法,順應兒童的本性,讓他們的身心自由發展。著有《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社會契約論》《愛彌兒》《懺悔錄》《一個孤獨漫步者的遐想》等。
前?言 / 1
捲一
本捲主旨 / 004
原始社會 / 005
最強者的權利 / 009
奴隸製 / 011
我們常常需要迴溯到第一規約 / 017
社會契約 / 019
主權體 / 022
社會狀態 / 025
財産權 / 027
捲二
主權不可轉讓 / 033
主權不可分割 / 035
公共意誌是否容易犯錯 / 038
主權權力的邊界 / 040
生與死之權利 / 045
法律 / 048
立法者 / 052
人民 / 057
人民(續一) / 060
人民(續二) / 063
各種立法體係 / 066
法律的分類 / 069
捲三
政府通論 / 073
政府各種形式中的建製原則 / 079
政府的分類 / 083
民主製 / 085
貴族製 / 088
君主製 / 091
混閤型政府 / 098
沒有一種政府形式適閤於所有國傢 / 100
一個好政府的標記 / 104
政府的濫權和它蛻化的趨勢 / 106
政治體的死亡 / 109
如何維係主權權威 / 111
如何維係主權權威(續一) / 113
如何維係主權權威(續二) / 115
代理人或代錶 / 117
政府的創立不是一紙契約 / 122
政府的創立 / 124
如何檢查政府的篡權行為 / 126
捲四
公共意誌不可摧毀 / 131
投票 / 134
選舉 / 138
羅馬公民大會 / 141
保民官製 / 153
獨裁製 / 156
監察官製 / 160
平民的宗教 / 163
結論 / 175
原始社會
所有社會最古老的形式,同時也是唯一自然的形式,就是傢庭:隻要子女仍然需要父親提供庇護,他們就仍會依附於他。隻要這種需求消失瞭,這種天然紐帶也就消解瞭。這時,子女就從他們對父親應有的服從義務中解放齣來,父親也從他對自己子女的看護義務中解放齣來,雙方都迴復到平等的獨立狀態中。如果說他們仍然保持一種聯閤的狀態,那麼他們肯定是以自願而非自然的方式延續的。那時,傢庭本身也是僅僅依靠規約得以維持的。
這種普遍的自由源自人類的本性。人類的第一法則就是為自己的生存提供條件,他首先關切的是那些對自己有用的東西。而且,一旦他的心智能夠達到辨彆事理的程度,他就能夠獨立判斷保存自我的適當方式,進而成為他自己的主人。
由是觀之,傢庭可以被稱作政治社會的第一種模式。統治者對應於父親,民眾對應於子女。所有的人生來都是自由和平等的,他們隻是因為自身的利益而疏遠瞭自己的自由。傢庭與國傢的迥異之處隻在於,在傢庭中,父親對子女的親情是以他對他們的照料義務為迴報的,而在國傢中,發號施令的愉悅取代瞭親情的位置,統治者對受其轄製的民眾也絕無親情可言。
所以,根據格勞秀斯的說法,無論是人類屬於百人團大會,或是百人團大會屬於人類,都是令人生疑的。通觀他的著作,他似乎傾嚮於第一種選擇,這與霍布斯的看法不謀而閤。循此邏輯,人類繁衍分化成如此眾多的部族並且各有首領,而首領看護他的民眾隻是為瞭吞噬他們。
牧羊人對於羊群而言是天生的至高地位者,人類的牧羊人,即他們的統治者,就是受其轄製的民眾的至高地位者。因此,斐洛告訴我們,卡裏古拉皇帝斷言得好:要麼君王是神靈,要麼民眾是野獸。
卡裏古拉的推論與霍布斯和格勞秀斯的看法一緻。生活年代早於他們的亞裏士多德曾經說過,人類生來就天然不平等,一些人為受奴役而生,另外一些人則為統治他人而生。
亞裏士多德的看法是正確的,但他本末倒置瞭因果關係。每個生來就處於奴役狀態的人就是為遭受奴役而齣生的,這一點真是再確定不過瞭。
受到鉗製的奴隸喪失瞭一切,他們甚至連擺脫枷鎖的欲望都喪失瞭:他們熱愛自己的奴役狀態,正如尤利西斯的夥伴們熱愛他們野蠻的狀態。因此,如果說存在本性為奴的人的話,那都是因為存在著違背本性的奴隸的緣故。強力造就瞭第一批的奴隸,而他們的怯懦則使這種情況永續下去。
我隻字未提亞當君王或是作為三位偉大君主之父的諾亞皇帝。這三位君主分享瞭整個宇宙,就像一些學者業已承認的薩土林的孩子一樣。我應該感激自己的謙遜低調,因為作為這些君主的某一直係後裔,可能還是最年長的那個支係的直係後裔,我又怎能得知,證明瞭擁有這些頭銜卻沒讓我當上人類法定的君王呢?無論如何,亞當是世界的最高統治者,這一點確定無疑,正如隻要魯賓遜·剋魯索是所居住島嶼的唯一居民,他就是這個島嶼的最高統治者那樣。這個帝國有一大優勢,就是君主的王冠沒有跌落的風險,他不會碰見令其憂心忡忡的叛亂、戰爭或密謀者。
最強者的權利
除非最強者把力量轉換成權利,把服從轉換成責任,否則他就遠未強大到足以成為主人。因此,雖然最強者的權利,在所有人看來似乎具有諷刺意味,但它確是根本的道理。但是,難道我們就從未對這個用語有過解釋?強力是一種身體的力量,我看不到它能有什麼道德的效果。轉變成強力是一種必要的行動,卻不是意誌的行動——至多它隻能算是一種明智的行動。那麼,在何種意義上,它能成為一種責任?
設想一下,如果世上果真存在這種所謂的“權利”。我敢斷言,唯一的結果是一大堆不可理喻的鬍言亂語。因為,如果強力産生權利,那麼權利就會跟隨強力一起變化:勝過首次的每一次強力都會繼承它的權利。隻要不服從不會受到懲罰這種情況成為可能,那麼不服從就變成瞭閤法行為。而最強者往往是最義正嚴辭的,因而唯一要做的事情就是采取行動,以便成為最強者。但是,當強力失效時就會隨之消亡的權利,又會是怎樣的一種權利?如果我們必須遵守,我們就沒必要遵守,因為我們應該如此行事;如果我們不必遵守,我們則沒有義務如此行事。顯而易見,“權利”這個字眼沒有給強力增加任何東西:在這種聯係中,隻是錶明多此一舉。
遵從那些存在的力量吧!如果這意味著力量為強力所替代,那麼這就是一個良好但多餘的感知。我能很好地解答這個問題,因為我的答案從未被違反過。我承認所有的力量都來自於上帝,但疾病也是如此,那是否意味著禁止我們看病?在森林的邊緣,一個山賊齣其不意地齣現在麵前:那我是否隻能束手交齣錢包?即使能夠忍受這種行為,我在良心上就放棄瞭反抗嗎?當然,他手中握的手槍也是一種力量。
那麼,讓我們承認:強力並沒有産生權利,我們隻需遵從法律的力量。如果是那樣,我早先提齣的問題又齣現瞭。
奴隸製
既然無人是他同伴的天然權威,並且強力也不産生什麼權利,那麼我們可以斷定:習俗構成瞭人類所有法律權威的基礎。
格勞秀斯說,如果一個人能夠讓渡他的自由,把自己變成彆人的奴隸,那麼為什麼整個人類不能做同樣的事情,臣服於一位君王?在這段話中,充滿瞭需要進一步解釋的充滿歧義的用語,不過,讓我們僅限於“讓渡”這個詞。讓渡就是給予或者齣售的意思。一個成瞭彆人奴隸的人不能把他自己給予彆人;但是他可以齣售自己,至少是為瞭生存。可是人類又是為瞭什麼要齣售自己呢?一位君王並沒有為他的臣民提供生存所需,相反君王自己的吃穿用度還要取自他們。拉伯雷說,如果君王一無所有,他也是無法存活的。那麼難道臣民是以君王攫取他們的貨物為代價齣讓自己的身體的?我看不齣他們能有什麼收益。
有人說,至高無上的君主能夠確保他的臣民過上國內太平的日子。這是一種恩賜。但是,如果君主的雄心壯誌強加在臣民頭上的隻是連綿的戰爭,他的貪欲總是如此地難以填滿,或者手下群臣令人惱怒的行為對臣民的壓迫程度比臣民間産生的紛爭更為激烈,那麼臣民又會得到些什麼呢?又假設臣民享受的這種所謂太平正是他們的苦難之一,那麼他們又能獲得些什麼?太平也能在地牢中找到,但那是否足以使地牢成為臣民嚮往的居住之所?在賽剋洛普斯居住的洞穴中,囚禁在那兒的希臘人等待被殺戮的命運時也是過著十分太平的日子的。
談論一個人會無端地齣讓自己等於在談論一件極其荒謬的和難以置信的事情。僅僅從說話者做此事時的瘋癲狀態這個事實看,這樣的行為是無效的和非法的。同樣,談論人類會做同樣的事情等於假設他們是一群瘋子。但瘋癲是不會産生任何權利的。
即便每個人都有權讓渡他自己,他也無權讓渡其子女:他的子女是生而自由的人;自由屬於他們自己,其他人無權剝奪。在子女達到能夠明辨事理的年齡之前,父親能夠以他們的名義定下保護和福祉的條款。但是,父親也不允許指定可能造成無法挽迴損失的和不加限製的條款,因為如此行事不僅與自然法則相悖,並且也逾越瞭父權的界限。因此,為瞭使一個獨斷專行的政府閤法化,在每代人中,人們都有權對這樣的政府作齣接受或推翻的決定。這樣做是有必要的。但是,如果情況是這樣的話,這個政府就不再是專斷的政府瞭。
放棄自由就是放棄成為一個人,就是要交齣人權甚至還有人的責任。對於放棄一切的人來講,沒有補償是可能的。這種放棄的舉動與人性不相符閤;決意廢棄所有的自由就是廢棄自己行動的正當性。最後,一方麵建立起瞭空洞的和自相矛盾的慣例,即絕對權威;另一方麵則是無節製地順從。對於我們有權索要一切東西的那個人,我們並不負擔任何義務,這一點還不夠明顯嗎?在缺乏對等或交換的情況下,單單這種狀況本身不就昭示瞭這種行動的無效嗎?當我的奴隸的一切都屬於我,他的權利即是我的權利,我的這種權利反對我自己就成為瞭一句空話,這時他又拿什麼權利來反對我?
格勞秀斯和其他人發現,在戰爭中這種所謂奴役的權利還有另一個來源。勝利者握有對被徵服者的生殺大權,而後者則能夠以自己的自由為代價贖迴生命。因為這種慣例對雙方均有利,所以它更具有閤法性。
但是,從戰爭狀態並不能推斷齣這種假定可以殺戮被徵服者的權利,這一點顯而易見。當人類生活在原始的獨立狀態時,他們彼此之間並未建立起足以構成和平狀態或者戰爭狀態的穩定的相互關係。從這一事實可以推知,人類之間並非天生就是敵人。戰爭是由物與物之間的關係構成的,而非由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構成。由於戰爭狀態並不能由簡單的人際關係引發,而隻能齣自真實的關係,因而私戰或者人與人之間發生的戰爭並不存在於財産不能得以持續的自然狀態,也不能存在於一切皆置於法律權威之下的社會狀態。
個人之間發生的戰鬥、決鬥和衝突都是些不能構成國傢行為的行動,而由法蘭西國王路易九世授權發動並被“上帝的和平”運動暫緩的私戰是封建製度的濫用,也是與自然權利的原理以及一切好政體背道而馳的。這種封建製度如果真的存在的話,它本身也是一種荒謬可笑的體係。
因而,戰爭是一種關係,不是那種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而是那種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個人之間隻是湊巧成為敵人,但他們不是作為人甚至公民而成為敵人的,而隻是作為士兵纔成瞭敵人的。個人之間也不是因為一國的國民身份而變成敵人的,而隻是因為一國守衛者身份而成為敵人的。最後,一國隻能以他國為敵,而不是以他人為敵,因為在本質迥然不同的事物之間並不存在真正的關係。
並且,這一原則與所有年代已經建立起來的規則以及所有開化的人民所不斷進行著的實踐是相一緻的。宣布戰爭的行為,與其說是對力量的暗示,倒不如說是對他們的臣民的暗示。一個外國人,無論其身份為君王、個體或者人們,隻要他對他國君王未經宣布戰爭就實施搶劫、殺害或者扣留瞭他的臣民,他就不能算作一個敵手,而隻是一個強盜。即使是在一場真正的戰爭中,一位有正義感的君王,在敵方國土上,為瞭公眾的利益而繳械投降時,他也是對個體的生命與財物的尊重。他尊重那些權利,他自己的權利也是在那些權利的基礎上得以建立的。進行戰爭的目的是摧毀敵對的國傢。但是,當它的防守者握有武器時,另一方也同樣有權殺戮他們。可是,隻要這些防守者放下武器、投降,他們就不再是敵人,或者敵人手中的工具。他們立即變迴瞭人——人的生命是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的。有時,有可能會齣現這樣一種情況,即無須殺害一國的任何一人就可以摧毀一個國傢。戰爭沒有被授予達成其目標之外的權利。這些原則,並非格勞秀斯所說的:它們不是基於詩人們權威的言語,而是從現實的本質推斷齣來的,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之上的。
徵服的權利與最強者的權利一樣,沒有基礎。如果戰爭沒有授予徵服者那種權利,那種殺戮被徵服人民的權利的話,在子虛烏有的權利的基礎上,試圖奴役被徵服人民的權利也不能建立起來。任何人不能把敵人變成奴隸,並且從殺害敵人的權利中,也不能推斷齣奴役敵人的權利來。此外,任何人也無權殺害他的敵人。由此可見,讓俘虜以自由為代價換取自己的生命,是一場不公平的交易。在這場交易中,勝利者並不擁有什麼權利。把生與死的權利建立在奴役的權利之上,然後奴役的權利又建立在生與死的權利上,如此循環往復,就形成瞭一個惡性循環。這一點還不明確嗎?
即便,我們承認存在這種可以殺戮任何人的可怕權利,我敢斷言,由戰俘轉換成的奴隸,或者說是被徵服人民,對主人也不承擔義務,沒必要去遵從主人的意旨。除非,主人強迫他這樣做。勝利者攫取瞭一個奴隸生命的等價物,卻沒有奉還任何恩惠。主人殺害奴隸有時是毫無益處的,有時卻是彆有用意的。迄今為止,除瞭使用武力外,發生在主人與奴隸之間的戰爭狀態還在延續。對於主人來說,他們也並未獲得對奴隸的權威地位。主人與奴隸之間形成的相互關係,是國傢間戰爭的後果。運用戰爭的權利,也並不暗示和平協定的締結。實際上,一種規約已經締結瞭。但是,到目前為止,這個規約遠沒平息國傢間的戰爭。相反,它預設著國傢間的戰爭還將繼續下去。
因此,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奴役的權利都是完全無效的。這不僅是因為它是非法的,而且還因為它是荒謬的、毫無意義的。“奴隸”和“權利”這兩個詞互相矛盾,並且在語義上也是互相排斥的。假設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或者一群人說:“我要與你製訂一個規約,且完全以損你利我的方式締結。隻要我喜歡,我和你都要長久地遵守這個規約。”如果對方真的這樣做,那他也真是愚蠢至極。
前言
數年前,我著手撰寫一部長篇著作。當時,我沒有認識到自己的局限性,後來有此感念,便棄之不用。掐指算來,到現在也已經過去很久瞭。這本篇幅不長的論文,便是取自那部著作的內容。那部舊作可資擷取的各個片段中,我認為本篇的內容是至為重要的,而且也是最為值得呈獻給公眾的。而其餘的部分,我早就棄之如敝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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