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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现代国家之构成——两大法系行政法结构性特质形成之探析》以19世纪后出现的现代行政法体系为研究中心,针对19世纪以后出现的两种行政法类型进行深入探讨。
《行政法与现代国家之构成——两大法系行政法结构性特质形成之探析》认为,行政法是19世纪现代民族-国家兴起的结果,现代国家以公共目的下的强制力垄断实施为功能分殊,以法理型官僚制为功能分殊的支撑结构,在强调主体性的现代性背景下,被塑造为一个以主观自由的方式进行活动的个体。由此,现代国家在理论层面上被概念化为“主权”,而在同一历史进程中的个人也被抽象为单体化、齐平化和具有巩固个人自治领域功能的主体。与此同时,欧陆两大法系的代表国--英国和法国,因历史/地理条件及制度与智识资源的不同,而分别形成了司法集权制和行政集权制两种不同的国家结构,并引致了作为组织的国家结构与联结个人与国家的制度化纽带--行政法在理论层面与规范层面的不同。
本书有助于读者深入理解行政法的本质,为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功能与目标定位提供参考。
内容简介
《行政法与现代国家之构成——两大法系行政法结构性特质形成之探析》试图为行政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即两大法系行政法规范及学理体系的结构性差异的形成提供一种系统性的解释,并表明这种差异的背后表明了什麽,及对于思考中国行政法治进程有何意义。
为此,文章将经典行政法的规范体系置于欧洲近代具有"现代性"特征的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及相关理论之中加以考察。文章认为,行政法的产生是19世纪欧洲现代民族-国家臻于成熟的产物和结果,英国和欧洲大陆基于各自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之下所经历的民族-国家形成的不同路径,及在此过程中为塑造现代国家的理念形态而运用的不同智识资源及由此产生的相应国家理论和法律理论,从而形成了两大法系经典行政法规范体系的差异。文章并试图表明,现代国家是如何通过行政法而获得其现实的组织形态,以及经典行政法的规范和理论是如何受到国家理论及经由国家理论所中介的现代性意识形态的影响。
这一工作对于中国行政法更具反思性地理解自身在特定时代中的功用,更具反思性地进行规范和理论的借鉴及建构具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简介
杨利敏,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讲师。(指导教师:罗豪才教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博士后(合作导师:李强教授)。
目录
目 录
引言:中国行政法治进程与反思
第一章 现代国家的理论构成——以霍布斯为蓝本
《利维坦》的论证逻辑
《利维坦》作为“现代政治哲学”之性质的分析
霍布斯政治哲学的近代知识论背景
霍布斯之后的相关理论发展
现代国家的基本格局及其内在紧张
第二章 现代国家的实体结构
国家的功能分殊化和机构分殊化
国家内部领域的结构化
现代国家的法理型官僚制结构
法理型官僚制的两种型态——行政集中与司法集中
两种官僚制结构下法律秩序的差别性
社会成员的单体化及与国家自体结构的制度化联结
制度化联结之一:在监控官僚制结构中的协作
制度化联结之二:与国家自治相关的个人自治
制度化联结之三:参与对国家自体结构的支配
国家结构中的现代性及其超越——超越现代性的现代国家
第三章 西欧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背景
西方帝国的延续及其衰落
法兰克封建主义
中世纪王权的两种理论与两种机能
中世纪中后期有利于社会集中化的社会经济条件
亚里士多德的复兴与罗马法复兴
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
第四章 英法民族-国家的构建
第一节 英国民族-国家的构建
古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的遗产
英国封建制度
王国的基本架构
英国普通法的起源
约翰王与《大宪章》的签订
普通法民族主义
通往“主权”的议会与英国民族-国家的确立
小结
第二节 法国民族-国家的构建
肇兴于王室领地的国家
菲利普四世与卜尼法斯八世之争及绝对主义的初步实践
百年战争与王朝统一
君主绝对主义的理论与主权学说
绝对主义的官僚行政机制
小结
第五章 法国行政法与英国行政法
第一节 法国行政法及大陆行政法之结构性特质
行政制度
客观的行政法与行政体的自组织
法律保留结构
作为行政体自监控机制的越权之诉
能动的行政体及其优势
与德国行政法的比照
第二节 英国行政法及英美行政法之结构性特质
司法国家中的等级制监控
对个人的保护手段
司法控制在行政国家时代的扩张
普通法个人主义
结语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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