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2
柏神刑法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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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著名司考辅导专家。其一,能写。著有*畅销的司考教材《刑法攻略》。其二,能讲。授课风格,只讲判断标准,少讲复杂学说;力求直击考点,减少考生负担。其三,能研究。清华大学博士毕业后,在德国波恩大学从事两年博士后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期刊发表数篇学术论文。
第一讲 刑法论 / 1
一、刑法概说 / 1
二、刑法的解释 / 2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 7
四、刑法的效力 / 11
第二讲 犯罪构成 / 15
一、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 15
二、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 19
第三讲 行为主体 / 23
一、自然人 / 23
二、单位犯罪 / 25
第四讲 行 为 / 29
一、危害行为 / 29
二、不作为犯的概念 / 31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 34
第五讲 危害结果 / 41
一、分类 / 41
二、结果加重犯 / 41
第六讲 因果关系 / 44
一、条件说(两个要素的案件:行为→结果) / 44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三个要素的案件:行为→介入因素→结果) / 48
第七讲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 53
一、正当防卫 / 53
二、紧急避险 / 61
三、被害人承诺 / 63
四、其他阻却事由 / 65
第八讲 主观要件 / 67
一、犯罪故意 / 67
二、犯罪过失 / 71
三、无罪过事件 / 73
四、各种罪过形式的区分 / 74
五、事实认识错误 / 77
第九讲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 84
一、责任年龄 / 84
二、责任能力 / 86
三、违法性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 / 89
四、期待可能性 / 91
第十讲 犯罪形态 / 93
一、犯罪预备 / 93
二、犯罪未遂 / 94
三、犯罪中止 / 98
四、犯罪既遂 / 101
第十一讲 共同犯罪 / 108
一、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 / 108
二、正犯(实行犯) / 112
三、狭义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 116
四、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 124
五、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 127
六、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 133
第十二讲 罪 数 / 135
一、行为单数 / 135
二、行为复数 / 138
三、数罪 / 141
第十三讲 刑罚的体系 / 143
一、主刑 / 143
二、附加刑 / 147
三、非刑罚处罚措施 / 150
第十四讲 刑罚的裁量 / 153
一、量刑情节 / 153
二、累犯 / 154
三、自首 / 156
四、立功 / 159
五、数罪并罚 / 162
六、缓刑 / 166
第十五讲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 169
一、减刑 / 169
二、假释 / 171
三、刑罚的消灭 / 174
第十六讲 分论概说 / 178
一、罪名 / 178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 179
第十七讲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183
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 183
二、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 187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 192
四、侵犯名誉、司法的犯罪 / 202
五、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 206
六、普通罪名 / 207
第十八讲 财产犯罪 / 213
一、取得型财产犯罪的共性知识 / 213
二、盗窃罪 / 216
三、侵占罪 / 227
四、抢劫罪 / 229
五、抢夺罪 / 238
六、诈骗罪 / 241
七、敲诈勒索罪 / 251
八、职务侵占罪 / 255
九、普通罪名 / 256
第十九讲 危害公共安全罪 / 259
一、危险方法型犯罪 / 260
二、交通型犯罪 / 264
三、恐怖型犯罪 / 272
四、枪支犯罪 / 273
五、普通罪名 / 275
第二十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277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277
二、走私罪 / 280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284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287
五、金融诈骗罪 / 296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 309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 313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 316
第二十一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322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 322
二、妨害司法罪 / 338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348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 350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 / 351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353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354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359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362
第二十二讲 贪污贿赂罪 / 365
一、贪污罪 / 365
二、挪用公款罪 / 369
三、受贿罪 / 372
四、行贿罪 / 378
五、普通罪名 / 380
第二十三讲 渎职罪 / 384
一、重点罪名 / 384
二、普通罪名 / 387
第二十四讲 危害国家安全罪 / 389
一、重点罪名 / 389
二、普通罪名 / 390
第一讲 刑法论
一、刑法概说
刑法=犯罪 刑罚。刑法学是一门技术活,主要任务是如何定罪,如何量刑。
(一)刑法的机能
1.法益保护机能。这是指刑法通过惩治犯罪来保护法益。法益,是指通过刑法来保护的国民的生活利益。例如,刑法设立故意杀人罪,保护的法益是人的生命;设立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人的财产。每一个罪名的背后都有一个需要保护的法益。
2.人权保障机能。这是指刑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保障人权,严格依据刑法来定罪处罚。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过去,我们往往只强调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实际上,若将刑法的任务仅限于此,那么没有刑法,打击犯罪时更爽。因为没有约束,想怎么打击就怎么打击。因此,制定刑法,就是为了强调,在打击犯罪时不能侵犯人权。
[提示]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刑法学的主要任务就是平衡二者的紧张关系。例如,《肖申克的救赎》中因冤枉被下狱的男主角,越狱后如果被抓了回来,要不要判他脱逃罪?
3.规制机能。这是指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既规制人们的行为,又规制法官的裁判活动。
(二)刑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1.刑法典。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是1979年颁布的(想一想,新中国成立后30年间竟没有刑法典)。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的。
[注意]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就是对刑法典做的小修小补。目前共有9个刑法修正案。
2.单行刑法。这是指国家在刑法典之外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至今有效的单行刑法只有一个: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这是指附带规定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有些国家的法律有此做法,例如德国、日本将许多交通领域的犯罪规定在道路交通法中。在我国,除了上述单行刑法,只有刑法典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因此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学主要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学。解释条文,是刑法学的基本功。因此,刑法的解释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一)解释的效力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
[注意1]刑法修正案属于立法,不属于立法解释,它是刑法典本身的内容。
[注意2]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不属于立法解释。例如,刑法第9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不属于立法解释,而是刑法典的内容。
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学术机构或学者个人的解释。
[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二)解释的技巧
对一个条文术语的含义,需要通过解释技巧得出解释结论。常考的解释技巧有:
1.平义解释
这是指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即所谓的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2.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
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例1,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就是对“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例2,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警察丢失了枪支竟然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警察被抢劫了枪支、被骗去了枪支,也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显然也应定丢失枪支不报罪。这就要求该罪中的“丢失”不能仅仅理解为“遗失”,而应扩大解释为“非自愿而失去对枪支的占有”。
[注意]扩大解释这种方法本身是被允许的,但是其解释后的结论并不一定具有可适用性。例如,将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没有超出“财物”可能的含义范围,属于扩大解释。但是,将这种扩大解释的结论适用到具体的财产犯罪中(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是否合理,则需要具体分析。
3.缩小解释(又称限制解释)
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该严重后果是指枪支被不法分子捡到用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导致的严重后果。如果不法分子捡到枪支后,在阳台把玩时,由于过失,导致枪支掉落砸死了行人。这种后果不应视为该罪的严重后果。这就要求对该罪的严重后果进行缩小解释,仅限于捡拾者将枪支当作凶器,故意用于违法犯罪而导致的严重后果。上述阳台案中的枪支只起到一个花盆的作用。
4.反对解释(又称反义解释)
这是指根据用语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也即从“A”推导出“-A”。例如,14周岁及以上的人要对故意杀人罪负责。据此,小于14周岁的人便不需对故意杀人罪负责。
5.补正解释
这是指刑法条文用语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修正、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
例1,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的“以下”应当不包括本数;如果判本数,就不属于减轻处罚,而属于从轻处罚。但是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因此对刑法第63条的“以下”应进行补正解释,认为刑法第63条的“以下”是用语错误,应解释为“低于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
例2,刑法第191条规定的对洗钱罪的处罚“没收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中的“没收”一词使用有误,因为如果上游犯罪有被害人,则应将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而非没收。因此,这个“没收”应当补正解释为“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可参见第二十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洗钱罪”的相关内容)
6.类推解释
这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就属于类推解释。
(1)性质。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被禁止的解释方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注意1]禁止类推解释,既针对司法机关,也针对立法机关,换言之,立法机关(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不能进行类推解释。例如,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对该款作出如下立法解释:携带凶器盗窃的,也以抢劫罪论处。因为将盗窃解释为抢夺,属于类推解释。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如颁布刑法修正案)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由此可见,一个类推解释的结论,即使被写进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也不能因此否定其类推解释的性质。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果真如此做,也只能将其错误结论视为一种特殊规定。
[注意2]正确认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之所以不禁止,是为了公平地保障人权。例如,刑法第389条(行贿罪)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该规定显然有利于被告人。但是刑法在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没有类似规定。基于公平地保障人权,后者也应有此规定。因此,可以对第389条第3款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类推解释为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这种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人,应被允许。
但是注意,“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例外,不是原则,所以不能作为解释的大方向。有些法官为了给被告人脱罪,将强奸解释为寻衅滋事甚至解释为无罪,认为这样做虽然是类推解释,但因为有利于被告人,所以是允许的。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
(2)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标准(非常重要)。
第一,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第二,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内);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外(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外)。第三,扩大解释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是对类似事实的类比。
[总结]易考情形:
(1)将“金融机构”解释为包含使用中的运钞车、自动取款机,属于扩大解释。
(2)将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属于扩大解释。
(3)将抢劫罪中的“财物”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属于扩大解释。
(4)将“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中的“凶器”解释为包含用法上的凶器(如棍棒、砖块、菜刀),属于扩大解释。
(5)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含借记卡,属于扩大解释。
(6)将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解释为包含弹壳,属于扩大解释。
(7)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属于扩大解释。
(8)将侵犯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含电子邮件,属于扩大解释。
(9)将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大型拖拉机,属于扩大解释;将劫持汽车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火车、地铁,属于类推解释。如果劫持火车、地铁,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10)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含事实婚姻,属于扩大解释;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属于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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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郄鹏恩,司法考试商经法名师,擅长讲授商法、经济法。政法英杰、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华旭教育等著名司法考试学校签约商经法主讲教师。讲课及讲义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声音豁亮,知识体系完美,表达知识精确,语言平实简练,逻辑性超强。有长期的司法考试授课经验,深受考生欢迎。
评分发货很快质量很好包装精美隔天就到哈哈哈哈哈哈哈
评分冲着老师买的,不喜欢郭翔,所以买了戴鹏的,希望有用,今年能过加油↖(^ω^)↗加油↖(^ω^)↗加油↖(^ω^)↗加油↖(^ω^)↗加油↖(^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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