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法制史/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首先介绍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特点以及中国法律的起源和特点等内容,对中国法制的历史予以突出重点的全局性介绍;其次分别介绍了从夏商周直至清末的中国传统法制、近代法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2010年期间的法制,其中,专章介绍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的法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制。对各时期的法制历史,以历史材料为基础,借鉴现代法学的分类和方法介绍该时期法制的基本内容,同时注重总结各时期法制的基本特点,总结法制发展的趋势和规律。
目录
绪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二、中国法制史的特点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与方法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华夏部落联盟:国家的雏形
二、从部落联盟规范到国家法律
第二节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一、战争与法律
二、血缘与法律
三、祭祀与法律
四、裁判与法律
五、民族融合与法律
第二章 夏商法制
第一节 夏朝法制
一、夏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二、夏朝法律特点
第二节 商朝法制
一、商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二、商朝法律特点
第三章 西周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家国一体与宗法原则
二、《九刑》与《吕刑》
三、周礼与礼刑关系
第二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二、刑事法律的特点
第三节 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二、民事法律的特点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
三、审判制度
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第一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活动
一、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
二、立法原则
第二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礼崩乐坏”与成文法公布
二、诸侯国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诸侯国的法律变革
二、《法经》
三、商鞅变法
……
第五章 秦朝法制
第六章 汉朝法制
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第八章 隋唐法制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十章 辽夏金元法制
第十一章 明朝法制
第十二章 清朝法制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十四章 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
第十五章 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
第十六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
第十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49-1976)
第十八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977-2010)
第十九章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
精彩书摘
《中国法制史/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四节 民商法律制度
一、《大清民律草案》
在清末所拟定的各种法案中,《大清民律草案》特别重要,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
1907年修订法律馆招聘欧美、日本留学生人馆参与法律修订工作。随后聘请日本大审院判事松冈义正预备起草民律草案,并选派馆员分赴各省调查民俗习惯。在依据调查资料和各省送上来的相关报告基础上,参照德国、瑞士和日本等国的立法条文和判决成例,于1910年冬,撰写出草案。1911年10月由修律大臣俞廉三将前三编奏呈清廷。亲属和继承后两编,其内容与礼教关系更密切,因礼法之争的压力,朝廷多次谕令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订立。但因内阁改制,礼学馆不久即不复存在,故后两编大致还是修订法律馆原案。
《大清民律草案》遵循了四个原则: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之法理,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该草案借鉴了日本明治民法典,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共1569条。
该草案在清末没能经资政院议决,更没有颁布实施。进人民国后,临时大总统袁世凯提请参议院将清末各项法律草案暂时加以援用,但参议院没有通过援用《大清民律草案》的决议。故《大清民律草案》始终停留在草案层面,没有生效施行过,但对中华民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学术影响。
二、财产与身份:民事法律变革双轨制
《大清民律草案》直接采用了欧陆法的立法模式,分五编。其中总则、债权和物权这前三编主要规范人们最基本的财产关系,故被合称为财产法;亲属和继承两编则主要规范身份关系,被称为身份法。
在财产法部分,以继受德、日、瑞士民法为多,大多采用当时通行的制度或各国新制度。前者如买卖、时效、利率等,后者如法人、公同共有、土地债务等。这虽然对中国民法的国际接轨,也就是对民法的近代化有极大帮助,但美中不足的是,照章抄录外国条文的做法,导致这些条文与中国社会实际情形不完全相适应,难以规范中国人的生活世界。比如它规定了不动产质权,却没有留意中国固有且广泛存在的典权;又如尽管它有法人和公同共有等新制度,但像祭田义庄那样的家族财产到底是法人财产还是公同共有物,实在不易确定。
在身份法部分,不像财产法那样多以西方民法为依据,虽采用新的立法体系,但充分考虑到中国固有的礼教民情风俗,在立法时,或本诸经义,或参照道德,希望能维持天理民彝。比如亲属法的亲属范围以宗亲为核心,外及妻亲和旁亲,这就与中国固有的宗法相吻合;家长制度规定家长以一家中最尊长者为之,家政统于家长;亲等制度采寺院计算法而非盛行的罗马计算法,这样就与原有的服制图亲等计算更接近。综合来看,身份法的固有法色彩极为浓厚。
可见,清末民事立法在大方向上模范西方,具体而言,实际上采纳了财产法与身份法侧重不同的民事法律变革双轨制。民事立法的起草者,在财产法方面,更“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之法理”;在身份法领域,重点在“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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