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并不存在一部名为《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因为在它们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债的发生原因,即产生了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侵权行为的两大问题:侵权行为的成立与侵权责任的承担,被分别规定在民法典的不同部分。其中,何种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一部分,通常作为一节或一章规定于民法典债编的分则部分。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连带责任等,则规定于民法典债编的总则部分。
作者简介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党委委员、院工会主席。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专家委员会委员、《清华法学》杂志责任编辑等职。
目录
第一编基础理论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侵权责任法的目标
第三节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第四节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第五节损害的综合补救体系
第二章侵权行为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侵权行为与债的其他发生原因
第三章保护范围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人格权
第三节人格利益
第四节身份权
第五节物权
第六节知识产权
第七节社员权
第八节债权
第九节财产利益
第四章归责原则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过错责任
第三节无过错责任
第四节公平责任
第二编一般侵权行为
第五章加害行为、民事权益被侵害与损害
第一节加害行为
第二节民事权益被侵害
第三节损害
第六章因果关系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因果关系的判断理论
第三节复数因果关系
第七章过错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过错能力
第三节故意
第四节过失
第八章免责事由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具体的免责事由
第三编多数人侵权
第九章共同加害行为
第一节多数人侵权责任
第二节共同加害行为
第三节共同加害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十章共同危险行为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构成要件
第三节法律后果
第十一章教唆帮助行为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
第十二章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
第四编特殊侵权行为
第十三章监护人责任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构成要件
第三节法律后果
第十四章用人者责任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构成要件
第三节法律后果
第四节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自身受害之赔偿
第十五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构成要件
第三节法律后果
第十六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构成要件
第三节法律后果
第十七章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构成要件
第三节法律后果
第十八章产品责任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构成要件
第三节法律后果
第十九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构成要件
第三节责任主体
第四节减责与免责事由
第五节强制责任保险与救助基金
第二十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构成要件
第三节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构成要件
第三节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第四节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五节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第六节高度危险区域致害责任
第二十三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构成要件
第三节法律后果
第二十四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不动产致害责任
第三节动产致害责任
第五编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五章导论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绝对权请求权
第三节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十六章财产损害赔偿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侵害其他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
第四节侵害财产权益的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章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
第二十八章损益相抵与过失相抵
第一节损益相抵
第二节过失相抵
主要参考文献
索引
精彩书摘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侵权责任法(TortLaw/Deliktsrecht),又称“侵权法”、“侵权行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法有广狭义之分。
狭义的侵权责任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仅指名为“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即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既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承担。整部侵权责任法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回答侵权是否构成和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广义的侵权责任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是对所有规范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侵权责任法》外,广义的侵权责任法还包括《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或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二)特征
1.侵权责任法属于私法
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属于私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是民事权益,而非其他权益。其次,侵权责任是因侵害民事权益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既非行政责任,也不是刑事责任。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便国家从事了侵权行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不应处于更优越的地位。当然,我国有专门的法律即《国家赔偿法》来规范因行使公权力而侵害民事权益的赔偿责任问题。
2.侵权责任法是强行法
与合同法甚至物权法相比,侵权责任法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所谓强行法的色彩是指,侵权责任法对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这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
此外,对于哪些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哪些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以及多个侵权人是否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不仅当事人不能协商改变,且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第7条、第8条;《民法总则》第178条第3款)。即便是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也无权规定。
当然,侵权责任法的强行性并非意味着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不能就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范围等问题进行协商。例如,加害人与受害人完全可以就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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