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必将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等工作也将带来重大挑战。其中,公诉作为检察机关核心的职能之一,贯穿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所受影响*为直接,也*深刻。如何适应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化挑战为机遇,在保证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中发挥应有作用,是当前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部门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与基本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当前一项牵涉面很广的司法改革任务,准确把握其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是顺利推进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表述,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和要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审判为中心,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
《决定》提出,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决定》说明中强调:“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鲜明指出:“以审判为中心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将成为审判过程的决定性环节。”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本质要求,就是突出庭审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机关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要围绕庭审来进行,防止庭审的形式化、虚置化。检察机关实现以庭审为中心,就是要紧紧围绕庭审要求的事实、证据标准开展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把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贯彻刑事诉讼全过程;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侦查机关以庭审标准调查取证,严把批捕、起诉关,把庭审要求准确传导到侦查活动中去;强化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把握庭审主动权,指控犯罪,引导庭审顺利进行,让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控辩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有效发挥庭审的实质作用。
(二)以审判为中心,内在要求是以证据为核心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定罪量刑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事实认定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近年来,一些刑事冤假错案件经媒体披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在事实证据认定环节还存在问题,证据裁判规则并未得到严格的遵循。《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在《决定》说明中讲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以审判为中心,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就是要实现审判环节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终决定权。这也要求侦查、起诉阶段必须牢牢抓住证据这个核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全面客观审查运用证据,既审查影响定罪的事实和证据,又审查影响量刑的事实和证据;既重视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又重视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瑕疵证据要补正,非法证据无论在哪个环节都要坚决予以排除;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严格审查把关,防止将矛盾推向下一诉讼环节。
目录
总序
代序
第一章 导论
一、域外刑事审判的地位及其保障
二、我国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
三、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
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诉机制的完善
第二章 诉前主导
第一节 诉前主导概述
一、诉前主导的内涵
二、诉前主导的原则
三、诉前主导的价值
第二节 诉前主导的工作要求
一、诉前主导的一般工作要求
二、退回补充侦查阶段诉前主导的工作要求
三、检察机关自行侦查
第三节 诉前主导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诉前主导实践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诉前主导的对策建议
第三章 审前过滤
第一节 审前过滤概述
一、审前过滤概念的提出
二、审前过滤的功能
三、审前过滤的原则
第二节 审前过滤的途径和工作要求
一、审前过滤的途径
二、审前过滤对不起诉工作的要求
三、审前过滤对繁简分流工作的要求
第三节 审前过滤实践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一、审前过滤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二、完善审前过滤的措施
三、加强审前过滤的监督
第四章 庭审指控
第一节 庭审指控概述
一、庭审指控的内涵
二、庭审指控的价值
三、庭审指控的原则
四、庭审指控现状及基本方略
第二节 庭前准备
一、域外的庭前审查及庭前准备
二、我国庭前审查及庭前准备工作
三、庭前证据审查的主要任务
四、有效运用庭前会议解决争议问题
五、庭前准备程序中的文书制作
第三节 出席法庭
一、法庭调查
二、法庭辩论
第四节 审判监督
一、庭审监督
二、对一审判决、裁定的监督
第五章 人权保障
第一节 公诉工作中的人权保障
一、公诉工作中人权保障的概念
二、公诉工作中人权保障的原则
三、公诉工作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第六章 综合保障
附录
后记
精彩书摘
《燕赵检察理论文库: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公诉实务研究》:
(一)不起诉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的功能应当适当调整和优化。不起诉制度属于检察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范畴,体现了非犯罪化、轻刑化和诉讼效益的原则,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是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后的重要出口。当前国家层面还没有一套完备、行之有效的不起诉工作机制,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自行摸索,做法五花八门、良莠不齐,使得不起诉率长期低位徘徊,过滤的整体社会效果没有凸显出来。
1.追诉倾向浓厚,不起诉权怠于行使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的重心在于侦查阶段,核心价值在于治罪效率。因为刑事案件的发生意味着法益已经遭受到损害,必须通过侦查活动有效确定行为人才能予以定罪。为了实现效率价值,侦查活动被高度信任,且对辩护功能产生相对的否定,并对可能出现的错误予以容忍。在这样的刑事诉讼模式下,诉讼活动对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层面的价值诉求过分倚重,而忽视了个人权益,导致在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产生片面强调打击犯罪的倾向,并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视为一种必要的代价,从而步入“重打击、轻人权”的误区。如上个世纪80年代在“严打”活动中,形成了一种报应性的司法观,即将追究犯罪、处以刑罚作为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能。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案件的实质调查都在侦查阶段完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仅仅是对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和证据的审查确认,审查起诉的滞后性与非同步性及过分依赖卷宗使得公诉人员缺少发现、识别和纠正侦查违法的途径,对漏罪、漏犯等消极侦查行为的监督不足,即便公诉人发现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的问题,在实践中也往往迁就侦查行为,甚至为侦查机关“背书”。受传统追诉观念影响,多数检察官司法理念滞后,思想僵化,就案办案,认为案件不起诉就是打击不力、放纵犯罪,不起诉率高就存在“猫腻”或是检察官个人倾向性因素导致,是司法不公的表现,导致一部分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宁愿起诉到审判机关,也不愿适用不起诉,片面追求有罪判决率。另外,检察机关内部虽然取消了对不起诉率的限制性业务考核指标,但很多地方仍将其作为案件质量指标进行通报,在各种执法检查中不起诉案件往往是特殊关注点,导致不起诉案件成为可能出现问题的重灾区。如果出现问题办案检察官就要作出合理解释,否则有可能被追责,这无疑会给直接办案的检察官裁量诉与不诉案件时施以无形的负面影响,增加办案检察官心理压力和工作压力,且程序繁琐,又容易受制于人为因素干扰,从而怠于行使不起诉权。
当然,怠于行使的反面就是滥用,办理不起诉案件还应当谨防两种倾向:.一是滥用不起诉权,即放纵犯罪,将不该过滤的案件过滤掉;二是怠于行使不起诉权,对过滤的标准把握不严,流于形式,将原本达不到公诉标准的案件简单一诉了之,既省心、省力,又谁也不惹,却是不负责任地把矛盾和责任转推给审判机关。例如,办理当事人和解案件,较普通案件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情况下,检察官对刑事和解不积极,导致在检察环节可以和解的案件也被诉至审判机关,审判阶段和解了,被告人多数被判缓刑结案,间接使被告人丧失了不起诉的机会。至于如何在诉与不诉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除了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中找到根据外,更有赖于检察官高水平职业素养来保障。再如,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性增强,受地理环境、司法成本、人力资源等因素制约,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制度在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上遇到困难,检察官多不愿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不起诉,外地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起诉率远低于本地人。
另外,需要解决对罚金刑犯罪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后,检察机关因无财产罚没权而造成的法律空白等问题。
2.违背司法规律,人为限定不起诉率
鉴于免予起诉后期滥用的历史教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实行严格的内部考核控制,①造成我国刑事案件不起诉率极低。如1997年全国不起诉率为4.2%,1998年至2000年均为2%,极少数刑事案件才有适用不起诉的可能。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起诉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但仍处在低位运行,不起诉率与起诉率不相称。大量应该在检察机关过滤掉的案件进入审判环节,而多数被告人被判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影响到社会安定,也无法避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可谓“费力不讨好”。
影响不起诉率高低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1)侦查机关(部门)的因素。主要是在某一时期内(如严打、开展专项活动),侦查机关(部门)刑事侦查质量下降,一些案件原本达不到移送起诉的法定标准,而侦查机关(部门)坚持移送起诉。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只能作法定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处理,此时自然会导致不起诉率上升,这种情况不是检察机关能够左右的。(2)检察机关的因素。在2007年之前,还没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能够自由裁量、控制的都是相对不起诉案件。
……
前言/序言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必将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等工作也将带来重大挑战。其中,公诉作为检察机关核心的职能之一,贯穿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所受影响最为直接,也最深刻。如何适应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化挑战为机遇,在保证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中发挥应有作用,是当前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部门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与基本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当前一项牵涉面很广的司法改革任务,准确把握其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是顺利推进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表述,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和要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审判为中心,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
《决定》提出,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领导人总书记在《决定》说明中强调:“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鲜明指出:“以审判为中心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将成为审判过程的决定性环节。”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本质要求,就是突出庭审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机关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要围绕庭审来进行,防止庭审的形式化、虚置化。检察机关实现以庭审为中心,就是要紧紧围绕庭审要求的事实、证据标准开展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把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贯彻刑事诉讼全过程;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侦查机关以庭审标准调查取证,严把批捕、起诉关,把庭审要求准确传导到侦查活动中去;强化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把握庭审主动权,更好地指控犯罪,引导庭审顺利进行,让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控辩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有效发挥庭审的实质作用。
(二)以审判为中心,内在要求是以证据为核心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定罪量刑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事实认定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近年来,一些刑事冤假错案件经媒体披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在事实证据认定环节还存在问题,证据裁判规则并未得到严格的遵循。《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领导人总书记在《决定》说明中讲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以审判为中心,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就是要实现审判环节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最终决定权。这也要求侦查、起诉阶段必须牢牢抓住证据这个核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全面客观审查运用证据,既审查影响定罪的事实和证据,又审查影响量刑的事实和证据;既重视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又重视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瑕疵证据要补正,非法证据无论在哪个环节都要坚决予以排除;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严格审查把关,防止将矛盾推向下一诉讼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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