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城乡关系的转型是世界上的超大规模的社会变迁。城乡一体化和农民权利两者之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基层社会改革与城乡公共治理研究丛书:城乡一体化中农民权利保护研究》探讨我国城乡一体化中农民权利保护的理论渊源,分析了城乡一体化和农民权利保护的内在逻辑,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角度探讨了我国城乡一体化中农民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原因,提出了城乡一体化中保护农民权利的宏观建构原则和建构路径。解决“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城乡一体化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
目录
导言
一 相关概念的厘定
(一)农民的界定
(二)权利的界定
(三)农民权利的界定
(四)城乡一体化的界定
二 理论界对城乡一体化和农民权利保护的探讨
(一)国内外城乡一体化研究
(二)国内外农民权利研究
三 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意义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城乡一体化中农民权利保护的理论渊源
一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民权利保护的思想
(一)马克思保护农民权利的思想
(二)恩格斯保护农民权利的思想
(三)列宁保护农民权利的思想
二 中国共产党保护农民权利思想的发展脉络
(一)毛泽东的农民权利观
(二)邓小平的农民权利观
(三)江泽民的农民权利观
(四)胡锦涛的农民权利观
(五)领导人的农民权利观
第二章 城乡一体化和农民权利保护的内在逻辑
一 城乡一体化为解决农民权利问题提供契机
(一)城乡一体化要解决的实质问题是城乡居民的权利关系问题
(二)城乡一体化有利于为保护农民权利创设平等的法律环境
(三)城乡一体化为农民权利保护创建有利的发展性社会环境
(四)城乡一体化为农民的现代性成长提供有利的文化环境
二 保护农民权利才能有效推进城乡一体化向前发展
(一)农民权利保护状况是衡量城乡一体化得失成败的基本尺度
(二)解决农民权利保护问题才能突破城乡一体化发展瓶颈
三 城乡一体化中保护农民权利的条件已经具备
(一)保护农民权利的物质条件
(二)城乡居民权利平等的思想
第三章 城乡一体化中农民权利存在的问题
一 城乡一体化中农民的政治权利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公共事务的自主决定权
(二)农民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
(三)农民对国家权力监督的权利
二 城乡一体化中农民的经济权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劳动权利问题
(二)农民财产权利问题
(三)农民投资权利问题
三 城乡一体化中农民的文化权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文化生活权匮乏
(二)文化基础设施使用权不足
(三)公共文化服务权残缺
(四)农民的文化参与和管理权缺失
四 城乡一体化中农民的社会权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一体化中的社会保障权问题
(二)城乡一体化中的环境权利问题
(三)城乡一体化中的农民受教育权利问题
第四章 我国城乡一体化中农民权利缺损的原因分析
一 城乡一体化中农民权利缺损的结构因素
(一)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和运行机制
(二)二元结构形成后对农民权利的影响
二 城乡一体化中农民权利缺损的经济因素
(一)农民权利实现水平与经济发展的程度息息相关
(二)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和利益分配不合理
三 城乡一体化中农民权利缺损的政治因素
(一)农村基层政府的自利性亢奋
(二)政治沟通机制的缺陷
四 城乡一体化中农民权利缺损的文化因素
(一)传统文化对农民权利的影响
(二)农民整体素质不高,权利效能感低
第五章 城乡一体化中农民权利保护的基本思路和体系
一 城乡一体化中农民权利保护应该坚持的核心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二)维护政治稳定原则
(三)注重公平正义原则
(四)突出顶层设计原则
(五)坚持有序渐进原则
二 城乡一体化中农民权利保护的权利主体和作用发挥
(一)农民的权利主体地位
(二)农民权利主体意识的形塑
(三)建立有效的农民权利主体的表达机制
三 城乡一体化中农民权利保护的责任主体和作用发挥
(一)国家的责任主体地位
(二)国家责任主体地位的发挥
(三)农民权利保护的法律确权
(四)走集体化道路,发展集体经济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基层社会改革与城乡公共治理研究丛书:城乡一体化中农民权利保护研究》:
1.平等就业权的缺失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治理结构,城乡就业政策也是分割的,城镇居民可以由政府安排就业,农民只能在农村有限的土地上从事农业劳动,就业很不充分。大多数的研究认为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在1.5亿以上。我国的《劳动法》对职工的劳动权是明确的,但农民难以选择进城就业,更不能平等地享受城市劳动资源和劳动条件。农民进城开始被称为“盲流”,后来被称为“外来工”“外来妹”,现在逐步成了“新××人”,这些都反映了农民在城乡割裂状态下,其劳动权的缺失。潜意识里农民只能守在土地上劳作,不能进城市工厂就业,使得现实中农民的劳动就业权缺乏可靠的保护。国家和地方政府还出台相关政策直接对农民就业进行限制和侵害。根据笔者在PQ区的调查,农民外出务工中反映没有平等就业机会和有平等就业机会的分别为51%和47%,反映受到歧视、待遇不公平的分别为17%和29%。国家为了解决农民的就业需求,积极推进建立城乡劳动力市场的措施。但是要消除就业方面存在的歧视,实现城乡就业权利的平等,仍需经历一段长时间的路程。考察一些地方的就业政策发现,国家强调要积极解决农民工就业,但地方政府为此出台的政策却优先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就业,形成了地域歧视,造成本地区的农民工和外地农民工的不平等竞争。地方政府不得不面临一个就业率的政府政绩考核指标的问题。因此鼓励企业招聘本地农民工就业政府给予补贴的案例就非常多了。“对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予以支持。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②在此类政策驱动下,外来农民工的就业压力也随之增加。
这种缺失还表现在农民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平等。在目前状况下,农民进城务工,没有可能对工作职业挑三拣四或选择能发挥自己专长的工作。大部分农民进城后只能干打小工、做苦工、出临工、卖力气的活,有不少是随着农村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公司进城,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有的进了城市工厂单位,也大都在苦脏累的岗位上,农民工人实际上替代了城里人的苦累工种,顶在第一线劳作,城里工人转到企业白领,管理着“乡下人”“外来工”。有些地方政府还出台政策规定,明文限制民工职业。一些城市将行业和工种划分为农民工禁止进入、限制进入、允许进入3种类型,针对农民工筑起产业壁垒,使农民进城就业限制在脏、累、重、险行业及工种的极小范围内,保留大量行业、工种,作为有城市户口居民的“就业特权”。这些做法使得农民工被排挤在次级劳动力市场里就业。①根据笔者在PQ区的调查,会计、出纳员、收银员、话务员、出租车司机等工作,不允许没有城市户口的外来人员从事,极少有农民工能够从事这种职业。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本地新增劳力就业问题,规定了比例就业的政策,即要求企事业单位招收外来农民工就业,必须同时安排相应的城镇居民就业,这些都限制了农民工选择职业的权利。一些工种只有优秀的农民工才能进入,广东佛山2010年3月发出《关于取消佛山市优秀农民工人户城镇2010年准人工种目录的通知》②,也只是规定的是优秀农民工。总的来看,发达地区的政府对于外来农民工的就业限制政策已经开始消除。但在就业领域的不平等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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