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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读人群 :社会学、伦理学、哲学专业师生 本书是被誉为“维多利亚时代的亚里士多德”——斯宾塞基于伦理的生物学起源,对规制正当社会生活之“同等自由法则”做出的进化论解释。《论正义》是斯宾塞思想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转变——从伦理学第yi原理向正义准则的转变,是其作品中不可不读的一本。译本精良,翻译准确、凝练,对于正确理解名家晦涩的哲学理论,此译本应为zui佳选择。
内容简介
斯宾塞的《社会静力学》已为学人熟知,然则其中的伦理学说却在《论正义》中才得以连贯阐述,《论正义》是《伦理学原理》的第四部分,是其社会进化论在社会伦理领域的运用。《论正义》与《社会静力学》的结论尽管基本一致――道德法则表达的是完美社会中的完美之人,国家的职责在于防止侵害个人自然权利的不义行为,但是,《论正义》却也体现了其学术观点的转变:首先,放弃了对社会伦理问题的超自然解释,而完全采取进化论的解释;其次,明确了道德伦理的生物学起源。由此,倘若要全面理解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本书应为必须。本书亦能为法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领域的研究者与实践者提供助益。
作者简介
赫伯特·斯宾塞,英国社会学家、哲学家,维多利亚时代杰出的古典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家。因其将“适者生存”、“自然选择”的进化论观念引入社会学与伦理学领域,赫伯特·斯宾塞被冠之以“社会达尔文主义之父”。著有《社会静力学》《人对国家》《政府的适当范围》等;此外,其“综合哲学体系”计划具体包括《第yi原理》、《生物学原理》(两卷)、《心理学原理》(两卷)、《社会学原理》(三卷)、《伦理学原理》(两卷)。
周国兴,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哲学。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动物伦理
第二章 次人类正义
第三章 人类正义
第四章 正义感
第五章 正义观
第六章 正义的准则
第七章 上述正义准则之权威性
第八章 上述正义准则之推论
第九章 身体健康权
第十章 自由移动与迁移的权利
第十一章 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第十二章 财产权
第十三章 无形财产权
第十四章 赠与与遗赠的权利
第十五章 自由交换与自由缔约的权利
第十六章 自由职业权
第十七章 自由信仰与礼拜的权利
第十八章 言论与出版自由权
第十九章 回顾与补充
第二十章 女性权利
第二十一章 儿童权利
第二十二章 所谓的政治权利
第二十三章 国家的性质
第二十四章 国家的体制
第二十五章 国家的义务
第二十六章 国家义务的边界
第二十七章 国家义务的边界——续一
第二十八章 国家义务的边界——续二
第二十九章 国家义务的边界——续三
附录一 康德的权利观念
附录二 土地问题
附录三 道德动机
附录四 动物的道德意识
参考文献
赫伯特·斯宾塞生平年表
译后记
精彩书摘
第十三章 无形财产权
第五十八节
一条狗不仅努力保留它发现的一根骨头,而且努力保护主人留给它照看的衣物或其他物品;即便是一条狗,也能意识到对看得见摸得着的物品的所有权;因此很显然,形成有形财产权的观念只需要一丁点智力。但是,当财产既看不见也摸不着时,就需要更大的智慧了。设想一种精神产品的存在,需要建设性的想象力;设想脑力劳动产品与体力劳动产品一样,都是真正的财产,这需要更富建设性的想象力。
无论我们考虑权利的积极要素还是消极要素,这两者都建基于同样的基础,这是可论证的。如果我们记得正义的积极面意味着,每个个体都接受其自然本性及其相应行为带来的利益与不利;那么很显然,只要任何人的脑力劳动取得了某种结果,他就应当取得从这一结果中自然产生的利益。我们所限定的正义要求,这种情形下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与任何其他情形下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一样,都不能被推翻:对预期产品的权利主张是一种有效的权利主张。
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正义的消极要素——将群居动物每一个体的活动范围限制在所有其他个体也能实施类似行为之内——也禁止侵吞他人的精神产品;或者说,如果该精神产品是一种通过供他人使用而为生产者带来收益的产品类型,那么非经生产者同意,禁止使用该产品。如果A发明了一种精神产品,B、C、D在非经A同意的情况下就自行使用了该产品的收益,那么,他们就违反了同等自由法则;这是由于,他们各自利用A的脑力劳动产品而受益,A却没有机会利用他们的类似体力劳动产品或脑力劳动产品而获益。也许有人会说,其他人只是使用了A的精神产品,并没有从A那里夺走它;对此,我们的反驳是,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一样,供他人使用可能是其预期利益。一个人造好房子将其出租,或者向旅客出租马车,如果有人住了其房子或租用了其马车而不付钱,他就会觉得自己被欺诈了。他自己并没有使用而是提供给他人使用,他并没有获得促使他建房子或造马车的预期回报。即使不存在明示合同来约定租金,所有者也不可否认地受到了损害。那么同样地,尽管发明精神产品的人并没有被那些适用者剥夺了该产品,但是,即使在缺少任何有关精神产品的明确意识的情况下,如果其他人使用该产品却并未向他支付其劳动应得的报酬,那么他就被欺诈了。
……
前言/序言
在1879年6月出版的《伦理学的质料》的序言中,我曾写过这样一句话:“最近几年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明显地反复出现的迹象提醒我,即便生命不会停止,可是健康状况不会容许我完成之前给自己所设任务的最后一部分。”我随后又指出,由于“我认为之前的各部分都附属于这任务的最后一部分”——也即伦理学与进化论的联系,所以,我可不愿意设想无法完成这一部分的可能性。因此,我决定提前撰写《伦理学的质料》。
之前预见的病痛逐渐显现。健康状况逐年下滑,写作能力每况愈下,终于在1886年彻底崩溃;对《综合哲学》的进一步加工润色也就被搁置到了1890年年初,那时每天能够经受住一小会儿的严肃写作。当然,问题也随之产生——首先开始写什么呢?我毫不犹豫地决定先完成《伦理学原理》,因为《社会学原理》的主要部分已经完成了。随后又进一步出现一个问题——应优先撰写《伦理学原理》的哪部分呢?由于相信自己余下的精力不可能完成全部任务,我决定最好先写最重要的部分,因此,跳过第二部分“归纳伦理学”与第三部分“个体生活的伦理学”,我致力于第四部分“社会生活的伦理学:论正义”。现在,我很满意的是,我终于成功地完成了。
如果身体健康状况得到继续改善,我希望明年年底我可以发行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从而完成第一卷①;如果身体健康状况继续允许的话,我将转而专注于第五部分“社会生活的伦理学:消极善行”与第六部分“社会生活的伦理学:积极善行”。
虽然本书覆盖的领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1850年出版的《社会静力学》涵盖的领域相一致;可是,两者在范围、形式、部分观念上都是不同的。第一个区别是,我第一本书中出现的超自然解释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专门的自然主义解释——也即进化论解释。第二个区别与第一个区别相关联,伦理的生物学起源在《社会静力学》中只是被暗示出来,可是在本书中,这种起源得以明确陈述;并且,详细阐述该生物学起源的结果成为本书的一个基本特征。第三个区别是,更经常性地用归纳法来支持演绎法。每一种情形都揭示了,源于被规定的第一原理的各种结论,都分别为人类的进步过程所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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