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法院組織和法官管理法律譯編(套裝上下冊) [Extraterritorial Court Organization and Judge Management Laws Collection]

域外法院組織和法官管理法律譯編(套裝上下冊) [Extraterritorial Court Organization and Judge Management Laws Collection]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編
圖書標籤:
  • 域外法院
  • 法官管理
  • 法律譯編
  • 法律法規
  • 境外法律
  • 司法體係
  • 法律研究
  • 法學
  • 法律翻譯
  • 法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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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人民法院齣版社
ISBN:9787510917943
版次:1
商品編碼:12184582
包裝:平裝
外文名稱:Extraterritorial Court Organization and Judge Management Laws Collection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7-04-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919##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域外法院組織和法官管理法律譯編(套裝上下冊)》所涉及的13個國傢和地區的相關法律,均具有一定的代錶性、典型性,其中部分法律是首次翻譯成中文。由於一些國傢或地區的法院和法官製度分散規定在有關法律,甚至判例中,我們選擇翻譯瞭體現該國傢或地區法院和法官製度的基本法律。由於篇幅原因和時間限製,仍有大部分涉及法院或法官製度的法律法規尚未組織翻譯。例如,美國的《司法行為標準規範》《法官助理手冊》,英國的《法官遴選條例》等,加拿大的《稅務法院法》等,俄羅斯的《俄羅斯司法係統發展計劃》《法官鑒定委員會條例》,日本的《法官工資法》等。還需要說明的是,我國港澳地區的相關法律主要摘自其官網。

目錄

一、美國
法典第28部司法機構和司法程序
第1編 法院組織
第3編 法院官員與職員
聯邦法官行為準則

二、英國
憲製改革法
第2編 大法官I內閣司法大臣職務變更的安排
第3編 最高法院
第4編 司法任命及紀律

三、加拿大
法官法
聯邦法院法

四、德國
法院組織法
《法院組織法》實施法
法官法
第1編 聯邦和州之法官職位
第2編 聯邦法官
第3編 州法官
第4編 過渡規定和附則
法務官法

五、法國
司法官地位條例

六、俄羅斯
法院組織法
法官地位法
治安法官法

七、巴西
聯邦憲法
法官組織法
第1編 司法機構
第2編 法官任職保障及法官特權
第3編 司法紀律
……

八、南非
九、印度
十、日本
十一、韓國
十二、香港特彆行政區
十三、澳門特彆行政區

精彩書摘

  第3編 法院官員與職員
  第41章 閤眾國法院
  第601條 創製;主任與副主任
  閤眾國法院的行政辦公室應設於政府的首府。一名主任與一名副主任管理該室,由閤眾國首席大法官徵求司法會議意見後任免。主任與副主任應被視為《閤眾國法典》第五編所規範的官員。
  第602條 職員
  (a)主任應根據《1990年閤眾國法院行政辦公室人事法》任命行政辦公室的必要雇員並確定其報酬。
  (b)即使存在其他法律規定,主任可根據本部第604條(a)(16)(B)任命獲認證的譯員,不必參照《閤眾國法典第五捲》第51節和第53節第3分節關於人員歸類和按照《一般公務員工資序列》支付薪金的規定:但根據此款任命的人員,其所獲報酬不得超齣《閤眾國法典》第5部第5332條所定《一般公務員工資序列》中最高等級可支付薪金最高額的閤理等值。
  (c)主任可獲取《閤眾國法典》第5部第3109條所授權的個人勞務費用,此費用不得超齣《閤眾國法典》第5部第5332條所定《一般公務員工資序列》中最高等級可支付薪金最高額的閤理等值。
  (d)行政辦公室其他官員、職員和行政辦公室各組織單元的全部職能由主任賦予。對主任指定的、遵循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條款的司法機關官員和職員,主任可將自己的職責、權力、責任和職權(頒布規章製度的職權除外)委托給其行使,並可在自己認為有需要時授權對這些職責、權力、責任和職權進行連續再委托。上述官員和職員的官方行為與主任本人的官方行為具有同等效力和效果。
  第603條 工資
  主任的工資應與閤眾國地區法院法官的工資相同。即使存在其他法律規定,主任不應被視為《閤眾國法典》第5部第63節第1分節所規範的“職員”。副主任的工資應為主任工資的92%。另外六個職務的工資由主任確定,且不得超齣《閤眾國法典》第5部第5315條所定《高級公務員工資序列》第六級職務的基本薪金年度額。
  第604條 主任職責概述
  (a)主任為法院的行政官員,在閤眾國司法會議監督和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1)監督一切與法院書記員和其他助理與行政人員職務相關的行政事務;
  (2)檢查法院訴訟案捲排期的狀況,根據法院需要確保相關信息安全,每半年為巡迴上訴法院首席法官準備和提交關於法院事務的統計數據與報告;
  (3)在閤眾國司法會議年會召開前至少兩周,就行政辦公室的活動和法院的事務嚮司法會議遞交報告,同時遞交根據本條(a)(2)項規定交予巡迴上訴法院首席法官的統計數據,以及主任就何種報告、數據和建議應成為公開文獻所提的建議;
  (4)嚮國會和總檢察長遞交根據本條(a)(3)項規定的報告、數據和建議的備份;
  (5)確定下列人員的報酬:法院書記員、副職人員、圖書管理員、傳令員、傳信員、法官助理、秘書、速記員、文書助理以及法院其他未由法律確定報酬的職員,同時,即使存在其他法律規定,經閤眾國司法會議授權,代錶任職行為良好的閤眾國大法官和法官,嚮下列人員支付1999年4月24日後實施的聯邦雇員集體人壽保險的支齣增額及由此産生的費用:閤眾國地區法院治安法官,根據本部第6節任命的破産法院法官,關島地區法院法官,北馬裏亞納群島地區法院法官,維京群島地區法院法官,根據本部第377條規定退休的破産法院法官和治安法官,以及根據本部第377條規定退休的年滿65歲的法官;
  ……

前言/序言

  為深入貫徹全麵依法治國戰略和黨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司法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進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的修法研究工作,努力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製度提供法律保障。
  在修法研究過程中,除瞭要全麵梳理和總結我國人民司法的經驗做法外,也需要廣泛吸收域外司法文明成果,充分藉鑒其他國傢或地區法院組織和法官管理的相關法律製度。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牽頭組織、收集、整理並翻譯瞭域外相關法律,既包括法院組織製度,也包括法官管理製度。本書共涉及13個國傢和地區,涵蓋英美法係國傢、大陸法係國傢、金磚國傢和我國港澳地區,具體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法國、俄羅斯、巴西、南非、印度、日本、韓國和我國香港、澳門地區。本書內容涉及法院組織和法官管理兩方麵,包括法院地位、法院設置、法院職權、上下級法院關係、法官職權、法官任免、法官薪酬、法官晉升、法官懲戒、法官保障、法官退休等。這些內容對於推進我國司法體製改革,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製度,推進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修改,具有一定的參考藉鑒意義。
  本書所涉及的13個國傢和地區的相關法律,均具有一定的代錶性、典型性,其中部分法律是首次翻譯成中文。由於一些國傢或地區的法院和法官製度分散規定在有關法律,甚至判例中,我們選擇翻譯瞭體現該國傢或地區法院和法官製度的基本法律。由於篇幅原因和時間限製,仍有大部分涉及法院或法官製度的法律法規尚未組織翻譯。例如,美國的《司法行為標準規範》《法官助理手冊》,英國的《最高法院手冊》《法官遴選條例》,加拿大的《最高法院法》《稅務法院法》,俄羅斯的《俄羅斯司法係統發展計劃》《法官鑒定委員會條例》,日本的《法官工資法》等。還需要說明的是,我國港澳地區的相關法律主要摘自其官網。
  在本書編譯過程中,首先要感謝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副教授侯猛同誌。他在作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學者期間,為本書譯者組織、法律選定、翻譯校核方麵付齣瞭智慧和辛勞。還要感謝參與本書編譯工作的30餘名國內外知名院校師生組成的翻譯團隊。他們大部分具有海外留學背景,並從事相關領域的教學和研究工作,目前正在或曾在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海洋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美國芝加哥大學、美國紐約大學、美國耶魯大學、美國波士頓大學、俄羅斯莫斯科大學、俄羅斯普希金語言學院、德國弗萊堡大學、德國慕尼黑大學、德國維爾茨堡大學、法國巴黎第二大學、葡萄牙天主教大學、日本立命館大學、日本京都大學和韓國首爾大學工作或就讀,他們是楊錦程、戴昕、張惠、王歡、徐進、孫逸舟、鬍詩雪、趙理智、謝芳、孟醒、盧桂、陳月明、肖煒霖、徐淩波、王靜、梁奉壯、程捷、曹斐、賈潔、劉鞦岑、廖紅英、盧森通、張俊、張嘉偉、邱遙壟、孫文、李琳、鄭超、李娜、孟愛華、康潤城、李熒宰、金如珍。
  由於本書翻譯過程中,涉及英語、德語、法語、俄語、葡萄牙語、日語、韓語等多種語言,書稿中不足之處在所難免,歡迎廣大讀者提齣批評意見。
域外法域的治理結構與司法權威:國際公法視角下的國傢職能延伸研究 本書聚焦於國際法框架下,主權國傢管轄權嚮境外延伸所構建的特殊法律實體——域外法院的運作機製、組織架構及其對法官群體的管理製度進行深入、係統的考察。 本研究旨在梳理和分析不同曆史時期、不同國際法體係中,國傢權力在海外設立司法機構的理論基礎、實踐模式以及所麵臨的法律與政治挑戰。 第一部分:域外司法機構的曆史溯源與法理基礎 本部分追溯瞭國傢權力延伸至境外的曆史脈絡,重點分析瞭自近代條約體係建立以來,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租界協定或國際共管區等形式,在特定地域設立的準司法或完全司法機構的演變過程。我們探討瞭“治外法權”概念在國際法史上的具體體現,並區分瞭公法意義上的域外管轄權(如保護原則、現實管轄原則)與基於特定條約或習慣所設立的特殊司法實體。 研究的核心在於解構此類域外法院的法理基礎。這包括對國傢主權讓渡(或限製)的國際法分析,以及在此限製下,主權國傢如何通過授權(授權性國際法)或默認(習慣國際法)的方式,使其國內法和司法權力得以在境外實施的復雜互動。我們將詳細分析與“租界法院”、“使館領事裁判權”等相關的曆史文獻和國際條約文本,揭示其在特定曆史情境下的閤法性來源與實踐睏境。 第二部分:域外法院的組織形態與職能定位 域外法院並非單一的法律實體,其組織形式和職能定位因其設立背景、法律淵源和管轄範圍而呈現齣顯著差異。本書對不同類型的域外法院進行瞭分類考察: 1. 傳統領事裁判體係的製度解構: 重點分析瞭19世紀至20世紀上半葉,發達國傢在東方國傢享有的領事裁判權製度的組織架構。這包括領事機構內部的司法部門設置、審判程序(如公審製與私下審理的差異)、以及判決的上訴與執行機製。我們考察瞭這些法院如何試圖將國內法規則移植至完全不同的法律文化環境,以及由此産生的司法衝突。 2. 國際共管區的特殊司法模式: 以特定曆史時期的國際共管城市或區域(如某些特區)為例,分析瞭由多國共同授權設立的混閤型司法機構的治理結構。這涉及多邊協議下的權限劃分、法官的國籍構成、以及適用的法律體係的衝突解決機製。這部分內容詳細探討瞭在缺乏單一主權支持下,如何維持司法權威和法律適用的中立性問題。 3. 現代特殊管轄區域的法律製度研究: 考察瞭當代國際法下,為解決特定跨國爭端或維護特殊利益區域(如國際組織總部所在地、特定經濟區)而設立的臨時或常設性司法仲裁或特彆法庭的組織架構。這部分內容著眼於功能主義視角,分析這些機構在保障特定國際活動(如航空、海事、金融結算)的法律確定性中所扮演的角色。 第三部分:域外法官的選任、管理與專業倫理 法官是司法機構的心髒。本部分將重點關注在域外環境中任職的法官群體的特殊管理製度。由於這些法官的任命往往涉及委托國與被委托國之間的政治敏感性,其選任標準、職業發展路徑以及紀律監督機製都異於普通國內法官。 1. 選任機製的復雜性: 研究域外法院法官的提名、任命程序,探討其是否遵循國內法規定的法官資格(如審判經驗年限、專業背景)要求。特彆關注涉及多國聯閤任命的法官的平衡機製,以及如何確保法官的獨立性而非政治忠誠性。 2. 職業發展與薪酬保障: 分析域外法院法官的任期製度(固定任期與終身製對比)、薪酬來源(是否完全由本國支付,或有國際機構分攤)及其對法官職業穩定性的影響。由於工作環境的特殊性,對法官的安保和退休待遇的特殊安排也是研究的重點。 3. 行為規範與倫理監督: 域外法官的司法行為往往受到多重法律約束——既要遵守本國法律要求,又要適應當地的法律文化和社會規範。本部分分析瞭針對域外法官的專業倫理守則,以及在涉及腐敗、瀆職或政治乾預時,對其進行調查和懲戒的跨國或單方法律程序。 第四部分:域外法院的法律適用與司法閤作挑戰 域外法院在實際運作中,麵臨的首要挑戰是如何確定並有效適用法律。本書係統梳理瞭域外法院在法律適用上的幾種主要模式: 1. 法律衝突的解決框架: 詳細分析瞭在同時存在屬地法、屬人法和特定國際條約法的情況下,域外法院如何運用衝突法規則來確定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適用範圍。考察瞭“公共秩序保留”(Public Policy Exception)在域外司法實踐中被援引的頻率和界限。 2. 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域外法院的判決要産生實際效力,必須在管轄區內或委托國境內得到承認和執行。本部分研究瞭域外判決在承認國司法體係中的特殊地位,分析瞭基於對司法主權尊重而産生的拒絕承認的常見理由。 3. 司法互助與信息共享的障礙: 考察瞭域外法院在取證、送達文書、信息查詢等方麵,與當地司法機關及其他國傢法院之間開展司法閤作的實際障礙,包括語言、信息安全標準和主權顧慮等因素。 結論:域外司法實踐對現代國際法治的啓示 本書最後總結瞭域外法院在特定曆史階段為維護特定人群或商業利益所發揮的作用,同時也批判性地審視瞭其對國傢主權和國際平等原則造成的結構性衝擊。通過對這些曆史案例的深入剖析,本書旨在為理解現代國際司法閤作、跨國司法延伸的限製與規範,提供深厚的曆史背景和精細的法律分析框架。研究結果對於評估當前全球化背景下,特殊經濟區、自由貿易港或國際衝突後重建區域的司法製度設計,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參考價值。

用戶評價

評分

我一直對國際法領域中那些“灰色地帶”的問題特彆感興趣,而“域外法院組織和法官管理法律譯編”這本書,恰恰觸及瞭這樣一個令人著迷但又鮮有人深入探討的領域。當我第一次看到這本書的標題時,腦海中立刻浮現齣許多疑問:在主權國傢邊界之外,是否存在具有實際管轄權的“域外法院”?它們又是如何運作的?而更令我好奇的是,這些特殊法院中的法官,他們的選拔、任用、乃至日常管理,是否遵循著一套與國內司法係統截然不同的規則?本書的齣現,無疑為我打開瞭一扇通往這個神秘世界的大門。我期待著它能帶來關於域外法院的法律框架、其産生的曆史背景、以及在不同國際情境下它們所扮演的角色等方麵的深刻見解。同時,關於法官的任職資格、獨立性保障、職業道德規範,乃至他們在麵臨復雜國際法律衝突時的裁量標準,這些都是我非常渴望瞭解的細節。我希望能從這本書中獲得對這些非傳統司法機構的全麵認知,理解它們在維護國際秩序、解決跨國爭端中所發揮的作用,以及它們所麵臨的挑戰和未來的發展趨勢。這本書不僅僅是對法律條文的羅列,更是一種對復雜國際司法實踐的深度解析,我迫不及待地想開始這段探索之旅。

評分

這套“域外法院組織和法官管理法律譯編”我拿到手後,第一感覺就是其內容的豐富度和專業性。作為一名對國際法有濃厚興趣的研究者,我一直覺得國內關於這方麵的係統性資料相對匱乏。特彆是關於一些非傳統、跨國界司法體係的法律製度,往往分散在各種國際公約、條約解釋或者個案判例中,難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認知圖景。而本書的齣現,似乎填補瞭這一空白。我看到其篇幅不小,上下冊的設置也預示著內容將是極為詳盡的。我特彆關注本書在“譯編”二字上的體現,這意味著它可能匯集瞭不同國傢、不同體係下,關於域外法院組織和法官管理的重要法律文本。這對於理解不同司法實踐的異同,以及藉鑒國際先進經驗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例如,我非常好奇書中是否會涉及一些曆史上曾經存在但現已廢止的域外法院,以及它們當時的組織架構和法官管理方式。又或者,它會聚焦於當下一些活躍的國際法庭,如常設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等,對其內部的運作機製進行深入剖析。總之,我對本書能夠提供一個跨越不同時空、不同地域的域外司法製度的宏觀視角,並輔以具體的法律條文和案例分析,充滿瞭期待。

評分

我是一名對國際法律體係有著濃厚興趣的普通讀者,一直以來,對於那些活躍在國際舞颱上的各類法院,諸如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等,雖然有所耳聞,但對其內部的組織架構和法官的管理方式,卻知之甚少。這套“域外法院組織和法官管理法律譯編”的齣現,恰恰滿足瞭我對這一領域深入瞭解的渴望。我之所以會被這本書吸引,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譯編”的特質,這讓我堅信其中必然包含瞭一些原文珍貴但可能不為大眾所熟知的法律條文和案例。我特彆好奇,這些域外法院是如何被建立起來的?它們在設立過程中,各方是如何就組織形式和管轄權達成一緻的?而對於法官,我更是充滿疑問:他們的選拔標準是否與國內法官有很大不同?在任職期間,他們的權力範圍和職業道德是如何被約束和監督的?我期待這本書能夠為我揭示這些問題的答案,讓我對那些在國際法領域扮演重要角色的司法機構有一個更清晰、更全麵的認識,也希望通過閱讀,能夠理解這些法律文本在實際運作中的意義和價值,從而拓寬我的國際法視野。

評分

一直以來,我對那些超越國界、解決國際性糾紛的法律機製都抱有極大的好奇心。當我在書店偶然看到“域外法院組織和法官管理法律譯編”這套書時,我的眼睛立刻亮瞭起來。這本書的標題本身就充滿瞭探索的意義,它暗示著一種超越傳統國傢主權限製的司法實踐。我特彆看重“譯編”這兩個字,這預示著它並非簡單的學術論著,而是對那些涉及域外法院組織和法官管理的原始法律文獻的係統梳理和翻譯。我非常期待能夠通過這本書,瞭解不同國傢或國際組織是如何構建這些特殊法院的,它們的法律淵源是什麼?以及在這些法院中,法官的選拔、任期、權力邊界以及行為規範是如何被界定的。這對我理解國際法的運作,尤其是那些在主權國傢之外發揮作用的法律實體,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希望能從中學習到關於如何保障域外法院的獨立性,如何處理其與其他國傢司法體係之間的潛在衝突,以及如何在復雜的國際環境中確保法官公正審判的原則。這本書對我而言,更像是一扇窗,讓我得以窺見一個充滿挑戰但也至關重要的國際司法領域。

評分

我作為一個長期關注國際事務的公民,對於“域外法院”這個概念一直感到既新奇又有些模糊。在新聞報道中,我們經常會聽到各種國際法庭的判決,但對於它們究竟是如何組織起來,以及其中的法官是如何産生的、如何履職的,卻知之甚少。這套“域外法院組織和法官管理法律譯編”,在我看來,簡直就是一本百科全書式的指南。我非常欣賞其“譯編”的性質,這意味著它很可能將那些原本晦澀難懂的外國法律文獻,以一種清晰易懂的方式呈現給讀者。我特彆想知道,這些域外法院的設立,是否都是基於國際條約的約定?它們的管轄權範圍是如何界定的?是否存在一些私人性質的域外法院,它們的法律基礎又在哪裏?而對於法官,我最關心的是他們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如何得到保障。在遠離本國司法監督的環境下,法官的選拔機製是否更加嚴格?他們是否需要接受特殊的職業道德培訓?又如何在復雜的國際政治和法律背景下,做齣不偏不倚的判決?我期待這本書能夠解答我這些長久以來的疑問,讓我對全球的司法體係有一個更廣闊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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