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党罪指官僚群体朋比为奸、结党营私的共同犯罪,于明代洪武九年(1376)前入律。奸党罪对上承接“十恶”重罪,对下统摄各类职官结伙犯罪律条,渗透于明代整个法规体系之中,成为弹性极大、包容性极强的“口袋罪”罪名。奸党罪名推动了中华法系“情、理、法”文明的升华,承载传统政治纲常伦理道德精髓,反映君主专制制度发展极端时期的罪名构建特征。 本书从立法指导思想、党论纷争概况、朋党罪名演化三个角度,分析奸党罪的立法沿革变化,揭示中华法系一项罪名的成长成熟历程。从入律时间考证、律条含义诠释、律条关系分析、体系地位解释、法规体系整理五个角度,分析奸党罪的立法水平,揭示其精妙的律目结构、有序的罪名构成和严密的体系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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