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黨罪指官僚群體朋比為奸、結黨營私的共同犯罪,於明代洪武九年(1376)前入律。奸黨罪對上承接“十惡”重罪,對下統攝各類職官結夥犯罪律條,滲透於明代整個法規體係之中,成為彈性極大、包容性極強的“口袋罪”罪名。奸黨罪名推動瞭中華法係“情、理、法”文明的升華,承載傳統政治綱常倫理道德精髓,反映君主專製製度發展極端時期的罪名構建特徵。 本書從立法指導思想、黨論紛爭概況、朋黨罪名演化三個角度,分析奸黨罪的立法沿革變化,揭示中華法係一項罪名的成長成熟曆程。從入律時間考證、律條含義詮釋、律條關係分析、體係地位解釋、法規體係整理五個角度,分析奸黨罪的立法水平,揭示其精妙的律目結構、有序的罪名構成和嚴密的體係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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