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3
易懂易用的实用型注释类迷你法规汇编本
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我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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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典型指引。本书收录数件典型案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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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出版机构,也是中国优秀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1000种左右,涵盖法律法规、法律工具书、法律基础知识读物、法律考试、法律实务及案例、法学学术、法律教材教辅、社科经管、人文历史、心理益智等领域。出版形式包括图书、活页、音像、电子出版物、数据库及网络互联网产品等。发行渠道遍及全国各省市新华书店、法律专业书店和网上书店。连续多年在法律图书市场总体占有率、品种规模、出版效率上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节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录)
(2011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年4月2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15年4月2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2015年4月2日)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2010年7月15日)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06年11月22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年7月29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5年5月29日)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
(2016年7月15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15年5月29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015年5月29日)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2004年11月1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年12月28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年6月3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年6月16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2016年7月27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4月2日)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3日)
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5月26日)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8月18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
(2017年3月22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
(2016年12月21日)
实用附录
1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注释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注释
[主体范围]
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调整事项]
调整的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等,就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注释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制度。主要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链接
《劳动法》第52条;《矿山安全法》第3条;《建筑法》第3条;《煤炭法》第7、8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筑法》第44条;《煤炭法》第34条;《矿山安全法》第20条
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现行《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4条。
《安全生产法》施行10余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必要对这部法律作出修改,完善和健全我国安全生产体系。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做了如下主要修改:
一、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完善监管措施,增强监管执行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各方面一致认为,2002年公布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已明显不够,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为此,本法此次修改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1)堵塞漏洞,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2)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安全生产法》适用广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都要遵守《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规定,相关单位的从业人员也要依据其生产作业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法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矿山安全法》、《建筑法》、《煤炭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刑法》等有关生产安全及劳动保护的规定,也是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一部分。
此外,我国还就安全生产条件的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例如《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于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处理安全事故,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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