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與實務指南(修訂版)
作者:江必新 主編
書號:9787511876539
定價:198.00元
法律齣版社2015年3月版
經典版之上,根據2015年《民訴法解釋》逐條修訂完善而成,市麵上唯一一本齣自最高院的關於民事訴訟法的最權威、最全麵的理解與適用!
本書初版即為法律類民訴項暢銷産品,兩度加印,是新民事訴訟法全條文的最佳闡釋。現作者團隊結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逐條進行瞭修訂完善,讓解讀更新、更準、更權威。
全書按照2012年8月最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條文順序展開,每個條文原則上按【背景介紹】、【條文釋義】、【實務指南】、【疑難問題】、【典型案例】五個層次進行闡釋,基本包含瞭民事訴訟法理解與適用的全部內容。
全書不僅注重對法律條文的涵義進行準確解說,而且注重介紹立法的背景情況;不僅介紹修改過程中的不同意見和建議,而且適當介紹相關的法學理論觀點;不僅關注對法律條文本身的理解,而且關注在審判實務中的具體運用;不僅注重對實務操作進行指導,而且注重對可能齣現的疑難問題進行探討;不僅注重對相關法律知識進行係統介紹,而且注重通過典型案例進行生動闡釋,是理解《民事訴訟法》全條文的最佳選擇,是實務操作的最好指南。
編輯推薦:
本書第一版齣版於2012年,是民事訴訟法適用方麵的經典産品,加印多次。修訂版在經典版基礎之上,由最高院作者團隊根據2015年《民訴法解釋》逐條修訂完善而成,是市麵上唯一一本齣自最高法權威版的《民事訴訟法》全條文理解與適用,解讀更新、更準、更權威。
作者簡介:
江必新
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1978年至1984年就讀於西南政法大學,先後獲學士、碩士學位,1999年至2004年就讀於北京大學,獲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學位。先後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等博士生導師,並擔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等。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傑齣中青年法學傢”,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傢”。
著有:《法治國傢的製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的製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思辨》、《再審的理念、製度與機製》、《執行的理念、製度與機製》、等著作五十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求是》、《法學研究》、《法學雜誌》、《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錶論文兩百餘篇。
附錄:序言&目錄&書摘
修訂版前言
為瞭幫助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法律顧問以及政法院校的師生正確理解和適用2012年8月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提高處理民事案件的水平,2012年鞦天我們即組織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庭室的業務骨乾編寫瞭本書。這些同誌基本上都是參與本法修改和研討的人員,並且均有較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較豐富的審判經驗。
本書一齣版,即為法律類民訴項的暢銷産品,兩度加印。現在距離第一版已經過去瞭將近三年,近三年來,新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實踐更為豐富,作者團隊從事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的經驗也更為豐富,有關民事訴訟理論研究的知識沉澱也更為紮實。最為重要的是,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並自2015年2月4日施行。
為此,原作者團隊加班加點,結閤最新《民訴法解釋》,逐條進行瞭修訂完善,讓解讀更新、更準確,也更權威。與此同時,我還主編瞭《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一書,以期對2012年《民事訴訟法》與2015年《民訴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做齣較為全麵的思考,為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貢獻一份力量,讓司法的公平正義真正跨越“最後一公裏”直達終點。
此次修訂版本繼承瞭原來第一版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做法,繼續按照新《民事訴訟法》條文順序展開,每個條文原則上按【背景介紹】、【條文釋義】、【實務指南】、【疑難問題】、【典型案例】五個層次進行闡釋,基本包含瞭民事訴訟法理解與適用的全部內容。不僅注重對法律條文的涵義進行準確解說,而且注意介紹立法的背景情況;不僅介紹修改過程中的不同意見和建議,而且適當介紹相關的法學理論觀點;不僅關注對法律條文本身的理解,而且關注在審判實務中的具體運用;不僅注重對實務操作進行指導,而且注重對可能齣現的疑難問題進行探討;不僅注重對相關法律知識進行係統介紹,而且注意通過典型案例進行生動闡釋。
除瞭條款內容的增補之外,責任編輯還進一步提煉、提升瞭目錄及版式設計。我們希望,未來能在原有經典版本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為讀者提供一本更為有效、內容豐富、可供隨時查閱、且能有效破解民事訴訟疑難問題、具有可操作性的工具用書。
也期待著各位方傢能對疏漏之處撥冗雅正!
江必新
2015年3月
目錄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第二條民事訴訟法任務()
第三條民事訴訟法適用範圍()
第四條民事訴訟法空間效力()
第五條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第六條審判獨立原則()
第七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八條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九條調解原則()
第十條閤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製度()
第十一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原則()
第十二條辯論原則()
第十三條誠實信用原則和處分原則()
第十四條檢察監督原則()
第十五條支持起訴原則()
第十六條我國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製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
第二章管轄()
第一節級彆管轄()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節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
第二十三條閤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四條保險閤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五條票據糾紛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六條公司訴訟管轄()
第二十七條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閤運輸閤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八條侵權行為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九條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管轄()
第三十條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管轄()
第三十一條海難救助費用的訴訟管轄()
第三十二條共同海損的訴訟管轄()
第三十三條專屬管轄()
第三十四條協議管轄()
第三十五條共同管轄()
第三節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移送管轄()
第三十七條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管轄權轉移()
第三章審判組織()
第三十九條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
第四十條第二審民事案件、重審和再審案件的審判組織()
第四十一條閤議庭審判長的産生()
第四十二條閤議庭評議案件的原則()
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的工作紀律和違法責任()
第四章迴避()
第四十四條適用情形()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迴避申請的提齣及其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迴避決定權人()
第四十七條迴避申請決定程序及其復議程序()
第五章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第五十條當事人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條訴訟請求的放棄、變更、承認、反駁以及反訴()
第五十二條共同訴訟()
第五十三條人數眾多且確定的代錶人訴訟()
第五十四條人數不確定的代錶人訴訟()
第五十五條公益訴訟()
第五十六條民事訴訟第三人()
第二節訴訟代理人()
第五十七條法定代理人()
第五十八條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五十九條委托訴訟代理權的取得和範圍()
第六十條變更和解除委托訴訟代理權限()
第六十一條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證據和查閱有關材料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當事人應當齣庭()
第六章證據()
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第六十四條舉證責任和證據審查核實()
第六十五條舉證時效()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齣具證據收據的義務()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第六十八條法庭質證()
第六十九條公證文書的效力()
第七十條書證和物證()
第七十一條視聽資料的證據效力()
第七十二條證人條件及齣庭作證的義務()
第七十三條證人齣庭作證義務的例外()
第七十四條證人費用負擔()
第七十五條當事人陳述()
第七十六條申請鑒定和委托鑒定()
第七十七條鑒定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十八條鑒定人齣庭作證的義務()
第七十九條專傢參與訴訟()
第八十條勘驗程序及勘驗筆錄()
第八十一條證據保全()
第七章期間、送達()
第一節期間()
第八十二條期間種類與計算()
第八十三條期間遲誤與順延()
第二節送達()
第八十四條送達程序()
第八十五條直接送達()
第八十六條留置送達()
第八十七條傳真、電子郵件送達()
第八十八條委托送達與郵寄送達()
第八十九條對現役軍人的送達()
第九十條對被監禁或被采取強製性教育措施的人的送達()
第九十一條轉交送達()
第九十二條公告送達()
第八章調解()
第九十三條訴訟調解原則()
第九十四條訴訟調解程序()
第九十五條協助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自願與閤法原則()
第九十七條民事調解書的製作與生效()
第九十八條無須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第九十九條調解不成的情形()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條訴訟保全的條件、措施及保全裁定()
第一百零一條訴前保全申請的條件、受理法院及采取保全後當事人起訴期限()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範圍()
第一百零三條財産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四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後解除財産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保全錯誤補救()
第一百零六條先予執行範圍()
第一百零七條先予執行條件()
第一百零八條復議程序()
第十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
第一百零九條拘傳的適用()
第一百一十條對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強製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對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強製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閤謀虛假訴訟行為方式及法律後果()
第一百一十三條被執行人虛假訴訟行為方式及法律後果()
第一百一十四條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適用強製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條罰款和拘留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條強製措施適用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條強製措施決定權()
第十一章訴訟費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訴訟費用的交納()
第二編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起訴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方式()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的內容()
第一百二十二條審前調解()
第一百二十三條審查起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節審理前的準備()
第一百二十五條訴訟文書送達()
第一百二十六條案件受理的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條管轄權異議()
第一百二十八條閤議庭()
第一百二十九條訴訟材料的審核()
第一百三十條案件調查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一條案件調查的委托()
第一百三十二條共同訴訟參加人()
第一百三十三條對受理案件的分流()
第三節開庭審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不公開審理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五條審理辦案原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庭前通知事項()
第一百三十七條開庭前準備()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順序()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的庭審權利()
第一百四十條訴的閤並()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順序()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
第一百四十三條庭審過程中的撤訴()
第一百四十四條缺席審判()
第一百四十五條關於撤訴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延期審理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條庭審筆錄()
第一百四十八條判決種類()
第一百四十九條審理期限()
第四節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一百五十條訴訟中止()
第一百五十一條訴訟終結()
第五節判決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的內容()
第一百五十三條先行判決()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書的適用範圍()
第一百五十五條一審生效裁判()
第一百五十六條裁判文書的公開()
第十三章簡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條簡易程序適用範圍()
第一百五十八條簡易程序的起訴方式和受理程序()
第一百五十九條簡便方式()
第一百六十條獨任審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條小額訴訟()
第一百六十三條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條上訴的條件()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狀的內容()
第一百六十六條提起上訴的方式()
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法院的準備工作()
第一百六十八條二審的審理範圍()
第一百六十九條二審的審理方式和審理地點()
第一百七十條二審案件的處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對不服一審裁定上訴的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二審中的調解()
第一百七十三條撤迴上訴()
第一百七十四條二審適用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條二審裁判的效力()
第一百七十六條二審的審限()
第十五章特彆程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特彆程序的適用範圍()
第一百七十八條特彆程序的審級製度和審判組織()
第一百七十九條對民事權益爭議的處理()
第一百八十條特彆程序的審限()
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條選民資格案件起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和判決()
第三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三條宣告公民失蹤的條件()
第一百八十四條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起訴和審理()
第一百八十五條發布公告和作齣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撤銷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
第四節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條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八條民事行為能力鑒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審理程序()
第一百九十條撤銷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
第五節認定財産無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一條申請認定無主財産()
第一百九十二條認定財産無主案件的審理()
第一百九十三條撤銷認定財産無主判決()
第六節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條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的概括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五條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的審查()
第七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條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概括性規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
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條人民法院依職權啓動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及申請再審管轄、效力()
第二百條再審事由()
第二百零一條調解書申請再審以及事由()
第二百零二條對解除婚姻關係裁判文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審查訴答辯以及審查方式()
第二百零四條再審審查期限、審查終結處理方式、再審審理法院()
第二百零五條申請再審期限()
第二百零六條再審中止執行以及例外()
第二百零七條再審審理程序()
第二百零八條抗訴事由、抗訴程序、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法院糾錯先行、檢察監督在後和有限再審()
第二百一十條檢察機關審查抗訴的手段()
第二百一十一條法院接受抗訴後裁定再審的期限和審級()
第二百一十二條民事抗訴書()
第二百一十三條檢察機關派員齣席法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條支付令的申請()
第二百一十五條受理支付令申請()
第二百一十六條審理和作齣決定()
第二百一十七條支付令異議和督促程序終結()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條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範圍及其申請()
第二百一十九條對公示催告申請的審查、受理、止付通知與公告()
第二百二十條止付通知和公告效力()
第二百二十一條申報票據權利()
第二百二十二條公示催告的判決()
第二百二十三條對因故未申報票據權利的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保護()
第三編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執行依據和執行管轄()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行為的異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嚮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
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機構與一般執行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條委托執行()
第二百三十條執行和解()
第二百三十一條執行擔保()
第二百三十二條執行承擔()
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迴轉()
第二百三十四條調解書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對執行的法律監督()
第二十章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條申請執行和移送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仲裁裁決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
第二百四十條執行通知()
第二十一章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財産報告製度()
第二百四十二條對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産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三條對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四條執行被執行人非金錢財産()
第二百四十五條查封、扣押財産的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條被查封財産的保管()
第二百四十七條拍賣、變賣()
第二百四十八條搜查被執行人財産()
第二百四十九條強製被執行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
第二百五十條強製被執行人遷齣房屋或者退齣土地()
第二百五十一條辦理財産權證照轉移手續()
第二百五十二條強製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第二百五十三條遲延履行的責任()
第二百五十四條繼續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對被執行人的限製措施()
第二十二章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百五十六條執行中止()
第二百五十七條執行終結()
第二百五十八條中止、終結裁定()
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彆規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則()
第二百五十九條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
第二百六十條信守國際條約原則()
第二百六十一條司法豁免原則()
第二百六十二條使用我國通用語言、文字的原則()
第二百六十三條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的原則()
第二百六十四條委托授權書的公證與認證()
第二十四章管轄()
第二百六十五條涉外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轄()
第二百六十六條涉外案件的專屬管轄()
第二十五章送達、期間()
第二百六十七條嚮我國領域外送達訴訟文書方式()
第二百六十八條涉外案件的答辯期間()
第二百六十九條涉外案件的上訴期間()
第二百七十條涉外案件的審理期間()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百七十一條涉外仲裁與訴訟()
第二百七十二條涉外仲裁財産保全()
第二百七十三條涉外仲裁裁決的效力()
第二百七十四條涉外仲裁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
第二百七十五條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七章司法協助()
第二百七十六條司法協助的原則()
第二百七十七條司法協助的途徑()
第二百七十八條司法協助請求使用的文字文本()
第二百七十九條司法協助程序()
第二百八十條申請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八十一條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八十二條外國法院生效裁判的承認與執行()
第二百八十三條國外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八十四條本法實施日期()
附錄 《民事訴訟法》與《民訴法解釋》對應錶
書摘:
第二編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起訴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閤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背景介紹】
一、立法背景和立法情況
起訴條件是原告在提起訴訟時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在民事訴訟中規定起訴條件,一方麵,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的行為;但是另一方麵,如果起訴條件規定過於嚴苛,也可能導緻齣現起訴難的現象。1991年製定的《民事訴訟法》確定瞭本條規定的四項條件為起訴的條件,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訂時並未對本條進行修改。在2012年《民事訴訟法》全麵修改過程中,對於本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理論界存在較大爭議。有學者提齣應當擴大原告的範圍,認為原告不僅包括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包括具有訴訟實施權的訴訟擔當人,並據此建議將本條第1項修改為“原告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或者雖無直接利害關係,但依法可以提起訴訟”。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典專傢修改建議稿及立法理由》,法律齣版社2008年版,第216頁。此外,還有一些學者認為,本條規定的起訴條件過於嚴苛,在實踐中容易造成“起訴難”的問題,不利於當事人行使訴權。對於原告是否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審查應當通過案件的實質性審理纔能確定,因此並不需要將該條件作為起訴的條件。另外一些學者則認為,一方麵,起訴條件的規定應當同我國的政治、司法現狀齣發,從以形式審查為原則、實質審查為例外逐步過渡到完全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麵,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直接利害關係”已經被擴大解釋為包括兩種形態:一是請求法院保護的是屬於自己的民事權益,二是請求法院保護的民事權益是受自己保護或管理的,也就是說,訴訟擔當的情況已經包含在“直接利害關係”的範圍內。因此,現行規定已經能夠較好地厘定原告的範圍,無須再規定直接利害關係以外的情況。立法機關最終采納瞭最後一種意見,並未對本條進行修改。
二、重點問題
本條的重點問題是如何確定原告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係,即原告的適格問題,具體而言就是法院如何認定起訴書上所列的原告是否具有原告的資格。原告適格是當事人適格的一個方麵,當事人適格是訴訟要件之一;因此,確定適格原告的範圍不但對於起訴階段有重要意義,對於案件的實體審理也具有重要意義。在起訴階段對於當事人是否適格的審查是屬於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對於原告是否具備起訴的條件有著重要的影響。
三、關鍵詞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或者依法由自己保護或管理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給予司法保護的訴訟行為。
“直接利害關係”,是指與受到侵害的民事權益或者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訴訟請求”又稱為“訴的聲明”、“請求意旨”,是指原告在訴訟中提齣的具體的實體上的請求。
【條文釋義】
本條規定瞭起訴的條件。
根據本條的規定,原告在提起訴訟時必須符閤以下四項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原告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係”包括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請求法院保護的民事權益屬於原告,第二種情形是請求法院保護的民事權益受原告管理或保護。前者如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主張自己的人身或財産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後者如代位權訴訟中的代位權人。應當注意的是,在起訴階段,法院對於原告是否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審查為形式審查,一般應以原告在起訴狀中的聲明為準。
二、有明確的被告
有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應當在起訴狀中將被告特定化、具體化,也就是明確原告與誰發生瞭爭議,要求誰承擔民事責任。隻有被告明確瞭,人民法院纔能通知其參加訴訟,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有明確的被告的具體要求是起訴狀中應當列明自然人被告的姓名、住所或者法人被告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錶人等基本情況。就如何認定有明確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作齣瞭明確定,即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彆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必須提齣實體權利主張,即嚮人民法院提齣保護自己民事權益的具體內容。一般而言,原告提齣的訴訟請求包括以下三種類型:一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確認之訴),二是請求被告履行給付義務(給付之訴),三是請求發生、變更或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形成之訴)。原告在嚮人民法院提齣訴訟請求時,還必須提供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原告提供的事實包括原被告之間民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原告實體權利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的事實等。原告對於自己提齣的事實,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並在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說明提齣訴訟請求的理由。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在起訴階段對於原告提齣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證據材料,法院應以形式審查為主,隻要證據材料能夠說明爭議存在並非毫無根據即可。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是指請求人民法院裁判的爭議事項必須是在人民法院能夠行使民事審判權的職權範圍內,也即人民法院的主管範圍。這一範圍主要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如果起訴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起訴人嚮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指原告起訴時必須嚮依法對該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例如,依照本法第二章關於管轄權的規定,因不動産糾紛提起的訴訟,隻能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權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基礎,無管轄權則無審判權;因此,原告若嚮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受訴法院將不予受理並告知其嚮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實務指南】
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當具備本條規定的四項實質條件,而人民法院在起訴階段對於該四項條件一般僅作形式審查。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起的訴訟符閤本條規定的四項條件的,必須受理;對於不符閤本條規定的,則根據本法第124條的規定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2)依照法律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對閤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麵仲裁協議嚮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嚮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嚮仲裁機構申請仲裁;(3)依照法律的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嚮有關機關申請解決;(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嚮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需要特彆注意的是,部分特殊民事糾紛案件的起訴有一定的前置條件。例如,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經過勞動仲裁,纔能嚮人民法院起訴;根據《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乾規定》(法釋〔2003〕2號)第6條的規定,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應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
【疑難問題】
起訴條件,是指當事人提起訴訟所需要具備的條件,隻有具備瞭起訴條件人民法院纔會受理案件。訴訟要件,是指為瞭實現訴訟的目的所必須具備的某些前提條件或事項。與起訴要件不同的是,訴訟要件並非發生該訴訟的要件或者構成該訴訟成立的要件,而是作齣本案判決的前提條件,如果欠缺訴訟要件而不及時予以補正就會遭遇被裁定駁迴起訴的後果。訴訟要件的法律效果在於,如果不具備對本案實體請求或實體權利義務爭議判決的要件,也就不能夠對當事人的實體請求或者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作齣判決。勝訴要件,是指據以判決當事人勝訴所具備的要件。起訴條件是審查訴訟要件的基礎,而訴訟要件則是審查勝訴要件的前提。理論界一般認為,我國目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實質上包含瞭部分訴訟要件,如“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際上屬於當事人適格的問題,而當事人適格是訴訟的要件之一。
【典型案例】
被告為多數時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1364號。
原告北京智揚偉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揚公司)因閤同糾紛將創思生物技術工程(東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思公司)和開封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開封城管局)起訴至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進入審理階段,智揚公司主張本案的案由為閤同糾紛,原告起訴的事實依據是2006年2月27日創思公司和智揚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而該份《協議書》的簽約方隻有兩方,即創思公司和智揚公司。雖然在該份《協議書》中齣現過“招商人(開封市城市管理局)”字樣,但開封城管局不是該份《協議書》的簽約方,所以開封城管局與智揚公司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開封城管局與本案閤同糾紛無關。因此,原告將創思公司和開封城管局列為共同被告不符閤法律的規定,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該案經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後,創思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嚮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根據原《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時,對於被告的要求是“有明確的被告”。本案一審原告智揚公司起訴時,將創思公司和開封城管局均列為被告,符閤《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被告明確性要求。因開封城管局住所地在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時依據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權並無不妥。創思公司如認為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有權在一審答辯期內提齣管轄權異議,不服一審裁定的,還可提齣上訴通過二審程序主張。但經本院審閱一審捲宗,申請再審人創思公司在一審答辯期間未提齣管轄權異議。在案件進入實體審理階段後,因管轄權已經確定,開封城管局是否為適格被告並不影響一審法院對於本案的審理。即使人民法院查明開封城管局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裁定駁迴瞭智揚公司對開封城管局的起訴,亦不影響已經開始的實體審理程序,不需再移送案件。
從本案的審理要旨來看,民事訴訟原告起訴時列明多個被告,因其中一個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轄區內,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權。其他被告如果認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應當在一審答辯期內提齣管轄權異議,未在此期間提齣異議的,因案件已經進入實體審理階段,管轄權已經確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轄區內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適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駁迴原告對該被告的起訴,並不影響案件實體審理,無須再移送管轄。
(撰稿人:苑多然 何東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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