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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众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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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
  • 刑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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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 蓉政图书专营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13195
商品编码:15902140609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刑法一本通 第十三版
开本:大32开
出版时间:2017-07-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743
套装数量:1
字数:690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商品参数
刑法一本通(第十三版)
定价 47.0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版次 B13
出版时间 2017年09月
开本 A5
作者 李立众 编
装帧 平装
页数 743
字数 690000
ISBN编码 9787519713195


内容介绍

★连续畅销十二版,久经市场考验不衰

★超高使用率版本,2017年全新修订版

★完美融入法学教研、司法实务、司考培训

★专业实用、查阅功能强大的刑法工具至优之选




















本次修订增补了第12版以(至2017年8月14日之前)的所有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指导案例。增补了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新发布的刑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指导案例共18件,新增了不易收集 高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 高人民检察院及其法律政策研究室发布的刑法规范性文件17件、公安部发布刑法规范性文件2件,同时更正第12版细微失误

修订后的《刑法一本通》能够反映我国刑法法规及其解释的新全貌。此外为了控制篇幅,本次修订删除了第12版前言、第12版附录中的刑法立法·立法解释总名录以及刑法司法解释总名录(可在公众号“刑法一本通”阅读这些内容)。


本版附赠精美书签

为方便读者查阅标记的使用需求,本版特别设计制作了一组(两款)的精美书签,每本书随机加赠一枚,既实用又美观,为读者的工作和学习增添一抹清新之气。

关于本书配套的公众号“刑法一本通” 

本书配套的公众号“刑法一本通”近期也有重大改进,除 一时间发布本书出版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刑法指导案例外,借助共享技术,公众号已经发展成为“刑法掌中宝”:用户可随时在公众号中查阅刑法典、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可查阅与刑法条文相关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省法院发布的立案标准规范性文件)可查阅1979年刑法原文、1997刑法原文刑法资料,可查阅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乃至各罪的裁判规则,还可阅读《刑法一本通》各版前言,在公众号中留言以便与编者保持沟通。

 

 




作者介绍

李立众,教授,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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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版前言

如果不能及时反映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的新动态,法规工具书基本就过时了,很快会被其他同类工具书取代。而且,同类工具书几乎每年都在修订,如果本书不想落后,定期修订就是难免的。

读者的利益至上,修订版必须保证修订质量。本次修订增补了第12 版以来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新发布的刑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指导案例共18 件,新增了不易收集的 高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 高人民检察院及其法律政策研究室发布的刑法规范性文件17 件、公安部发布的刑法规范性文件2 件,同时更正了第12 版的细微失误。修订后,本书能够反映我国刑法法规及其解释的新全貌。此外,为了控制篇幅,本次修订删除了第12 版前言、第12 版附录中的刑法立法·立法解释总名录以及刑法司法解释总名录(可在公众号“刑法一本通”阅读这些内容)。

如何清理已经失效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是编撰法规类工具书的难题之一。当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刑法修正案不一致,或者原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不一致,或者原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就会出现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失效问题。为了避免司法人员误用失效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处理案件,及时指出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失效之处,是法规类工具书义不容辞的责任。

2011 年下半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建国以来首次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不过,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永远都是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因为刑法条文可能被刑法修正案修订,新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不断问世,自然陆续出现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失效问题,因而必须及时做好清理工作。

本来,及时清理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是司法部门顺带即可处理的事情,因为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及其相关部门是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 清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哪些内容已经失效。因此,在发布新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时,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及其相关部门只要顺带指出现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已经失效或者哪些内容已经失效,就同时完成了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或许是基于这一考虑,2015 年12 月31 日 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第24 条第2 款明确规定:“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以往司法解释不再适用或者部分不再适用的,应当在新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规定。”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确实也在从事这一工作。例如,2017 年1 月25 日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 条规定:“本解释自2017 年2 月1 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 号),《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 号),以及《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 号)同时废止。”类似这样的规定,使人一目了然哪些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

令人遗憾的是,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并未一以贯之地进行上述工作。例如,2016 年11 月14 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42 条规定:“本规定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该条并未明文宣布2012 年1 月17 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废止,因此,2012 年1 月17 日《规定》是否已经整体失效,就成为问题。

对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部分内容失效的情形,要在新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原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哪些内容不再适用,就技术而言存在难度。尽管如此,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及其相关部门仍有各种机会完成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例如,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及其相关部门可以在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明原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哪些内容已经不再适用。但是,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及其相关部门似乎很少进行这一工作。

这样,及时清理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任务,自然就落在了法规类工具书的头上。为此,就有必要明确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根据多年的清理经验,本书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1. 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刑法修正案不一致时,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故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失效。

2. 针对同一法律适用问题,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优于原有司法解释规定,二者不一致时旧的司法解释规定应被清理。在已有司法解释的前提下,之所以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是因为对法律适用问题有了新的看法,只有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处理案件,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才有其意义。正因为如此,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经常在司法解释 后一条规定“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优于旧的司法解释规定意味着,如果旧的司法解释完全被新的司法解释取代,则旧的司法解释整体失效。如果新的司法解释与旧的司法解释仅是交叉关系,新的司法解释仅对旧的司法解释部分内容重新作了规定,则旧的司法解释中被变更部分的规定失效,其他部分规定依然有效。

3. 针对同一法律适用问题,司法解释的规定优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者不一致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被清理。

这里首先需要厘清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所谓司法解释,是指经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或者 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应在《 高人民法院公报》或者《 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和全国性媒体(如《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上登载,涉及法律具体适用的且有司法解释文号的司法指导性文件。1949 年至1997 年6 月30 日期间,由于缺乏司法解释形式和制定程序的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有多种形式。自2007 年4 月1 日起, 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发布的“解释”“规定”“批复”“决定”且以“法释”字编号的司法指导性文件为司法解释。自2015 年12 月31 日起, 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规则”“规定”“批复”“决定”等形式,统一编排“发释字”文号。

所谓规范性文件(亦称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是指司法解释以外的由 高人民法院或其研究室及各个业务庭、 高人民检察院或其法律政策研究室及各个业务厅发布的未经审判委员会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涉及法律的具体适用但无司法解释文号的司法指导性文件,有“意见”“纪要”“通知”等多种形式。当前,无论是 高人民法院还是 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指导性文件,只要没有司法解释文号,就不属于司法解释,应当划入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存在如下区别:其一,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司法人员必须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案,而规范性文件并无法律效力,仅对处理案件具有参考、借鉴意义。其二,司法解释属于裁判依据,如果按照司法解释处理案件,在法律文书中就必须援引司法解释;而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裁判依据,虽可在法律文书说理部分作为说理的理由加以引用,但不是必须援引的。可见,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存在位阶关系,司法解释高于规范性文件。在以往的司法解释中, 后一条常规定“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但近期发布的司法解释在表述上出现了细微变化,如2016 年12 月23 日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 条规定:“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之所以不再提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是因为规范性文件与司法解释本来就不是同一层次的东西,二者不一致时,理所当然应以司法解释为准。所以,仅在没有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未作规定时,才能考虑参考规范性文件处理案件。

据此,针对同一法律适用问题,先有规范性文件,后来发布了司法解释,或者原本就有司法解释,后来发布了规范性文件,如果二者不一致,一律应以司法解释为准。明确这一点,有助于提醒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仅要避免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而且应在现有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制定规范性文件,以避免规范性文件与司法解释不一致。

本书就是按照上述原则清理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公开这一清理标准,既有助于学界进一步讨论该清理标准是否合适,又有助于读者自行清理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还有助于读者检查编者的清理结果是否正确。

近期,与本书配套的公众号“刑法一本通”也有重大改进,除在 一时间发布本书出版后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刑法指导案例外,借助共享技术,公众号已经发展成为“刑法掌中宝”:用户可随时在公众号中查阅刑法典、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可查阅与刑法条文相关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省级法院发布的立案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可查阅1979 年刑法原文、1997 年刑法原文等刑法资料,可查阅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乃至各罪的裁判规则,还可阅读《刑法一本通》各版前言,在公众号中留言以便与编者保持沟通,等等。

很多读者使用本书多年,并以各种方式就本书的修订、再版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完善建议,在此对这些读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样,一如既往,对数年的合作伙伴张心萌编辑,表示谢意。

李立众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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