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4
謝望原,謝福笛著的《不一樣的辯護(成為刑辯高手的31個經典戰例)》,作者為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謝望園,作者從事兼職律師近20年。作者從親手辦理的案件中精選20多個經典案例,揭示案件基本事實,分彆從控、辯、審三個方麵的意見綜閤,提齣令人信服辯護意見,說明判決結論,*後做齣客觀公允分析評論。
作者從親手辦理的刑事案件中精選31個經典案例,揭示案件基本事實,歸納控辯雙方爭議焦點,提齣令人信服辯護意見,說明判決結論,*後做齣客觀公允分析評論。《不一樣的辯護:成為刑辯高手的31個經典戰例》對檢察官和刑事辯護律師具有極其重要的指導價值,對法官判案也具有重要參考意義。同時,《不一樣的辯護:成為刑辯高手的31個經典戰例》也是一部將刑法學理論與刑事政策運用於刑事辯護實踐的經驗著述,對於研習刑法學的人士當然具有直觀指導意義。
"謝望原,法學博士,傑齣學者特聘教授(二級)、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會議副**、中國人民大學網絡犯罪與安全中心主任、刑事政策與比較刑法研究所所長、中央治理商業賄賂專傢谘詢組成員、*高人民法院案例導工作專傢委員、北京市**人民法院專傢谘詢委員、中國法律谘詢中心專傢委員會委員、首都法學法律**人纔庫專傢、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刑事審判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霍剋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北京市地石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曾任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長期從事刑法學教學研究工作,獨著(譯)或以**作(譯)者齣版刑法學論著30餘部,對各類疑難復雜刑事案件辯護駕輕就熟。
謝福笛,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碩士課程班結業,曾在廣州、北京等地從事律師工作13年餘,現為北京霍剋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律師,辦理過諸多各類重大法律事務糾紛案件,尤其擅長處理各類民商事及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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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01彭某為境外竊取、非法提供**秘密案
核心提示:已申報專利且已經公開的技術,不屬於**秘密,嚮他人轉讓已申請專利而公開的技術,不構成為境外竊取、非法提供**秘密罪;若成立為境外竊取、非法提供**秘密罪,公訴人應當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危害**安全的故意與目的。
02王某東銷售假藥案
核心提示:利用電商平颱擅自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可能構成銷售假藥罪;但該假藥隻是未經批準而進口銷售,其藥效則真實可靠,故有彆於那些摻雜使假的真正假藥;如果被告人社會危險性不大,犯罪情節不是很嚴重(涉案藥品大部分尚在倉庫沒有齣售)的,可以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03陳某信用證詐騙案
核心提示:成立信用證詐騙罪,行為人必須客觀上實施瞭虛構事實、騙取財物的行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刑法》**95條的兜底條款,“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應當是指利用“軟條款”(陷阱條款)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不能作無限任意的擴張解釋;犯罪人之間沒有共謀和意思聯絡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04張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核心提示:單位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為瞭單位利益實施的犯罪,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行賄人檢舉揭發他人(行賄對象)犯受賄罪且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成立立功。
05吳某閤同詐騙案
核心提示:閤同雙方反復商談並簽署的法律文件,屬於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錶示,由此形成的閤同與閤同詐騙毫無關係;即使在報批受讓股權的材料中有虛假成分,但這與公訴人要證明的閤同詐騙犯罪之間根本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即便一方閤同當事人存在某些不作為,也仍然僅僅涉及民事違約問題--僅僅是行為人沒有積極履行閤同約定的民事義務,如果因此造成民事侵權,行為人也隻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06賈某傷害緻人死亡案
核心提示:在雙方互毆的情況下,如果一方已經停止鬥毆並逃離現場,而另一方仍緊追不捨,繼續實行侵害,則前者對後者正在實行的不法侵害,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由於後者(繼續侵害方)的非法加害,前者(停止鬥毆或逃跑的一方)已處在被害人的地位,其正當防衛行為雖然造成瞭一定傷亡後果,但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07鬍某故意殺人案
核心提示:在場麵異常混亂的情況下,行為人隻是順手一刀捅傷被害人,且沒有故意捅紮其要害部位,認定行為人不具有殺害被害人的故意,而僅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閤理;行為人主動嚮公安機關投案,亦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當然構成自首;對於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如無特彆不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理由的,應當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08雷某故意殺人案
核心提示:公安局“生物物證/遺傳關係鑒定書”記載,案發現場還發現瞭垃圾桶頂蓋上的疑似痰液和黃鶴樓煙頭,經DNA檢測,受檢痰液和煙頭並非被告人和被害人所留,而分彆是第四名男性和第五名男性所留,這就意味著,還有兩人到過案發現場,如果不能排除另外到達現場的那兩人作案可能,就不能得齣被告人就是殺人凶手的結論;因鄰裏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彆。
09易某故意傷害案
核心提示:纍犯的前罪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從寬處罰,換言之,即使具有纍犯情節,也要區彆纍犯前後罪是否均為暴力犯罪及其嚴重程度來適用刑罰,而不可不分青紅皂白地一律從重處罰;被告人前後兩次涉案的犯罪均沒有到達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的程度的,不可以將前後兩次犯罪相加而升格為死刑(包括“死緩”) .
10.丁某故意傷害緻人死亡案核心提示:“被害人的過錯”距離行為人後續報復性犯罪的時間無關緊要,隻要是“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那麼對被告人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在實行過限的情況下,實行過限行為的人理所當然應對其過限行為承擔責任,但其他共同犯罪人對過限行為不負責任。
11.高某故意殺人死刑復核案
核心提示:被告人究竟是間接故意還是直接故意,應當綜閤全案判斷,不可忽視案件基本事實--臨時起意,將醉酒後駕車撞人認定為直接故意行為,不符閤刑法學上有關故意的基本理論;在酒精作用下喪失其認識與控製能力後所為,雖然難以用過失解釋其行為,但至多也隻能是間接故意;應當客觀公允看待被告人的閤理辯解,*不能將其對行為性質的正常辯解看作“拒不供認主要事實,且無悔罪錶現”;應當正確理解和執行**死刑政策,司法機關不能成為滿足非理性報復的殺人機器。
12.郭某強被害案代理意見
核心提示:如果隻是一方聚集多人對他方進行攻擊,他方並無鬥毆故意,且遭遇突然襲擊,這就是典型的共同故意傷害或者共同故意殺人行為;使用事先準備好的三支雙管獵*,在極其接近被害人的距離(庭審查明約1公尺)嚮被害人要害部位開*並造成被害人死亡,此乃典型的故意殺人;自始至終參與並指揮、策劃*殺被害人者,應當對該*殺被害人行為的全部犯罪後果負主要責任。
13.耿某擾亂無綫電通訊管理秩序案
核心提示:某些輕罪的“兼職作案”、偶犯或初犯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坦白、認罪悔罪是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14.麯某受賄、巨額財産來源不明案
核心提示:北京市電力局下屬的電力電纜維護修試中心屬於集體性質企業,本案行為人被安排擔任多種經營總公司副總經理,不屬於“國有公司……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的情況,因而不具有“**工作人員”身份,進而不能成為受賄罪、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主體。
15.張某非**公職人員受賄案
核心提示:辦案機關所掌握綫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範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成立自首;在主動如實供述自己收受他人房産的同時,也檢舉揭發瞭其他人收受行賄人所送房産且查證屬實的,屬於立功;既有自首情節,又有立功情節的,可以較大幅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6.日本某電裝有限公司嚮非**工作人員行賄案
核心提示:行賄的代理人可以和真實的行賄人共同構成嚮非**工作人員行賄罪,卻不能與收受賄賂的非**工作人員一起共同構成非**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工作人員行賄罪乃是數額犯,其中未遂數額部分可以追繳、沒收,但不宜與既遂數額混為一談作為定罪量刑依據。
17.楊某貪汙、挪用公款案
核心提示:言詞證據具有間接證據性質,若要將其作為認定被告人貪汙的定罪證據,僅憑言詞證據是不夠的,還必須有與之相吻閤的其他證據並共同構成嚴密而完整的證據鎖鏈;一般來說,被告人對贓款的處置並不影響對被告人行為的定性,但是,當贓款事實上具有犯罪對象的性質而成為案件的核心證據時,在沒有查明作為犯罪對象的贓款是否存在以及其來龍去脈的情況下,就不能貿然定罪,*不能適用死刑。
18.周某貪汙案
核心提示:如何判定貪汙罪之既遂與未遂形態,與盜竊罪等財産型犯罪一樣,應以財物是否脫離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控製並且實際置於行為人控製之下為判斷標準。財物已經脫離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控製,且已實際置於行為人控製之下的,方為貪汙罪既遂;反之,則隻能係貪汙未遂。
19.陳某受賄、行賄、貪汙案
核心提示:根據有關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評估師執業證書,並經注冊登記的人員,方可從事資産評估業務”,而本案中辦案機關委托的會計司法鑒定所,不具有資産評估資格,因而其所做齣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被告人妻子在公司兼職工作期間領取的年薪不能計入被告人的受賄數額,被告人妻子轉讓其持有的15%公司股權取得的300萬元收入,*不能被計入被告人受賄數額。
20.丁某受賄、挪用公款、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
核心提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纔能構成受賄罪”;受賄孳息,應予追繳,但不應記入受賄數額;僅僅因為使用公款的單位有被告人的弟媳開辦的公司的股份,並不足以說明被告人謀取瞭個人利益;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隻能是國有公司、企業的經理、董事,不具有“經理”“董事”身份的一般公司“負責人”並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21.肖某受賄案
核心提示:被告人處於被非法拘禁狀態期間的供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對被告人刑訊逼供取得的相關供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非法拘禁證人逼取證詞屬非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辦案人員在香港對有關境外人員所取證言沒有法律根據,故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沒有被依法指定為辦案單位的檢察院所做的證人證言筆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22.季某受賄案
核心提示:對於證據可靠性和事實真實性的認定,不能簡單以證據多寡作為依據,現有證據並不能得齣行賄人送給被告人的好處是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0%的收益這樣一個**結論;根據“若有疑點,利益歸被告”這一重要刑事司法原則,存疑時應當作齣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必須注意區彆涉案金額與犯罪數額;如果把仍然處在行賄人實際控製與支配下的股票收益認定為受賄人已經受賄既遂,那就是以可能性(或然性)作為定罪根據;**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齣資,“閤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閤作”投資的,其受賄數額為請托人給**工作人員的齣資額,受賄人所獲得的分紅款,屬於受賄孳息,該孳息可依法沒收,但不應當計入受賄數額;**工作人員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請托人房屋纔可能構成受賄罪,而“不閤理的低價”的標準,至少應當等於或者大於民法上“明顯不閤理的低價”的標準。
23.張某受賄案
核心提示:認定被告人受賄的數額,缺少必要的書證、物證,主要依靠涉案人員的言詞來認定,不符閤《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基準要求;如果受賄人根本不知道他人送給自己財物,而是行賄人之一將賄款截留瞭,此種情況至多隻能認定為行賄未遂,而受賄行為則尚未著手;《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第9條**款規定的“**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是基於刑事政策立場的規定,所謂“及時退還或者上交”,從規範解釋論的立場來看,關鍵是要看行為人是否在“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之前退還或者上交,隻要是在“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之前退還或者上交的,都屬於“及時”的範疇,不應當以受賄論處。
24.黃某受賄案
核心提示:為瞭公司利益而行賄,僅有行賄人和受賄人的言詞證據,沒有公司財物賬據、銀行轉賬單證,也沒有公司其他人證物證的,因為不能排除閤理懷疑,故不能認定;司法機關在對法律和司法解釋進行解釋時必須持謹慎態度,換言之,司法機關對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理解必須具有充分且閤理的根據;在沒有任何明確依據或者存疑的情況下,應當作齣有利於被告的解釋,而不能故意作齣不利於被告人的解釋。
25.張某利用影響力受賄案
核心提示:“其他關係密切的人”,一般應當是指與**工作人員具有“共同利益關係的人”,即便是理解上有所擴張,也應當嚴格限製在情人關係、戀人關係、前妻前夫關係、密切的上下級關係(如領導的司機、秘書)、姻親關係、密切的老鄉關係、老戰友關係、老同學關係等範圍內。
26.李某行賄、受賄案
核心提示:行賄人與受賄人交往曆史久,過從甚密,受賄人也曾經多次送給行賄人禮品、紅包等,即使不認定他們兩傢的交往是禮尚往來,但應當從行賄人的行賄款中扣除受賄人送給行賄人的相應款物;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甚至“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不應當承認口供對案件事實的獨立和**的證明力,在沒有必要的其他物證、書證或者其他知情人員的證詞情況下,僅僅依靠涉案人員自己的部分言詞證據來認定,這本身就不符閤我國刑事證據規則理論與實踐的要求。
27.李某單位行賄案
核心提示:被告人在歸案後積極配閤檢察機關的犯罪偵查工作,一方麵誠懇交代自己行賄事實,另一方麵揭發他人受賄事實,客觀上扮演瞭汙點證人角色,可以從輕處罰。
28.王某單位行賄案
核心提示:被告人在紀委“雙規”期間主動交代自己基本犯罪事實或者主要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
29.鄭某濫用職權、受賄案
核心提示:在“實行企業化管理、對內對外均實行有償服務”的處級***的負責人,根本不具有***工作人員的身份,故其**不符閤濫用職權罪的主體資格;非***工作人員(無身份者)可以和***工作人員(有身份者)構成共同濫用職權罪;如果被告人處理涉案**財産是按照“行管辦”領導意見辦理的,此種情況下,隻有認定該主管領導和被告人同時構成共同濫用職權罪,纔可以追究被告人的濫用職權罪的刑事責任,而不可單獨追究並無***工作人員身份的被告人濫用職權罪的刑事責任。
附錄:不起訴案
1.榖某涉嫌逃稅案
2.徐某涉嫌買賣製毒物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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