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语境下的轻罪刑事政策研究 田兴洪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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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08844
商品编码:27986413837
丛书名: 宽严相济语境下的轻罪刑事政策研究
出版时间:2010-08-01

具体描述

基本信息

书名:宽严相济语境下的轻罪刑事政策研究

定价:35元

作者:田兴洪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08-01

ISBN:9787511808844

字数:277000

页码:353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大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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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立足于犯罪分层的理论基础,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构建了一个概念清晰、体系完整,关系和谐的轻罪刑事政策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这不仅是刑事政策研究领域的一个重大创新,也是刑事政策理论力图指导刑事法实践的重要探索。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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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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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脉络与理论演进 引言 “宽严相济”作为中国刑事政策的核心理念,贯穿古今,历久弥新。它并非简单的“从宽”或“从严”的二元对立,而是一种辩证统一、动态平衡的政策思维,要求在不同历史时期、针对不同犯罪类型、针对不同犯罪主体,采取相机抉择、精准施策的刑事司法路径。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伴随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变迁及价值观念多元化,“轻罪”治理的有效性、人权保障的边界以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问题日益凸显,对“宽严相济”理念在轻罪领域的具体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本文旨在梳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演变,探讨其在轻罪治理中的理论基础、实践困境与创新可能,以期为构建更具人本关怀、更富效率的轻罪刑事政策提供理论支撑。 第一章:“宽严相济”的千年回响:历史溯源与内涵解构 “宽严相济”并非横空出世的新鲜事物,而是根植于中华法系深厚的土壤。从早期“刑赏兼施”、“刑德相辅”的思想萌芽,到汉代“重刑轻罚,以宽为佐”的政策取向,再到唐律“德主刑辅”、“宽猛相济”的原则确立,直至明清时期更为精细化的量刑考量,都体现了对“宽严相济”的反复探索与实践。 早期思想渊源: 早期中国哲学思想中,“阴阳相生”、“刚柔并济”等辩证思想,为“宽严相济”的政策理念提供了哲学基础。如《尚书》中“惟刑克由,惟德克和”,已隐约可见刑与德的相互依存,罚与仁的相互协调。 历代法律实践演进: 汉代: “重刑轻罚,以宽为佐”是汉代刑事政策的基本特征。一方面,汉初吸取秦朝严刑峻法的教训,采取相对宽松的刑罚政策,以缓和统治矛盾,巩固政权。另一方面,也保留了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 唐代: 《唐律疏议》确立了“德主刑辅”、“宽猛相济”的指导思想。律文明确规定了“十恶”等重罪,但也强调了“八议”、“五刑”的灵活性,以及“折杖”、“杖流”等相对较轻的刑罚。法律条文的细致规定,体现了对不同情况的区分对待。 宋明清: 这一时期,“宽严相济”的思想在实践中更加细化,刑法的应用更加注重情理结合。审判过程中,对犯罪动机、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的考量日益增多,力求实现“情法相称”。尤其是在轻罪领域,对于初犯、偶犯、过失犯等,往往采取教育、感化、非刑罚处理等方式,以达到“刑外之意”的教化目的。 “宽严相济”的现代解读: 进入现代法治语境,“宽严相济”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它不再仅仅是统治者维护统治的手段,而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与中国国情的有机结合。其核心在于: 1. 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相对灵活性: 在尊重罪刑法定、保障人权的基础上,通过罪刑相当、量刑分化等方式,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和人道化。 2. 强调预防与改造: “宽”并非纵容,而是通过非刑罚措施、轻微刑罚、教育改造等手段,预防犯罪、减少社会危害;“严”并非酷烈,而是对严重犯罪保持刑事打击的力度,维护社会秩序。 3. 动态平衡与情境考量: “宽严”的界限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需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犯罪发展趋势、犯罪人个体情况以及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动态调整和权衡。 第二章:轻罪治理的时代挑战:“宽严相济”在实践中的张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复杂,轻微犯罪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如何有效地治理轻罪,成为刑事政策面临的重大课题。“宽严相济”理念在轻罪领域的应用,既带来了积极的变化,也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轻罪的界定与特征: 轻罪通常指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法定刑较轻的犯罪。其特征包括: 社会危害性较小: 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社会秩序扰乱程度相对有限。 法定刑较低: 通常适用短期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较轻刑罚。 犯罪主体复杂: 涉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智力障碍者以及因一时糊涂、生活所迫而犯罪的主体。 犯罪动机多样: 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既有经济原因,也有情感情绪或一时冲动。 “宽严相济”在轻罪领域的实践困境: 1. “宽”的边界模糊化: 实践中,对“宽”的理解可能过度偏向“不追究”或“轻微处罚”,导致对一些本应予以刑罚惩戒的轻罪,出现“情有可原”的泛化,甚至可能滋生“有权不罚”、“法不责众”的现象,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2. “严”的过度适用: 尽管是轻罪,但若因追求“严打”效果,将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纳入刑事司法程序,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增加犯罪人的社会不适应成本,甚至导致“低犯罪高刑事化”的尴尬局面。 3. 重刑轻教的思维惯性: 尽管非刑罚手段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根深蒂固的“有罪必罚”、“以刑代管”的思维惯性依然存在,对于轻罪的教育、矫正、社区矫正等非刑罚措施的重视和应用程度仍显不足。 4. 司法资源配置失衡: 面对海量的轻罪案件,有限的司法资源往往难以充分应对,导致部分轻罪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或者在证据收集、程序保障等方面存在不足。 5. 社会化治理的薄弱环节: 轻罪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但这需要司法、行政、社区、家庭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然而,在实践中,社会各方力量的协同联动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导致轻罪治理往往“孤军奋战”。 6. 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某些轻罪的构成要件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加上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宽严相济”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影响司法公正。 7. 人权保障的挑战: 在轻罪治理中,如何平衡效率与公正,避免“重刑不重人权”,保障犯罪人(特别是轻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羁押和不公正的处罚,是重要的时代课题。 第三章:轻罪刑事政策的创新之路:“宽严相济”的时代回应 面对轻罪治理的现实挑战,需要对“宽严相济”的理念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构建更具适应性、有效性和人本关怀的轻罪刑事政策。 优化“宽”的内涵与边界: 1. 积极运用非刑罚治理手段: 大力发展和完善社区矫正、人民调解、行政处罚、行业自律等多元化纠纷解决和犯罪预防机制。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是通过教育、训诫、告诫等方式处理。 2. 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进一步细化和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确保其真正发挥减少诉累、提高效率、促进教育改造的作用,同时防范被滥用。 3. 慎重对待轻罪的刑事追诉: 严格控制轻罪的刑事立案和起诉,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小的,优先考虑非刑罚处理。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根据具体情况,探索轻刑、非刑罚处理与考察期制度相结合的模式。 4. 关注犯罪人的修复性正义: 强调犯罪人对其行为的责任,并通过修复性司法等方式,促使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建立理解、宽恕、赔偿的关系,实现对社会关系的修复。 精准把握“严”的尺度与重点: 1. 聚焦社会危害性更大的轻罪: 对于情节相对严重、社会危害性依然存在的轻罪,仍需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和公众的安全感。 2. 区分不同犯罪主体: 对于惯犯、组织犯罪、对未成年人或特定弱势群体犯罪的轻罪,则需要坚决打击,体现“严”的必要性。 3. 强化刑罚执行的有效性: 即使是轻刑,也应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例如,确保罚金的足额缴纳,社区矫正的有效监督,从而实现刑罚的威慑和改造功能。 重塑轻罪治理的法律工具箱: 1. 完善轻罪的立法: 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轻罪的构成要件、法定刑幅度,以及非刑罚处理的适用情形,减少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2. 推进刑事司法程序的现代化: 优化轻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保障诉讼权利,加强对轻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3. 探索轻罪案件的案中和解与替代性解决机制: 对于一些轻微的民事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交织的案件,可探索通过案件调解、修复性赔偿等方式,在刑事程序启动前或进行中,寻求双方当事人的和解,以达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的目的。 构建社会化、协同化的轻罪治理体系: 1. 强化部门协同: 建立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卫健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机制,形成治理合力。 2.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团体参与到轻罪的预防、帮扶、矫正、融入等环节,提供专业的社会服务。 3. 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度: 通过普法宣传,增强公众对轻罪的认知,引导公众理性对待轻罪,并鼓励其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 重视对犯罪人家庭的支持与干预: 许多轻罪的发生与家庭功能失调有关,应关注犯罪人的家庭,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帮扶,阻断犯罪的代际传递。 以人本关怀为导向的轻罪政策: 1. 强调教育与改造的实效性: 将教育、心理辅导、技能培训等作为轻罪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重新融入生活。 2. 关注犯罪人的特殊群体: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和更具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3. 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在轻罪治理的全过程中,始终将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防止程序空转、权利被侵犯。 结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中国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在于实现刑罚的适度性与有效性。在轻罪治理领域,这一原则的践行更需要智慧与审慎。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轻罪治理的最终目标并非简单地“惩治”,而是通过精准的刑事政策,实现对社会危害的最小化、对犯罪的有效预防、对犯罪人的理性改造以及对社会关系的修复。这意味着,我们在坚持“严”以维护法治尊严、保障社会秩序的同时,更要积极拓展“宽”的维度,充分运用非刑罚手段,关注人本关怀,构建多元协同的治理体系。唯有如此,“宽严相济”的理念才能在轻罪治理的实践中焕发新的生机,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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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宽严相济语境下的轻罪刑事政策研究》确实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极具启发性。我特别欣赏作者在梳理我国轻罪刑事政策演变脉络时,那种抽丝剥茧般的严谨。从历史的维度去看,政策的每一次调整,背后都牵扯着复杂的社会、经济和司法改革的逻辑。作者并没有简单地罗列事实,而是深入分析了不同时期政策调整的原因、侧重点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例如,在探讨“少捕慎诉慎判”原则如何在轻罪领域落地时,书中详细阐述了不起诉、撤回起诉、认罪认罚从宽等具体制度的设计和实践困境,并对这些制度的内在张力进行了深刻剖析。我从中看到了政策制定者在平衡罪罚相当、人权保障与社会秩序维护之间所做的艰难抉择。

评分

坦白说,这本书在理论深度上让我获益匪浅,尤其是在关于“宽严相济”原则在轻罪领域的具体化和操作性问题上。书中提出的“宽严相济”并非简单的“轻罪轻判”,而是强调罪责刑相适应,关注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效果。作者通过对不同类型轻罪的细致分析,例如对一些非暴力不合作行为,或是因社会压力而产生的轻微违法犯罪,阐述了如何在坚持法治底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刑罚之外的教育、矫正、修复功能。书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宽严相济原则的结合,以及其在轻罪领域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进行了深入的辨析,这对于理解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非常有帮助。

评分

这本书最让我眼前一亮的地方,在于其对轻罪刑事政策背后深层社会动因的洞察。作者不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层面,而是将目光投向了更广阔的社会土壤。它深刻地揭示了轻罪案件的产生往往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基层治理能力不足、社会心理失衡等诸多因素息息相关。例如,书中对一些轻微犯罪(如占小便宜、轻微破坏等)与当下社会心态、价值观念变迁之间的关联进行了细致的探讨,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前沿和具有前瞻性的视角。这种研究思路,使得“宽严相济”不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而是与现实社会问题紧密相连,为我们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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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名法律实务工作者的角度来看,《宽严相济语境下的轻罪刑事政策研究》是一本极具参考价值的著作。作者在对当前我国轻罪刑事政策的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瓶颈和挑战,并提出了一些富有建设性的改进意见。尤其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关于如何平衡“罪罚相当”与“教育挽救”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在实践中精准界定“轻罪”的范畴,避免“以刑代罚”或“以罚代刑”的倾向。作者对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轻罪案件的处理方式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这为我们提供了鲜活的案例素材和理论借鉴,有助于我们更加科学、理性地处理轻罪案件,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评分

我对于书中关于“宽严相济”这一核心理念的解读印象尤为深刻。它并非简单的是“宽”或“严”的叠加,而是辩证统一、动态平衡的智慧结晶。作者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生动地展示了在不同类型的轻罪案件中,如何恰当地把握“宽”与“严”的界限。比如,对于初犯、偶犯,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如何通过教育、训诫、社区矫正等方式实现“宽”的效果,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刑罚,促进其回归社会;而对于那些虽然是轻罪,但情节恶劣、屡教不改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则要依法予以“严”惩,绝不姑息。这种精细化的分类和差异化处理,展现了现代刑事政策的人性化和科学化趋势,也为基层司法人员提供了宝贵的实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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