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 | ||
定价 | 95.00 | |
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
版次 | 4 | |
出版时间 | 2018年04月 | |
开本 | 大32开 | |
作者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
装帧 | 平装-胶订 | |
页数 | 0 | |
字数 | 0 | |
ISBN编码 | 9787509389683 |
一、多方面收录文件
收录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四百余件。所选文件截至2018年1月。
二、编排合理,查找方便
1本书共设计了两套目录检索方式:一套为民事部门法主题检索,分为民事实体篇和民事程序篇,其下又细分为综合、婚姻家庭、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劳动、侵权、诉讼程序、非诉程序;一套为拼音检索,按照文件“有效”首字字母为序进行排列。
2考虑到部分文件在划分类别时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叠,为避免重复收录,便于查阅,本书在目录中设置了“存目”,原处收录全文,存目处标出参见处及文件页码,以便检索。
3选取了部分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逐条加注条旨,言简意赅,方便读者快速准确地了解条文内容。
三、动态增补
1免费以电子版形式赠送截至2017年12月 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依托我社月版法规出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提供免费实时专业法规增补服务,详见书后所附“读者增值服务表”。
实用、速查、多方面
民事实体篇
一、综合(1-1)
二、婚姻家庭(2-1)
(一)婚姻(2-1)
1�弊酆�(2-1)
2�苯峄榈羌�(2-21)
3�崩牖�(2-37)
4�鄙娓郯奶�及涉外婚姻(2-44)
5�本�人婚姻(2-50)
(二)继承(2-51)
(三)收养(2-58)
三、物权(3-1)
(一)综合(3-1)
(二)物权登记(3-63)
(三)所有权(3-118)
(四)用益物权(3-127)
1�迸┐逋恋爻邪�经营权(3-127)
2�苯ㄉ栌玫厥褂萌�(3-150)
3�笨笠等�(3-161)
(五)担保物权(3-172)
1�钡盅喝�(3-172)
2�敝嗜�(3-216)
四、合同(4-1)
(一)综合(4-1)
(二)合同纠纷(4-69)
(三)借贷(4-127)
(四)债的保证担保(4-139)
五、知识产权(5-1)
(一)综合(5-1)
(二)著作权(5-10)
(三)专利(5-41)
(四)商标权(5-91)
六、劳动(6-1)
七、侵权(7-1)
(一)综合(7-1)
(二)产品责任(7-65)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7-109)
(四)铁路、航空、水上交通事故
责任(7-134)
(五)医疗事故责任(7-183)
(六)工伤事故责任(7-205)
(七)其他损害责任(7-214)
民事程序篇
八、诉讼程序(8-1)
(一)一般规定(8-1)
(二)起诉和受理(8-97)
(三)管辖(8-123)
(四)证据(8-143)
(五)审判(8-159)
(六)保全和先予执行(8-194)
(七)执行(8-203)
九、非诉程序(9-1)
(一)一般仲裁(9-1)
(二)劳动争议仲裁(9-16)
(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9-21)
(四)人民调解(9-28)
(五)公证(9-42)
民事实体篇;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
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
一章基 本 规 定
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民法的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1〗
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年龄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 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 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典型案例民法总则刑法宪法婚姻物权合同劳动侵权法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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