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破产与重整案件审判指导(增订版)》在吸纳各级法院审判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商事审判基本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依据全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政策,分门别类,全面系统地总结了企业改制、破产与重整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裁判理念和法律适用问题。力求涵盖企业改制、破产与重整领域常见的疑难、新型问题以及应对策略,突出实用性、指导性、权威性,为读者办理企业改制、破产与重整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参考与借鉴。
本书此次修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丰富案例
本次修订再版,补充了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公布的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丰富和完善了本书的案例资源。
2.完善内容
针对2014年以来企业改制、破产与重整方面法律法规的变动以及法律实务的发展,补充和更新了实务中的新问题、新观点,使本书的内容更加全面。例如,就实务中的执行转破产问题增设专章探讨破产与执行程序的衔接与转换等相关内容;对企业兼并与改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等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和补充,等等。
3.更新规定
搜集了企业改制、破产与重整领域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各地新颁布的商事审判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文件修改和补充到相应内容中;在本书的附录部分全面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相关司法文件以及各省、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供读者查阅。
4.查漏补缺
本书一版中,有作者、读者和编辑发现了部分问题,经过仔细核对与认真研究,对全书进行了系统地梳理,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改正,重新统一了全书的标题级和体例,对表述不够准确或清晰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和润色。
目录第一章企业兼并与改制001.企业出售时,出卖方隐瞒和遗漏债务的清偿责任002.企业兼并产生的借款债务之确认以及政府解除兼并之后相关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案例指导】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为与冶钢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003.吸收合并情形下,被兼并的债务企业未依法注销,兼并方与被兼并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指导】 重庆索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案004.《企业改制规定》第7条的适用与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案例指导】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抚顺铝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005.企业将其财产作为出资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并取得相应股权,能否适用《企业改制规定》第7条的规定要求新设公司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006.改制企业侵犯职工权益,可否据此主张改制无效及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007.企业改制前的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公报案例】 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008.关于债务人借企业公司制改造逃债的处理009.股东以其控股企业用以抵偿其债务的财产投入其所属的另一家公司中进行增资扩股不是企业改制行为【案例指导】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010.股权分置改革中股改方案的合法性判断及流通股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案例指导】 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第二章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一节破产原因011.破产原因与破产申请条件的差异及法律意义012.破产原因包括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013.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必须对其自身清偿能力进行独立评估014.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015.对“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016.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017.合伙企业丧失清偿能力不以所有普通合伙人均丧失清偿能力为前提018.民办学校破产宜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其破产标准第二节破产申请与举证019.在参与分配阶段由法院行使释明权,督促未受偿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或提起破产申请020.企业职工、社保机构、税务债权人、设置物权担保的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企业破产021.破产和强制清算原因竞合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申请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的选择权【案例指导】 中国国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02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举证责任的分配023.民办学校破产申请的申请人确定024.民办学校清算案件不宜适用重整、和解程序025.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可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第三节破产审查与受理026.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时的审查事项027.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申请时对破产原因的审查028.法院不得以申请人未能提交全部证据材料为由不受理破产申请029.法院不能以职工安置等原因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030.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当依法对相关债权进行审查031.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的受理问题032.破产听证制度的适用及听证会的程序033.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不能就破产债权提起新的诉讼【案例指导】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案034.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受理后如何审理035.民办学校破产的受理与清算程序【案例指导】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与华茂学校、建华职院破产清算纠纷案036.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限037.破产程序具有对民事执行程序的优先性038.对未依法裁定是否受理的审判监督程序第四节诉讼费用的交纳039.破产案件债务人另案起诉追索财产及对外债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能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040.法院不得以申请人未预交诉讼费为由不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041.依法可以准许破产案件债务人缓交诉讼费用042.破产案件债务人“减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043.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涉诉案件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问题044.债权表登记异议案件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问题045.破产案件债务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司法救助问题046.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交纳期限问题第三章破产管理人第一节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与选任047.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048.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派生诉讼中的诉讼地位049.破产管理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职业技能050.破产管理人任职的积极资格与消极资格051.自然人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仅限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052.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应考虑的因素053.法院指定管理人时应考量其承担责任的能力054.法院指定管理人时,管理人的具体产生方式055.法院应采用适当方式指定管理人,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管理人056.重大复杂案件可以依法妥当指定有政府部门人员参加的清算组为管理人057.完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的对策第二节破产管理人的职责058.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059.破产案件受理时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060.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移交相关资料,法院可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061.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债务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062.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要充分考虑债权人的意见063.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及其费用确定第三节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与监督064.应构建独立的管理人强制职业责任保险065.设立跨专业领域的独立管理人行业协会对破产管理人进行自治管理066.加强对管理人的培训,设置专门的管理人执业资格考试与考核制度067.破产管理人的更换068.设立破产管理人离任审计制度,强化对管理人的管理和监督069.破产管理人的分类、分级管理070.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多元监督071.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思路第四节破产管理人的报酬072.在管理人报酬问题上,债权人会议拥有知情权、协商权和异议权,人民法院拥有决定权073.确定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方法包括按时间计酬法和按标的额计酬法074.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075.“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之解决对策第五节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承担076.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077.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078.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是管理人因职务行为而承担的责任079.管理人民事责任之责任对象080.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081.管理人民事责任纠纷案件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082.要求管理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083.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084.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纳过错责任说085.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086.权利受到管理人侵害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承担责任087.管理人为清算组时的民事责任承担088.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须分情况处理089.管理人民事责任豁免的三种情形090.完善破产管理人责任承担的具体对策第四章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一节破产财产091.债务人财产的界定092.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09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基于破产财产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案例指导】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094.破产撤销权的行使095.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撤销权和管理人撤销权的衔接适用096.破产程序中对本无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撤销097.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设定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的质物和留置物的处理098.对破产企业签订的未履行的租赁合同的处理099.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100.破产程序启动后,对于债权人基于债务人财产提起的有关诉讼的处理101.破产程序中权利人取回权的行使102.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合同如何处理103.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的取回权的行使104.对个别清偿执行行为的撤销问题105.债务人在危机期内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106.破产程序中取回权的行使107.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第二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08.债权人申请财产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破产,法院可以要求债权人垫付一定破产费用109.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的行使110.权利人代偿性取回权的行使第五章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11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必须申报债权才能参加破产程序112.保证人可通过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113.债权人同时参加破产程序与起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处理114.第三方提供物的担保比照保证人申报债权行使追偿权115.债权申报中债权表的制作及审查116.违约金条款对破产解约的拘束力117.破产解约产生的补偿性违约金申报破产债权的处理原则118.债权人会议的关键性职权不可授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119.发挥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作用,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第六章重整第一节企业重整的基本问题120.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原则和做法【案例指导】 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和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121.企业重整中的债转股重整模式122.合理适用重整和和解程序,挽救危困企业123.宜设立企业重整前的保全处分制度124.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中的担保债权问题125.重整程序与相关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衔接第二节重整的申请、审查与受理126.重整申请的提出127.房地产企业重整程序的启动128.决定是否受理重整案件应考虑的因素129.重组方的确定不是破产重整程序启动的必要条件130.《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有关主体可申请转入重整或和解的情形第三节重整计划的制作与审查批准131.重整计划的制作与提交132.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制作和提交主体、提交时间的合法性审查133.法院对表决程序合法性的审查134.对关系人会议召开程序合法性的审查135.法院对重整计划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透明度的审查136.法院对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的合法性审查137.法院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合法性审查138.法院对经营方案的可行性审查139.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正常批准与强制批准140.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时应注意的问题第四节重整计划的执行141.房地产企业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租金债务清偿后租赁经营内容的效力142.《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担保的主要特点143.重整程序中取回权的行使及限制144.重整计划不完全执行的处理第七章上市公司重整第一节上市公司重整的基本问题145.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的特点146.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申请和立案审查147.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申请人及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148.法院对重整程序的启动进行审查是初步的审查,不宜直接以不具备再生希望为由不予受理破产案件149.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听证150.上市公司重整中管理人的选任【案例指导】 华源股份重整案151.重整期间上市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152.上市公司重整中如何进行信息披露第二节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股东权益调整153.上市公司重整股东权益的调整问题154.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权益并未完全丧失,但权益受到限制155.股东在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是否有调整其权益的义务156.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权益调整的方式包括定向发行新股、股权转让、债转股和减少资本157.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时出资人组如何分组和行使表决权第三节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制作与表决158.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制作主体及制作期限159.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债务人经营方案的制作160.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161.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权受偿方案162.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的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执行期限和监督人、监督期限163.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出资人权益的调整164.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的信息披露165.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的股票停复牌166.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167.上市公司的重整中可授权银行地方分支机构特定表决权以促进及时表决第四节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审查批准168.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正常批准模式下,法院应当审查的内容169.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模式下,法院的审查标准170.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的报批程序171.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应注意的事项172.法院审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发现相关行政审批程序未完成时的处理173.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会商机制174.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涉及行政许可部分的执行175.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批准中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衔接第五节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176.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主要的争议性问题177.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人178.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179.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变更180.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人的职责181.上市公司重整中管理人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182.重整程序与清算程序的衔接183.重整程序中相关文书的法律效力184.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完毕第八章关联企业破产第一节关联企业基本问题185.关联企业的范围界定及关联方式186.关联企业的构成条件187.关联企业的类型188.关联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189.关联企业的法律责任能力的特殊性190.关联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191.处理公司集团成员破产问题的指导原则192.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均破产的处理193.控制企业破产,从属企业未破产时的处理194.从属企业破产,控制企业未破产时的处理195.部分从属企业破产,控制企业和其他从属企业未破产时的处理第二节关联企业破产的实体合并196.现实条件下审理关联企业破产采取实体合并的法律依据197.采取实体合并破产方式的利弊及效果分析198.关联企业破产适用实体合并的条件【案例指导】 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199.关联企业破产适用实体合并的程序设计200.关联企业采取实质合并破产时应注意的问题201.关联企业适用破产实体合并规则的申请与受理202.关联企业适用破产实体合并规则的法律效力第三节我国关联企业破产的立法完善203.我国破产程序中关联企业处理的法律现状204.实践中处理破产企业关联企业的主要模式205.我国目前就关联企业破产处理存在的问题206.引入实质合并原则,解决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问题207.引入衡平居次原则,解决关联方债权的顺位问题208.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关联企业破产中的积极作用209.法人人格否认和实体合并的关系210.明确破产企业对其控制的资不抵债的关联企业的清算义务,减少市场中的空壳企业211.利用多种制度,对公司集团破产实施综合调整第九章证券公司破产212.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与普通破产案件的区别213.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相关民事诉讼的衔接214.证券公司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不属于破产财产,应退回专用账户【案例指导】 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215.证券公司破产时,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回权216.证券公司破产时,证券公司客户证券资产的取回权【案例指导】 证券公司违规挪用客户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时客户能否主张取回217.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直接以证券作为破产财产分配的实体和程序条件218.法院不宜直接改变甄别确认小组的行政甄别结论219.法院对证券类资产是否处置完毕的审查220.法院对经纪业务客户是否完成转移的审查221.证券公司破产时,国家对个人债权的收购222.债权甄别收购中对不予收购债权人有必要履行告知义务第十章清算第一节破产清算基本问题22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时破产清算的启动224.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前是否应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225.自行清算、强制清算、任意清算、破产清算的区分226.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227.清算程序向破产程序转换中的难点问题228.破产程序向清算程序逆转应注意的问题229.清算中的公司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第二节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230.实践中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方法231.破产程序中对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变现分配问题232.债务人为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引起的破产债权的处理233.债务人为第三方提供物的担保引起的破产债权的处理234.民办学校破产中,担保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及其与民办学校受教育者之间的利益平衡235.破产财产的清偿顺位236.补缴已减免所得税和关税宜列为第三顺序清偿237.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债权人未受偿的债权是否负有继续清偿的责任238.对《企业破产法》第132条关于破产企业职工保障问题的适用239.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债权未了部分的继续清偿问题240.个人独资企业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清算程序后其尚未清偿的债务的处理241.破产豁免原则及其例外适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242.企业高管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企业破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243.债务人高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244.追究债务人高管人员民事责任宜遵循先私力追收救济,后司法诉讼程序的原则245.企业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246.债务人高管人员是否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47.债务人高管人员对债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适用情形248.对负有破产责任的企业高管人员社会任职资格的限制249.对负有破产责任的企业高管人员行为自由权利的限制250.债务人有关责任人应对破产欺诈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51.破产欺诈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与方式252.破产欺诈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界定253.破产欺诈责任人对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254.追究破产欺诈责任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程序第十二章破产派生诉讼第一节破产派生诉讼的基本问题255.破产派生诉讼的基本类型256.破产派生诉讼的诉讼费数额及负担257.破产派生诉讼对破产案件审理进程的影响258.别除权的受偿方式259.债务人财产衍生诉讼的审理和执行260.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261.破产衍生诉讼中法院的诉讼监督职能第二节破产派生诉讼的审理262.破产派生诉讼的管辖263.对破产派生诉讼法定专属管辖的例外情形264.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将部分派生诉讼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265.对破产债权异议期间宜作特别规定,以加速破产派生诉讼案件审理266.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破产派生诉讼应如何进行267.上级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破产派生诉讼案件268.破产派生诉讼中的当事人269.破产撤销权纠纷中的当事人270.债务人提起债权异议诉讼的代表诉讼问题271.破产衍生诉讼的审判业务庭归口272.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273.破产衍生诉讼调解中需注意的问题第三节破产债权确认诉讼274.对依据生效裁判申报债权的确认、调整及对异议的可诉性275.不以诉讼方式提出债权异议问题的解决276.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性质及其衔接适用277.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278.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权和起诉责任279.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280.债权确认诉讼审理程序281.债权确认诉讼与破产清算程序的协调282.普通债权确认诉讼有关债权的异议事项283.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类型及其诉讼主体的确定284.在债权确认诉讼中,如何认定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确认债权与否的理由285.债权确认诉讼判决的既判力286.债权确认诉讼中法院释明权的行使287.特殊债权确认诉讼中的劳动债权确认之诉的适用288.职工、债权人及债务人对债权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均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89.特殊债权诉讼之有执行名义的债权确认诉讼的适用290.特殊债权诉讼之公法债权确认之诉的适用291.债权确认诉讼的其他问题第十三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9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的背景和目的293.执转破的条件294.执转破案件的管辖295.执转破的主要流程296.执转破中,各地法院应注意哪些问题297.执转破的配套程序的办理298.执转破案件审查工作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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