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肠好~~~~~~~~
评分《粤氛纪事》主要记载了太平天国与清朝统治阶级之间的军事斗争,记事时限自道光三十年(1850)十月拜上帝会在广西的活动始,至咸丰十年四月十三日(1860年6月2日)太平军攻占苏州时止。书中的许多记载都是在官方档案中很难见到的,因而该书的史料价值在许多方面远远超出了清方档案之上,大部分记载均足以补官书之阙、纠史乘之失。《粤氛纪事》全书按太平军活动的省区分为13卷,每卷基本上包括综论、叙事、阵亡或“殉难”官绅名录三个部分,亦有少数卷尾又复加以余论者。记事内容偏重于清朝统治阶级一方,对太平军活动的记载尚占有一定篇幅,同时兼及捻军起义、上海小刀会起义与广西天地会、湖南征义堂等秘密结社的活动,书中对于贪官污吏“掊克虐民”,地方官员“养痈讳疾”,清朝军队武备废弛,营伍涣散等腐败现象,两江总督陆建瀛置沿江防务于不顾,清军将帅对九江的重要战略地位认识不足等战略失误,清军将帅临阵脱逃、畏葸不前、巧于趋避等贪生怕死的丑态,钦差大臣李星沅与署理广西巡抚周天爵、钦差大臣徐广缙与湖南提督向荣以及江南大营诸帅之间的矛盾都有比较真实的记载,而这些恰恰是封建统治阶级讳莫如深、在官方档案中很难见到的,也可以说是《粤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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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二)增设高利放贷罪
评分中华书局这套近代史料笔记丛刊一共45种,京东有些四折的,很不错
评分几点说明:第一,高利放贷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为国家的金融政策、金融秩序。第二,客观上要求以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4倍的利率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情节严重,以此区别于民间借贷和一般性高利放贷行为。第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包括非法放贷的数额、非法获利的数额以及放贷的次数、社会影响等内容,具体由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第四,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和单位。第五,犯罪主观上为直接故意,且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第六,对于为追讨高利贷而实施其他犯罪的,属于独立的数罪,故应当实行并罚。第七,规定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主要考虑高利放贷罪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金融犯罪之间的法定刑协调。第五,犯罪主观上为直接故意,且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第六,对于为追讨高利贷而实施其他犯罪的,属于独立的数罪,故应当实行并罚。第七,规定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主要考虑高利放贷罪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金融犯罪之间的法定刑协调。
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联合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民间高利放贷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规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
评分四、民间高利放贷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 以非法经营罪规制情节严重的民间高利放贷行为具有必要性、合法性和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没有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的情况下,难免出现较大争议、类案不同判,影响适用法律统一。笔者认为,为了解决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困惑,防止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有必要通过以下途径适用刑法规制民间高利放贷行为。 (一)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民间高利放贷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联合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民间高利放贷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规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 (二)增设高利放贷罪 在没有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的情况下,为强化对民间高利放贷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立法途径规定高利放贷的罪与刑是比较理想的,具体为: 设立“高利放贷罪”,由于高利放贷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故置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作为第175条之二,具体条文可为: “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以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4倍的利率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追讨高利贷而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几点说明:第一,高利放贷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为国家的金融政策、金融秩序。第二,客观上要求以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4倍的利率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情节严重,以此区别于民间借贷和一般性高利放贷行为。第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包括非法放贷的数额、非法获利的数额以及放贷的次数、社会影响等内容,具体由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第四,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和单位。第五,犯罪主观上为直接故意,且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第六,对于为追讨高利贷而实施其他犯罪的,属于独立的数罪,故应当实行并罚。第七,规定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主要考虑高利放贷罪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金融犯罪之间的法定刑协调。第五,犯罪主观上为直接故意,且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第六,对于为追讨高利贷而实施其他犯罪的,属于独立的数罪,故应当实行并罚。第七,规定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主要考虑高利放贷罪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金融犯罪之间的法定刑协调。 。
评分历史笔记,内容还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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