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是作者于10年前提交给德国第62届法律人大会的鉴定意见。在文中,提出了大规模侵权民事诉讼程序的合并,以此来提高司法效率的各种可行模式,就作者个人而言,并不赞同借鉴美国法中集团诉讼(“class actions”)的做法。除此之外,在此鉴定意见中作者也提出了自己对责任法实体法改革和现代化的建议,旨在借助强制责任保险对受害人的损失更快更有效地做出赔付。在实体法部分本意见着重探讨了如何就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赔偿的问题。在德国,车流量密集的高速公路上,殃及大量机动车的大规模交通事故屡有发生。在作者看来,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只有通过事故中的车辆责任保险公司对损害后果按比例进行分摊,才有可能对受害人进行有效的损害赔偿。产品责任和环境侵权领域大规模侵权的悲剧频发,除了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因涉外因素牵扯到国际私法的内容也成为这些侵权领域的棘手问题。本法律鉴定书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其中很多建议也在《欧盟第864/2007号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中具有直接适用效力的条文内容里得到反映。
作者简介
克里斯蒂安·冯·巴尔,Christian von Bar,1952年出生于汉诺威,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教授,欧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欧洲当代最著名的私法学者之一,资深比较法学家。代表作有《国际私法》、《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等。
贺栩栩,女,1982年出生于浙江杭州。中国政法大学英语文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欧盟法方向硕士。2008年获得慕尼黑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目前在慕尼黑大学法学院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债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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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本文是我于10年前提交给德国第62届法学家大会的鉴定意见。在此鉴定意见中我提出了自己对责任法实体法改革和现代化的建议,旨在借助强制责任保险对受害人的损失更快更有效地做出赔付。在实体法部分本意见着重探讨了如何就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赔偿的问题。对殃及大量机动车的大规模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和环境侵权等领域发生的大规模侵权,本法律鉴定书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如果通过这次翻译,可以为加深中国和欧洲关于非合同之债的责任法领域的法律对话和交流做出贡献,我将感到非常荣幸和欣慰。
——克里斯蒂安·冯·巴尔
冯·巴尔教授对大规模侵权的探讨不仅仅是单纯的技术性思考,而且也有其价值评价考量。在具体研究之中,冯·巴尔教授往往首先分析问题之所在,梳理德国现行法上对这些问题的教义性解释方案,审慎参酌比较法研究,最后回答是否有必要在立法上规定或如何规定新的法律规则。
可以看出,在冯·巴尔教授的这个研究中,立法论和解释论实现了有机的结合,同时以立法论作为思考的基本立场。在中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已经公布,但通过民法典统合民事立法的任务即将展开,在此背景之下,冯·巴尔教授的这个思考立场决定了他的这个研究能够发挥更为直接的意义。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
第一节 现实状况
第二节 受害人举证困难
第三节 现行法上举证责任的减轻
一、表见证据
二、《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第1款第2句的规定
三、《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7条中法官对损害的裁量权
第四节 保险行业的应对手段
一、《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再保险框架性协议》
二、大规模事故的共同理赔
第五节 是否需要在制定法上做出规定
第三章 大型载客运输工具事故
第一节 铁路事故
第二节 航空器事故
第三节 轮船事故
第四节 是否存在法律修改的必要性
第四章 环境事故
第一节 案例
第二节 现行法规定
一、国内法中的责任认定基础
二、环境责任法的国际法规范
第三节 国内法、国际法、超国家法律层面的责任规范模式
一、环境法——总论部分
二、《德国土壤保护法》
三、《废弃物排放的民事责任的指令》的提案
四、欧盟关于恢复环境破坏绿皮书
五、欧洲委员会于1993年6月21日公布的《关于对造成环境破坏的危险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公约》(《卢加诺公约》)
六、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公约》
第四节 生态破坏的赔偿
第五节 结论与立法建议
一、在国内法中的责任法部分的纳入
二、共同损害赔偿体系
第五章 缺陷产品造成的大规模侵权
第一节 现实状况
第二节 现行法
一、归责的法律基础
二、大规模侵权中的替代因果关系问题:
第三节 立法建议:
一、《荷兰民法典》上的替代因果关系的规则:
二、美国法上的“市场份额责任”理论
三、因医疗事故间接受到传染的第三人,自身的法益直接受到侵害,该第三人能否纳入《德国药品法》第84条第1句的适用范围的问题
四、危险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五、责任的最高限额
六、赔偿基金的引入
第六章 大型活动中的大规模侵权
第一节 足球赛事中的悲剧
第二节 法律问题
一、精神打击损害赔偿责任
二、大型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节 立法建议
第七章 程序法上的问题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现行法上的诉的合并方式
一、当事人之程序处分权
二、法院依职权进行合并审理
第三节 其他国家的诉的合并模式以及其在德国诉讼法中的借鉴可能
一、美国法中的“集团诉讼”(《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
二、英国和威尔士的“代表人诉讼”《英国最高法院规则》第15号命令第12条
三、关于引进瑞士法中的受害人共同体的强制设立模式的建议
四、对上述模式的评价
……
第八章 总结
译后记
精彩书摘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
第一节 现实状况
在过去几十年里,随着交通量的不断增加,在德国的高速公路上大规模的车辆碰撞事故也呈上升趋势。1976年2月26日的斯图加特至路德维希堡段的联邦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个轰动性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车辆达192辆。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1985年2月27日在亚琛至科隆路段发生了224辆车连环相撞事故。而1987年5月23日纽伦堡至慕尼黑段的联邦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中,受殃及的机动车也达179辆。
目前,在德国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规范中,对“大规模事故”(Massenunfa11)尚未给出一个有约束力的定义。幸好道路交通领域的专业人士对此类现象和事实发生给出了一个相对更为确切、精准的表述:大量的交通工具牵连其中,并且损害事实的发生时间和发生空间紧密相连,而肇事过程的重现不可能实现,或者事故现场中的机动车辆面目全非,因而欲将整个事实发生划分为单个独立的事故不可能实现,或者这样的重现和划分面临重大困难,则构成“大规模事故”。
前言/序言
近来,冰岛火山喷发成为世界媒体的一个焦点话题。通过各种报道,我们可以看到,在这场由大自然引起的灾难中,其受害者之多、损害后果之严重令人咋舌。其实仔细思考一下,我们不也是被时时刻刻有可能喷发的“火山”包围着吗?高速公路上的连环撞车、缺陷医药产品导致的严重后果、损害范围巨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包括油污在内的不可逆的环境污染等人为原因引起的诸多事件,这些不也同样是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另外一种形式的“火山”喷发吗?人时时刻刻被可能要喷发的“火山”包围着,甚至文明程度越高,人们享受的利益越大,作为副产品的风险也相应地就会越大。人所享受的利益与风险往往相伴而生,现代文明社会也就成为“风险社会”。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最早系统阐述了“风险社会”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框架,其大作《风险社会》中第一部分的标题就是“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风险社会概观”。“文明的火山”一旦喷发,受害者众矣,损害后果亦重矣。大规模侵权就是在风险社会这样一个语境下作为独立的问题凸显出来的。
正如冯·巴尔教授在本书中所言,大规模侵权不是法律的概念,只能对它进行大致的描述。尽管如此,大规模侵权在法律上还是有其独特之处。长期以来,侵权法以“遭受损失之人自负损失”这个原则作为出发点,进而考量行为自由和法益保护之间的妥当平衡,而这可谓侵权法中的“一个出发点,两个基本点”。故侵权法所关注的问题就是责任发生(为何负责)和责任承担(如何负责),对此的回答就构成了侵权法的基本框架和基本规则,从而形成侵权法的整体“外在体系”。但在大规模侵权之中,许多传统回答似乎都无法完全解决所面临的问题。由此,对大规模侵权的研究首先扩展了侵权法关注的视野,深化了对侵权法既有问题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大规模侵权问题真可谓是撬动侵权法的一个支点。冯·巴尔教授在这本书中,即是主要围绕着大规模侵权对侵权法的扩展与深化而展开的。
法律前沿的理性思辨:一部聚焦知识产权与信息时代的著作 本书深入探讨了在当前信息爆炸、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IP)法律所面临的深刻挑战与迫切变革需求。它并非仅仅停留在对现有法律条文的罗列与解读,而是以一种高度批判性和前瞻性的视角,剖析了传统知识产权框架在应对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型侵权形态时的结构性张力与功能失调。 全书分为五个主要部分,层层递进,构建了一个严谨的理论分析体系。 第一部分:数字时代知识产权的边界重塑 本部分首先描绘了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图景。作者从历史的角度回顾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在工业化时代建立的基础逻辑,并着重指出,这些逻辑在面对“复制即传播”、“衍生创作的泛滥”以及“数据作为核心资产”的新现实时,其有效性正在迅速衰减。 核心议题聚焦于“合理使用”与“信息自由流通”之间的永恒张力。 作者详尽分析了多个标志性的国际案例,特别是涉及流媒体服务、社交媒体内容生成(UGC)以及搜索引擎索引机制的法律争议。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细致解剖,本书挑战了传统上以“实体作品”为核心的保护范式,转而探讨如何构建一个更适应“流动信息”和“非排他性利用”的法律模型。 一个重要的论述板块是关于“功能性”与“表达性”的界限模糊化。在软件和算法领域,功能性实现往往与表达形式紧密交织,传统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在实践中愈发难以操作。本书提出了一套更精细化的衡量标准,旨在平衡创新激励与公共知识库的扩大需求。 第二部分:平台责任与链条式侵权的新视角 面对大规模的、去中心化的侵权行为,传统的侵权责任归属模式显得力不从心。本部分将焦点转向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和内容平台。本书认为,将责任完全推卸给最终用户或忽略中间环节的放大效应,是效率低下的。 作者引入了“过错分担机制”和“积极注意义务”的概念,详细分析了平台在知情、移除(Take Down)和预防(Stay Down)三个阶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里的关键不在于平台是否直接参与了侵权,而在于其商业模式和技术架构是否客观上激励、容忍或便利了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 一个引人深思的章节专门探讨了“算法推荐的法律后果”。 当平台算法基于用户偏好大规模推送侵权内容时,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一种“教唆”或“间接侵害”?本书超越了传统的侵权法理论,开始触及数据伦理和平台治理的深层问题,主张引入“系统性风险”的评估框架来界定平台的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数字内容的全球性流动构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本书的第三部分专门处理国际层面的管辖权冲突和法律协调问题。 作者详细审视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框架下的最新发展,并对比分析了美国、欧盟和中国在处理跨境侵权(尤其是盗版和假冒伪劣商品)方面的法律差异。特别关注了“属地管辖权”在网络空间的应用困境。例如,一个在A国制作的内容,通过B国的服务器传播,侵犯了C国公民的权利,此时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本书提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数字环境下的修正版本,主张考虑侵权影响的“集中度”和“显著性市场”来确定管辖法院。此外,关于国际仲裁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以及多边条约在应对“数字主权”诉求时的局限性,也得到了深刻的剖析。 第四部分:损害评估与救济手段的现代化 传统的损害赔偿主要基于“实际损失”或“许可费”的计算,这些方法在面对零边际成本的数字侵权时,其评估价值急剧下降。本部分致力于推动损害赔偿理论的范式转移。 作者深入研究了“法定损害赔偿”(Statutory Damages)在不同司法体系中的适用经验,并论证了在难以证明具体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法定赔偿作为一种威慑机制的必要性。 更具创新性的是,本书提出了“非金钱救济”的多元化探索。这包括对侵权者施加“技术限制令”(要求修改传播技术或算法)、“信息披露令”(强制要求披露侵权链条的关键信息)以及“预防性禁令”的扩大适用。这些救济手段旨在从根本上阻断侵权链条,而非仅仅事后补偿。 第五部分:面向未来的制度设计与伦理考量 最后一部分是对未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展望与政策建议。作者强调,法律改革不应被动跟随技术发展,而应主动引导技术向更负责任的方向演进。 本书的核心观点之一是引入“责任导向型创新激励机制”。这意味着,法律不仅要奖励创造者,还要对那些通过不当手段(如利用漏洞或操纵数据)获取知识产权利益的行为施加更严厉的制裁。 在伦理层面,本书对“大数据垄断”与“知识壁垒”进行了批判性反思。作者认为,如果过度或不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导致社会获取关键信息和创新的成本过高,那么这种保护机制本身就违背了其促进社会福祉的初衷。因此,法律的最终目标应当是实现“可及性”与“激励性”之间的动态平衡。 通过对以上五个维度的系统性论述,本书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政策制定者和学术研究人员提供了一部全面、深刻、且充满建设性思辨的参考指南,旨在推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适应信息时代的复杂挑战,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