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文對照,既有助於學習理論,又能提高英語。
評分王進喜寫的的書都寫得很好,[]還是朋友推薦我看的,後來就非非常喜歡,他的書瞭。除瞭他的書,我和我傢小孩還喜歡看鄭淵潔、楊紅櫻、黃曉陽、小橋老樹、王永傑、楊其鐸、曉玲叮當、方洲,他們的書我覺得都寫得很好。美國聯邦證據規則(2011年重塑版)條解,很值得看,價格也非常便宜,比實體店買便宜好多還省車費。書的內容直得一讀,閱讀瞭一下,寫得很好,美國(2011年重塑版)條解對美2011年重塑的聯邦證據規則進行瞭條解。美國(2011年重塑版)條解既有對規則背後基本原理的討論,也有對某些立法技術問題的分析既有宏觀的理論點評,也有微觀的術語翻譯技術探討既有法理層麵的闡釋,也有說明重要技術點的實際判例。本書除瞭中英文條文的對照外,還附有英文新舊條文的對照。本書是美國證據法研究和學習的入門書,是證據法初學者瞭解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的路綫圖,是證據法學者開展研究的基礎性資料,是法律英語(證據法方嚮)的重要參考文獻,也是一般法律英語愛好者的基礎讀物。,內容也很豐富。,一本書多讀幾次,但是這種做法存在很多弊端。例如,如果證人知道很多案件事實,則在其首次齣庭時隻能就部分事實作證,在其再次齣庭時纔能就其他事實作證。這種做法一方麵給證人造成瞭很多麻煩,另一方麵也不符閤通常情況下的敘述方式。此外,就交叉詢問的內容是否處於直接詢問的範圍內的問題上,也很難把握標準,常常造成法庭上時間和精力的耗費。因此,聯邦證據規則611()第二句規定法院可以允許像在直接詢問中那樣對額外事項進行查問。這實際上意味著,證人已經變成交叉詢問者的證人。因此,根據聯邦證據規則611(),在這種情況下不得使用誘導性問題,除非為展開證言所必需。這樣,在交叉詢問時,法庭可以適用自由裁量權,允許如同直接詢問那樣調查其他事項。這實際上大大改善瞭美國規則在範圍上的嚴格限製。因此,當法官允許交叉詢問者提齣直接詢問之外的問題時,這種詢問應按照直接詢問的規則進行,不得使用誘導性提問,除非為展開證人證言所必需。【6】譯為誘導性問題。又被譯為導緻答復的問題或者引導性問話。①這一術語雖然在英美法係經常使用,但是對於什麼是誘導性問題在理論上並沒有一個明晰的界定。最常被引用的定義是英國證據法學傢斯迪芬(..)在其著作證據法摘要()中所下的定義。該定義認為,所謂誘導性問題,就是暗示瞭提問者希望得到的迴答或者暗示瞭證人尚未作證證明的爭議事實之存在的問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證據法典第764條將誘導性問題界定為暗示瞭提問者希望得到的迴答的問題。澳大利亞1995年證據法規定,誘導性問題是指嚮證人提齣的下列問題()直接或者間接暗示瞭特定答案的問題()假設某事實的存在,而
評分其實看此類大傢的書,重要的不是糾結於文本分析或者結構解析,也不是作者解決問題闡述答案的思路和方法,而是麵對睏境的自信,在此想到一位高人以嚴歌苓與餘華對待寫作技巧的評價來評判作者的境界。在新浪的訪談中嚴歌苓提到,技巧是什麼,有的地方沒技巧的繞不過去,有技巧的很輕易就繞過去瞭。而餘華對於類似問題的看法則是——功力是什麼,有的作傢在該用力的時候繞過去瞭,有的作傢知道該在什麼地方用力,就用最大的力氣去正麵強攻。此話一齣,高下立判。
評分不但是破的還破瞭兩次!你讓我用什麼樣的心情去看書啊啊啊 !!!!!!希望京東以後發貨仔細檢查書頁的完整性,外錶那麼髒也就算瞭!不知道的誰看得齣來是同城倉庫發的貨還以為是從津巴布韋運過來的啊啊啊啊!
評分簡單看瞭下,中英文對照,值得學習
評分新版的譯著,國內譯的最好的版本,買來做參考書,不錯
評分挺好的,不錯,值得學習
評分(一)非法證據的範圍
評分現有的三個主要爭論如下:法律與以威脅為後盾的命令有何區彆與聯係?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有何差異?什麼是規則以及規則達到什麼樣的程度纔能稱之為法律?若能解決此類爭議,便可撥開迷霧,如大河入江、馬如平川,一瀉韆裏奔騰不息。當然此乃後話,按下不錶。
本站所有內容均為互聯網搜尋引擎提供的公開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儲任何數據與內容,任何內容與數據均與本站無關,如有需要請聯繫相關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於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book.cndg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新城书站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