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担心的是,无论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自平野龙一博士以降,现代刑法学都带有强烈的实证主义色彩。当然,平野博士是二战后日本第一代杰出的刑事法学者,但与那时相比,哲学层面上的实证主义明显有着戏剧般的衰退趋势。对此,解释者有着各自不同的理由。但根据我所理解的,其理由在于,实证主义即便很好地理解了“人”,也没有很好地理解“人类”,也就是说,没能解决实存的迫切问题。
评分因此,我认为在当代中国刑法学的这一转型期,着眼于支撑犯罪论体系的基础部分,从“法”的“存在论上的考察”与“认识论上的考察”的角度,重新考察犯罪论体系是非常重要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讲,如果我的著作能够为中国刑法学略尽绵薄之力,将是我莫大的光荣。
评分因此,首先我们来看实证主义的思考框架:由笛卡尔与霍布斯所完成的近代认识论的框架,基本上立足于认识主体与被认识的客体这一“主客二元论”图式。也就是说,具有能够被对象化之构造的认识被绝对化,只有此认识才被作为学问上的认识论的对象,如科学认识,(能够)用实验来证明的实证认识就是其典型。
评分理由在于,当下刑法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淡薄,各自的研究成果没有相互交叉,而且对它们各自进行深入研究的学术状况呈现出危险的征兆。那么,该危险的征兆是什么呢?虽然言之繁冗,我仍把对此问题的论述,作为本书的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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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这是马丁•海德格尔所说的“被忘却的存在”的一个局面。然而,在符合存在的认识被忘却、立足于主客二元论的近代认识论的框架中,到底要如何来理解诸如“人的尊严”之类的东西呢?这是绝对不能够被理解的,因为这在逻辑上不可能。因为我们不能将我们试图去理解的“人的尊严”加以对象化。在近代认识论的框架中,只有置于我们眼前(Vor Stellung)的东西,面对面位于(Gegen Stand)我们眼前的东西才是认识的对象。没有或者不能置于作为区别于客体之主体的“我”面前的东西,不能成为我们的认识对象。像“人的尊严”那样,不能被对象化的东西,在认识论上是“无意义的(gegenstandlos)”,不能够被认识,只能够被论述。
评分正如题目“犯罪论与法哲学”所示,本书尝试着将通说的犯罪论体系(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有责的行为)进行哲学上的再思考。为什么需要进行这一尝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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