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题目“犯罪论与法哲学”所示,本书尝试着将通说的犯罪论体系(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有责的行为)进行哲学上的再思考。为什么需要进行这一尝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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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2011年11月13日于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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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我所担心的是,无论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自平野龙一博士以降,现代刑法学都带有强烈的实证主义色彩。当然,平野博士是二战后日本第一代杰出的刑事法学者,但与那时相比,哲学层面上的实证主义明显有着戏剧般的衰退趋势。对此,解释者有着各自不同的理由。但根据我所理解的,其理由在于,实证主义即便很好地理解了“人”,也没有很好地理解“人类”,也就是说,没能解决实存的迫切问题。
评分书质量很好,符合我目前的需要,给力,推荐一下。
评分随着科学所带来的物质的丰富化,人们对科学认识的信仰也日趋强烈,完全忘却了除了具有能够被对象化之构造的认识以外,还存在诸如主客观被分化以前的认识、与存在相融合的认识、与本性相符合的认识等认识的诸形态,而这些是哲学意义上的“直观”、“洞见”和“了解”。
评分例如,即便是被称之为德国刑法学之核心的“构成要件论”,其具体内容也各有不同。从德国引进构成要件论的日本,现在多数学说都将构成要件论理解为“违法•有责类型”。然而,如果构成要件为“违法•有责类型”的话,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原则上就是违法的,原则上就有责任,从而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推定了违法性与有责性。那么,构成要件论就成为推定犯罪成立(也就是有罪)的逻辑,也明显违反了“存疑有利于被告”这一近代刑事裁判的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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