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与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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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宗冈嗣郎 著,陈劲阳,吴丽君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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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0976785
版次:1
商品编码:10970646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2-03-01
页数:165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犯罪论与法哲学》阐释了犯罪论与认识论的关系、从存在主义法哲学的立场上论证了犯罪论体系的架构,阐释了“法益侵害”即“犯罪”不是脱离事实的规范概念,而是事实本身;构成要件是作为“价值侵害行为类型”即“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论:提出违法性的本质是以现实的法益侵害这种客观事。

前言/序言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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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思想比较严谨,我不喜欢这民族,但对其治学态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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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不错,也没有什么有印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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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马丁•海德格尔所说的“被忘却的存在”的一个局面。然而,在符合存在的认识被忘却、立足于主客二元论的近代认识论的框架中,到底要如何来理解诸如“人的尊严”之类的东西呢?这是绝对不能够被理解的,因为这在逻辑上不可能。因为我们不能将我们试图去理解的“人的尊严”加以对象化。在近代认识论的框架中,只有置于我们眼前(Vor Stellung)的东西,面对面位于(Gegen Stand)我们眼前的东西才是认识的对象。没有或者不能置于作为区别于客体之主体的“我”面前的东西,不能成为我们的认识对象。像“人的尊严”那样,不能被对象化的东西,在认识论上是“无意义的(gegenstandlos)”,不能够被认识,只能够被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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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冷僻的书怕现在不买了囤,想看的时候买不到就郁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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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留米大学法学部教授 宗冈嗣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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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所带来的物质的丰富化,人们对科学认识的信仰也日趋强烈,完全忘却了除了具有能够被对象化之构造的认识以外,还存在诸如主客观被分化以前的认识、与存在相融合的认识、与本性相符合的认识等认识的诸形态,而这些是哲学意义上的“直观”、“洞见”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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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首先我们来看实证主义的思考框架:由笛卡尔与霍布斯所完成的近代认识论的框架,基本上立足于认识主体与被认识的客体这一“主客二元论”图式。也就是说,具有能够被对象化之构造的认识被绝对化,只有此认识才被作为学问上的认识论的对象,如科学认识,(能够)用实验来证明的实证认识就是其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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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别注意到,当前中国正处于刑法学的转型期。在这一时期,选择容易单纯化,视野容易变得狭窄。虽然引进以德国刑法为中心的新型刑法学并无不妥,但德国刑法学的内容极其复杂,并不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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