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际经济法(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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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寿康,赵秀文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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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165318
版次:4
商品编码:11125746
包装:平装
丛书名: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2-10-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28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际经济法(第4版)》力求阐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并使之密切结合我国开展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实践,反映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与实践及国际立法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动向。《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际经济法(第4版)》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国际经济贸易交易中所涉及的各种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及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等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

主编:郭寿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与邻接权教席主持人。法学博士。
赵秀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仲裁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兼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商业法律与惯例委员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和法学会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国际法学会副会长、欧美同学会会员等。1989年起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目录

导言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 国际经济组织
第一节 国际经济组织概论
第二节 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第三节 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第四节 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
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概论
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体系
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发展与统一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则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航空、铁路货物运输
第三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第四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六章 国际支付
第一节 支付工具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第三节 跟单信用证
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 国际技术许可
第四节 国际技术贸易管理
第八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概况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
第四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
第九章 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与措施
第一节 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和措施概述
第二节 我国政府对外贸易的规制和管理
第三节 WTO多边贸易规则对其成员方政府对外贸易管理的制约
第四节 反倾销
第五节 国际反补贴法
第六节 保障措施

第三编 国际投资法
第十章 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投资概述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十一章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
第一节 外国投资法概述
第二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第二节 海外投资鼓励制度
第三节 中国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第一节 双边投资保护条约
第二节 区域性投资协定
第三节 多边投资公约

第四编 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十四章 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法之原理
第一节 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第十五章 国际金融法基本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贷款融资
第二节 国际融资中的共同条款
第三节 国际债券融资
第四节 国际股票融资

第五节 国际项目融资
第五编 国际税法
第十六章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国际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国际税法的渊源
第三节 税收管辖权
第十七章 国际税法的特有法律问题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第二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三节 税收优惠、饶让与预提税
第十八章 中国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节 我国涉外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法

第六编 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种类及其解决方法
第二节 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司法方法
第三节 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非司法方法(ADR)
第二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及其作用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四节 仲裁庭及其管辖权限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法律
第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第七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
第一节 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制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 WTO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第三节 中国对WTO争议解决机制的利用
第二十二章 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贸易争议的特点
第二节 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解决
第三节 中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投资争议的解决
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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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学说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学科和课程,为时不久。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甚至相差甚远。各种独立的法律部门,一般都可以一开始就提出该学科的概念,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① 尽管在表述上可能会有所差异,但在基本认识上是一致的。但是,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不同的观点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不先把这些不同的看法讲清楚,就难以提出一个国际经济法的总的概念。按照英国著名学者施米托夫的说法,“国际商法”在中世纪就出现了。“它是以商人习惯法的形式出现的,即事实上支配那些往返于商业交易所在的文明世界的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国际商业界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② 也有人将国际经济法产生的萌芽推到更早,甚至一直到公元纪元以前。 ③ 历史上进入了资本主义,特别是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前期,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发展很快,规模也越来越大。相应的,国际经贸方面的条约、国内立法和国际惯例也大量增加。有些影响较大,甚至到现在以至将来仍然将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后经多次修订),《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后经多次修订),《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后经多次修订,还颁布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并经多次修订,1989年又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关于船舶碰撞统一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10),《关于海上救助和捞救统一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10),《关于提单统一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简称《海牙规则》),《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统一法律规定的公约》(1929,简称《华沙公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以及《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等。国际贸易方面的重要惯例经国际商会整理于1936年首次颁布,名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Incoterms,最新的修订本已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国际法协会也于1932年制定了《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与此同时,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7,2004)。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经贸领域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国际组织的决议以及有关的国家立法大量涌现。有的西方学者认为这些规范构成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④ ,并将年代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也是有道理的。 ⑤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在美国的积极策动下,45个国家于1944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二年正式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形成了“布雷顿森林体系”(Bretton Woods System)。1947年10月,23个国家又在瑞士日内瓦签订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这三项协定成为战后世界经济,特别是资本主义各国经济的三大支柱。然后,随着大批前殖民地和附属国家取得主权独立,要求改变符合西方发达国家利益的世界经济旧秩序,建立合理的世界经济新秩序的呼声,逐渐响亮地震撼国际舞台。
20世纪60年代这方面的重大事件,包括联合国大会于1962年12月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和1964年3月在日内瓦召开了第1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后来还被确认为联合国的常设机构,全名为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简称为UNCTAD。前者承认一切国家对其境内的全部自然资源都享有不可剥夺的永久主权,引进开发自然资源的外国资产,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服从东道国的司法管辖,在一定条件下东道国政府有权对外国投资实行国有化和征用。后者在发展中国家推动下,逐步制定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些新的规范,打破了发达国家在形成调整国际经贸关系的条约和规范方面包揽一切的局面。
20世纪70年代,发展中国家要求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家经济新秩序的呼声更加高涨。在以77国集团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倡议和积极努力下,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支持下,联合国第6届特别会议于1974年5月通过了《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同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这种种努力和活动,当然遭到了旧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和既得利益者,特别是霸权主义者的抵制和反对。
与此同时,联合国、有关国际组织以及许多国家间,陆续制定了大量的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公约和规范性文件。其中重要的有《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1964)、《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简称《汉堡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1988)、《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196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985,简称《汉城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简称《纽约公约》)等。此外,还有属于国际惯例方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80, Incoterms 1990, Inco-terms 20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1993)以及具有示范性质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7,2004)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等。
正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公约、惯例、国内立法、规范性文件以及法院案例大量涌现,学术界教学与研究工作为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也逐步发展起来。据资料记载,早在1948年英国伦敦大学就设置了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 ① 后来,西方一些国家也陆续出版了国际经济法以及虽然不用国际经济法这一名称但实际上是讲这方面内容,如“跨国法”、“跨国经济法”以及“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问题”等的教材和专著。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过程中逐渐地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学说——“狭义说”与“广义说”。“狭义说”,也可以叫做“国际法分支说”。主张狭义说的学者几乎都是从事国际公法教学与研究工作的。他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虽然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等非经济关系,不直接涉及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像从荷兰的格劳秀斯到英国的奥本海的早期著作中,都基本上没涉及国际经济问题。西方主张“狭义说”的学者与中国主张“狭义说”的学者都认为,作为国际法分支的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不包括个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国际组织很少亲自参与国际贸易等方面的关系,从而狭义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也相应地窄得多。主张“狭义说”的学者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福克斯,法国的卡罗、朱伊亚尔和弗洛里,美国的沙赫特、亨金,德国的霍亨维尔登、艾尔勒,荷兰的范台玛(Verloren Van Themat)。我国学者史久镛和汪渲也主张“狭义说”。譬如,施瓦曾伯格讲:“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它涉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与开发、货物的生产与销售、经济或金融性质的无形国际交易、通货与金融、有关服务和从事这些活动者的地位与组织。” ① 福克斯认为,国际经济法可以定义为调整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机构(international means)相互间经济关系的法律。 ② 美国的沙赫特认为,“国际经济法广义来说,是指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与程序” ③ 。德国的霍亨维尔登认为,“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公法上那些直接关系到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的规则”,它“仅是整个国际公法学科的一部分,但这是重要的部分” ④ 。荷兰的范台玛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关于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直接或间接地基于条约)的全部规范” ⑤ 。史久镛先生所给的定义是,“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它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方面,反映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其具体范围是与国际经济法活动的内容相符合的” ⑥ 。
“广义说”,也可以称为“独立法律部门说”。主张“广义说”的学者,不同意把国际经济法仅限于调整国家和/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从而也不同意将国际经济法只看作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战后国际经济关系与相应的法律规范迅速发展。在和平时期,发展经济已成为各个主权国家面临的极其重要的任务。而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与合作,也以空前的规模不断发展。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个国家的私人和公司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此外,国家国际组织也不享受豁免权地参与贸易和投资活动,在主体身份上它们同一般法人相同。而“狭义说”只将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将个人和公司排除在外,那么大量存在且日益发展的调整私人和公司之间经济贸易的国际实体规范,从理论上讲,既不能纳入国内法,也不能包括在主要属于国际私法以及“狭义说”所主张仅调整国家和/或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中。则这一数量庞大且极其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岂不是无所归属了吗?这是人们不能不考虑的现实。“广义说”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把不同国家间的个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都纳入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打破传统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把国际经济法看成是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国外主张“广义说”的代表人物,包括德国的哈姆斯(B.Harms)、彼特斯曼(E.U.Petersmann),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特、瓦茨、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和小原喜雄等。在这些主张广义说的学者之中,有些虽然没有使用国际经济法这一名称,而是使用像跨国法、跨国法律等术语,但其实质上的含义是相同的。譬如,德国的彼特斯曼提出“国际经济的法律”(the law of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以区别于“经济的国际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economy)。他认为国际经济的法律是“世界经济的民间、国家和国际规则的功能统一体”(a functional unity of the private,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world economy) ① 。
美国哈佛大学的斯泰特和瓦茨在惠赠给笔者的1986年版《跨国法律问题》(Transnational Legal Problems)中,把调整不同国籍私人间的投资、贸易法律关系都包括在内。 ② 纽约大学的洛文费尔德在其多卷的系列教材中,将“国际私人贸易”和“国际私人投资”都以单独一卷出版。 ③ 美国的法学院大多设有“国际商务交往”(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简称IBT)课程,其内容与广义国际经济法大体相当。 ④
我国讲授与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学者及其出版物大多数均主张广义说。 ⑤ 本书作者也持这种观点。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可以理解为: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组织间被国家管理、管制的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范总和。 ⑥ 虽然“广义说”与“狭义说”之间的争论仍然在进行,一些从事国际公法研究的学者还反对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包括这么广泛的领域。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新兴学科,尚待逐步完善与充实。不同意见的交流、讨论,甚至激烈的争论,对这门新兴学科的建立大有裨益。在我国,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个重要理由就是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日益广泛地参与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在国际贸易总量方面居世界第三位,在引进外资方面好几年仅次于美国而居世界第二位。把调整如此大量而复杂的国际经济关系的规范,纳入国际公法不合适,纳入国际私法也不合适,纳入国内法更不合适。建立国际经济法这一门新兴学科,看来是一个可行的举措,已为日益众多的学者所接受。 ⑦
随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国际经济法也逐渐形成了许多分支。各个分支也陆续建立了单独的课程,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海商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等,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 ①
...... ......

前言/序言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际经济法(第4版)图书简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际经济法(第4版)》 是为适应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际经济秩序深刻变革的时代要求而精心打造的一部权威性、前瞻性的法学教材。本教材立足于中国深度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实践经验,系统梳理和精要阐释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核心规则与最新发展。它不仅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深入学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必备读物,也是从事国际贸易、投资、金融、争端解决等实务工作者不可或缺的参考工具书。 本教材的编撰团队由一批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享有盛誉的资深学者和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律专家组成。他们紧密结合当前国际经济法领域涌现出的新问题、新规则和新趋势,对前三版的理论框架进行了全面审视、修订和升级,力求使教材内容保持其前沿性和针对性。 --- 一、 结构与特色 本书内容涵盖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主要法律制度和热点前沿三大板块,逻辑清晰,体系完备。 1. 理论基础的深化构建: 教材首先深入探讨了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范畴、渊源、基本原则以及其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重点分析了国际经济法与其他国际法部门(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交叉与协调问题。特别关注了全球治理理论对国际经济法实践的影响,以及全球南方国家在国际经济法规则制定中的地位变化。在原则层面,详细解析了“国家主权例外”、“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核心原则在当代语境下的具体适用和潜在张力。 2. 核心制度的全面覆盖与更新: 教材的核心部分,对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法律支柱进行了详尽阐述,并根据近年的重要法律文件和判例进行了实质性更新: 国际贸易法(WTO法): 这是本教材的重点和亮点之一。教材不仅系统讲解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实质性规则,如市场准入、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更首次将数字贸易规则的最新发展纳入核心章节。详细分析了当前“上诉机构危机”背景下,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与改革方向。同时,对《贸易便利化协定》及区域和双边自贸协定(FTA/RCEP等)的规则体系进行了比较研究。 国际投资法: 区别于传统的仅关注双边投资协定(BITs)的模式,本版教材更加强调国际投资治理的“多边化”趋势。详细阐述了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演变,深入剖析了“公共利益保留”、“国家合理规制权”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平衡艺术。特别收录了关于环境、劳工标准对投资协定解释和执行的影响分析。 国际金融与货币法: 系统介绍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职能、特别提款权(SDR)制度的运作,以及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演变。对金融科技(FinTech) 带来的跨境支付、数字货币监管等新议题在国际法层面引发的挑战进行了专门论述。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最新发展,本部分提供了详实的案例分析,指导学生理解如何运用国际法规则来应对复杂的跨国经济冲突。 3. 前沿热点与中国立场: 本教材紧密结合中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实践经验,形成了鲜明的“中国视野”: 全球发展与可持续性: 详细阐述了国际经济法如何服务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特别是气候变化、绿色贸易壁垒与国际经济规则的衔接问题。 数字经济与数据治理: 增设专题讨论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要求对国际贸易和投资协定义务的影响,探讨全球数据治理的法律框架构建。 “一带一路”倡议的法律规制: 分析“一带一路”框架下形成的新型国际经济合作机制、争议解决安排以及中国在其中倡导的合作共赢理念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体现。 --- 二、 目标读者与适用性 本教材的设计旨在平衡学术深度与实务操作性。 对于法学本科生,它提供了构建完整国际经济法知识体系的坚实基础,每一章节后附带的“思考与研讨”部分,有助于培养其逻辑分析能力和批判性思维。 对于法学研究生及青年学者,本教材的深度分析和对前沿议题的跟踪,使其成为深化研究的可靠起点。丰富的参考文献和案例索引,便于进行更深入的文献溯源。 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包括律师、企业法务、政府官员),教材对具体规则(如原产地规则、海关估价、投资审查等)的细致解读,提供了直接应用于解决实际商业纠纷和制定政策的法律依据和解释框架。 三、 教材的优势与创新 1. 权威性与时效性并重: 紧跟世界贸易组织(WTO)改革进程、国际投资条约网络重构以及全球经济治理理念的转变,确保内容的时效性达到当前法学教材的领先水平。 2. 中国特色鲜明: 不仅是“引介”国际规则,更着重于“参与”和“塑造”规则。对中国在多边框架下的法律论证与实践经验进行了深入总结。 3. 案例教学强化: 结合国际法院、上诉机构、仲裁庭的标志性判例,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生动的法律适用场景,增强学习的代入感和理解度。 4. 跨学科视野: 融入了国际政治经济学、国际贸易实务操作等内容,引导读者从更广阔的视角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内在驱动力与外部约束。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际经济法(第4版)》致力于成为新时代国际经济法教学与研究领域一座坚实、前沿的里程碑。它不仅传授知识,更旨在培养具备国际视野、能够应对复杂国际经济挑战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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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际经济法(第4版)》真的是让我耳目一新。作为一名刚踏入法律领域的研究生,我对国际经济法这个概念一直充满了好奇,但又觉得它过于宏大和复杂,常常感到无从下手。然而,这本书的出现,彻底颠覆了我之前的认知。首先,它的编排逻辑非常清晰,从最基础的概念入手,循序渐进地引导读者理解国际经济法的核心要义。我特别喜欢它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各项协定的详细阐述,不仅仅是罗列条文,而是深入剖析了这些规则背后的逻辑和实际应用。在学习过程中,我发现作者并非简单地堆砌理论,而是巧妙地融入了大量的案例分析,这些案例贴近现实,生动形象,让我能够更直观地理解抽象的法律条文是如何在实际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的。例如,书中对贸易救济措施的讲解,结合了近年来发生的几起标志性贸易争端,使得原本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起来,也让我对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此外,教材的语言风格也相当可读,避免了过于晦涩难懂的学术术语,使得即便是我这样初涉此领域的读者,也能相对轻松地掌握其内容。它不是一本只适合专家阅读的参考书,而是一本真正能够帮助学生入门、打牢基础的优秀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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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尤其是它在体系构建和问题导向方面的设计。作为一个长期从事国际贸易相关工作的从业者,我深知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之间的差距。而这本《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际经济法(第4版)》恰恰弥合了这一鸿沟。它的结构设计非常合理,从宏观的国际经济体系出发,逐渐深入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支付、国际运输等。每一个章节都紧密联系着实际的国际经济活动,让我能够将书本上的知识与我的工作经验进行对照和印证。我尤其欣赏的是,教材并没有回避国际经济法发展中存在的争议和难点问题,而是采取了一种开放和辩论的姿态,引导读者去思考这些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及其潜在影响。例如,在讲解国际经济组织的作用时,书中不仅介绍了它们的职能,还对它们在应对全球性经济挑战方面的局限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这让我能够更全面地认识国际经济法的复杂性。此外,教材中提供的丰富参考文献和推荐阅读书目,也为我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线索。可以说,这本书不仅是一本教科书,更是一本实用的工具书,它帮助我系统地梳理了知识体系,也为我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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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这本《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际经济法(第4版)》,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它的深度和广度兼备,而且非常注重前沿性和实践性。对于我这样已经有一定法律基础,希望深入研究国际经济法某一领域的学习者来说,它提供了非常宝贵的视角。书中对于国际投资法和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探讨,尤其令我印象深刻。它不仅仅是简单地介绍这些领域的规则,更深入地分析了它们与国际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促进和制约关系。例如,在国际投资法部分,作者对BITs(双边投资协定)的演变和发展趋势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重点分析了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ISDS),这部分内容对于理解当前国际投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书中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进行了前瞻性的探讨,这对于应对未来法律挑战非常有帮助。更让我惊喜的是,教材中穿插了大量的国际条约、国际判例以及学术界的前沿观点,使得内容非常具有时效性和学术价值。它鼓励读者跳出书本,去关注最新的国际经济动态和法律发展,激发了我的独立思考能力。虽然某些章节的专业性较强,需要反复研读,但这种挑战正是学习的乐趣所在,也让我觉得这本书物超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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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叙事风格和内容呈现方式,对于我这个对国际经济法一直抱有“畏难情绪”的人来说,简直是一场及时雨。我一直觉得国际经济法距离我的学习和生活太遥远,而且充斥着各种专业术语,很难理解。但是,这本书的语言风格非常平实、易懂,像是与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师在娓娓道来。它没有一上来就抛出晦涩的法律概念,而是从一些大家都能理解的国际贸易场景入手,比如不同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换,货币汇率的变动等等。通过这些生动的生活化场景,逐渐引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我特别喜欢它在解释一些关键概念时,会用一些形象的比喻和类比,让我能够快速抓住要点,而且不容易忘记。例如,在解释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时,书中并没有简单地罗列条约、习惯等,而是通过一个生动的“游戏规则”的比喻,让我瞬间理解了这些规则的重要性。而且,教材还非常注重引导读者关注国际经济法在维护全球经济秩序、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让我觉得学习这门学科不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更是为了理解和参与到一个更广阔的世界中去。这本书的阅读体验非常好,让我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也更有信心去深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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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曾经的“门外汉”的角度来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际经济法(第4版)》简直是打开了一扇通往新世界的大门。我之前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非常片面,觉得它只是关于国家之间贸易和投资的规则,但这本书让我看到了它更宏大、更深刻的一面。它不仅仅是讲述“规则”,更是揭示了这些规则是如何塑造全球经济格局,如何影响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我特别赞赏书中对国际经济法发展趋势的洞察,它没有停留在对现有制度的介绍,而是积极关注着科技进步、地缘政治变化等因素对国际经济法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例如,书中对数字贸易、绿色贸易等新兴领域的研究,让我看到了国际经济法的未来走向,也为我未来的学习和职业规划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教材中穿插的许多图表和数据分析,也让复杂的国际经济现象变得更加直观和易于理解。它不仅仅是一本教科书,更像是一份对当前全球经济秩序的深度解读。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掌握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知识,更重要的是,我开始思考如何在全球化时代,利用法律的智慧来推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国际经济发展。这本书给我带来的启迪是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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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国内法学。指一国各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因此,在国内法学体系中,宪法学占有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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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无忌自握剑的一霎,早已全神贯注,剑身上早已真力内藏,却又不使光华外溢,这番动静吞吐,端在腕掌方寸之间,随时戒备着对方的突如其来。他自知绝非李无心的对手,却也不能让她小看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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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法社会学。通常指通过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实行和效果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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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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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款是我们学校一直使用的教材,挺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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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内容,纸质都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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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包括该国法和外国法之间,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因此,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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