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宰輔政務決策與運作研究

北宋宰輔政務決策與運作研究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田誌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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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人民齣版社
ISBN:9787010118765
版次:1
商品編碼:11224976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3-04-01
用紙:膠版紙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北宋宰輔政務決策與運作研究》講述瞭宋代的官僚製度和政治製度復雜多變,每每令治史者望而卻步。《北宋宰輔政務決策與運作研究》稿以製度(機製)的演變為綫索,結閤當時的政治背景、宰輔的員任情況、個性特點、為政作風等因素,把握推動製度運行的人與事、情與境,以此來對北宋宰輔的運作過程作瞭係統的解讀。同時在以下方麵有所創新:
  (1)深入挖掘史料對元豐改製前的宰相官銜情況,對以“侍中”為相的問題提齣瞭新的觀點。
  (2)對北宋前期宰相機構與帶職的不同情況作瞭考證。
  (3)對宋太祖朝宰相兼樞密使的職權及其差異進行瞭論證。
  (4)對宋仁宗朝宰相兼樞密使的職權進行瞭論證。
  (5)對北宋參知政事設立的背景及人選進行瞭考述。
  (6)對北宋銀颱司在中樞決策中封駁權的演變的論述。

目錄

緒論

一、選題緣起

二、選題意義

三、學術史迴顧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北宋的宰輔機構及官稱

第一節 北宋前期宰相機構及相關問題考述

第二節 北宋前期宰相官銜的再探討

第三節 元豐改製後的宰相機構與官吏設置

第四節 北宋樞密院機構及官吏設置

第二章 元豐改製前的宰輔軍事決策(上)

第一節 太祖朝宰相兼樞密使職權考釋

第二節 太宗時期的二府軍事決策機製

第三節 真宗時期的二府軍事決策機製

第三章 元豐改製前的宰輔軍事決策(下)

第一節 由文武分途走嚮協商:仁宗朝宰相兼樞密使前的二府權能關係

第二節 以文製武理念的發展:慶曆時期宰相兼樞密使的職權

……


用戶評價

評分

一、個人簡介

評分

通過以上事例可知,在安排陳安民赴河北東西府界管理河灘土地一事,除門下侍郎劉摯外,其他宰執都已同意並簽圓(簽署任命),而劉摯提齣瞭不同意見,分析瞭此任命的嚴重弊端,從而使該任命擱淺再議,未能及時頒下施行。反映在人事除瞭授方麵,也是宰執閤議後進呈取旨。元祐八年(1093)三月癸未,尚書右僕射中書侍郎蘇頌依前官觀文殿大學時、集禧觀使。初進呈颱章論頌稽留製書,尚書左丞梁燾曰:“頌為再嚮,理會差除,可謂稱任。況論差除,執政皆得可否,為相復不得論本省事乎?”颱章又以頌子為太學博士,同捨多有遷擢,梁燾曰:“差除皆宰執閤議方敢將上取旨,如一有不同,又且罷議,非頌敢專也。”可見,三省宰執同進呈取旨至哲宗親政前一直施行。元祐八年九月,宣仁太後高氏去世。哲宗開始親政,始倡紹述之政,以繼先父之誌,元祐大臣紛紛被貶齣朝。紹聖元年(1094)三月,左撲射兼門下侍郎呂大防為山陵使,右僕射兼重書侍郎範春仁知穎昌,門下侍郎蘇轍齣知汝州。此時中書侍郎李清臣積極倡導紹述之政,元祐時因反對廢除新法而被罷免執政,所以哲宗對其很信任。右僕射兼重書侍郎範春仁與清臣論事不閤,被追求去。而哲宗在未除授章惇為左相時,三份事務基本掌控在李清臣手中,史載:“紹聖初,哲宗親政,……紹章惇為相,未至,清臣獨當重書,益覬幸相位。”同年四月,哲宗任命變法派代錶章惇任左僕射兼門下侍郎,閏四月又以安燾為門下侍郎。章惇任左相後,為瞭迅速推行紹述執政,打擊元祐舊臣,逐漸破壞瞭元祐四年以來三省同取旨、同簽書施行的運作機製。《宋宰輔編年錄校補》捲一0言:“章惇之編製貶斥元祐舊呈,皆以白帖子行譴。安燾、李清臣惇爭論不已,不亦疑惇。惇甚恐,(尚書右丞)雍私語惇曰:‘用白帖子有王安石故事。’惇大喜,取其案牘白上,惇遂安。”所謂“白帖子”,即未按正常程序經宰執集體簽書而行下的政令,章惇通過白帖子處理政事,即可繞過李清臣、安燾等執政的羈絆,實行專斷獨行。因此遭到安燾、李清臣的強烈反對。門下侍郎安燾作為章惇的副貳,不但不聽從章惇的指揮,而且對他的做法很是看不慣,常常予以駁議,章惇對此懷恨在心。紹聖二年十一月,安燾在章惇的排擠下被罷門下侍郎。史載:“燾舊與章惇相好,及同省執政,惇燾必助已,而燾浸多駁議,惇憚且惡之,所以排陷燾者無所不至。”安燾罷免後,終哲宗之世,門下侍郎再未除人,這使章惇完全掌控瞭門下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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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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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深入挖掘史料對元豐改製前的宰相官銜情況,對以“侍中”為相的問題提齣瞭新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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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對北宋銀颱司在中樞決策中封駁權的演變的論述。

評分

  (5)對北宋參知政事設立的背景及人選進行瞭考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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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深入挖掘史料對元豐改製前的宰相官銜情況,對以“侍中”為相的問題提齣瞭新的觀點。

評分

是日早,中書齣一奏狀,欲差安民詣河北東西、府界沿河,與州縣同括民間冒佃河灘地土使齣租。眾已簽圓,(門下侍郎)劉摯留狀白眾曰:“此一事大擾,須三二年未可競,徒為州縣鄉耆、河埽因緣之利,數十州百姓有驚騷齣錢之患。”(左相)呂大防曰:“此頃年亦曾為之,漕司今以兩河歲計不組,須當取此以助其費。”摯曰:“括地取租,固未敢言不可,但恐怕譴使不便。不若下轉運司令州縣先齣榜,令河旁之民凡冒佃河田者,使具數自首,釋其罪,據頃畝自令起租,嚴立限罰。若限滿即差官同河歸司檢按,重立騷民受賄條法,如此亦須年歲,可見次第。今朝廷專譴使臨之,其弊不可勝言。”大防曰:“甚好,特彆議行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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