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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各論(第6版)》被譽為“今日所能期待的最高水平的刑法教科書”。
內容簡介
《日本刑法各論(第6版)》雖是就各個具體罪名的論述,但呈現瞭各個犯罪類型的解釋所共通的統一的原理與思想,作為總論重要部分的共犯論、錯誤論、違法論的相關內容也在各論中得到瞭相應展開。各論體係簡單明瞭,不囿於《日本刑法典》的體例結構,而是將各類犯罪分為“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針對社會法益的犯罪”、“針對國傢法益的犯罪”三大部分,展開翔實的論證與研究。《日本刑法各論(第6版)》在日本數年暢銷,自1999年齣版以來,已曆經6版。無論是日本還是我國,當下研究刑法各論問題,不可能繞開西田教授的觀點。
作者簡介
西田典之,Noriyuki Nishida,1947年3月齣生於日本熊本縣熊本市,1969年畢業於東京大學法學部,並於同年留校擔任法學部助教,1985年晉升為東京大學法學部教授,現為學習院大學法學部教授、東京大學名譽教授。主要社會活動有:1986年至2005年,擔任法務省法製審議會刑事法部會乾事、部會長代理;1988年至1990年,擔任東京大學總長助理;2003年至2006年6月,擔任日本刑法學會理事長;1988年至今,擔任日本刑法學會理事;2001年至今,擔任日本檢察官特彆任用審查會委員。其他主要著述有:《共犯理論之展開》、《刑法各論》、《刑法》、《新版·共犯與身份》、《金融業務與刑事法》(編著)、《現代社會與刑事法》(編著)、《刑法判例百選I、II)(共編著)、《刑法理論的現代性展開(總論IA)(各論)》(共編著)、《判例刑法總論》、《判例刑法各論))(共編著)等。
王昭武,1968年齣生於湖北省監利縣。1991年武漢大學日語係畢業後,進人上海外企工作。2001年考人武漢大學法學院,師從劉明祥教授攻讀刑法學專業碩士;;2003年4月至2009年3月留學日本同誌社大學,師從大榖實教授,先後獲得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現為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
劉明祥,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
目錄
第一編 緒論
第二編 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
第三編 針對社會法益的犯罪
第四編 針對國傢法益的犯罪
譯者後記
譯者後記(2007年版)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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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是當前最高水平的,學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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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傢之作,大氣,上檔次。名傢之作,大氣,上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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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客觀說存在嚴重不足。從整個共犯論的發展來看,最早被學理所接受的區分正犯與共犯的學說是形式客觀說。形式客觀說主要是以構成要件所描述的行為作為區分正犯與共犯的標準,即實施符閤構成要件行為(實行行為)的人是正犯,其他的參與者則為共犯。{4}373很顯然,形式客觀說是基於限製正犯概念的學說,可以說最為忠實地體現瞭限製正犯概念。然而,雖然形式客觀說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明確地區分正犯與共犯,但卻無法解決以下問題:第一,根據形式客觀說,自己沒有實施實行行為的間接正犯與背後操縱犯罪集團的人,就無法構成正犯;第二,根據形式客觀說,隻有親自實現全部構成要件行為的人纔是正犯,其他人均為共犯。那麼,共同正犯如何理解?即使將共同正犯理解為親自實現瞭一部分構成要件行為的人,然而,是否所有親自實現構成要件行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數人,都應當被認定為共同正犯呢?反之,對於雖然有意思聯絡,基於分工關係的數人,因為其中部分人所實施的行為並非構成要件行為的全部或一部分,就不能認定成立共同正犯呢?對於這些問題,形式客觀說都無法提供令人滿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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