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公安史學叢書:中國交通管理史》主要內容包括:封建社會中期的交通管理(公元581年~公元907年)包括隋、唐兩個時期、封建社會晚期的交通管理(公元907年~公元1368年)包括五代、宋、遼、金、元時期、封建社會末期的交通管理(公元1368年~公元1840年)包括明和鴉片戰爭以前的清、近代中國的交通管理(公元1840年~公元1949年)包括鴉片戰爭後的清、中華民國時期等。
內頁插圖
目錄
緒論
一、人類交通的發展曆程
二、中國古代交通管理的主要特徵
三、學習研究交通管理史的意義
四、學習研究中國交通管理史的方法
第一章 奴隸社會的交通管理(公元前21世紀~公元前476年)包括夏、商、西周、春鞦時期
第一節 規劃與設計
一、陸路交通
(一)綫路設計
(二)道路修築標準
(三)車輛製造
二、水路
(一)綫路開發與設計
(二)船舶製造
三、郵驛
(一)郵驛的起源與用途
(二)郵亭
(三)郵傳方式
第二節 管理機構及官員
一、陸路
(一)夏朝的車正
(二)商朝
(三)西周
二、水路管理官員
三、郵驛管理官員
第三節 管理製度
一、陸路
(一)夏商時朝
(二)西周
(三)春鞦時期
二、水路
三、郵驛
(一)西周
(二)春鞦時期
第四節 違禁處罰
一、夏商時期
二、西周
第二章 封建社會初期的交通管理(公元前476年~公元581年)包括戰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
第一節 規劃與設計
一、陸路
(一)綫路規劃與設計
(二)交通工具
二、水路
(一)交通乾綫
(二)船舶
……
第三章 封建社會中期的交通管理(公元581年~公元907年)包括隋、唐兩個時期
第四章 封建社會晚期的交通管理(公元907年~公元1368年)包括五代、宋、遼、金、元時期
第五章 封建社會末期的交通管理(公元1368年~公元1840年)包括明和鴉片戰爭以前的清
第六章 近代中國的交通管理(公元1840年~公元1949年)包括鴉片戰爭後的清、中華民國時期
第七章 無産階級革命政權建立後的交通管理概況(公元1921年~)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6.鋪長不履職
凡各縣鋪長,主要負責所轄遞鋪的巡察、督促之職,不得懈怠。“若失於檢舉者,通計公文稽留,及磨擦壞封皮不動原封十件以上,鋪長笞四十,提調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損壞及沉匿公文,若拆動原封者,與鋪兵同罪,提調吏典減一等,官又減一等,府州提調官吏失於檢舉者,各遞減一等。”
7.驛使稽程不復命
凡齣使馳驛,必須按日程到達指定地點,不得延誤,任務完成後,又必須立即復命。如遇“違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軍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悞軍機者,斬。若各驛官故將好馬藏匿,推故不即應付,以緻違限者,對問明白,罪坐驛官。其遇水漲路道阻礙經行者,不坐。若驛使承受官司文書,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而違限者,減二等,事乾軍務者不減,若由公文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驛使不坐”。
又《大明律·吏律》載:“凡奉製敕齣使不復命,乾預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門齣使不復命,乾預他事者,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一百。若越理犯分,侵人職掌行事者,笞五十。若迴還後三日,不繳納聖旨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繳納符驗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8.應送不送
宋代以後,郵驛往往負有人員物資的遞送之責,在這一點上,明、清兩代法律的規定基本相同:
(1)遞送誤時。“凡公事,有應起解官物、囚徒、畜産,差人管送而輒稽留,及(一切公)事有期限而違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軍需,隨徵供給而管送(兼稽留)違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緻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承差人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以緻違限者,減(本罪)二等。事乾軍務者,不減(或笞,或杖,或斬,照前科罪)。若由公文題寫錯(而違限)者,罪坐題寫之人,承差人不坐。”(《大明律·郵驛》)
(2)違而不送。對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傢屬無力還鄉者,應“官給行糧,遞送還鄉。違而不送者,杖六十”(《大清律例·兵律》)。
(3)寄人代送。“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産,不親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領送者,杖六十。因而損失官物、畜産及失囚者,依本律各從重論(損失重,問損失,輕則仍科雇寄)。受雇、受寄人,各減(承差人)一等。其同差人自相替者、放者,各笞四十。取財者(承替取放者貼解之物),計贓以不枉法論。若事有損失者,亦依損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斷,不在減等之限(若侵欺故縱,各依本律,替者有犯,管送人不知情,不坐)。”(《大清律例·兵律》)
(4)押解護衛不力。起解人犯,是一項極為重要的遞送行為,地方政府必須派齣足夠的兵力協助,確保安全。如發現官府派役不足或雇人替代,則嚴懲不貸。“若兵役知而不舉,將兵役及承派之書吏、弓兵,俱杖一百,革役……其缺少頂替之兵役,照承差起解囚徒雇人代送律,杖六十,革役。如前途各官隱匿不報,彆經發覺,題參議處。”(《大清律例·兵律》)“山海關外往來解送人犯住居歇店,該店主即通知該屯領催、多約,按戶派夫,幫同押解兵丁看守支更。如有疏脫,即將押解官兵、更夫、領催、鄉約等,一並送盛京刑部審訊,分彆治罪。”
……
好的,這是一部關於中國交通管理史的圖書簡介,不包含您提到的那部“公安史學叢書:中國交通管理史”的具體內容。 --- 交通之脈:華夏大地百年變遷的驅動力 一部透視中國社會、經濟與技術發展核心的宏大敘事 本書聚焦於19世紀末至21世紀初,中國交通體係從傳統嚮現代轉型的復雜曆程,深入剖析瞭鐵路、公路、水運以及民航等各個領域的演進脈絡,探討瞭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如何重塑瞭國傢形態、促進瞭區域融閤與社會生活方式的根本變革。 導論:速度與疆域的重構 在人類文明的進程中,交通體係一直是衡量一個國傢發展水平的關鍵標尺。對於幅員遼闊、地貌多樣的中國而言,交通的暢通與否,直接決定瞭中央政權的控製力、經濟資源的調配效率以及民族文化的交流深度。本書並非一部單純的交通工程技術史,而是一部以“交通”為切入點,觀察中國社會現代化轉型的深度觀察報告。 我們將從晚清“開眼看世界”的迫切需求齣發,探討西方近代交通技術(尤其是鐵路)的引入,如何第一次在物理空間上挑戰瞭傳統王朝的治理邏輯。從“藉款修路”引發的政治風暴,到民國時期軍閥混戰對交通網絡的破壞與重建,再到新中國成立後對交通係統的國傢化規劃與優先發展戰略,本書係統梳理瞭不同曆史階段,交通建設背後的政治驅動力、經濟考量和社會影響。 第一部:鐵軌下的覺醒——近代鐵路的興起與民族命運(1870s-1949) 鐵路,被譽為“工業化的神經係統”。本書詳細記述瞭中國第一條官督商辦鐵路從無到有的艱難曆程,以及隨之而來的“築路權”爭奪戰,如何成為列強侵略中國、瓜分勢力範圍的導火索。 核心章節聚焦: 1. “利權之爭”與民族資本的抗爭: 考察詹天佑主持京張鐵路的意義,不僅在於技術上的突破,更在於它成為民族工業自立的象徵。鐵路沿綫的土地、礦産資源開發,與地方士紳、買辦階層之間的復雜關係網被細緻揭示。 2. 軍事與經濟的雙重邏輯: 分析清末新政時期,交通政策如何服務於國防現代化,以及鐵路乾綫選址對新興城市(如瀋陽、武漢、重慶)的催化作用。 3. 戰亂中的韌性: 描繪抗日戰爭時期,交通網絡如何成為戰略物資運輸的生命綫,以及日軍對交通樞紐的係統性破壞,給戰後重建留下的巨大挑戰。國民政府在逆境中維持交通運輸的努力,也為理解後來的資源分配提供瞭曆史背景。 第二部:人民的動脈——新中國交通的奠基與布局(1949-1978) 共和國的建立,意味著對國傢交通體係的徹底重塑。本書著重分析瞭在極度匱乏的資源條件下,國傢如何製定齣服務於“統一國傢、保障國防、支持工業化”的交通發展總方針。 核心章節聚焦: 1. “一五”計劃與交通藍圖: 詳述蘇聯援助背景下,鐵路網嚮西、嚮北延伸的戰略意圖,以及由此帶來的資源開發重心轉移。重點探討瞭長江大橋的修建,這一舉措在工程上的挑戰與政治上的象徵意義。 2. 公社化運動與鄉村公路的“自力更生”: 鐵路和水運是國傢主導,但公路建設,尤其是鄉村層麵的“土路”修建,是依靠群眾運動完成的。本書通過對具體省份案例的分析,展現瞭基層治理能力與民眾動員力在交通建設中的體現。 3. 運河的復興與水運的再定位: 考察瞭在以公路和鐵路為主導的時代,內河航運如何被重新評估和改造,以適應新的物資運輸需求,以及“以船改橋”等具體治理措施。 第三部:速度的飛躍——改革開放與全球化的融入(1978至今) 改革開放不僅打開瞭國門,更極大地解放瞭社會對於速度和效率的追求。本書將重點放在交通基礎設施的快速擴張、管理體製的現代化轉型,以及對環境和社會公平的影響上。 核心章節聚焦: 1. “快車道”上的競爭與發展: 詳盡分析瞭高速公路網絡如何從東部沿海試點逐步覆蓋全國,以及其對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推動作用。對比分析瞭集裝箱運輸和現代物流體係的崛起,如何將中國交通從“運輸導嚮”轉變為“物流導嚮”。 2. 高鐵時代的到來與遺産: 本章深入探討瞭中國高速鐵路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全過程,分析瞭其在全球技術標準製定中的話語權變化。同時,也審視瞭大規模基建投資對地方債務和土地利用模式帶來的深遠影響。 3. 多元主體與治理的復雜性: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交通領域的管理權、投資權和運營權逐步分散。本書研究瞭地方政府、國有企業、私營部門在機場建設、港口運營、城市軌道交通發展中的角色轉換和矛盾博弈。 結語:在連接中尋求平衡 中國交通的發展是一部關於“打破隔閡、連接世界”的史詩。然而,每一次速度的提升,都伴隨著對資源分配、生態環境以及社會公平的深刻拷問。本書最終的思考落腳點在於:在一個技術飛速迭代的時代,如何確保交通體係的建設能夠持續服務於國傢的長遠戰略目標,並在效率與可持續性之間找到最佳的平衡點。 本書適閤所有對中國近現代史、經濟地理學、公共政策以及城市發展史感興趣的讀者和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