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司法文明指數報告》在全國問捲調查數據統計分析基礎上編製,自2014年起每年一捲,是顯示全國各地司法文明建設水平的一種法治量化評估工具,是體現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滿意度的一個重要指示器。它將對法治中國建設發揮促進作用,有助於各級政策製定者、公安和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辨彆各地司法文明建設的強項和弱項,並可為學者、學生、商業投資者、移居者乃至旅遊者等各界人士深入瞭解全國各地司法文明建設的現狀和發展提供全麵的基礎性數據和資料,描述隨時間變化而呈現齣的司法文明進步軌跡。
《中國司法文明指數報告2016》在2015年指標體係、問捲設計、調查方法的基礎上作瞭如下重要改進:一是將原來的36個二級指標縮減至32個,並將原來的74個問捲題目重新設計壓縮為70個;二是將問捲調查的範圍擴展到31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司法文明指數概論
一、司法文明
二、司法文明指數
(一)主要特點
(二)主要功能
三、司法文明指數與法治指數的關係
(一)司法文明指數與國內法治指數的關係
(二)司法文明指數與世界法治指數的關係
第二章 司法文明指數設置
一、司法文明指標體係
二、司法文明的4個領域
(一)司法製度
(二)司法運作
(三)司法主體
(四)司法文化
三、司法文明指數一級指標
(一)司法權力
(二)當事人訴訟權利
(三)民事司法程序
(四)刑事司法程序
(五)行政司法程序
(六)證據製度
(七)司法腐敗遏製
(八)法律職業化
(九)司法公開與司法公信力
(十)司法文化
四、司法文明指數二級指標
指標1 司法權力
1.1 司法權力依法行使
1.2 司法權力獨立行使
1.3 司法權力公正行使
指標2 當事人訴訟權利
2.1 當事人享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
2.2 當事人享有獲得辯護、代理的權利
2.3 當事人享有質證權利
2.4 當事人享有獲得救濟的權利
指標3 民事司法程序
3.1 民事審判符閤公正要求
3.2 民事訴訟中的調解自願、閤法
3.3 民事訴訟裁判得到有效執行
指標4 刑事司法程序
4.1 偵查措施及時閤法
4.2 審查起訴公正有效
4.3 刑事審判公正及時有效
指標5 行政司法程序
5.1 行政審判符閤公正要求
5.2 行政訴訟裁判得到有效執行
指標6 證據製度
6.1 證據裁判原則得到貫徹
6.2 證據依法得到采納與排除
6.3 證明過程得到閤理規範
指標7 司法腐敗遏製
7.1 警察遠離腐敗
7.2 檢察官遠離腐敗
7.3 法官遠離腐敗
指標8 法律職業化
8.1 法律職業人員獲得職業培訓
8.2 法律職業人員遵守職業倫理規範
8.3 法律職業人員享有職業保障
……
第三章 司法文明指數項目
第四章 司法文明指數數據報告
前言/序言
司法文明指數項目是教育部、財政部“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承擔的一項重大研究任務。
“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是教育部、財政部2013年第一批認定的“2011計劃”14個協同創新中心之一。該中心按照“國傢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瞄準司法文明這一法治文明傳承創新的重大需求,以中國政法大學為牽頭高校,吉林大學、武漢大學、浙江大學為主要參與高校,並聯閤瞭各級司法機關和法律行業組織等38個國內協同單位,以及16個國外協同機構(含11個國外大學、研究所、國際組織和5個國外教授單位)。該中心的宗旨是:促進國傢司法文明建設,提升中國司法文明在當代世界司法文明體係中的認同度和話語權,推進中華民族早日躋身世界司法文明先進行列。該中心肩負“五大任務”:一是理論創新,探索科學的司法理論;二是製度創新,建構先進的司法製度;三是實踐創新,促進公正的司法運作;四是教育創新,造就卓越的司法精英;五是文化創新,培育理性的司法文化。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正和法治的最後一道防綫。進入21世紀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已逐步進入“訴訟社會”,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司法供給的矛盾愈加突齣,司法機關成為各種利益的競技場、各種矛盾的集散地。然而,愚昧司法、野蠻司法、司法腐敗、冤假錯案等現象,嚴重損害瞭中國司法的公信力,成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一個突齣的社會問題。自黨的十五大提齣“依法治國”方略以來,黨的曆次代錶大會都把法治建設和公正司法作為黨和國傢的重大戰略任務,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更加明確地把“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為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六大任務之一,提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綫。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緻命破壞作用。”因此,司法文明傳承創新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一項重大戰略任務,也是一項復雜的社會係統工程。
“中國司法文明指數”(China Justice Index)作為法治建設的一種量化評估工具,在“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麵可以發揮如下作用:首先,對於各級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而言,本指數報告可為其加強司法文明建設提供一麵自我對照的“鏡子”。該指數地區排名可反映各地司法文明建設的強項和弱項,為各地司法文明建設具體方案的製定和實施提供實證數據。當然,我們也要申明該指數功能的有限性,它並未給各地如何加強司法文明建設提供一個完整診斷或現成的“藥方”,而僅僅是為描繪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文明狀況提供瞭基礎數據。各地司法機關需要在此基礎上進行多維度的綜閤分析和深入研究,纔能找到解決自己問題的具體方案。其次,對於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而言,本指數報告可為其提供一種可靠和中立的數據資源,為學者和學生們探索司法文明的理論和實際問題提供實證研究方麵的條件。
司法文明指標體係和調查問捲設計瞭一批客觀數據,並試圖以主觀指標和客觀指標9:1的比例,在指數評估中有機地加入這些客觀數據。然而,在司法文明量化評價方法中,客觀數據是否真的客觀?被調查者的主觀感受是否可靠?司法文明指數主要依靠人民群眾滿意度調查是否可信?這些都是值得法學理論界、司法實務界和本指數項目研究團隊繼續深入研究的問題。一方麵,我們的法學研究和法律實務都還存有迷信客觀性的傳統;另一方麵,我們對域外民意測驗、支持率調查、選民心態和選舉活動等理論和實踐均缺乏深入研究。但是,我們相信,司法文明一定是人民群眾可以認知和感受的東西,而不是虛無縹緲、不可捉摸的東西。我們要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精神,就要重視調查普通民眾和法律職業群體對本地司法現狀的親身感受,以及他們對本地司法工作的滿意度。我們還堅信,人民群眾滿意度評價是衡量“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的最高標準。
《中國司法文明指數報告2016》,展現瞭本指數項目研究團隊2016年在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調查和數據分析的成果。本項目實施第三年,在司法文明指標體係、評價方法等方麵仍帶有試驗探索的性質,所以,無論是指標體係設計,還是指數調查和分析方法,仍有很多值得改進之處,懇請讀者提齣寶貴的批評意見,以便我們繼續完善。
法治的脈絡與時代的印記:一部洞察中國司法變遷的深度研究 本書並非聚焦於特定年份的司法量化評估,而是一部宏大敘事與微觀剖析並重的法律史學與社會學交叉研究專著。它緻力於勾勒自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彆是改革開放進入深水區後,中國司法體係在法律信仰、製度構建、人員素質及社會接受度等多個維度上經曆的深刻轉型與復雜張力。 第一部分:曆史迴溯與理論溯源——在時代洪流中重塑司法理念 本書的開篇,旨在為理解當代中國司法提供必要的曆史縱深感。它詳盡考察瞭從建國初期“革命司法”思想到“文革”後恢復和發展司法製度的麯摺曆程。重點分析瞭1980年代確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後,中國司法實踐如何逐步從政治運動的附庸轉嚮以憲法和法律為基石的獨立運行軌道。 更重要的是,本書深入探討瞭中國司法現代化進程中對西方司法理論的吸收、本土化改造與批判性繼承。研究者並非簡單地羅列引進瞭哪些概念,而是細緻梳理瞭“程序正義”、“司法獨立”(在中國的特殊語境下)、“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等核心理念,是如何在中國特有的政治體製和法律文化土壤中生根發芽,並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具體要求相遇、碰撞,最終形成一套具有本土特徵的司法價值體係。 書中闢齣一章專門討論“法律文化”的變遷。通過對不同曆史時期知識分子、法律學人乃至普通民眾對“法”的認知變化進行考察,揭示瞭從“人治色彩濃厚”嚮“規則導嚮”轉變過程中,社會心態的微妙變化。這為理解當前社會對司法公正的期待與現實之間的差距,提供瞭深厚的文化根基。 第二部分:製度的演進與結構的重構——從條文到實踐的鴻溝 本書的核心內容之一,在於對中國司法製度的結構性變革進行細緻的解剖。它避開瞭對具體法院判例的簡單羅列,轉而關注支撐這些判決的製度框架的變動。 在審判組織與職權配置方麵,本書詳細分析瞭人民法院的組織結構如何適應社會治理復雜化的需求。例如,對行政訴訟法的修改、環境法庭的設立、知識産權審判庭的專業化發展,並非孤立的事件,而是國傢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具體體現。研究者強調瞭“一審終審製”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平衡效率與公正,以及上訴審、再審程序的啓動條件如何影響案件的最終流嚮。 在證據規則與訴訟程序方麵,本書著重探討瞭“疑罪從無”原則在刑事司法中的貫徹難度與進展。通過對數個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刑事案件(不涉及具體年份的評估數據)的程序性爭議進行分析,揭示瞭非法證據排除、律師會見權保障等關鍵環節,在理論與實際操作中的張力。在民商事領域,則側重分析瞭證據開示製度、舉證責任倒置等新規則如何重塑當事人之間的權力平衡。 在司法隊伍的專業化建設上,本書關注瞭法官的選拔、培訓與職業倫理建設。它探討瞭法官職業化進程中,如何平衡“政治素養”與“法律專業能力”,以及如何建立有效的司法問責機製,以確保法官的獨立判斷不被外界不當乾預。 第三部分:社會關係的重塑與司法迴應——現代性睏境下的司法能動性 司法並非懸浮於社會之上的真空結構,它深刻地嵌入社會經濟關係的變動之中。本書的第三部分,著眼於司法如何應對中國社會轉型期産生的各類新型衝突。 一是經濟關係的復雜化與商事糾紛的爆發。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企業兼並重組、金融創新帶來的閤同風險、公司治理爭議等層齣不窮。本書分析瞭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導地方審判時,如何通過司法解釋來填補立法滯後留下的空白,以穩定市場預期。研究者批判性地審視瞭“地方保護主義”在商事審判中殘留的影響,並探討瞭仲裁、調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的發展對法院體係的衝擊與補充。 二是社會矛盾的法治化疏導。 針對徵地拆遷、環境汙染、醫療糾紛等群體性事件,本書探討瞭司法在維護社會穩定與保障公民權利之間的微妙平衡。分析瞭司法公開(如裁判文書公開製度)對提升透明度和公眾信任的作用,同時也指齣瞭信息公開在執行層麵遭遇的阻力。 三是權利意識的覺醒與司法救濟的邊界。 隨著公民法治素養的提升,對人身自由、隱私權、名譽權等新型權利的司法保護需求日益增加。本書通過對相關典型案例的宏觀分析,評估瞭司法係統在迴應公民對“美好生活”中對公平正義的期待時,其能動性與局限性。 結語:麵嚮未來的司法理念構建 全書最終迴歸到對未來中國法治建設的展望。它強調,司法文明的進步並非一蹴而就的綫性過程,而是在不斷的自我修正與社會反饋中螺鏇上升的實踐。本書的結論認為,要實現更高水平的司法文明,關鍵在於持續深化司法體製改革,強化法治的內在邏輯自洽性,並最終實現法律的權威與人民的信任的統一。它呼籲學界和實務界繼續在理論創新與製度完善上不懈努力,以期構建一個更可預測、更公正、更具韌性的司法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