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際商法/普通高校“十二五”規劃教材·國際經濟與貿易係列》共分七章,主要包括七部分內容,即國際商法導論、閤同法、國際貨物買賣法、産品責任法、代理法、商事組織法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
《國際商法/普通高校“十二五”規劃教材·國際經濟與貿易係列》在編寫體例上采用瞭比較的方法,即從比較法的角度介紹瞭資本主義兩大法律體係有關商事方麵的法律規定,以及有關的國際貿易公約和慣例。大陸法、英美法、國際條約以及我國的相關法律是貫穿本課程的幾條主綫。
總之,本課程涵蓋瞭國際商法的基本內容,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可使學生對國際商法有一個全麵、細緻的瞭解。《國際商法/普通高校“十二五”規劃教材·國際經濟與貿易係列》既適閤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和國際貿易、國際經濟、國際商務管理和國際會計專業的學生用做教材,又適閤外經貿部門人員、律師等實務工作者使用。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國際商法導論
第一節 國際商法的産生和發展
第二節 大陸法係的形成與發展
第三節 英美法係的形成和發展
第四節 兩大法係的關係、演變與發展趨勢
第二章 閤同法
第一節 閤同法概述
第二節 閤同的成立
第三節 閤同的效力
第四節 違約及其救濟方法
第五節 閤同的終止
第六節 時效製度
第三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一節 國際貨物買賣法概述
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閤同的成立
第三節 國際貨物買賣閤同買賣雙方的義務
第四節 違約及其補救辦法
第五節 貨物所有權與風險的轉移
第四章 産品責任法
第一節 産品責任與産品責任法概述
第二節 産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三節 産品責任法的適用範圍
第四節 産品責任的承擔與抗辯
第五節 産品責任的訴訟管轄與法律適用
第五章 代理法
第一節 代理法概述
第二節 代理的法律關係
第三節 中國代理法
第六章 商事組織法
第一節 商事組織法概述
第二節 閤夥企業法
第三節 公司法
第七章 國際商事爭議解決
第一節 國際商事爭議的解決概述
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
第三節 國際商事爭議的訴訟機製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二)要約的撤迴
一項要約,一旦被發齣並到達受要約人,就具有約束力。
要約到達生效。這一法律原則,大陸法係與英美法係是一緻的。《閤同通則》第2.2條(1)款就此明確規定:“要約於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的撤迴與要約的撤銷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要約的撤迴(withdrawal of offer)是針對未生效力的要約而言,是阻止要約生效的行為,即:在要約已被發齣但尚未到達受要約人的這段時間裏,要約人通知對方取消此項要約,使其不發生效力。
對此問題,CISG在第十五條規定:“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迴,如果撤迴通知於發價送達被發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發價人。”《閤同通則》第2.3條(2)款也規定:“一項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迴,如果撤迴通知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送達受要約人。”撤迴要約的實用價值在於:要約人在發齣要約之後,迅速地發現瞭要約有誤的情形下,或是國際市場該種商品價格或外匯匯率突然發生瞭不利於己方而需要取消要約的情形下,要約人可用更快的通信方式通知對方。若此撤迴通知能趕在要約送達之前或同時送達,均可成功地撤迴要約。
然而,伴隨著通信方式的飛躍發展和電子閤同的普及,一點擊鼠標要約幾秒鍾就到達瞭對方的電子郵箱,撤迴要約在此種情形下幾乎是不可能的瞭。
在英美法係中,由於對價規則的存在,要約一般可以在受要約人做齣承諾之前隨意撤銷要約,所以對於要約撤迴和撤銷的區分並不明顯。即使要約在提齣自己的要約時,已經明確地給受要約人指定瞭承諾時間,或者說要約將在一定期限內保持有效,這個要約仍然可以依照要約人的意思予以撤迴。
(三)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銷(revocation of offer)是針對已發生效力的要約而言,是消滅要約效力的行為。就是說,在要約已到達受要約人之後,要約人通知對方取消該項要約,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於消滅。撤銷要約的實用價值類似撤迴要約,主要起因於交易的重要條件發生瞭不利於要約人的劇變。
要約人在發齣要約之後至對方承諾之前的這段時間內,能否撤銷要約或變更要約的內容。兩大法係以及國際統一閤同法在此方麵的規定有所不同。
1.英美法
英美普通法認為,要約原則上對要約人無約束力,要約人在受要約人發齣承諾之前,任何時候均可撤銷要約或變更要約的內容。即使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瞭有效期限,他也有權在期限屆滿之前撤銷要約。上述法律原則建立於對價原則之上,其理念是:
一個人所作的允諾之所以有約束力,是由於取得瞭對方的某種對價。隻有取得對方的某種對價,纔可以提供所謂的“不可撤銷的要約”。如果受要約人沒有付齣任何對價,那麼要約人也就沒有義務保證不變更或不撤銷閤同。例如,要約人在要約中申明,若受要約人支付100英鎊,則該項要約在10天之內不予撤銷,若受要約人支付瞭此金額,雙方就成立瞭保證該項要約於10天內有效的擔保閤同,要約人就必須受此約束。但是如果受要約人沒有付齣任何對價,那麼要約人也就沒有義務保證不變更或不撤銷要約。
顯然,上述原則使受要約人缺乏應有的保障,受要約人有可能會濛受因信賴該要約而與第三方訂立閤同所造成的損失。
為適應當代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205條規定,在貨物買賣中,在一定條件下可承認無對價的確定的要約(firm offer),即要約人在其要約確定的期限內不得撤銷的要約。其條件是:①要約人必須是商人(merchant);②要約已規定期限,或者如果未規定期限,則在閤理期限內不予撤銷,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3個月;③要約需以書麵做成,並由要約人簽字。
美國《統一商法典》的上述規定,徹底地改變瞭普通法關於沒有對價、要約即無約束力的規則,無疑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重大突破。但需要指齣的是,確定的要約隻是英美法中“對價理論”的例外,若不是確定的要約,要約人依然可以在受要約人發齣承諾以前隨意撤銷要約。是否采用“確定的要約”,選擇權和主動權還是在於要約人。
2.大陸法
德國法主張,要約原則上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德國民法典》第145條規定,除非要約人在要約中注明不受約束的字句,均須受其要約的約束;若在要約中規定瞭有效期,則在該期限內不得撤銷或更改;若未規定有效期,則依通常情形可望得到答復以前,不得撤銷或更改其要約。瑞士、希臘、巴西等國均采取此種原則。
法國法在要約拘束力的問題上沒有任何明文法律規定,因此,在法國,關於要約的約束力問題主要見諸相關判例中。基於對交易安全的考慮,法國閤同審判實踐原則上確認要約人在一定期間內要受要約的約束。法國法非常重視要約中是否明確指定期限,並分彆就不同的情況確立瞭不同的處理方法。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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