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论自由》是一本思想启蒙的经典性的、通俗性的优秀读物。本书是英国19世纪启蒙思想家密尔的名著,全书共五章。一个引论,四章正论。阐述了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社会驾驭个人的限度;文本教义的应用。作者所论的自由,是以反抗封建专横为基点,尊重人的个性为要点,以趋利避害为终点的理论体系。自由的法定性、限制强权与对抗极权,以及大限度地解放人本身是三大中心内容。
作者简介
英国启蒙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1806—1873),生于伦敦,是著名功利主义哲学家杰姆斯·密尔(1773-1836)的长子。系列著作,包括《逻辑体系》(1843)、《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论自由》(1859)、《论代议制政府》(1861)、《功利主义》(1861)、《女性的屈从地位》(1869)与《论社会主义》(1876)等。密尔晚年,担任国会议员(1865-1868),任内提出改革法案,为劳动阶级的利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极力参与政治与社会改革工作。
目录
第一章 引论
第二章 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
第三章 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
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第五章 文本教义的应用
附录 重新认识密尔及其《论自由》
精彩书摘
《论自由》:
当然,要在后一种情况下施行强制,比在前一种情况下需要更加慎重。一个人做了祸害他人的事,要责成他为此负责,这是规则;至于他不去防止祸害,要责成他为此负责,那比较说来就是例外了。尽管是例外,在许多足够明显和足够重大的情事上却足以明其为正当。一个人在有外涉关系的一切事情上,对于涉及其利害的那些人在法理上都是应当负责的,并且假如必需的话,对于作为他们的保护者的社会也是应当负责的。也常有些好的理由可以不对他课以责任;但那些理由必须是出自特殊的权宜之计:不外是因为情事本身就属于这样一类,若由社会依其权力中所有的什么法子来对他加以控制,反不如听他自己考虑裁处,整个看来似乎会办得更好;或者是因为若试图加以控制,将会产生其他祸害,比所要防止的祸害还大。应当指出,既有这样一些理由免除了事先的课责,这时主事者本人就应使自己的良心站人空着的裁判席,去保护他人的那些没有外来保护的利益;要更加严格地裁判自己,正因为这情事不容他在同胞的裁判面前有所交代。
但是也有这样一类行动对于社会说来,就其有别于个人之处来看,只有(假如还有的话)一种间接的利害。这类行动的范围包括一个人生活和行为中仅只影响到本人自己的全部,或者若说也影响到他人的话,那也是得有他们自由自愿的、非经蒙骗的同意和参加的。必须说明,我在这里说仅只影响到本人,意思是说这影响是直接的,是最初的;否则,既是凡属影响到本人的都会通过本人而影响到他人,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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