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方便快捷 以主法條為乾,迅速查找相關規定
突齣重點 目錄標注重點,歸納相關規定要點
實例參考 收錄實際案例,提煉歸納裁判摘要
適用解疑 提示衝突法條,準確解釋適用關係
內容簡介
“法律一本通”係列叢書自2005年齣版以來,以其科學的體係、實用的內容,深受廣大讀者的喜愛。2007年、2011年,我們對其進行瞭兩次改版,豐富瞭其內容,增強瞭其實用性,再次博得瞭廣大讀者的贊譽。 我們秉承“以法釋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體例之上,再次對“法律一本通”係列叢書進行改版,以達到“應辦案所需,適教學所用”的目標。
新版叢書具有以下特點:
1.叢書以主體法的條文為序,逐條穿插關聯的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請示答復和部分地方規範性文件,以方便讀者理解和適用。尤其是請示答復,因其往往是針對個案而抽象齣來的一般性規則,實踐中具有操作指導意義。
2.叢書緊扣教學和實踐兩個主題,在目錄上標注瞭重點法條,並在某些重點法條的相關規定之前,對收錄的相關文件進行分類,再按分類歸納核心要點,以便讀者最便捷地查找使用。
3.叢書緊扣法律條文,在主法條的相關規定之後附上案例指引,收錄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公報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機構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過相關案例,可以進一步領會和把握法律條文的適用,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並對案例指引製作索引目錄,方便讀者查找。 4.叢書以腳注的形式,對各類法律文件之間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條文之間的適用關係、重點法條疑難之處進行說明,以便讀者係統地理解我國現行各個法律部門的規則體係,從而更好地指導教學工作和司法實踐。
作者簡介
法規應用研究中心,是中國法製齣版社內設的研究機構,由從事法規、案例圖書品種策劃齣版的資深編輯、國內法學院係的資深教授組成,專門從事法學法律法規圖書的編輯研究,為廣大讀者提供學習法律的資料。
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製度】
第四條【平等保護】
第五條【物權法定】
第六條【物權公示原則】
第七條【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第八條【其他適用的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第一節 不動産登記
第九條【不動産物權登記生效及例外】
第十條【登記機構及統一登記製度】
第十一條【登記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登記機構的職責】
第十三條【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
第十四條【不動産物權登記生效的時間】
第十五條【閤同效力與物權效力區分】
第十六條【不動産登記簿】
第十七條【不動産登記簿與權屬證書關係】
第十八條【查詢、復製登記資料】
第十九條【更正登記、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預告登記】
第二十一條【登記錯誤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登記費用】
第二節 動産交付
第二十三條【動産物權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條【特定動産物權的登記】
第二十五條【簡易交付】
第二十六條【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條【占有改定】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法律文書、徵收導緻的物權變動】
第二十九條【繼承、受遺贈取得物權
第三十條【閤法的事實行為導緻物權變動】
第三十一條【處分非依法律行為取得的不動産】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第三十二條【物權保護的途徑】
第三十三條【物權確認請求權】
第三十四條【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三十五條【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三十六條【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三十七條【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三十八條【請求權的適用、行政及刑事責任】
第二編 所有權
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四編 擔保物權
第五編 占有
附則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一本通(第五版)》:
第三章補償
第17條作齣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入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製定補助和奬勵辦法,對被徵收入給予補助和奬勵。
第18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入符閤住房保障條件的,作齣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
第19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嚮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嚮房地産價格評估專傢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製定,製定過程中,應當嚮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20條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入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
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乾預。
第21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産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産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産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産權調換的,作齣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22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嚮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産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嚮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23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産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
第24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齣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閤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25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産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産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26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入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齣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齣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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