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適讀人群 :經濟法專業學生、教師 本書從經濟法的角度齣發,對經濟法的基礎理論以及主要法律製度做瞭梳理和介紹,將抽象的經濟法理論落實到具體的市場監管法和宏觀調控法之中,從而使法學研習者對經濟法理論的學習更為深入細緻。
內容簡介
本書從經濟法的基本知識入手,對經濟法的理論和法律法規做瞭詳盡的闡述和說明。全書分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經濟法總論對經濟法的對象和體係、基本原則、屬性、權力、與私權的比較等內容進行瞭詳細的介紹。第二部分對經濟法的主體製度進行瞭詳盡的介紹,包括政府主體製度、企業製度、行業協會製度。第三部分介紹瞭反壟斷法律製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製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製度、食品安全監督法律製度、産品質量法律製度、廣告法律製度、價格法律製度、銀行業監管法律製度、保險業法律製度、證券監管法律製度、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律製度、會計和審計法律製度的市場監管法。第四部分從計劃法、財政法、金融法、産業法律製度四個方麵詳盡闡述瞭宏觀調控法。
作者簡介
李東方,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經濟法研究生導師組組長。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全國律協環境與資源法律委員會委員,國傢司法考試命題專傢組成員,北京市經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資本與證券市場專業委員會委員,廣州、重慶、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豪(北京)律師事務所主任,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目錄
緒論
第一編經濟法總論
第一章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體係
第一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第二節經濟法的體係
第二章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市場競爭原則
第二節宏觀調控原則
第三節市場競爭原則與宏觀調控原則的關係
第三章經濟法的屬性
第一節經濟法以社會公共性為本位
第二節經濟法以確認和規範國傢乾預為特徵
第三節經濟法主要屬於社會法
第四章經濟法的權力
第一節市場監管權
第二節宏觀調控權
第五章經濟法與私權
第一節私權與市場製度
第二節對私權的製度激勵
第三節經濟法與私權減損
第四節經濟法對私權的保障和服務
第六章經濟法的適度乾預
第一節適度乾預的原因
第二節適度乾預的反麵
第三節如何保障乾預的適度
第七章經濟法責任
第一節經濟法責任概述
第二節經濟法責任形式
第三節經濟法責任追究機製
第八章經濟法的非傳統性
第一節經濟法是否有民法般嚴密的體係
第二節經濟法是否有民法般精確的調整對象
第三節經濟法是否應該有專門的經濟訴訟法
第四節經濟法是否應該有獨特的法律責任體係
第五節經濟法學理論的所缺與所需
第二編經濟法主體
第九章經濟法主體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經濟法主體理論研究概況
第二節經濟法主體概述
第三節國傢乾預主體
第四節市場主體
第五節社會協調主體
第十章政府主體製度
第一節政府主體製度概述
第二節市場監管主體
第三節宏觀調控主體
第十一章企業製度
第一節企業製度概述
第二節企業法
第三節企業社會責任製度
第十二章行業協會製度
第一節行業協會製度概述
第二節行業協會自治製度
第三節行業協會監管製度
第三編市場監管法
第十三章市場監管法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市場監管與市場監管法的概念與特徵
第二節市場監管法的地位與作用
第三節市場監管法的原則
第四節市場監管法律關係的主體和內容
第五節市場監管法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反壟斷法律製度
第一節反壟斷法的産生和價值
第二節壟斷協議
第三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節經營者集中
第五節行政性壟斷
第十五章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製度
第一節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
第二節假冒或仿冒行為
第三節商業賄賂行為
第四節虛假宣傳行為
第五節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第六節不正當有奬銷售行為
第七節商業詆毀行為
第十六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製度
第一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基本理論
第二節消費者及其權利
第三節 經營者及其義務
第四節消費者權益保護及消費爭議的解決
第十七章食品安全監管法律製度
第一節 食品安全法的基本理論
第二節 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第三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
第四節 食品安全標準
第五節 食品安全控製製度
第六節 食品安全法律責任
第十八章産品質量法律製度
第一節産品和産品質量
第二節産品質量監管製度
第三節生産者、銷售者的産品質量義務
第四節産品責任製度
第十九章廣告法律製度
第一節廣告法與虛假廣告
第二節廣告法律製度
第二十章價格法律製度
第一節價格運行的規律與市場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節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節價格儲備製度
第二十一章銀行業監管法律製度
第一節銀行業監管法概述
第二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監管
第三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監管
第四節市場退齣監管
第五節銀行業監管措施
第六節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章保險業監管法律製度
第一節保險業監管法概述
第二節對保險公司的監管
第三節保險業務監管
第四節保險監管法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章證券監管法律製度
第一節證券監管法概述
第二節證券發行監管
第三節證券上市監管
第四節證券交易監管
第五節上市公司收購監管
第六節證券機構監管
第七節違反證券監管法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章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律製度
第一節房地産管理法概述
第二節房地産開發用地製度
第三節房地産開發製度
第四節房地産交易法律製度
第五節房地産權屬登記管理
第六節房地産物業管理
第二十五章會計和審計法律製度
第一節會計法
第二節審計法
第四編宏觀調控法
第二十六章宏觀調控法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宏觀調控概述
第二節宏觀調控法的構成及其功能
第二十七章計劃法
第一節計劃法的調整對象及其特徵
第二節計劃法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原則
第二十八章財政法
第一節財政法概述
第二節預算法
第三節稅法
第四節國債法
第二十九章金融法
第一節貨幣與貨幣政策
第二節中央銀行及其公共服務職能
第三十章産業法律製度
第一節産業法概述
第二節産業法的基本製度
精彩書摘
(一)假冒或仿冒行為所侵害的客體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假冒或仿冒行為所侵害的客體是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但是對於何謂“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1995年7月6日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乾規定》對此作瞭基本解釋。
1�泵�稱。商品的名稱,有通用名稱與特有名稱之分。通用名稱是某類商品所共同具有或使用的名稱,它可以將一類商品與另一類商品區分開來,如“葡萄”酒,“水果”糖等這些已經成為本行業的同用名稱;特有名稱是指某一個體商品所獨自具有的名稱,它可以將彼此不同的兩個商品予以區分。《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乾規定》第3條第3款規定:“本規定所稱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彆的商品名稱。但該商品名稱已經作為注冊商標的除外。”
2�卑�裝。《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乾規定》第3條第4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包裝,是指為識彆商品以及方便攜帶、儲運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輔助物和容器。”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對於包裝的理解非常寬泛,泛指一切盛裝和保護産品的容器和包裝物,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錶明的包裝的範圍要窄於此,隻有那些在一定程度上顯現瞭商品的特徵、為消費者識彆商品提供瞭一定參照標準的包裝,纔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對象。現實中常會遇到這樣一種情況,有些商標注冊人將其注冊商標用烤花形式直接烤印在裝飲料的瓶子上,如“可口可樂”“雪碧”“津美樂”等,該商標無法從瓶體上剝離。而一些飲料生産企業大量收購消費者遺棄的上述各類玻璃瓶後加貼自己的標簽再灌裝飲料齣售,這些標簽上有的有自己的商標,有的僅有企業名稱或商品名稱,其中有些標簽覆蓋瞭他人的注冊商標圖樣,有的是部分覆蓋,而有的則沒有覆蓋。但不管怎樣,這都是擅自使用他人包裝的行為。
3�弊頒輟R讕蕁豆賾誚�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乾規定》第3條第5款的規定,裝潢是指為識彆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閤。一般,裝潢附加於商品包裝之上,成為商品的組成部分或者與包裝一起成為商品的附著物。另外,由經營者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營業人員的服飾等構成的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可以認定其屬於“裝潢”。在大多數情況下,商品裝潢所含載的信息量要遠遠大於商標,因此其更易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所以,仿冒商品裝潢給消費者造成混淆的嚴重性不容低估。
(二)對知名商品的認定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判斷商品是否知名,需要在相關公眾中予以考察,結閤商品銷售地區、時間、信譽、廣告宣傳量的多少等因素認定。一般而言,區分商品來源的主要是商標,商標的知名度越高,其所標示的商品的知名度也越高,商標是判斷知名商品的主要參照因素。
知名商品的認定不同於馳名商標,也不同於名優商品,它不是經由某個組織、通過某種程序評定齣來的,也不屬於榮譽稱號,實踐中是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對個案予以的認定,它是執法者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結果,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在認定知名商品時必須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鄙唐分�名度的地域認定。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的配套規章並未就商品知名度的地域範圍作齣明確規定,而我國的現實情況又是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人們的消費習慣和消費心理不同,因而錶現齣不同的消費偏好,加之市場發育不成熟,如果以全國範圍為地域性標準,不符閤我國的國情,並且在實踐中確實存在這樣的情況,在某一地區非常受歡迎、非常有市場的商品,在其他地區並非如此。這樣商品可以認定為地區性知名商品。承認商品知名度的地域限製,纔能有效保護生産者和經營者的閤法利益,打擊違法行為。不管是地域性知名還是全國知名,認定知名商品,都應當考慮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範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閤判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①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②僅僅直接錶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商品名稱;③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産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④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第①、②、③項規定的情形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的,可以認定為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2�畢喙毓�眾的界定。知名商品是指為公眾所知悉的商品,因此,這裏所指的相關公眾首先是與某商品有特定的必然的聯係,即該商品有特定的消費群體或購買階層;其次,由於受地域性的限製,相關公眾應該確定為是指該商品銷售地區的消費群體或購買階層,對相關公眾地域範圍的確定標準與商品知名度的確定標準應是同一的。
(三)對“近似使用”的判定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仿冒人對他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時,纔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於仿冒人對他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作相同使用的認定比較容易,而對近似使用的認定則較為抽象,對此,《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乾規定》第5條規定:“對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可以根據主要部分和整體印象相近,一般購買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會發生誤認等綜閤分析認定。一般購買者已經發生誤認或者混淆的,可以認定為近似。”由此可知,判斷近似時,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麵把握:
第一,客觀方麵,首先,就仿冒商品與被仿冒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的主要部分和整體設計、整體構圖進行比較,隻要主要部分和整體形象雷同,即使細枝末節有所差異,也不影響對近似的認定;其次,對仿冒商品與被仿冒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作隔時、異地比較。近似與相同的根本區彆在於,其含載的信息或內容有局部的差異,將名稱、包裝、裝潢雷同的兩個商品放在一起對比,這種差異尚屬明顯,但若將仿冒商品與被仿冒商品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進行觀察,這種差異即很難發現,此時即可判定為近似。
第二,主觀方麵,消費者隻要盡到一個普通購買者應有的注意義務即可。這裏的購買者非指某個購買者或所有購買者,因而這種認識能力不是以某個購買者基於其自身的智力、身體狀況、技能、物質條件等所具有的認識能力作為標準,同樣也不是以所有購買者都能識彆為標準,而是依據與某種商品有特定購買關係的一個消費群體普遍具有的認識能力或稱之為中等認識能力為判斷標準,隻要消費者盡瞭一個普通購買者應有的注意義務後,仍發生混淆或誤認的,即可判定為近似。
……
前言/序言
第三版說明
本書第二版自2013年8月麵世以來,經曆瞭2013年11月9日~12日舉行的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這次會議在《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齣,“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是經濟體製改革的核心問題,我們要著力解決市場體係不完善、政府乾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的問題。這也給經濟法學研究提齣瞭新的挑戰。此外,這期間許多經濟法律也進行瞭修訂,比較典型的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和《廣告法》等,為使本書能夠始終保持理論聯係實際和理論研究的前沿性,我們對本書進行瞭此次修訂。
除瞭進行修訂,第三版還新增加瞭:緻學生——如何學好經濟法,緒論,經濟法責任和食品安全法等內容。同時,將第二版的第一、二章的內容,即“經濟法學說史”和“經濟法的基礎”作為學習資料以二維碼的形式標注在緒論部分,便於讀者拓展閱讀。
本書主要由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溫州大學法政學院、深圳大學法學院、煙颱大學法學院等學術機構中長期從事經濟法學研究和教學的教授撰寫而成。全書由主編王衛國和李東方擬定大綱和統稿。參編人員分工情況如下(按撰寫章節先後排序):
李東方(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緒論,第十三、二十一至二十五、三十章;
邱本(溫州大學法政學院教授):第一至四、二十六至二十九章;
應飛虎(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第五至六、八章;
薛剋鵬(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第七章;
金福海(煙颱大學法學院教授):第九至十二章;
劉繼峰(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第十四至十五、十八至二十章;
孫穎(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第十六至十七章。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專業的研究生馮睿、陳鄒、鬍曉萌、硃媛媛、楊锡慧、王雅琪、王帥文等參與瞭本書第三版的資料整理和校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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