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与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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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宗智 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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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7

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16211601
版次:1
商品编码:12011690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时代天元法学文库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98
字数:548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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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司法改革与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主要围绕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这一主题,以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修改的内容为主要对象,就我国刑事证据制度运行和制度完善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司法改革与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注意把握近年来司法改革的脉动,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之前“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施行,同时结合新一轮司法改革完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对证据制度完善的要求,既关照过去,又前瞻未来,尤其注重现实的司法适用和制度完善,研究了司法改革方案中确定的、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中*突出的问题。《司法改革与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将刑事证据法的基本法理与中国刑事司法实际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理论创新,完善适合中国实际的刑事证据理论,从而为制度规范与实际操作提供依据与指引。

作者简介

  龙宗智,1954年9月生,四川成都人。现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人民检察院特邀专家咨询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199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西南政法大学),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主要著作:《相对合理主义》、《刑事庭审制度研究》、《理论反对实践》、《证据法的理念、制度与方法》等。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杂志上发表独著论文26篇,其余法学文章发表200余篇。

目录

第一章 证据概念和分类
第一节 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
第二节 实践效应与存在的问题
一、证据概念之检讨
二、现行证据分类制度之检讨
第三节 实务处理意见
第四节 制度完善建议
一、关于证据概念的制度调整
二、关于证据法定分类制度的改革

第二章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节 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意义与精神
第二节 实践操作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司法操作上的完善
一、刑讯逼供的认定问题
二、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的认定问题
三、反复自白是否应当排除?
第四节 制度上的修改完善
一、对刑讯逼供标准的细化
二、明确“等非法方法”的范围
三、明确反复自白的排除及范围

第三章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节 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意义与精神
第二节 实践操作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司法操作上的完善
一、非法实物证据的适用证据类型问题
二、“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认定问题
三、“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判断问题
四、补正或合理解释问题
第四节 制度上的修改完善
一、扩大非法实物证据的范围,使其涵盖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对“不符合法定程序”进行明确界定,澄清其中不合理之处
三、对“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立法明确具体判断标准
四、限制可以补正或合理解释的证据范围

第四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问题
第一节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概述
一、排除程序的立法过程
二、排除程序的主要内容
三、现行排除程序的基本特征
四、排除程序的总体问题
第二节 检察机关主导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一、主要法律规定的解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节 审判机关主导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内容
二、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程序反思与制度完善

第五章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第一节 规定的意义与含义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意义
二、该原则的引入并不意味着沉默权的确立
三、法律为何未明示沉默权
第二节 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一、对供述“自愿”或“强迫”的探讨
二、强迫范围的界定

第六章 直接言词原则实施及相关问题
第七章 物证、书证证据规则
第八章 刑事鉴定与非鉴定专家意见
第九章 笔录类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第十章 视听资料证据研究
第十一章 电子数据证据研究
第十二章 技术侦查证据规则
第十三章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
第十四章 刑事辩护证据规则
第十五章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与方法

精彩书摘

  《司法改革与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实践效应与存在的问题
  一、证据概念之检讨
  新《刑事诉讼法》以“材料说”代替“事实说”来界定证据概念,有助于解决原规定中的逻辑矛盾,实现法律规范内部的逻辑自洽。而且,“材料说”的确立可能有助于我们对传统的证据“三性”(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问题进行反思清理,从而厘清证据、诉讼证据、定案根据三者之间的关系。由于长期以来立法和实务上均将证据界定和理解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由此忽视对证据收集后的审查判断。因为,既然进入诉讼的“证据”都被先人为主地当做“事实”,那么岂有必要再做严格的审查与判断?以“材料”代替“事实”彻底颠覆了传统观念,既然是“材料”,那么其内容既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还可能“真假难辨”。“真材料”是证据,“假材料”也是证据,在办案人员收集、提取时,这些材料的内容往往“真假难辨”,我们能否因此而不将其视为证据予以收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通常的做法是,办案人员只要认为该材料与案件相关(形式上相关),便将其收集在案,随着程序的推进,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其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等事项进行审查。这既符合实践中证据收集、运用的实际,也反映了诉讼认识论的基本规律。根据现行法的证据概念,“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这一表述强调的是证据概念的“证明性”,其实就是对证据“相关性”的要求,并无“合法性”和“客观性(真实性)”的要求。如果将传统证据概念中的“三性”进行分解,似乎可以发现如下一种对应关系:相关性=证据材料;相关性+合法性=诉讼证据;相关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定案根据。为什么近年来我国传统的证据“三性”理论会被证据“两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理论所代替,笔者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其模糊了证据材料、诉讼证据与定案根据三者之间的关系,导致传统“三性”理论对证据运用实践缺乏解释力,将丰富的证据理论和复杂的证据制度简单化。例如,如果证据必须具备“三性”,那么不具备“三性”的材料是否就无须收集?又如,移送到法院的证据既然已经具备“三性”,何必还要经过法庭上的举证、质证等程序进行审查判断?又如何解释“非法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被排除的问题,等等。对诸如此类的问题,传统证据“三性”理论已经显得捉襟见肘,难以给出有力的回答。
  但在另一方面,证据概念的修改所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对“材料说”仍有检视之必要。
  第一,忽视了证据内涵的多样性,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证据是证据信息和证据载体的统一,其实也就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钰雄教授认为,所谓“证据”,其实包含两层意义:(1)作为“证据方法”的意思,(2)作为“证据资料”的意思。证据数据(资料)是指所有可能与待证犯罪事实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信息内容,其来源可能是任何一种相关的人(被告人、目击者)、地(现场)、物(尸体、枪支)。证据数据必须透过特定的方法才能呈现,此特定方法即称证据方法,指探求证据资料内容的调查手段。例如,目击的内容是证据资料,传讯目击者为证人则是探求该证言内容的证据方法;又如,凶案现场的情状及其遗留的犯罪相关信息,属于证据数据,现场勘验则是探求相关信息的证据方法;再如,作案枪支也是重要的信息来源,其性质、状况、形态及所有遗留其上的犯罪相关信息,属于证据数据,将枪支送请鉴定人比对并作成鉴定意见,该鉴定人即属证据方法。①由此可见,证据数据(资料)是一种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而证据方法则是为揭示证据资料的内容而开展的一系列调查手段或者调查行为,如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勘验、检查、辨认、鉴定等。无论是信息还是行为,并非都以有形的“材料”形式表现出来。在实行传闻证据规则的台湾地区,更是反对书面材料的使用。大陆学者龙宗智教授、陈瑞华教授在论述证据概念时不约而同地引入了“证据事实”这一术语来进行阐释。
  ……

前言/序言

  司法改革视角下的刑事证据制度完善
  龙宗智
  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中央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刑事证据制度之所以成为近年来司法改革的关注点,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证据是诉讼的核心,证据制度完善对于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因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石。科学、理性的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其诉讼过程,是围绕证据的发现、搜集、运用、审查,以及认定展开,因此,刑事案件的质量,虽有法律适用方面的标准,但其基础和主要决定因素,是证据搜集运用及事实认定的水平。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兼顾诉讼效率,而司法公正的基础,是证据的运用和事实的认定。如果没有证据制度的合理设置及适当、有效的运行,显然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也会妨碍诉讼效率。
  二,原有的证据规范粗疏,证据制度已成为刑事诉讼程序最薄弱的环节,亟待调整和完善。在刑事诉讼各项程序制度中,证据制度最为重要。且其设置和运行,对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一刑事诉讼的基本矛盾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立法及实施均有相当难度。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规范较为简单粗疏,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证据一章仅有8个条文。非法证据排除无规定,直接、言词原则未建立,关于各类证据能力的法律规范过于粗疏,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也不够明确,不便操作等。这使证据制度的完善,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迫切需要,成为刑事诉讼制度完善最重要的内容。
  三,完善证据制度,是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暴露、揭露出一批冤假错案,基本原因都是在证据的搜集、使用以及审查认定上出现了错误。从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冤案,到浙江张氏叔侄、福建念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冤错均在证据搜集、运用和事实认定方面出现错误。几年前法院曾经总结十六起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一位是刑讯逼供,而在证据搜集、使用和判断上出现各种其他错误,也是主要原因。实践中的问题,与证据制度不完善,甚至某些基本证据规则,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未建立有直接关系。而要加强司法人权保障,防范冤假错案,完善证据制度则势在必行。
  基于以上理由,2008年底颁布施行的“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意见”,明确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任务。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证据审查和采信规则以及不同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等;二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证明责任、审查程序和救济途径等;三是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保护制度,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同时,改革意见还提出技术侦查的法制化问题。
  以贯彻改革决定为起点,以证据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节点为标志,近年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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