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6
柏神刑法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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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攻略》(第九版),重裝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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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濤:清華大學刑法學博士,著名司考輔導專傢。其一,能寫。著有*暢銷的司考教材《刑法攻略》。其二,能講。授課風格,隻講判斷標準,少講復雜學說;力求直擊考點,減少考生負擔。其三,能研究。清華大學博士畢業後,在德國波恩大學從事兩年博士後研究;在《法學研究》、《中外法學》等期刊發錶數篇學術論文。
第一講 刑法論 / 1
一、刑法概說 / 1
二、刑法的解釋 / 2
三、刑法的基本原則 / 7
四、刑法的效力 / 11
第二講 犯罪構成 / 15
一、定罪體係:兩階層的犯罪構成體係 / 15
二、定罪方法:三段論推理 / 19
第三講 行為主體 / 23
一、自然人 / 23
二、單位犯罪 / 25
第四講 行 為 / 29
一、危害行為 / 29
二、不作為犯的概念 / 31
三、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 / 34
第五講 危害結果 / 41
一、分類 / 41
二、結果加重犯 / 41
第六講 因果關係 / 44
一、條件說(兩個要素的案件:行為→結果) / 44
二、相當因果關係說(三個要素的案件:行為→介入因素→結果) / 48
第七講 客觀(違法)阻卻事由 / 53
一、正當防衛 / 53
二、緊急避險 / 61
三、被害人承諾 / 63
四、其他阻卻事由 / 65
第八講 主觀要件 / 67
一、犯罪故意 / 67
二、犯罪過失 / 71
三、無罪過事件 / 73
四、各種罪過形式的區分 / 74
五、事實認識錯誤 / 77
第九講 主觀(責任)阻卻事由 / 84
一、責任年齡 / 84
二、責任能力 / 86
三、違法性認識錯誤(法律認識錯誤) / 89
四、期待可能性 / 91
第十講 犯罪形態 / 93
一、犯罪預備 / 93
二、犯罪未遂 / 94
三、犯罪中止 / 98
四、犯罪既遂 / 101
第十一講 共同犯罪 / 108
一、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 / 108
二、正犯(實行犯) / 112
三、狹義共犯(教唆犯和幫助犯) / 116
四、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 124
五、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 / 127
六、共同犯罪的處罰規定 / 133
第十二講 罪 數 / 135
一、行為單數 / 135
二、行為復數 / 138
三、數罪 / 141
第十三講 刑罰的體係 / 143
一、主刑 / 143
二、附加刑 / 147
三、非刑罰處罰措施 / 150
第十四講 刑罰的裁量 / 153
一、量刑情節 / 153
二、纍犯 / 154
三、自首 / 156
四、立功 / 159
五、數罪並罰 / 162
六、緩刑 / 166
第十五講 刑罰的執行和消滅 / 169
一、減刑 / 169
二、假釋 / 171
三、刑罰的消滅 / 174
第十六講 分論概說 / 178
一、罪名 / 178
二、注意規定與法律擬製 / 179
第十七講 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 183
一、侵犯生命、身體的犯罪 / 183
二、侵犯性權利的犯罪 / 187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 192
四、侵犯名譽、司法的犯罪 / 202
五、侵犯婚姻傢庭的犯罪 / 206
六、普通罪名 / 207
第十八講 財産犯罪 / 213
一、取得型財産犯罪的共性知識 / 213
二、盜竊罪 / 216
三、侵占罪 / 227
四、搶劫罪 / 229
五、搶奪罪 / 238
六、詐騙罪 / 241
七、敲詐勒索罪 / 251
八、職務侵占罪 / 255
九、普通罪名 / 256
第十九講 危害公共安全罪 / 259
一、危險方法型犯罪 / 260
二、交通型犯罪 / 264
三、恐怖型犯罪 / 272
四、槍支犯罪 / 273
五、普通罪名 / 275
第二十講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 277
一、生産、銷售僞劣商品罪 / 277
二、走私罪 / 280
三、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 284
四、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 287
五、金融詐騙罪 / 296
六、危害稅收徵管罪 / 309
七、侵犯知識産權罪 / 313
八、擾亂市場秩序罪 / 316
第二十一講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 322
一、擾亂公共秩序罪 / 322
二、妨害司法罪 / 338
三、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 348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 350
五、危害公共衛生罪 / 351
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 353
七、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 354
八、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 359
九、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 362
第二十二講 貪汙賄賂罪 / 365
一、貪汙罪 / 365
二、挪用公款罪 / 369
三、受賄罪 / 372
四、行賄罪 / 378
五、普通罪名 / 380
第二十三講 瀆職罪 / 384
一、重點罪名 / 384
二、普通罪名 / 387
第二十四講 危害國傢安全罪 / 389
一、重點罪名 / 389
二、普通罪名 / 390
第一講 刑法論
一、刑法概說
刑法=犯罪 刑罰。刑法學是一門技術活,主要任務是如何定罪,如何量刑。
(一)刑法的機能
1.法益保護機能。這是指刑法通過懲治犯罪來保護法益。法益,是指通過刑法來保護的國民的生活利益。例如,刑法設立故意殺人罪,保護的法益是人的生命;設立盜竊罪,保護的法益是人的財産。每一個罪名的背後都有一個需要保護的法益。
2.人權保障機能。這是指刑法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也應保障人權,嚴格依據刑法來定罪處罰。刑法不僅是“善良人的大憲章”,也是“犯罪人的大憲章”。過去,我們往往隻強調刑法的任務是打擊犯罪。實際上,若將刑法的任務僅限於此,那麼沒有刑法,打擊犯罪時更爽。因為沒有約束,想怎麼打擊就怎麼打擊。因此,製定刑法,就是為瞭強調,在打擊犯罪時不能侵犯人權。
[提示]法益保護與人權保障之間存在緊張關係。刑法學的主要任務就是平衡二者的緊張關係。例如,《肖申剋的救贖》中因冤枉被下獄的男主角,越獄後如果被抓瞭迴來,要不要判他脫逃罪?
3.規製機能。這是指刑法既是行為規範,又是裁判規範;既規製人們的行為,又規製法官的裁判活動。
(二)刑法的淵源(錶現形式)
1.刑法典。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是1979年頒布的(想一想,新中國成立後30年間竟沒有刑法典)。現行刑法是1997年頒布的。
[注意]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就是對刑法典做的小修小補。目前共有9個刑法修正案。
2.單行刑法。這是指國傢在刑法典之外單獨針對某一類犯罪規定的刑法規範。至今有效的單行刑法隻有一個:1998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3.附屬刑法。這是指附帶規定在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規範。有些國傢的法律有此做法,例如德國、日本將許多交通領域的犯罪規定在道路交通法中。在我國,除瞭上述單行刑法,隻有刑法典有權規定犯罪和刑罰,因此我國目前沒有附屬刑法。
二、刑法的解釋
刑法學主要是對刑法條文的解釋學。解釋條文,是刑法學的基本功。因此,刑法的解釋曆來是司法考試的重點。
(一)解釋的效力
1.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解釋。
[注意1]刑法修正案屬於立法,不屬於立法解釋,它是刑法典本身的內容。
[注意2]刑法典中的解釋性規定不屬於立法解釋。例如,刑法第93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國傢工作人員,是指國傢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這不屬於立法解釋,而是刑法典的內容。
2.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所作的解釋。
3.學理解釋:學術機構或學者個人的解釋。
[效力等級]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學理解釋沒有法律效力。
(二)解釋的技巧
對一個條文術語的含義,需要通過解釋技巧得齣解釋結論。常考的解釋技巧有:
1.平義解釋
這是指按照該用語最平白的字麵含義來解釋,即所謂的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2.擴大解釋(又稱擴張解釋)
這是指對用語解釋後的含義大於字麵含義,但該含義仍處在該用語可能的含義範圍內。
例1,將自動取款機解釋為“金融機構”,就是對“金融機構”的擴大解釋。
例2,丟失槍支不報罪是指警察丟失瞭槍支竟然不匯報,造成嚴重後果。如果警察被搶劫瞭槍支、被騙去瞭槍支,也不匯報,造成嚴重後果,顯然也應定丟失槍支不報罪。這就要求該罪中的“丟失”不能僅僅理解為“遺失”,而應擴大解釋為“非自願而失去對槍支的占有”。
[注意]擴大解釋這種方法本身是被允許的,但是其解釋後的結論並不一定具有可適用性。例如,將網絡上的虛擬財産解釋為“財物”,沒有超齣“財物”可能的含義範圍,屬於擴大解釋。但是,將這種擴大解釋的結論適用到具體的財産犯罪中(如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是否閤理,則需要具體分析。
3.縮小解釋(又稱限製解釋)
這是指對用語解釋後的含義小於字麵含義。例如,丟失槍支不報罪的成立要求造成嚴重後果。該嚴重後果是指槍支被不法分子撿到用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由此導緻的嚴重後果。如果不法分子撿到槍支後,在陽颱把玩時,由於過失,導緻槍支掉落砸死瞭行人。這種後果不應視為該罪的嚴重後果。這就要求對該罪的嚴重後果進行縮小解釋,僅限於撿拾者將槍支當作凶器,故意用於違法犯罪而導緻的嚴重後果。上述陽颱案中的槍支隻起到一個花盆的作用。
4.反對解釋(又稱反義解釋)
這是指根據用語的正麵錶述,推導齣其反麵含義,也即從“A”推導齣“-A”。例如,14周歲及以上的人要對故意殺人罪負責。據此,小於14周歲的人便不需對故意殺人罪負責。
5.補正解釋
這是指刑法條文用語錶述有明顯錯誤,隻有通過修正、補正來闡明其真實含義。
例1,刑法第63條第1款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裏的“以下”應當不包括本數;如果判本數,就不屬於減輕處罰,而屬於從輕處罰。但是刑法第99條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因此對刑法第63條的“以下”應進行補正解釋,認為刑法第63條的“以下”是用語錯誤,應解釋為“低於法定最低刑判處刑罰”。
例2,刑法第191條規定的對洗錢罪的處罰“沒收上遊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中的“沒收”一詞使用有誤,因為如果上遊犯罪有被害人,則應將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而非沒收。因此,這個“沒收”應當補正解釋為“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可參見第二十講“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洗錢罪”的相關內容)
6.類推解釋
這是指將不符閤法律規定的情形解釋為符閤法律規定的情形。例如,將強奸罪中的“婦女”解釋為包括男子,就屬於類推解釋。
(1)性質。類推解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是被禁止的解釋方法,但不禁止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
[注意1]禁止類推解釋,既針對司法機關,也針對立法機關,換言之,立法機關(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也不能進行類推解釋。例如,刑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全國人大常委會不能對該款作齣如下立法解釋:攜帶凶器盜竊的,也以搶劫罪論處。因為將盜竊解釋為搶奪,屬於類推解釋。當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立法的方式(如頒布刑法修正案)規定:攜帶凶器盜竊的,以搶劫罪論處。
由此可見,一個類推解釋的結論,即使被寫進司法解釋或立法解釋,也不能因此否定其類推解釋的性質。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果真如此做,也隻能將其錯誤結論視為一種特殊規定。
[注意2]正確認識“不禁止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之所以不禁止,是為瞭公平地保障人權。例如,刑法第389條(行賄罪)第3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傢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該規定顯然有利於被告人。但是刑法在第164條(對非國傢工作人員行賄罪)中沒有類似規定。基於公平地保障人權,後者也應有此規定。因此,可以對第389條第3款中的“國傢工作人員”類推解釋為包括非國傢工作人員。這種類推解釋有利於被告人,應被允許。
但是注意,“不禁止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是例外,不是原則,所以不能作為解釋的大方嚮。有些法官為瞭給被告人脫罪,將強奸解釋為尋釁滋事甚至解釋為無罪,認為這樣做雖然是類推解釋,但因為有利於被告人,所以是允許的。這種看法顯然是錯誤的。
(2)類推解釋與擴大解釋的區分標準(非常重要)。
第一,擴大解釋得齣的結論,沒有超齣國民的預測可能性;類推解釋得齣的結論,明顯超齣國民的預測可能性。第二,擴大解釋得齣的結論,在用語可能的含義範圍內(詞語文義的“射程”之內);類推解釋得齣的結論,在用語可能的含義範圍外(詞語文義的“射程”之外)。第三,擴大解釋是對規範的邏輯解釋;類推解釋是對類似事實的類比。
[總結]易考情形:
(1)將“金融機構”解釋為包含使用中的運鈔車、自動取款機,屬於擴大解釋。
(2)將遺棄罪中的“負有扶養義務”的人解釋為既包括傢庭成員,也包括負有扶養義務的其他人,屬於擴大解釋。
(3)將搶劫罪中的“財物”解釋為包含財産性利益,屬於擴大解釋。
(4)將“攜帶凶器搶奪,以搶劫罪論處”中的“凶器”解釋為包含用法上的凶器(如棍棒、磚塊、菜刀),屬於擴大解釋。
(5)將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信用卡”解釋為包含藉記卡,屬於擴大解釋。
(6)將走私彈藥罪中的“彈藥”解釋為包含彈殼,屬於擴大解釋。
(7)將組織賣淫罪中的“賣淫”解釋為包含男性嚮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務,屬於擴大解釋。
(8)將侵犯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釋為包含電子郵件,屬於擴大解釋。
(9)將破壞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車”解釋為包含大型拖拉機,屬於擴大解釋;將劫持汽車罪中的“汽車”解釋為包含火車、地鐵,屬於類推解釋。如果劫持火車、地鐵,可定破壞交通工具罪。
(10)將重婚罪中的“結婚”解釋為包含事實婚姻,屬於擴大解釋;將破壞軍婚罪中的“同居”解釋為包含通奸,屬於類推解釋。
2017年司法考試指南針講義攻略:柏浪濤刑法攻略 下載 mobi pdf epub txt 電子書 格式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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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厚厚一大本的刑法,寫的不錯
評分希望今年可以有所突破,能夠司法考試過關,加油加油再加油
評分不錯不錯不錯。正版有封皮
評分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傢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評分And I'd be lying if I said I was ok
評分一、繼續堅持理論學習,以學促改,努力提高廣大教職工和 學生的的
評分條約:條約和其他經一緻同意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法主體可以通過它們(如果是國際習慣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發展現行的國際法。它們也可以通過條約將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轉變為聯閤的或淩駕於國傢之上的全球性
評分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傢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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