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參與編寫的包括全國十幾所“985”院校、“211”重點院校及著名財經類院校的院長、教授、博導及知名學者,學術造詣深厚,既有教學科研經驗,又有豐富的教材編寫經驗。
《經濟法概論(第7版)/教育部經濟管理類核心課程教材 高等院校經濟學管理學核心課教材》采用全新立體化模式,教學配套實用、精美。“一主三副”(一本主教材、一本配套習題集、一套教學課件、一批網絡資源)的創新設計將學習途徑全方位覆蓋,不僅方便教師教學,而且更能全麵提高學生的綜閤應用能力。
目錄
第一篇 經濟法原理
緒論經濟關係的法律調整與經濟法
全章提要
教學目的和要求
一、中世紀自然經濟社會經濟關係的法律調整
二、近代市場經濟社會經濟關係的法律調整
三、現代西方國傢調整經濟關係的傳統法律部門的變化
四、現代西方國傢對經濟活動的行政乾預與經濟法的産生
五、我國的經濟體製改革及其法律調整
六、關於經濟法的一些理論問題
本章小結
參考文獻與閱讀書目
思考題
第一章 經濟法概述
全章提要
教學目的和要求
第一節 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第二節 經濟法律關係概述
第三節 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
第四節 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
第五節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
第六節 經濟法律關係的産生、變更和終止
第七節 經濟法的特徵
本章小結
參考文獻與閱讀書目
思考題
第二章 財産權——物權與債權
全章提要
教學目的和要求
第一節 物權法
第二節 債法
本章小結
參考文獻與閱讀書目
思考題
第三章 財産權——知識産權
全章提要
教學目的和要求
第一節 知識産權概述
第二節 專利法
第三節 商標法
第四節 著作權法
本章小結
參考文獻與閱讀書目
思考題
第二篇 經濟組織法律製度
第四章 個人獨資與閤夥企業法律製度
全章提要
教學目的和要求
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製度
第二節 閤夥企業法律製度
本章小結
參考文獻與閱讀書目
思考題
第五章 公司法律製度
全章提要
教學目的和要求
第一節 公司法概述
第二節 公司的設立
第三節 公司章程
第四節 公司的名稱與住所
第五節 公司的資本、股份與公司債券
第六節 公司的股東與組織機構
第七節 公司的變更、解散和清算
第八節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九節 法律責任
本章小結
……
第三篇 經營活動法律製度
第四篇 市場調控與監督法律製度
第五篇 仲裁與民事訴訟法律製度
後記
精彩書摘
《經濟法概論(第7版)/教育部經濟管理類核心課程教材 高等院校經濟學管理學核心課教材》:
二、公司的創立人和設立方式
(一)公司的創立人
1.公司創立人的含義
公司的設立有賴於創立人的行為。創立人,是指通過自身的積極行為,依照法定程序創辦公司的人。創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作為自然人,其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創立人就是設立公司的股東;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創立人是指發起人。
一定數額的創立人是設立公司的先決條件,對此,各國公司法均有明確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東共同齣資設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
關於創立人的國籍,大多數國傢的公司法均不作限製,有些國傢則對外國人規定一定的限製條件。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沒有任何限製;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沒有國籍限製,但要求發起人中必須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公司創立人的責任
由於公司創立人的行為直接涉及債權人、其他股東和即將成立的公司的利益,因此,各國公司法對於創立人的責任都有嚴格規定。我國《公司法》分彆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瞭不同的規定。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責任比較簡單,各股東應當足額繳納約定的齣資額;否則,除應當嚮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嚮已足額繳納齣資額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的責任包括以下三個方麵:(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産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緻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公司的設立方式
公司的設立方式主要是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各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都規定瞭兩種設立方式,即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也是如此。
1.發起設立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發起設立的發起人應當書麵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齣資。以非貨幣財産齣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産權轉移手續。發起人不依照規定繳納齣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齣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嚮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2.募集設立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嚮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嚮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的程序如下:
(1)發起人認購不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的股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發起人嚮社會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製定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每股的票麵金額和發行價格;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募集資金的用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迴所認股份的說明。
認股書應當載明招股說明書中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股數繳納股款。
嚮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還應當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嚮繳納股款的認股人齣具收款單據,並承擔嚮有關部門齣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3)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齣具證明),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錶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齣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①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②通過公司章程;③選舉董事會成員;④選舉監事會成員;⑤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⑥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産的作價進行審核;⑦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齣現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做齣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上述事項做齣決議,必須經齣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錶決權過半數通過。
(4)嚮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嚮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①公司登記申請書;②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③公司章程;④驗資證明;⑤法定代錶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⑥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⑦公司住所證明。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嚮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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