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普通法的精神(中文修订版)》是西方法社会学派的创始人庞德20世纪30年代的著述,他本人所倡导的法社会学的观点已不再是时代的新宠。然而,他对普通法精神的精辟阐释证明了这样一个基本的原理:一个时代的法律精神是这个时代一切社会制度的价值基础,任何法律制度一旦专家性地形成之后,人们必须以宗教式的虔诚去捍卫它,任何非正统形式的否定、修改、曲解法律的行为或动议都是对社会正义的直接危害。我们认为,这正是当代中国法律应当努力实现的目标。此外,在《普通法的精神(中文修订版)》中,庞德渊博的学识、丰富的文采、精巧的思辨、简洁的语言,使我们得以欣赏到一代宗师的非凡手笔。
作者简介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出生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父亲做过律师。22岁时在内布拉斯加州大学研究植物学,同时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903年后任内布拉斯加州大学法学教授,后又任芝加哥大学、哈佛大学法学教授。1916~1936年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他对法理学有着极大的兴趣,著述颇丰,主要有:《法理学》、《法哲学导论》、《法与道德》、《美国刑事司法》、《法理学大纲》等。
夏登峻,1926年4月,生于安徽庐江,上海震旦大学法学院毕业。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馆长,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员,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刊物《外国法学期刊索引》(IFLP)中国索引员。主要的著、编、译、合译作品有:《英汉法律词典》、《法律英语英汉翻译技巧》、《美国法律文献检索》、《美国民事诉讼法》、《世界各国法制概况》、《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等。
目录
审校者的话/1
商业版序言/3
1963年版序言/31
1921年版弁言/33
1921年版序言/35
中文第一版译序/39
第一章 封建因素/1
第二章 清教主义与法律/18
第三章 司法权与王权/34
第四章 英国人的权利和人类的权利/49
第五章 拓荒者与法律/65
第六章 19世纪的法哲学/80
第七章 司法经验主义/97
第八章 法律理性/113
精彩书摘
20世纪的历史验证了庞德对政府第四部门、管理机构发展而为现代管理型国家的预见性。20世纪末,从事制定规则和裁判工作的管理机构制定了合众国大多数重要的法律文件。当宪法这一规定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人民之间关系框架的根本性文件未曾提及这些管理机构时,20世纪法理学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如何让未经选举的机构的管理者对人民承担责任。
庞德希望,普通法法院能够借助司法经验主义、融合法学家和立法者提供的素材,将法律至上原则重建于管理机构之上。法律至上原则要求主权者及其所有机构依照这些原则而不是听凭其专横的意志行事,并且有义务服从理性而不是兴之所至肆意妄为。194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对管理机构的立法和裁判权规定了司法审查,以决定其行为是否合法,而非专断、任意,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解释《联邦行政程序法》就司法审查程序所做的宽泛规定时,联邦法院已经创立了一个有关司法审查制度的内容丰富的普通法,特别是要求对行政行为的实质性行政机构的裁决及理由这一不容置疑的原则。法律至上原则再次获胜。
20世纪的历史也验证了庞德对普通法已吸收社会科学和被社会科学改造的预言,实现了庞德的希望,即法律教授应该研究并讲授法律的,尤其是普通法的社会科学基础。
布兰代斯诉讼要点提出整合社会科学资料、专家意见和历史经验以支持一个法律意见书,现已成为常识。起源于自芝加哥大学的法律与法律分析的经济学学派已经对司法判决意见、立法和行政决策具有很大影响。成本一利益分析形式业已普遍。许多教授在法律和其他学科都已晋升学位(或等级),法学院课程和法学学术研究跨学科程度很深。庞德或许会疑虑法律的跨学科学习是否过度。
前言/序言
21世纪是以网络为标志的信息时代。然而,在美国,作为社会制度之价值基础的普通法却以其传统的精神维系着美国社会的价值秩序。一个典型的案例是美国司法部诉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普通法以其超然独立的品格未给比尔.盖茨这位网络时代的英雄任何的脸面。在中国,辉煌的立法成就有理由让我们的法学前辈感到骄傲,他们的努力成功地使我们学生时代读到的法学原理变成现实的法律条文。可是,如果要问作为中国社会制度之价值基础的当代法精神是什么,恐怕难有一个满意的答案。这不能责难我们的法学家们,毕竟在我们的司法部门各行其能的各项法律制度没有属于自己的本土历史。问题在于:缺乏神圣法律精神统筹的法律制度在多元化的社会中能走多远?中国法精神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在最近社会上激烈争论的两个案件中浮出水面。其中一个发生在北京,是微软公司诉北京亚都集团知识产权纠纷案,另一个发生在香港,是劳富比拍卖行公开拍卖4件圆明园国宝事件。两个案件的共同点是民族情结或者爱国情结与制度正义的冲突。在前一个案件中,因“微软的商业霸权”威胁到了中国IT业的发展,IT业的代言人提出,即使亚都确有侵权,中国法官也应当为民族利益而授用著作权制度之外的情理支持亚都。在后一个事件中,有舆论坚决主张,为了那些被强盗夺去的国宝,让道貌岸然的西方市场经济下的拍卖规则见鬼去吧!激情下的冷思是,我们的国宝为什么被夺?为什么会有微软的“霸权”而非亚都的“霸权”?答案是在它们背后中国当时经济的弱势,在经济弱势的背后是中国历史上长时间封闭式简单循环的发展,在简单循环发展的背后是一种让社会开放式进化的制度正义的缺乏。缺乏一种可以既固定优秀传统又容纳反映时代进步的先进价值观念的法律精神。因此,当社会利益在某个局部或重大个案中出现紧张关系时,我们往往用某种朴素的道义或情结代替制度的维护。亚都之所以没有“霸权”,国家之所以被掠夺,最终根源于此。从这个意义上看,为亚都而声言,为国宝而义愤,就是要取个别正义而舍制度正义。如果我们的社会要开放式的良性发展,如果我们对社会正义的修正是采取改革式的进步而非革命式的回复,我们必须牺牲所有的个别正义来维护制度正义,我们必须修炼和维护一种代表社会主流意识的法律精神。但在今天,无视社会制度价值基础的声音,恰恰来自代表主流意识的时代精英们。可见中国法律精神的炼成还有多么漫长的道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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