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国家赔偿法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在国家法制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关方面对国家赔偿法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国家赔偿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第九次、第十一次会议分别进行了三次审议修改,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以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为重点,兼顾其他问题。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完善了赔偿程序,明确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理顺了赔偿费用管理和支付机制,可操作性更强了,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为便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深入理解、掌握这次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应出版社之邀,我们组织参与这次国家赔偿法修改工作的同志编写了这本解读。
目录
前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依法赔偿】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第四条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第五条 【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行政赔偿请求人】
第七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途径】
第十条 【行政赔偿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一条 【根据损害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递交赔偿申请书】
第十三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
第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追偿】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十八条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刑事赔偿免责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 【刑事赔偿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刑事赔偿的提出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的作出】
第二十四条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五条 【刑事赔偿复议的处理和对复议决定的救济】
第二十六条 【举证责任分配】
第二十七条 【赔偿委员会办理案件程序】
第二十八条 【赔偿委员会办理案件期限】
第二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十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
第三十一条 【刑事赔偿的追偿】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 【赔偿方式】
第三十三条 【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标准】
第三十四条 【生命健康权的国家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 【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标准】
第三十六条 【财产权的国家赔偿标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赔偿费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 【国家赔偿请求时效】
第四十条 【对等原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不得收费和征税】
第四十二条 【施行时间】
附录一:法律文本及立法背景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8年10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6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0年4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10年4月29日)
附录二: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年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附录三:国外相关立法资料
一些国家关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规定
一些国家关于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
一些国家关于国家赔偿程序的规定
一些国家关于国家赔偿标准的规定
精彩书摘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与中国公民一样,适用本法。同时,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了涉外法律适用对等原则,即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对外处理国际事务的一项基本政策,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各国之间相互尊重主权,有利于各国之间平等交往。我国的国家赔偿实行对等原则,一方面便于维护我国主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外请求国家赔偿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公民在国外要求国家赔偿,该国对我国公民请求国家赔偿予以限制的,那么我国也可以对该国公民在我国请求国家赔偿予以限制。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有的国家没有国家赔偿制度,更谈不上对涉外赔偿的制度安排。在此情况下,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国家赔偿,是否对其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予以保护或限制,需要该赔偿请求人能在国家的司法机关予以书面确认。若该国驻华使馆经该国最高司法机构正式授权,书面承诺对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该国寻求国家赔偿予以保护或者不予限制的,可以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前言/序言
国家赔偿法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在国家法制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关方面对国家赔偿法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国家赔偿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第九次、第十一次会议分别进行了三次审议修改,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以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为重点,兼顾其他问题。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完善了赔偿程序,明确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理顺了赔偿费用管理和支付机制,可操作性更强了,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为便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深入理解、掌握这次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应出版社之邀,我们组织参与这次国家赔偿法修改工作的同志编写了这本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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