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樸素之文
評分這本與《駁案匯編》不同,是成案匯編,也就是作為審判參考的案例,在律例均無明文的情況下,地方審判可參照這個來判決,起到類似於普通法係的判例作用。這本的案例較多,每案僅有幾十至幾百字左右,僅略述案情與判決理由和處罰,相比較起來,比《刑案匯覽》還簡略一些。不過案例多也有多的好處,比如在統計上就可以起到作用。精裝一冊,裝訂不錯,價格略高,但這類書恐怕也不會熱門,齣一次不容易,也就不苛求瞭。
評分《書》中所記之言,其文體則略有《誓》與《誥》與《命》的分彆。約束於軍中者,曰《誓》,如《甘誓》、《湯誓》、《牧誓》。又申儆於國人及臣下者亦為誓,如《秦誓》。《誓》,便是當時的講辭。告於臣下及國人者曰《誥》,如《康誥》、《洛誥》。即不以“誥”名篇的,如《梓材》、《多方》,依其內容,亦當為《誥》之屬。《命》則是任命之令辭,如《文侯之命》。《書》之記言,與記事之文相同,使用的也是通行於當時的書麵語。而當時的口語與文語是分開的,《漢書,藝文誌》說:“《書》者,古之號令。號令於眾,其言不立具,則聽受施行者弗曉。古文讀應爾雅,故解古今語而可知也。”所謂“立具”,即叱嗟立辦,發之為言,當為口語,至用文字記錄下來,則為文言,即用文雅之辭來替代口語之常言。
評分貴州司。嘉慶二十四年
評分貴撫題:尚二弟聽從奸婦同謀縱奸本夫,嗣膽小未經同行。查律例並無聽從奸婦、同謀緻死縱奸本夫、不同行之奸夫作何治罪明文,若照“凡人謀殺從者不行律”擬以滿徒,究係因奸謀殺,與凡人同科未免輕縱,將尚二弟依“謀殺人從而不加功律”擬流。
評分蘇撫谘:張張氏因前夫之子範香屢犯偷竊,管教不悛,該氏起意謀死,用信和麵做餅兩個,恐傢女分食,囑其背地獨吃。範香揣人懷中,至附近廟內白吃一個,分給住廟之程鐸、程善父子同食一個,均毒發殞命,將該氏依“謀殺而誤殺旁人一傢二命例”斬決。惟程鐸父子二命之死,非該氏意料所及,其謀殺親子,罪止滿徒。聲明請旨定奪,奉改斬候。
評分第一章 樸素之文
評分《書》中所記之言,其文體則略有《誓》與《誥》與《命》的分彆。約束於軍中者,曰《誓》,如《甘誓》、《湯誓》、《牧誓》。又申儆於國人及臣下者亦為誓,如《秦誓》。《誓》,便是當時的講辭。告於臣下及國人者曰《誥》,如《康誥》、《洛誥》。即不以“誥”名篇的,如《梓材》、《多方》,依其內容,亦當為《誥》之屬。《命》則是任命之令辭,如《文侯之命》。《書》之記言,與記事之文相同,使用的也是通行於當時的書麵語。而當時的口語與文語是分開的,《漢書,藝文誌》說:“《書》者,古之號令。號令於眾,其言不立具,則聽受施行者弗曉。古文讀應爾雅,故解古今語而可知也。”所謂“立具”,即叱嗟立辦,發之為言,當為口語,至用文字記錄下來,則為文言,即用文雅之辭來替代口語之常言。
評分春節下單,纔收到,嗬嗬。書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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