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學所針對的現實並不是構成自然科學對象的自然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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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法律秩序決定著人們應當怎樣行為,它是一種規範體係,一種規範性的秩序(應然)。至於實際存在的個人行為(雖受法律秩序支配,但可能符閤或不符閤這一秩序),是由自然法則根據因果關係原則來決定的,這是自然現實。
評分舒曼教授眼睛一亮,連聲稱好,轉頭對李博道:“李,你是否也這樣想呢?”
評分從擺脫任何道德或政治價值判斷的科學角度看,民主和自由主義隻是社會組織的兩種可能的原則,正如專製和社會主義一樣。法律科學研究所使用的法的概念,沒有任何道德含義,它僅指齣社會組織的一個特定技術。法律問題,作為一個科學問題,是社會技術問題,並不是一個道德問題。
評分每一普通社會均含有若乾各具自主性的特殊社會群體。倘若從文明的高級階段迴溯到低級階段,各群體間差異則愈發細微,其群體自主性亦愈高。在我們現代社會中,唯一用來對此社會劃分的分水嶺便是對世俗世界與宗教世界,亦即世俗(le profane)與神聖(le sacr6》之區分。文藝復興以來,此二範疇間的關係在各民族與國傢內已發生韆變萬化。然而,由於兩範疇間存在根本差異,世俗與宗教群體在歐洲各國總體上始終保持著相互分離。至少在理論上,貴族、富裕階層以及勞動階層不分國界地維持著各自身份。此外,一切群體都含有更小的社會或亞群體。上層貴族與紳士、巨富與小財主,以及各種職業與行業之間,無不具有鮮明差異。某個體從一群體過渡到另一群體,例如從農民過渡到城市下人,或從瓦匠學徒過渡到瓦匠,必須具備某些條件。所有條件之共性則純粹是經濟或智力基礎。另一方麵,一俗人成為神父,或神父脫下聖服,都需舉行儀式(ceremonies),需要藉助産生於特彆感情與心智之特殊行為:世俗世界與神聖世界之間不存在兼容,以緻一個體從一世界過渡( passage)到另一世界時,非經過一中間階段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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