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瞭便於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官在審判實踐中正確理解、準確適用《刑事訴訟法解釋》,保障《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得以正確、有效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套裝上下冊)》逐條對《刑事訴訟法解釋》的條文意旨,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以及在審判實踐中適用該條文應當注意的問題進行瞭闡釋,以期具有可操作性。
目錄
修訂完善刑訴法司法解釋確保新刑訴法得以貫徹執行(代序
第一章 管轄
第一條《條文意旨》
本條是關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的管轄範圍的規定。
第二條《條文意旨》
本條是關於犯罪地管轄範圍的具體規定。
第三條《條文意旨》
本條是關於被告人和被告單位居住地的具體規定。
第四條、第五條《條文意旨》
上述兩條是關於在我國領域外的我國船舶、航空器內犯罪的管轄權的規定。
第六條《條文意旨I
本條是關於在國際列車上犯罪的管轄權的特彆規定。
第七條《條文意旨》
本條是關於我國公民在我國駐外使、領館內犯罪的管轄權的專門規定。
第八條《條文意旨》
本條是關於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管轄權的專門規定。
第九條《條文意旨》
本條是關於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或者公民犯罪的管轄權的專門規定。
第十條《條文意旨》
本條是關於我國基於國際條約義務而對特定罪行行使普遍管轄權的專門規定。
第十一條《條文意旨》
本條是關於罪犯服刑期間發現漏罪、犯新罪或者脫逃期間犯新罪的管轄法院的專門規定。
第十二條《條文意旨》
本條是關於中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起訴的、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案件的管轄權的專門規定。
第十三條《條文意旨》
本條是關於並案審理案件管轄權的專門規定。
第十四條《條文意旨》
本條是關於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提級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操作程序的專門規定。
第十五條《條文意旨》
本條是關於基層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專門規定。
第十六條《條文意旨》
本條是關於因不宜行使管轄權而請求移送管轄的專門規定。
第十七條《條文意旨》
本條是關於管轄權並行和管轄權爭議的處理原則的專
第二章 迴避
第三章 辯護與代理
第四章 證據
第五章 強製措施
第六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七章 期間、送達、審理期限
第八章 審判組織
第九章 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十章 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第十一章 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
第十二章 簡易程序
第十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處罰和特殊假釋的核準
第十五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凍結財務及其處理
第十七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審理和司法協助
第十九章 執行程序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十一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製醫療程序
第二十四章 附則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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