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这本书的期待,更多地是源于其作为“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中的一员。这个丛书的选书标准一直很高,所收录的作品往往是该领域的经典之作,代表了世界一流的学术水平。因此,我相信这本《公法的变迁》也必然具备相当的学术价值和影响力。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给我一种“大历史”的视角,让我能够跳出日常琐碎的法律条文,去理解公法的宏观发展脉络。比如,它是否会探讨公法从早期君权神授的时代,如何一步步走向现代的权力制约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历程?其中又有哪些关键性的理论突破和实践变革?我特别关注书中是否能够提供一些跨学科的视角,例如,将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的洞见融入到对公法变迁的分析中,从而提供更全面、更深刻的理解。这本书的阅读,对我而言,更像是一次智识的探险,一次对人类文明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的深度探索。
评分这本书的书名触动了我内心深处的一个好奇点:公法是如何“变迁”的?在我的日常理解中,法律似乎是稳定且权威的,但“变迁”这个词暗示着它并非静止不动。这让我联想到许多社会变革的瞬间,那些曾经颠覆性的思想,最终如何被纳入法律体系,又如何改变了我们对国家和社会的认知。我期待这本书能够为我揭示这一过程的内在逻辑。它是否会从根本性的理论出发,比如对主权、权力、权利的理解如何随着时代演进?亦或是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展示那些看似微小的法律调整,如何累积成巨大的变革?我尤其希望作者能够避免过度碎片化的叙述,而是能够构建一条清晰的叙事主线,将分散的历史碎片串联起来,形成一个连贯而有力的整体。这种能够帮助我建立知识体系,并将零散信息整合成有意义框架的能力,是我对一本好书最核心的期待。
评分这本书的装帧和排版都相当不错,纸张的质感也很好,拿在手里沉甸甸的,非常有分量。我一直对法律史的研究领域抱有浓厚的兴趣,尤其关注那些能够清晰梳理法律概念演变脉络的学术著作。虽然我尚未开始阅读这本书,但仅仅是翻阅目录和前言,就已经能感受到作者深厚的学术功底和严谨的研究态度。那些被提及的经典案例和理论流派,无不暗示着这是一部充满思想深度和学术价值的作品。我特别期待书中能够对公法这一复杂而又至关重要的领域进行系统性的梳理,从历史的维度去理解其核心概念的形成、发展和变迁。我相信,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能增长法律知识,更能培养一种历史性的思维方式,理解当代公法体系的形成有着怎样的深层根源,以及在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对于任何对法学理论、法律史或者国家治理感兴趣的读者来说,这无疑是一笔宝贵的财富,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来审视我们所处的社会和制度。
评分我通常偏爱那种能够以故事性的方式展现学术研究的著作,能够将枯燥的理论融入生动的历史叙事中,让读者在不知不觉中领悟其中的奥秘。从这本书的标题来看,“公法的变迁”本身就蕴含着一种动态的过程和历史的张力。我期待作者能够像一位引人入胜的说书人,带领我们穿越时空,去见证那些塑造了现代公法格局的关键时刻和重要人物。也许会有关于某个里程碑式判决的精彩讲述,或是对某位革命性法学家的深刻剖析。我非常好奇书中是如何处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历史时期下的公法思想的碰撞与融合的。毕竟,公法并非一成不变,它受到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希望作者能够展现出这种复杂性,并且提供一些具有启发性的分析,帮助我们理解为何某些法律原则得以延续,而另一些则被时代所淘汰。这种抽丝剥茧式的研究方法,往往能带来最深刻的认知。
评分我本身是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复杂的法律问题,也深知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一本好的学术著作,不仅能提供扎实的理论基础,更应该能够启发我们对实践问题的思考。我希望《公法的变迁》这本书能够帮助我理解,我们当下所面临的许多法律困境,其根源可能深植于历史的土壤之中。通过了解公法是如何一步步演变成现在的样貌,我或许能更好地理解为何某些法律规定显得不合时宜,或者为何在某些领域始终存在争议。我期待书中能够提供一些具有前瞻性的思考,分析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公法可能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连接,对于我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能让我不仅仅满足于解决眼前的问题,更能培养一种更具战略性和前瞻性的法律思维。
评分内容给力,经典名著,值得荐读
评分杜尔克姆法社会学的核心是研究和探讨社会联带、社会分工与法律的关系,奠定了现代意义上的法社会学的基石。杜尔克姆对法律的分析是从社会分工和连带关系开始的。在不同社会,由于社会分工程度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社会连带关系,他把这种连带关系分为机械的连带关系和有机的连带关系,这两种连带关系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法律的运作。[5]
评分任何权力应受法律的全面、全程的约束。然而,法律只是典型现象的普遍化和既有经验的条文化。普遍和永久的法律表现在事后发生的特定事实上,最终是什么呢?国家在这一特定问题上所行使的权力是否真正来源于法律呢?在这一问题上什么是法律以及权力是否真正来源于法律最终又由谁来认定呢?这是依法治国所不能回避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体制,在实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都有权作出自己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这样,有关同一问题的法律就不是一部而是多部了。也就是说,这些部门或机关都可以说自己在这一问题上所说的就是法律,自己所作的来源于法律。这种现象随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垄断主义的流行而日益严重。如此,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法治命题,又演绎成了权力来源于自己或法律来源于权力的人治公式。如此,现在的法律还是原来的法律吗?我们认为,西方的经验值得借鉴,现行的体制需要改革。法律实施中的解释者或发言人即使难以统一,但最终的解释者或发言人却只能有一个,权力是否基于法律的审查者或认定者也只能是一个。并且,这个最终解释者和认定者必须合而为一,这种最终解释权和认定权也只能给予不可能“主动出击”的法院。因此,要实现法治,就必须确立一切权力都应当受到法院的最终检验、司法判决是法律的最终表现的观念,就必须确立司法的绝对权威和独立的法律机制。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不论事前的规则多么完善、机制多么健全,都不可能完全应付未来出现的一切事项。对这种可能发生的问题必须由事后的机制来解决。无论如何,我国的权力都没有能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约束与制衡,一切法治的美好愿望往往在现实面前撞得粉碎,至少是相当的无奈与尴尬。
评分庄纳君在一个由醉酒而发狂的人观察到相似行为。当医生正在查问他之时,庄纳以低声暗示法使他走动,坐下,跪下,甚至五体投地,但在这全部时间,他相信他自己始终是站在他的床边。这种怪事好像不可信,但到了人见过与它相类的事就会相信。好久以前,我自己看见了一个人的知识如何可以由两个自我分占之一小例,不过当时我不了解它。一个年轻女人进行自动书写,手里拿着铅笔坐着,我请她回忆她从前见过的一位男子的名字。她只能记起第一音缀。但同时她的手写出后头两音缀,她自己不知道。有个完全健康的青年男子,能够用乩板(planchette)写字,我新近发现他的手在写字之时完全麻木;我可以很重地刺这只手,而本人还不知道。可是,乩板上所写的以很厉害的话斥责我伤这只手。同时,刺那一只(不写字的)手引起这位青年的口舌上的很强烈的抗议,但写乩板的自我却否认被刺痛。
评分应该还不错吧,没有问具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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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公法与私法一直是平行发展的。在私法中,个人意志的自治性正在逐渐消失;个人意志自身缺乏为自己赢得法律地位的力量。在功法领域,我们不再相信在公职人员背后存在一个集合性的具有人格和主权的实体,这些公职人员只是这一实体的代理人或“器官”。因此,公法不再是规制主权国家与其臣民之间关系的规则体系。毋宁说,它是对于组织和管理某些服务来说必不可少的规则体系。成文法不再是主权国家的命令,它是一种服务或者一群公务人员的组织规则。行政行为也不再是一位发布命令的官员的行为或一位执行命令的公务人员的行为,它是一种根据服务规则而为的行为。这种行为所涉及到的问题永远必须同样接受一些法院的审查。如果一项行政行为违反了某一成文法规,任何一位受到影响的个人都可以要求该行为无效,这种要求并非基于一项主观权利,二十基于遭到违反的合法性原则。国家的责任得到普遍的成人。因此,与私法一样,法学家们对公法的解释也逐渐趋于现实化和社会化。现实性体现在人们对实际表象背后的人格化实体的否弃,对自治性的、普遍有效的意志的否定以及对政府所必需担负的职能的认识。而社会性则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公法不再把解决个人的主观权利与人格化国家的主观权利之间的冲突作为自己的目标;它旨在对政府的社会职能进行组织。因为,作为公法基础的“越权行为”之诉不是基于个人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而是出于社会服务的组织原则遭到破坏的事实。
评分狄骥宪法思想的理论基础是社会连带主义,其思想渊源就是法国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以及杜尔克姆的社会连带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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