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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修订之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所倡论之程序保障,系兼含有关达成慎重而正确的裁判之程序保障及有关达成迅速而经济的裁判之程序保障两方面意义,而以追求确定存在于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之平衡点上真实为首要目标。并且,在重视事前的程序保障之同时,视野亦已扩展于强调事后的程序保障对于赋予程序参与机会之重要性。此类程序保障论之深化,均延伸为前导研拟制定多项新法规定之基础法理。
内容简介
《元照法学文库:新民事诉讼法》叙述20世纪30年代继受自德、日等国之“民事诉讼法”施行台湾地区以后,历经20世纪80年代以来20年之论争、批判,终于2000年左右被大幅度修正,借以落实宪法理念而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之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如巩固当事人之程序主体地位、扩张反诉制度、平等保障被告攻防之机会等。而在审理模式上,改采集中审理主义,充实审理及促进诉讼。要求当事人践行提出证据以证明对其有利事实之举证责任,课以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至于对受本诉讼之判决效力影响之利害关系人,则增设法院职权通知及第三人撤销诉讼等程序制度。
作者简介
许士宦,台湾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员会委员,“司法院”破产法研究修正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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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战后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学发展史
第一节 绪言
第二节 德国与日本民事诉讼法学之继受及批判
第三节 新民事诉讼法学之形塑及开展
第四节 结语
第二章 民事诉讼之程序权保障——以通常诉讼程序当事人之程序权为中心
第一节 绪言
第二节 辩论权与声明不服权之实质保障
第三节 程序处分权与程序选择权之合理扩张
第四节 结语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修正后之诉讼标的理论
第一节 绪言
第二节 诉讼标的之选定与诉之客观合并
第三节 诉讼过程审判对象之调整与更行起诉
第四节 既判力之客观范围与再诉
第五节 结语
第四章 反诉之扩张
第一节 绪言
第二节 反诉范围之扩充
第三节 强制反诉与法院之阐明
第四节 结语
第五章 诉讼系属中系争物移转之当事人恒定与判决效扩张
第一节 绪言
第二节 诉讼系属中系争物移转之当事人恒定
第三节 本诉讼之判决效力及于系争物受移转人
第四节 结语
第六章 集中审理制度之新审理原则
第一节 绪言
第二节 集中审理制度之新审理原则
第三节 新审理原则之实践上问题
第四节 结语
第七章 行为责任之举证责任
第一节 绪言
第二节 行为责任之举证责任
第三节 举证责任之作用、机能
第四节 结语
第八章 证明妨碍
第一节 绪言
第二节 证明妨碍之行为态样
第三节 证明妨碍之制裁
第四节 结语
第九章 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失权
第一节 绪言
第二节 逾时提出驳回之态样
第三节 逾时提出之驳回与程序基本权之保障
第四节 结语
第十章 法定诉讼担当之判决效力主观范围
索引
精彩书摘
前述证据开示义务,不仅发生于诉讼中,于诉讼前亦有之。新法扩大容许申请起诉前保全证据而调查证据之范围,就确定事、物之现状,亦得声请为鉴定、勘验或保全书证,斯即示明于起诉前,当事人亦有提出、开示文书、勘验物或协助为鉴定之义务(“民诉法”第368条第1项后段、第2项)。盖以,如能使主张权利之人,于提起诉讼前即得搜集事证资料,以了解事实或物体之现状,将有助于当事人分析纷争之实际状况,进而成立调解或和解,以消弭诉讼,达到预防诉讼之目的。此外,亦得借此赋予当事人于起诉前充分搜集及整理事证资料之机会,而有助于法院于审理本案诉讼时发现真实及妥适进行诉讼,以达到审理集中化之目标(“民诉法”第368条修正理由)。易言之,当事人于起诉前已申请保全证据者,得利用法院所调查之证据及所搜集之事证数据,了解事实或物体之现状,而分析纷争之实际状况,此时,如就诉讼标的、事实、证据或其他事项达成协议(“民诉法”第376条之1第1、2项),当事人间之纷争可因此而获得解决或避免扩大。当事人将来纵使提起本案诉讼,因当事人于保全程序中已就特定事实、证据或其他事项达成协议,故于法院审理本案时,亦可减少争点,而节省法院及当事人进行诉讼所需之劳力、时间或费用,达到诉讼经济之目的(“民诉法”第376条之1增订理由)。
由上述可知,于诉讼将近或纷争已然发生之情形,当事人纵令于诉讼系属前亦应负证据上协力的义务,基于此种当事人间之特殊关系,当事人于事前(诉讼系属前)亦有证据作成、保存义务。当事人因妨碍他造使用、在诉讼前故意将证据灭失、隐匿或致碍难使用者,固构成证明妨碍,其就证据方法之保存义务存在及该证据方法于将来诉讼上之意义有认识可能性而疏未注意或认识时,亦构成过失之证明妨碍。
至于依法律规定、契约约定或习惯,当事人就特定证据负有作成、保存之义务时,即使此项义务未必与诉讼有关,而属诉讼前之实体法上义务,但如因其可归责事由而未作成或保存该证据方法,致他造在诉讼上碍难使用之情形,就该义务违反行为所致不能解明事实之诉讼状态,其于诉讼上仍应负责。
……
前言/序言
本书所称新民事诉讼法是指目前施行于台湾地区之民事诉讼法。该法20世纪30年代抄袭性继受德、日、奥等国之民事诉讼法,嗣经80年代以后二十年之论争、批判,终于21世纪初被大幅度修正,而改向于更加本土化,以因应人民、社会之时代要求。兹将各章所述新法之特征、特色,略述如下:
一、树立当事人之程序主体地位
为了巩固当事人之程序主体权,充实事前及事后之程序权保障。就前者而言,不仅扩充当事人之陈述权、证明权及信息权等辩论权,而且加重法官之表明法律见解、公开心证等阐明义务;就后者而言,既扩大再审事由,又新设变更之诉。再者,合理扩张程序处分权,使当事人两造在审理原则、本案内容及纷争解决方式等方面,得合意形成审判程序及审判内容,更加实质参与形成程序,甚至自主、自律性解决纷争(参见第一、二章)。
二、维护两造之实质武器平等原则
平等赋予两造程序选择权,使其起诉(本诉或反诉)时,均得抉择以权利、原因事实或纷争事实为单位特定诉讼标的,平衡追求所涉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而且,在当事人所提出之事实可构成实体法上数请求权竞合、并存或不两立之情形,亦应尽量尊重其所选用之合并形态或就法律上攻击方法所排列审理顺序,允许其得请求按序、择一或全部审判(参见第三、四章)。
三、加强法院与两造三者间之协力义务
为了达成审理集中化之目标,充实审理内容及促进诉讼程序,采用争点集中审理主义及适时提出主义。前者要求法院将诉讼事件之审理划分成争点整理阶段与集中调查证据阶段,进行有计划性的审理,善尽其诉讼促进义务;后者要求当事人依诉讼进行程度,于适当时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善尽其协力迅速进行诉讼之义务,借此更动向来是认之民事诉讼程序基本结构,并改变传统相沿成习之审理模式(参见第六、九章)。
四、明确当事人举证之行为责任
明定举证责任及证明妨碍之行为规范。前者要求各当事人就其所主张利己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此项规范所分配举证之行为责任,成为当事人遂行诉讼之方针,法官指挥诉讼之指标,具有民事诉讼脊椎之机能。后者要求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不得妨碍他造之证明活动,据以排除证据利用之障碍,此项规范所循依衡平方式进行诉讼之原则,既是当事人为诉讼上行为之指针,亦系法院评判诉讼上当事人行为之基准(参见第七、八章)。
五、兼顾纷争统一解决及程序权保障
增订职权通知及第三人撤销诉讼等配套程序制度,赋予本诉讼当事人以外之利害关系人以事前及事后的程序保障,作为判决效力扩张于该第三人之正当化基础。借此,一方面使本诉讼之判决效力及于两造当事人与诉讼系属中特定继受人或被担当人,统一解决三者间纷争,而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纷争功能,另一方面使该受判决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原则上于裁判前、例外于裁判后获有参与诉讼而影响判决结果之机会,以保障其程序权,而落实听审请求权(参见第五、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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