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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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彬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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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48932
版次:1
商品编码:11377853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28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陈华彬老师在我社已出版“民法体系书”五本:
  《民法物权论》
  《民法总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债法总论》
  《债法各论》
  建议读者配套购买、阅读。
  因本书不仅有深入的理论探讨,且呈现了不少典型的案例,所以不仅适合民法学专业研究人员、高校师生阅读,对民法相关司法实务人士钻研业务也很有裨益。

内容简介

  《债法各论》系作者“民法体系书”系列的第五部作品,其内容涵盖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新时代民法中债法各论的基础问题,尤其在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创作上,填补了我国民法学界相关研究的空白,具有开拓性意义。创作方法上,作者大量分析、引证当下比较法上的新学术研究及判例实务的成果,尤以对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参考多。作为我国国内第一部对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予以体系化研讨的著作,此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作者希冀这一尝试能为我国民法学界带来一丝清新之风。《债法各论》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仅适宜于学术研究,也对司法实务具有指导价值。

作者简介

  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迄今独立出版民法方面的专著(独著)十五部,与他人合著著作十余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百三十余篇。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
第一章 合同法总论——走向合同的世界
第二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三章 合同的终了

第二部分 侵权行为
第四章 侵权行为制度概述
第五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六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
第七章 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责任
第八章 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
第九章 特殊侵权行为责任

第三部分 无因管理
第十章 无因管理的基本概要
第十一章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第十二章 无因管理的效果
第十三章 准无因管理

第四部分 不当得利
第十四章 不当得利的基本概要
第十五章 不当得利的一般成立要件
第十六章 由他人的财货中获得的不当得利——侵害利得
第十七章 给付不当得利——给付利得
第十八章 多数当事人间的不当得利
后记
主要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合同是今日生活中最常见、最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之一。人们去商店购买食品系买卖合同,发包人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承包人系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租赁他人的房屋而供自己居住系房屋租赁合同,等等,均无一不是“合同”。在这些合同中,存在着当事人双方的合意,由此它们被称为合同或契约。
  不过,应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意,但并非所有的合意均为合同,只有那些法律上负担给付义务的合意才是合同。作为具有价款、对价的受取财产的有偿交易是合同,存在为物或财产的给付的合意而即使是无偿的,也被认为是合同,如赠与。但是,为他人的利益而无偿受为某行为或某事的约束的合意,其为单纯的社会生活中的合意抑或法律上的合同,判定时往往会发生困难。此时通常需要依通常的一般社会观念而做出判定。[日]平野裕之:《民法Ⅴ契约法》,新世社2011年版,第1-2页。
  (二)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
  以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以一定价款购买房屋等标的物的卖与买的合意。基于此合意,产生如下两项效果:[日]平野裕之:《民法Ⅴ契约法》,新世社2011年版,第2-3页。
  1�闭�权的效果(效力)。即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若是不动产则还有协助进行移转登记的义务,买受人则负支付价金的义务。这样,基于买卖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即产生债权债务。取得履行请求权与负担履行义务的法律效果,具有相对性,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
  2�蔽锶ǖ男Ч�(效力)。另一方面,出卖人的所有物基于买卖合同而变成买受人的所有物。此从法律上看,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作为买卖合同的效果而发生移转。
  据上所述,基于买卖合同,应同时发生两个不同的效果,即:(1)使债权、债务得以发生的合意,此系债权契约、债权行为;(2)以物权的移转为目的的部分,此系物权契约、物权行为。[日]平野裕之:《民法Ⅴ契约法》,新世社2011年版,第3页。
  另外,须指出的是,债权契约、债权行为是使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的关系的概念,而物权契约、物权行为则基本上是作为债务的履行而实施的使产生物权变动的行为。与这些法律行为相对,债权的让与是与债权契约同时发生的、与所有权的移转相同的移转作为财产权的债权的行为,由此与物权行为相区别,但又是与物权行为相类似的法律行为,由此称为准物权契约、准物权行为。而且,作为对应于债权契约的概念,物权契约与准物权契约的上位概念是处分行为。换言之,物权契约与准物权契约均为处分行为,即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具体言之,前者是处分自己的物权的行为,后者是处分自己的债权的行为。应注意的是,处分行为不仅是物权法上的物权权利人处分自己物权的行为,而且它也是物权乃至物权法以外的引起财产权发生、变更、消灭的行为,除引起财产权移转的债权让与外,更改契约、和解契约等也属于处分行为。此外,担保权的设定、抵押权的设定以及债权质权的设定合同等,也为处分行为;最后,债务免除、抵销等所谓单独行为也为处分行为。[日]平野裕之:《民法Ⅴ契约法》,新世社2011年版,第3页。
  二、对合同关系的规律
  合同要成立,须有当事人的合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合同内容均由当事人的意思而规律。应指出的是,在今日合同法上,如下述,合同关系在以合意为中心的同时,也存在诸多规范对其予以补充,由此形成对于它的规律。(一)当事人的合意优先,是为根据合同而进行的规律在今日合同法上,除违反公序良俗、强制规定等的合意不能于当事人之间产生有效的合同关系外,原则上,合同内容应根据合意而进行自由的规律。当事人之间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1项)。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出现纠纷时,应探求当事人基于合致而形成的主观意思。[日]平野裕之:《民法Ⅴ契约法》,新世社2011年版,第4页。(二)补充规定、习惯法——基于合同外的规范而进行的规律当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或出现问题之处没有任何合意,而法院又必须解决该没有合意的部分或问题时,就需要国家介入合同关系。此时,法院即须创设作为裁判规范的补充规定。另外,应注意的是,若存在与任意法规不同的习惯法,而只要当事人存在明示或默示依习惯法的合意,则习惯法就应优先被适用比较法上的规定,参见《日本民法》第92条。。[日]平野裕之:《民法Ⅴ契约法》,新世社2011年版,第4页。(三)合意、补充规定及习惯法没有的情形当依当事人之间所有的合意不能规律合同关系,或所有的合同关系在法律上不能被完全规律,当事人之间就出现问题的事项达不成合意,且又无补充规定或习惯法时,又应怎样解决或处理?对此,比较法上采取如下方法应对:
  1�币砸婪ń馐偷姆椒ù�理,即进行类推适用解释等
  没有恰当的规定,须在某一法解释的层面解决问题时,可通过类推适用民法的任意规定或进行扩大解释,通过进行修正、扩大适用于该问题的作业来解决要处理的问题。
  2�蓖ü�对合同本身的解释来应对或处理
  合同关系依类推适用、扩大解释而不能发现或找到适当的任意规定时,可透过对合同本身的解释来予以应对或处理。尤其是通过解释当事人默示的意思表示来实现。
  3�币莱鲜敌庞迷�则对合同进行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是近现代及当代私法领域的帝王规则。因合同关系是受该原则支配、统领的信赖关系,所以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没有规定的某特定内容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直接规律。当然,这样的方法是最后不得已才采取的解决手段,只要根据合同解释、实定法规定的类推适用而可以使问题解决,则就应依它们而解决,而不宜采用以诚实信用原则解决。[日]平野裕之:《民法Ⅴ契约法》,新世社2011年版,第6页。
  三、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曾是近代以来一项古典的私法原则。按照合同当事人的自由的意思而形成合同关系这一合同自由原则,与所有权绝对原则及过失责任原则被一道称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而合同自由原则,其内涵包括:(1)当事人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合同的对象方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决定缔结合同的方式的自由。以合同自由的这些内容为前提,近代民法的“人像”是可以相互对等交涉的古典的自由人。合同自由原则其意即没有自己的意思就不负担债务,但同时它又意即基于自己的自由的意思得负担债务,而这正是合同内容的合理性的保障。[日]藤冈康宏、磯村保、浦川道太郎、松本恒雄:《民法Ⅳ债权各论》(第3版补订),有斐阁2011年版,第9页。
  但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事人的经济的、社会的关系丧失均衡和对等,合同自由原则的形式上的利用成为经济上的强者将自己所希望的合同内容强加给经济上的弱者的道具。由此,此前的合同自由原则发生变容。为应对此变容,在现代于是恢复被剥夺了的弱者的实质的合同自由,并对古典的合同自由原则加以修正。[日]藤冈康宏、磯村保、浦川道太郎、松本恒雄:《民法Ⅳ债权各论》(第3版补订),有斐阁2011年版,第10页。例如,关于合同缔结、对象方选择的自由,在一定情形即加以强制。例如,供用水、燃气、热力、电等的合同,即实行所谓“强制缔约”,对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的合同自由加以限制。
  四、格式交易条款的合同
  (一)格式交易条款的合理性与问题
  在今日,于保险合同、运送合同及银行交易等人们的诸多日常交易中,大多采取按事先做成的统一的交易条件来进行或运作。这种由一方事先做成的交易条款,即被称为格式交易条款。采用此种格式交易条款的交易,一方面可以大量、迅速、统一地处理与多数的利用人的(合同)交易。由此,即使说不利用格式交易条款就不能实现现代的交易,也是一点不过分的。但是另一方面,因格式交易条款由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一方拟定或做成,其内容往往对做成或拟定的单方面一方有利,其包含了诸多对利用人一方不利的内容的情形是不少的。在这种情况下,利用者因通常无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其就格式交易条款的交涉或变更的社会、经济、法律的力量通常不具备之。而且,如前述,当企业一方的给付是生活的必需品时,欲缔结合同的一方往往是没有拒绝缔结(订立)合同的自由的。由此在这里,合同自由原则即没有了、丧失了。[日]藤冈康宏、磯村保、浦川道太郎、松本恒雄:《民法Ⅳ债权各论》(第3版补订),有斐阁2011年版,第10-11页。
  (二)对格式交易条款内容的规制
  由此,在理论上产生了如下质疑:由一方做成或拟定的格式交易条款之约束其利用者的法律根据何在?它与一般的合同性质相同或只能产生独自的法律关系?另外,更具有实质意义的争论在于,如何规制对利用者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在比较法上,对此在公法上予以规制,是对格式交易条款的做成、变更需要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或认可,或者格式交易条款的内容首先应当予以开示;私法上的效力,有学者认为,格式交易条款之所以有约束力,是因为其本身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不过在今日,将格式交易条款视作合同或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形成的合同,格式交易条款的利用者存在依格式交易条款而为交易的意思的考量,是有力的。[日]藤冈康宏、磯村保、浦川道太郎、松本恒雄:《民法Ⅳ债权各论》(第3版补订),有斐阁2011年版,第11页。
  在学理上,格式交易条款又称附合合同或格式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依附于他方的意思而成立的合同。其特色在于合同的内容由一方当事人决定之,常见的情形是预先拟定好定型化的一般条款,而相对人对该内容无讨价还价的余地,仅有缔结与否的自由。因此,对基于合同自由原则而生的不公平的格式交易条款如何予以规制,以使合同自由原则的精神不至于被扭曲而得以真正实现,已成为国际上面临的当代契约法的重要课题之一。[日]石外克喜编:《契约法》,法律文化社1996年版,第28页以下;[德]Palandt/Heinrichs,BGB,Einfv§;145Rn��7ff�保磺翊现牵骸缎露┟穹ㄕ�编通则》(上),台湾2000年自版,第40-41页;姚志明:《契约法总论》,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1年版,第34-35页。今日学说与实务多通过限制合同自由原则来加以导正。姚志明:《契约法总论》,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1年版,第35页。我国《合同法》也有格式交易条款即格式合同的规定,并对其效力的限定及解释设有规定,值得注意。
  五、合同的拘束力
  (一)合同拘束力的根据
  “契约(合同)应予严守”,这是近代以来民法确立的重要规则之一。它也是市场交易与法律交易中不言自明的前提。有疑问的是,合同(契约)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的根据是什么?它是由来于当事人的意思还是当事人的约束本身,抑或对约束的社会信赖之保护的需要所使然等等,均有必要予以思考。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今日的多数说或有力说认为,合同(契约)的拘束力是由实定法的政策所决定的,离开实定法的解释而抽象谈论合同(契约)的拘束力是不妥当的[日]藤冈康宏、磯村保、浦川道太郎、松本恒雄:《民法Ⅳ债权各论》(第3版补订),有斐阁2011年版,第15页。。
  (二)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当代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当合同缔结之际以之为前提的情事于事后明显或显著地超越了当事人预想和设定的范围(即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继续维持当初合同(契约)约定的内容对一方当事人非常不公平时,该当事人可以解除或变更原来的合同(契约)。由此可见,情事变更原则是在特殊情形下否定合同(契约)的拘束力。实务中,尤其在继续性合同(契约)关系中,合同在事后的履行中多多少少会出现与最初订立合同时的不同情况。由此,就有可能出现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情况。需指出的是,应当将情事变更原则与正常的商业风险乃至不可抗力加以区别。我国《合同法》未对情事变更原则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已认可了该原则,由此使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获得解决。如前述,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是: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权利。
  ……

前言/序言




好的,这是一本名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研究》的图书简介,该书专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要素——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证明标准的理论与实践。 ---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研究》图书简介 探究现代诉讼的基石:证据的哲学、制度与实践革新 在当代法治国家体系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私权争议、维护交易安全的核心机制,其有效性与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收集、运用和证明规则的完善程度。本书《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研究》,并非对既有民事诉讼法条文的简单梳理或对经典案例的罗列,而是聚焦于证据法理在司法实践中的深刻挑战与前沿发展,旨在构建一个立足于现代证据哲学、符合中国国情并能有效指导实务操作的证据与证明体系。 本书的写作立足于对证据与证明理论的深度挖掘,将证据视为连接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唯一桥梁。我们清晰地认识到,没有有效的证据制度,实体法的规定就无法落地;没有科学的证明标准,裁判的结果就难以实现实质正义。 第一部分:证据哲学的重塑与理论基础的夯实 本书的开篇即着眼于证据法背后的深层哲学基础。我们不再满足于将证据视为纯粹的“客观事实的再现”,而是将其置于认知论和逻辑学的框架下进行审视。 1. 证据的本质与认知困境: 本部分深入探讨了“事实是什么”、“证据如何可能”这两个根本性问题。面对信息爆炸时代的“后真相”挑战,我们分析了经验主义证据观的局限性,并引入了批判性理性主义的视角,探讨证据在法官认知过程中所面临的内在局限性。重点阐述了“推断的有效性”与“盖然性逻辑”在证据采信中的核心地位。 2. 证明责任的动态分配与功能分配: 传统证明责任理论(如规范说、经验说)在复杂商事纠纷和新型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性受到了挑战。本书系统梳理了证明责任的结构——主观证明责任(谁承担败诉风险)与客观证明责任(应达到的证明程度)之间的张力。更重要的是,我们详细论述了证明责任的“倒置”与“转移”机制,特别是针对信息不对称领域(如产品责任、医疗纠纷)中,如何通过法律的“特设规则”来实质性地平衡当事人地位,保障弱势方的诉讼权利。 3. 证明程度的量化与质化: “优势证据”、“高度可能”、“排除合理怀疑”——这些证明程度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模糊不清。本书尝试超越简单的百分比拟合,结合概率论的工具,对不同类型案件(如合同违约、商业欺诈、知识产权侵权)应当适用的证明标准进行细致的层级划分,并结合大量的域外经验,提出建立更具可操作性的“证明优势判断模型”。 第二部分:证据收集与审查的程序保障与技术革新 证据的价值取决于其获取过程的合法性与审查过程的科学性。本部分专注于司法实践中证据“入口”与“加工”环节的制度设计。 1. 证据的“三性”审查与排除规则的精细化: 除了传统的“三性”(关联性、适法性、真实性)审查外,本书着重分析了证据“适法性”的延伸边界。在电子证据领域,我们详尽分析了如何界定“非法取证”的范围,特别是对于非国家机关主体的取证行为,如何平衡实体真实发现与程序正义保障之间的冲突。本书对“毒树之果”原则在民事领域(特别是仲裁程序中)的引入持审慎态度,并提出了本土化的适用路径。 2. 电子证据的存储、鉴定与链条维护: 随着数字化进程的加速,电子数据已成为主流证据。本书提供了详尽的电子证据合规采集指南,包括对云计算数据、即时通讯记录、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认定标准。对于电子证据的“原创性”与“完整性”的验证,本书构建了一套结合哈希校验、时间戳技术与司法鉴定的综合审查框架。 3. 证人证言的评估与抗辩: 证人记忆的脆弱性和利害关系人的偏见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隐患。本书引入了认知心理学对证人记忆衰退规律的研究,并提出了对“群体证言”、“高压下陈述”等特殊证言的评估标准。同时,详细论述了反驳证人可信度的程序机制,如交叉询问的策略运用与法官的主动询问权的边界。 第三部分:新型证据形态与证明方法的实务前沿 面对复杂的现代商业活动和技术发展,传统证据规则面临严峻考验。本书将大量篇幅用于应对这些前沿挑战。 1. 专家意见的引入与制衡: 在技术性极强的案件(如专利侵权、环境污染责任认定)中,专家意见的采信至关重要。本书不仅讨论了专家指派的程序正义,更深入探讨了如何对专家的“技术中立性”进行实质性审查,避免专家意见成为“雇佣辩护”的工具。我们提出了“专家交叉质证”的具体操作模型,以确保技术判断的准确性。 2. 商业秘密与知情权保护下的证据限制: 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当事人获取关键证据的权利之间存在天然的冲突。本书系统研究了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如何运用“临时禁令”配合“证据保全”机制,既保障原告的核心商业信息不被泄露,又能允许被告在限定范围内获取必要证据,实现权利的动态平衡。 3. 辅助性证明机制的应用: 鉴于举证困难,本书重点分析了司法协助、调查取证、和信息披露等辅助性制度在实践中的效率瓶颈。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改,探讨了法院依职权调查的界限,以及如何通过“先行举证责任倒置”机制,驱动当事人主动提交证据,而非仅仅依赖法院的单向调查。 结论:迈向可信赖的司法裁判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研究》是一部面向法官、律师、法学研究者和高年级学生的专业力作。它不仅梳理了证据法的基本脉络,更以前瞻性的视角,直面当代司法实践中证据规则面临的深层困境。本书的最终目标,是为构建一个以证据为核心、以程序保障为手段、以实质正义为归宿的现代民事诉讼体系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可操作的实务指南。通过对证据哲学的深刻反思和对技术变革的积极回应,本书力求提升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可接受性与可信赖度。读者将从中获得一套系统、深刻且具有高度实践指导意义的证据法思维体系。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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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对近代中国的法律发展史抱有浓厚的兴趣,尤其是那些奠定现代法治基石的著作。最近翻阅了《民法总则》一书,虽非本书的重点,但书中的某些篇章,如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效力,以及权利的取得和丧失等章节,都给了我不少启发。作者在梳理这些基本概念时,往往会追溯其历史渊源,并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进行解读,这使得理论性的讲解变得更加生动。例如,在阐述“法人”这一概念时,书中不仅细致地分析了法人设立的程序、法人机关的运作,还重点探讨了法人在担保、合同等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责任,这让我深刻理解了现代市场经济中法人制度的核心作用。虽然本书的篇幅主要集中在总则性的原则和制度,但其严谨的逻辑、清晰的论证,以及对细枝末节的深入挖掘,都展现了作者深厚的法学功底。读完这些章节,我感觉自己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全局有了更宏观的把握,也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具体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于想要了解中国民事法律体系框架的读者来说,这本书提供了非常宝贵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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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刑法学的研究由来已久,近日偶然翻阅了《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些内容,尤其是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等部分,让我有了不少新的思考。书中对于侵权行为“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的论述,可谓是鞭辟入里。例如,在分析“因果关系”时,作者不仅区分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还引用了大量经典案例,生动地展示了在复杂侵权案件中如何准确判断两者。对于归责原则,书中对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范围和界限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尤其是在讨论产品责任时,作者详细分析了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缺陷引发的损害中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消费者如何证明产品缺陷,这让我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了更直观的认识。尽管本书并非专门探讨刑法理论,但其对侵权责任的深刻剖析,无疑为理解和研究与侵权相关的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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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合同法领域的学习一直保持着高度的热情,近期阅读了《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履行等章节。书中对于合同成立的要约、承诺的构成要件,以及实践中常见的“预约”和“确定承诺”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例如,在讨论“承诺”时,作者不仅区分了到达主义、生效主义等不同承诺生效原则,还结合了国际公约的规定,对不同情形下的承诺效力进行了深入分析。关于合同效力,书中对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引用了大量判例,说明了在实践中如何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对于合同履行,作者详细阐述了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要素,并对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解除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论述,尤其是在分析“不安履行抗辩权”时,作者不仅解释了其理论基础,还结合了大量案例,说明了在何种情况下,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这让我对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虽然本书并未涉及合同法中更为复杂的疑难问题,但其对基础知识的系统性梳理和深入浅出的讲解,无疑为我打下了坚实的合同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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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对知识产权法充满热情的学习者,我最近阅读了《著作权法》的部分章节,尤其是其中关于作品的定义、著作权取得的条件以及权利限制的规定,引起了我极大的兴趣。书中对“作品”的界定,涵盖了文学、艺术、科学等多个领域,并对不同类型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例如,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作者不仅阐述了其形式的独创性,还探讨了其功能性独创性的认定问题,这让我对软件著作权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此外,关于著作权取得的原则,书中清晰地阐述了“自动产生”的原则,并解释了在实践中如何通过版权登记等方式来确权。对于著作权限制部分,作者详细列举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并结合了大量案例,说明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以及使用时需要遵循的注意事项。尽管本书并未深入探讨商标权、专利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类型,但其在著作权这一核心领域的扎实分析,足以让我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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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劳动法领域的研究一直深耕不辍,近来偶然翻阅了《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文释义,虽与我专注的领域略有差异,但其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还是引起了我极大的关注。书中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例如过失解除、协商解除以及法定解除等,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且穿插了大量最新的司法案例分析。尤其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在论证“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时,不仅列举了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还分析了劳动者可能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提出了如何平衡双方利益的法律建议。此外,关于劳动者在遭受不当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救济途径,如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赔偿金等,书中也进行了详尽的解析,并对各项救济的计算方式和法律依据做了清晰的梳理。虽然本书并未涉及太多关于工会、集体合同等更广泛的劳动法议题,但仅就劳动合同这一核心制度,其深度和广度都足以令人称道。它让我认识到,即使是看似基础的法律条文,背后也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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