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创新思维法学教材:现代经济法学》根据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经济法专业(方向)硕士生的课程设置与教学要求,立足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取得的最新成果达成的基本共识,总结我国经济法30余年直至最新的法律实践,在学科理论上遵循“求大同存小异”的理念,结合我国经济法的实践成果,在教材编写中把学科理论常识与最新立法动向融为一体,力求将经济法学科理论共识和现实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之法律实践融会贯通,逻辑自洽、结构合理、观点公允、体例新颖。各章篇首的重点内容提示简洁明了,篇中穿插的典型案例增强了教材的可读性,篇尾的司考真题和思考题有利于能力训练和理论提高,既便于教师的教学,更方便学生的学习。
作者简介
孙晋,1971年9月生,安徽六安人,法学博士,2008~2009年度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理事、湖北省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研究方向为反垄断法、企业(公司)法、经济法基础理论和金融监管法。主要著作有:《反垄断法——制度与原理》(独著)、《企业法实例说》(独著)、《中国竞争法新论》(合著)、《外来劳工(农民工)权益救济理论与实务》(主编)、《妇女权益救济理论与实务》(副主编);参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等教材、《月旦财经法杂志》、《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社会科学研究》等报刊公开发表中英文论文八十余篇,多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第二节 不同类型经济法的沿革和发展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与地位
第一节 经济法的价值
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
第四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方法
第一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第三节 经济法责任制度
第五章 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第一节 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节 经济法的体系与内容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的制定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实施
第七章 经济法程序
第一节 经济法程序概述
第二节 执法程序与守法程序
第三节 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
第四节 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
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八章 市场规制法概述
第一节 市场规制的概念及相关理论
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与特点
第三节 市场规制法的功能、手段与体系
第九章 反垄断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第二节 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
第五节 行政性垄断规制制度
第六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
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表现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社会与国际保护
第四节 消费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定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第三节 产品质量义务制度
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五节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和保障措施法
第一节 反倾销法
第二节 反补贴法
第三节 保障措施法
第三编 国家投资经营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国家投资经营法概论
第一节 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概念与体系
第二节 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性质和地位
第十五章 国家投资法
第一节 国家投资法概述
第二节 政府投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有企业投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家投资的法律责任制度
第十六章 国有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与企业制度
第二节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历程
第三节 国有企业立法及其演进
第十七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
第一节 国有资产法概述
第二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概述
第三节 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行使
第四节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四编 宏观经济引导与促进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宏观经济引导与促进法概述
第一节 概念界定与体系定位
第二节 规范性质与规范结构
第三节 运行模式与实施机制
第十九章 计划法及产业政策法
第一节 计划法概述
第二节 计划法基本制度
第三节 产业政策法概述
第四节 产业结构政策法
第五节 产业组织政策法
第二十章 财政法
第一节 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第二节 财政管理体制法
第三节 财政预算法
第四节 财政收入法
第五节 财政支出法
第二十一章 税 法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征纳实体法
第三节 税收征纳程序法
第二十二章 中央银行法和金融监管法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法律职能
第三节 金融监管法概述
第四节 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则
第二十三章 价格法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第二节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三节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四节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五节 价格监督检查与违法责任
第二十四章 房地产宏观调控法
第一节 房地产宏观调控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金融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
后 记
精彩书摘
第一节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一、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
法是社会关系特别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各种物质利益关系即经济关系的反映。马克思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在法的各部门中,经济法作为现代国家调节、管理社会经济之法,是直接同社会经济相关的。人类社会在过去很长时期没有经济法,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于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分析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最根本的应当从社会经济分析人手,分析市场的演变规律和阶段划分,分析市场发展各阶段经济调节机制的特点,并由此揭示法律随着市场及其调节机制演变而演进的规律。在上述过程中,当市场进入社会化阶段,调节机制出现“二元化”,即国家调节出现后,作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法律——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和逐渐发展起来。
人类社会经济形态经历了漫长的自然经济阶段。中世纪末期,欧洲国家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逐步发展并上升为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近代社会以来商品经济社会最终建立。在自然经济阶段,人们的生产主要是为自己消费,自给自足。当时也时常发生一些产品和劳务的交换关系,并且交换的尺度很早就开始按照价值量进行。这就是说,小商品生产或简单商品经济早已存在,但不够发达。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确立之后,作为社会经济的主导方面,其生产的目的是通过交换以获取利润。商品交换关系发达起来。
商品交换形成市场并依赖市场,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市场随着商品交换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在自然经济社会,商品交换关系简单,市场不发达;进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之后,商品交换日益发达,市场相应地迅速发达起来。在商品经济社会,市场成为人们各种经济活动的枢纽环节,连接着从生产到消费的社会再生产全过程。用以交换的商品种类不断增多,不仅原已存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这些传统商品市场更加繁荣,还陆续出现了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并且,各类市场互相关联、有机结合。从地域来说,在一国范围内,打破了隔离封闭状态,各地方市场互相沟通交流,逐渐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各地方、各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自由出入这个统一市场,进行商品交换,并开展自由竞争。这就是市场所具有的统一性和开放性。
在统一和开放的市场上,广大生产经营者自由和充分竞争,使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不仅从微观上调节各生产经营者间的利益关系,而且能够在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上调节资源的配置和资本的流向,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价值规律的这种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实现的,因此又称为市场调节。市场调节是社会经济本身具有的内在机制。市场调节这只无形之手在悄悄地发挥作用,统一市场内的资源得以优化配置,社会经济得以维持大致协调的各种结构比例关系,从总体上维持比较稳定的运行。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国家一般不介入经济生活,国家调节经济职能不发达,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基本上单靠市场这一种调节机制即可有效地进行调节。
由于市场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以及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的充分调节功能,人们把这时的社会经济又称为市场经济。所谓市场经济,其实就是指发达的上升为社会经济主导地位的商品经济,亦即商品经济社会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相对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而言,主要是从生产目的是否为了交换以及交换是否按照价值尺度进行这一角度划分的。市场经济相对于计划经济而言,主要是从社会经济驱动和调节的机制模式即经济体制角度划分的。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机制。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刚刚建立及其发展的第一阶段,市场调节几乎是唯一的调节机制。此即调节机制的一元化。在市场经济初级发展阶段,市场调节的作用是充分有效的。
然而,市场调节机制也有其局限性,此即市场缺陷。市场缺陷可以从多方面来分析和归纳,从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来分析,市场缺陷主要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一是市场障碍,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存在着一些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在有些经济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二是由于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和趋利性,因而它是一种非理性的调节,有些经济领域尤其公共领域民间投资不愿进入,市场机制也不能发挥调节作用;三是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它是一种事后调节,往往在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经济社会动荡衰退之后才缓慢恢复正常。①
市场调节的上述三个缺陷在后来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冲击下日益发展和放大,并引发了严重后果,并最终引起市场调节机制的变化。
……
前言/序言
教材在知识传播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初学者对某一学科知识的了解基本从教材开始;外行者往往也从教材人手一窥某一学科的面貌。正因如此,教材撰写必须慎重。教材内容安排是否得宜,直接影响人们对某一学科的认识正确与否。好的教材不仅在于知识传播,还应通过对常识与共识的普及,让读者群对某一学科形成基本一致的看法,以致了解并最终认可该学科。也因如此,我们常看到,不同教材的内容往往差别不太明显。这是教材作为知识传播最普遍途径所应具备的最基本属性。如果某一学科内部不同教材之间的差别太大,甚至在基本问题上也有观点相异甚或冲突,则初学者定会无所适从,外行者也无法通过教材把握该学科的基本面貌。这种状况一旦出现,必然会阻碍该学科知识的普及,降低该学科在人们心中的认可度,最终有碍该学科的正常发展。
遗憾的是,经济法学教材在我国当前就遭遇到了这种尴尬局面。翻看市面上的各种经济法教材,一个直观印象是,人们对经济法的概念、体系、属性、法域归属等基本问题的看法都不尽一致。所以,初次接触经济法的学生学习经济法总是十分吃力。经常是,学完一学期经济法后,大多数学生对经济法的印象依然是“大杂烩”,而没有一个系统认识。好不容易有了一些粗略看法,当学生再去阅读其他经济法教材时,观点间的差异之冲击又会让学生怀疑其之前的看法。这样,翻看的教材越多,对经济法的认识就可能越混乱。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经济法制度发蒙不久,人们对经济法的许多问题的认识尚处探索之中,远未达成共识,故而呈现在不同教材中,观点或理论间的差异就比较普遍。这是正常现象,因为任何一个学科,从创立到成熟,难免经过不断的解释、争鸣阶段。但关键是,如果不同观点仅是解释问题的角度、深度或广度不同,则不论解释力的多少或高低,都能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理论进步;相反,如果人为追求观点间的差异,刻意进行所谓的学术创新,就可能失去学术创新的基本理性,结果只会给该学科发展带来阻碍。在我国目前经济法学界,有人就认为,各类理论观点间显得有些“过度竞争”了,结果带来了整体上的纷乱、散乱或混乱。①
学者间的观点不同,编写的教材就会呈现差异。在社会科学领域,这种状况比较普遍,但教材不同于专著,专著间应是“小同大异”,而不同教材则应“大同小异”。换言之,编写教材不是为“著书立说”,而是尽量凝聚共识更好地普及专业常识。所以,教材的优劣应该有着不同于专著的衡量标准:教材的内容不应求深、求广、求异,而应求俗、求精、求同。具体言之,第一,教材不应过多展现编写者的个人学说,而应将该学科的基础知识呈现出来,也即教材内容不应过深,而应通俗易懂;第二,教材内容无需涉及该学科的所有问题,而应专于基本问题,解决对该学科的基本认识问题;第三,教材本质上是一种普及读物,不过是将人们对某一学科的共同性认识展现给读者,因而其内容应体现学界共识,那些不成熟的或分歧较大的问题、观点或理论,在教材中尽量少涉及。总而言之,教材是一种普及专业常识的载体,通过教材的编写、发行、传阅,应能进一步凝聚共识,促进学科的发展与成熟。
以上是我们对教材编写的基本认识,正是带着这种认识,我们组织了一批近年来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崭露头角、也是各自学校经济法教学科研骨干的年轻学者,编写了这本《现代经济法学》教材。这本教材的编写者有一些共同点:一是对当前经济法学教材乱象有着基本一致的看法,甚至都曾深受其害,因而希望这种状况能尽早改变;二是都属经济法学界的年轻人,尚谈不上功成名就,因而也不会有非要创立一种学说的思想包袱;三是正因年龄相仿,谁也不享有“学术霸权”,也不会有“为尊者讳”的顾虑,故而能畅所欲言,言而由衷。基于这些共同点,我们自然有所期望——期望这不再是一部加深人们误解而是有助于普及经济法常识的教材。当然,我们也深知,期望是美好的,现实却可能是残酷的。期望通过一两部教材来消除长期存在的误解或统合各种观点间的分歧几乎不可能,但只要每一本教材都尝试放弃学术创新的念头,而在普及常识上多做一些努力,则慢慢地,人们自然会了解经济法的庐山真面目。基于此,我们提倡,每一位教材的编写者尤其是主编应当有一种促进专业常识普及的责任感。提出或深化一种理论的重任,请留给专著;教材该涵盖的,就是专业常识。
理念指导行动。有了一致的理念,教材编写起来就顺理成章。我们的做法是:第一步,翻阅市面上各种主流经济法教材,采百家之长,求大同存小异,基于教材内容应体现“基础知识”、“基本问题”、“基本看法”的原则,并结合我们对经济法的理解,确定了教材目录与内容框架;第二步,确定分工,即各编写者根据自身专长领取撰写的章节,然后完成初稿;第三步是统稿。第三步耗费的时间最长,也是我们最为重视的一步。尽管初期交流之后,各编写者将对经济法的共同性认识贯穿在了各自撰写的章节之中,但观点在总体或细节上的差异仍或多或少存在,所以,统稿的最核心任务是统合不同章节之间的观点差异。这通过编写者之间的多次沟通,以及对书稿的不断修改得以完成。统稿的第二个任务,是将看似分散的各章节串联起来,主要是以总论中对经济法的基本认识来指导分论章节的撰写,确保分论的内容是对总论的一脉相承,总论分论之间能前后呼应。因为我们知道,总论与分论间的脱离,也是当前经济法教材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我们希望在这方面也能有昕弥补。通常情况下,因术业有专攻,加之经济法内容比较庞杂,总论与分论让一个人来撰写难度较大,而在不同人撰写的情况下,保证总论与分论之间的前后呼应是必须的。
总体上,经济法教材极为难写。难写的主要原因倒不是因为经济法内容过多,而是当前的经济法教材太多、观点不一。尽管我们带着较多期望来撰写这本教材,但作品一旦完成,就需要接受行家和读者的检验。编者学识有限,有时甚至力不从心,教材的不足、不妥甚或错漏在所难免,烦请各位方家、读者指正,以备再版时修正,我们对此不胜感激。
编者
2013年11月
《法律的演进:从古典理论到当代治理》 导言:法治的脉动与重塑 在人类社会的宏大叙事中,法律始终扮演着构建秩序、规范行为的核心角色。然而,法律并非凝固的石碑,而是一个在时代洪流中不断自我修正、自我更新的复杂有机体。《法律的演进:从古典理论到当代治理》旨在深入剖析这一动态过程,超越传统法学教科书对既有法条的机械罗列,聚焦于法律思想的流变、制度的适应性及其对社会现实的能动作用。本书将带领读者穿越时空,审视不同历史阶段的法律范式如何应对经济结构、技术变革和社会伦理的挑战,并最终探讨在日益复杂的全球化背景下,如何构筑更具韧性、更具包容性的现代法律治理体系。 第一部分:古典范式的奠基与挑战 (The Foundations of Classical Jurisprudence and Its Challenges) 本部分将回溯西方乃至主要法系的法律思想源头,探究那些塑造了现代法律思维的基石理论。 第一章:自然法与理性之光 (Natural Law and the Light of Reason) 我们将细致考察从亚里士多德到托马斯·阿奎那,再到启蒙运动时期洛克、卢梭的自然法理论的演变。重点分析自然法如何在现代初期被用来对抗君权神授,确立天赋人权和契约精神。同时,本书将批判性地审视自然法在面对科学实证主义兴起时的理论困境,以及它如何通过“基本权利”的概念,渗透到现代宪政的结构之中。 第二章:法律实证主义的兴起与精炼 (The Rise and Refinement of Legal Positivism) 法律实证主义是现代法律思维的另一根重要支柱。我们将深入分析边沁和奥斯汀对“法律即命令”的界定,以及凯尔森纯粹法理论的结构性贡献。本章的重点在于解析哈特(H.L.A. Hart)对奥斯汀体系的修正——“承认规则”和“二次规则”的提出,如何为法律体系提供了动态的自我维持机制。我们将探讨实证主义在界定法律有效性方面的优势,同时也揭示其在处理“不公正的法律”这一伦理困境时的内在张力。 第三章:历史法学与社会学的转向 (Historical Jurisprudence and the Sociological Turn) 法律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历史积淀的产物。本章将引入萨维尼(Savigny)的历史法学观点,探讨“民族精神”(Volksgeist)如何塑造法律的形态。随后,我们将转向更具实践性的社会学法学,关注迪尔凯姆(Durkheim)的社会连带理论以及韦伯(Weber)对法律理性化进程的洞察。通过对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考察,读者将理解法律如何真正地在社会场域中运作、被解释和被规避。 第二部分:现代性危机与法律的重构 (Modern Crises and the Reconstruction of Law) 进入20世纪,工业化、全球化和意识形态冲突对既有的法律框架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律体系必须适应新的社会现实,并重新确立其合法性基础。 第四章: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批判与价值重估 (Critique of Classical Liberalism and Revaluation of Values) 古典自由主义所基于的个体自主性和契约自由原则,在面对垄断资本、大规模生产和劳工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本章将分析法律对社会不平等的“去政治化”处理,并探讨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对法官能动性的揭示。我们将聚焦于福利国家理念的兴起,以及法律如何从维护私有财产的“消极自由”转向保障基本生存条件的“积极权利”。 第五章:宪政主义的深化:从权力制衡到权利保障 (Deepening Constitutionalism: From Checks and Balances to Rights Protection) 20世纪后半叶见证了宪法和宪政实践的深刻变化。本书将系统梳理二战后各国宪法如何从单纯的政府组织法,转变为侧重于基本人权保障的“价值宪法”。我们将分析违宪审查制度的扩展,特别是对社会权、环境权等“第二代权利”的司法纳入过程。同时,探讨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现代法律方法论的普遍化应用,及其对传统法律推理模式的冲击。 第六章:法律规制的新领域:环境、技术与身份 (New Frontiers of Legal Regulation: Environment, Technology, and Identity) 当代社会面临着由人类活动和技术进步带来的全新风险。本章将专门探讨法律如何介入这些高度专业化且具有跨国性质的领域。在环境法方面,我们将讨论从末端治理到预防原则的转变。在信息技术领域,我们将分析数据主权、隐私权与算法正义的冲突与调和。在身份认同方面,法律如何应对多元文化主义的挑战,并保障边缘群体的法律地位。 第三部分:全球化时代的法律治理 (Legal Governance in the Age of Globalization) 现代社会已不再是孤立的民族国家体系,跨国互动成为常态。法律的管辖权、效力及其正当性面临全球层面的重构。 第七章:跨国法律秩序的复杂性与冲突 (The Complexity and Conflict of Transnational Legal Orders) 全球化挑战了传统主权国家的法律排他性。本章将分析国际法、区域一体化法(如欧盟法)以及新型的软法规范(如行业标准)如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竞合或冲突。我们将考察冲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数字经济时代面临的新挑战,以及管辖权壁垒如何被跨国公司和网络活动所规避或利用。 第八章:全球治理中的法律角色:效率、正义与问责 (The Role of Law in Global Governance: Efficiency, Justice, and Accountability) 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跨国企业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本书将分析这些“非国家行为体”如何参与法律的制定与执行。重点关注国际人权法、国际商事仲裁以及国际刑事司法的实践。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有效的法律问责,同时确保治理机制的民主性和合法性,是本章探讨的核心议题。 第九章:法律的未来形态:韧性与适应性 (The Future Form of Law: Resilience and Adaptability) 作为结语,本章将展望法律制度在面对不可预见的未来冲击(如气候灾难、生物技术革命)时的潜在调整方向。我们将探讨“适应性治理”的概念,即法律如何从僵硬的规范体系转变为一个能够自我学习和快速响应的系统。这要求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更加关注跨学科的融合,培养能够处理复杂性而非仅仅是确定性的法律思维模式。 结语:对法律人角色的再定位 (Redefining the Role of the Legal Professional) 本书最终旨在激发读者对法律本质的深刻反思。法律不仅是规则的集合,更是一种社会实践和道德选择。理解法律的演进史,就是理解人类在追求秩序、自由与正义之间不断进行艰难平衡的历程。本书提供了一个批判性的工具箱,帮助未来的法律人超越既有教条,积极塑造一个更公平、更适应未来的法律世界。